中组部 中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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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

机构编制工作意见建议3篇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严格有效的执行了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机构编制管理。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省在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下达给各地和省级各部门,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自行增加用于行政机构的编制。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清理核销自定编制和混用的事业编制,超过中央下达行政编制的现有人员,通过自然减员等办法逐步消化解决,同时,要盘活现有行政编制存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的一一对应。

今后,各级行政机构将不再出现新的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业编制的核定,既要考虑当地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又要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

国家已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严从紧核定;没有定编标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大小、任务轻重、社会功能、服务范围等因素,进行通盘综合考虑,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定编。

新设置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所需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确需增加编制的,应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事业编制核定以后,严格按照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在编制内配备人员;严禁将事业编制用于行政机构,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加强领导职数管理。

建议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同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和变更,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

中组部、⼈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部、不准超职数配备⼲部等问题的通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的部署,国务院机构改⾰⽅案正在组织实施,地⽅机构改⾰⼯作也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进⾏。

为了防⽌在地⽅机构改⾰前突击提拔⼲部、超职数配备领导⼲部等现象的发⽣,保证精简机构、⼈员⼯作的顺利进⾏,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从现在开始,到地⽅机构改⾰之前,与这次国务院机构改⾰中不再保留或者机构变动部门相对应的地⽅各级政府部门,⼀律不准提拔⼲部和提⾼⼲部职级待遇。

个别单位领导班⼦缺职较多,严重影响⼯作的,可通过平职交流解决。

⼆、与这次国务院机构改⾰中保留的部门相对应的地⽅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控制⼲部的提拔。

个别⼯作急需的,可在规定职数内调整充实。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

三、地⽅党委、⼈⼤、政府、政协领导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部。

已经超过规定职数的,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以内(挂职锻炼的⼲部按有关规定执⾏)。

四、地⽅各级党群机关、⼈⼤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以及审判、检察机关,暂停从社会上和在机关内部的⼯⼈中公开招考、录⽤⼯作⼈员。

急需充实⼯作⼈员的,可在规定编制内,从其他机关调剂,除个别⼯作特殊需要的领导⾻⼲外,⼀般不得企、事业单位调⼊。

五、录⽤应届⾼校毕业⽣和接收军队转业⼲部⼯作,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党政机关对机构改⾰中分流到经济实体的⼈员,要⿎励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尽快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要严格执⾏中央关于党政机关⼲部⼀律不得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不得搞停薪留职、留薪留职。

对已经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的⼈员,要妥善处理。

七、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对于违反本通知精神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地⽅机构改⾰、精简⼈员的⼯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部署进⾏。

1998年5⽉29⽇备注:最近更新:2019.06.24。

规范职数管理总结

规范职数管理总结

规范职数管理总结引言规范的职数管理对于一个组织的发展和运作至关重要。

职数管理是指对各个职位的设定、管理和调整进行科学规范的活动。

本文将总结规范职数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实施规范职数管理的建议。

重要性规范的职数管理对组织的运作和发展有多个重要影响。

1. 组织架构清晰规范的职数管理可以确保组织的架构清晰。

通过明确定义每个职位的职责和权限,可以使组织成员清楚自己的工作职责,并更好地协同工作。

清晰的组织架构可以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决策的制定,提高组织的效率。

2. 职责明确规范的职数管理可以确保每个职位的职责明确。

每个职位都应该明确规定其具体工作内容,避免工作的重复或漏洞。

通过职责的明确,可以更好地评估员工的绩效,并为职位的必要变动提供依据。

3. 公平公正规范的职数管理能够为员工提供公平公正的晋升机会。

通过明确的职位晋升规范,组织可以确保晋升的公平性,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归属感。

4. 保持组织灵活性规范的职数管理可以保持组织的灵活性。

随着组织发展和市场变化,各个职位可能需要进行调整。

规范的职数管理可以使组织更加灵活地对职位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的需求。

实施规范职数管理的建议实施规范的职数管理需要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职位分析职位分析是规范职数管理的基础。

通过职位分析,可以明确各个职位的工作内容、职责和权限。

包括与其他职位的关系、对组织目标的贡献等方面的分析。

职位分析可以为后续的职位设定和管理提供基础。

2. 职位设定职位设定是根据职位分析的结果,明确各个职位的名称、职责和权限。

在设定职位时,应注意职责的明确性和职权的匹配性。

职位设定应经过组织内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3. 职位管理职位管理包括职位申请、职位招聘、职位调整等活动。

在职位管理中,应根据组织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职位的设置和调整。

职位管理应建立科学、透明的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4. 职能评估职能评估是评价职位价值和重要性的过程。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控制县级领导班子职数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控制县级领导班子职数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控制县级领导班子职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1994.05.10•【文号】组通字[1994]13号•【施行日期】1994.05.1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控制县级领导班子职数的通知(组通字<199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目前,有的地方对县级领导班子职数控制不严,增加副职,随意设虚职,影响了工作效率,助长了官僚主义,群众对此很有意见。

为了认真坚持党的十四大关于各级党政机关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县级领导班子建设,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保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严格控制县级领导班子职数问题通知如下:一、配备县级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中组发<1985>2号、组通字<1989>23号文件有关职数的规定。

个别确需超职数配备的,必须报经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批准。

二、派到县里担任科技副县长或挂县级党政领导职务锻炼的干部,每个县一般为一人,最多不超过二人,可以不占班子职数。

三、省际之间成批对口交流干部在5人以上、中央国家机关成批到地方挂职锻炼干部的,要事先与我部干部调配局沟通,以利于加强对县级班子职数的宏观管理,防止挂职交流的干部过于集中在某一地区。

四、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要对县级领导班子职数配备的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的,要限期改正。

五、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就地方各级领导班子职数设置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领导班子职数设置科学化、规范化的意见和建议。

请将检查清理的情况和调研材料于7月底前报我部地方干部局。

1994年5月10日。

中组部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中组部职级并行实施方案

中组部职级并行实施方案1. 背景介绍中共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党员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党的事业的不断发展,原有的职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素质,中组部决定推行职级并行制度,以更合理、更灵活的方式进行干部选拔任用。

2. 目标和意义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职级制度,进一步优化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减少官僚主义,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公正性和科学性。

具体意义在于: - 提高党的事业发展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改变原有职级制度中对年龄、年限等硬性指标的依赖,更加注重干部的能力和表现; - 优化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使其更贴近实际工作需求,并提高干部任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 促进党的干部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

3. 实施步骤中组部职级并行实施方案将按以下步骤进行:3.1 制定方案中组部将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制定职级并行的具体方案。

方案将充分考虑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实际情况,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2 宣传培训中组部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党员干部广泛宣传职级并行的意义、目标和背景,并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党员干部对职级并行制度的了解和理解。

3.3 职级并行试点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若干单位和部门进行职级并行试点工作。

试点期间,中组部将重点关注试点单位和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对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3.4 推广实施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中组部将逐步推广职级并行制度。

推广实施期间,中组部将积极引导各级组织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确保职级并行制度在全党范围内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

4. 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为确保职级并行实施方案的顺利进行,中组部将出台相关政策和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 -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性;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问题; -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的追究。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

中组部职级并行5个配套文件中共中央组织部最近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以推动职级并行改革,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依法化。

这些文件是《关于职级并行改革的通知》、《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党政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职称与职级并行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五个配套文件的内容和意义。

首先,《关于职级并行改革的通知》明确了职级并行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改革目标。

该文件指出,职级并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职称与职级并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科学、公平、规范、透明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该通知明确了改革的原则和方法,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干部的政治品质和能力,注重选拔任用干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和《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职级并行改革的具体操作指南。

这两个文件规范了干部职级的设置、晋升、任免和待遇等方面的管理。

其中,《干部职级和待遇管理办法》明确了职级的分类和划分标准,强调要注重干部的综合能力和业绩,提出了干部职级的设置和晋升程序,确保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干部职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对干部职级评定的具体指标和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明确了干部职级评定的权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第三,《党政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是职级并行改革的重要文件之一。

该文件对党政领导职务的设置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党政领导职务的分类和划分标准,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职责和权限,促进职务设置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任职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最后,《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职称与职级并行改革试点的意见〉的通知》为职称与职级并行试点提供了指导。

该文件对职称与职级并行试点的目标、程序和评价标准等进行了明确,为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工作提供了指导和借鉴。

总的来说,中组部职级并行五个配套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已撤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8.21•【文号】•【施行日期】2001.08.2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干部人事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保证。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也存在不少问题,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有的地方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混乱,擅自增加机构编制和突破编制增加人员;有的录用和选拔干部根本不按规定,甚至“买官卖官“;有的通过制造“假档案“、“假学历“、“假身份“,将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人塞进干部队伍等等。

这些问题尽管是局部的、个别的,但对社会、对干部队伍建设、对干部人事工作的消极影响绝不可低估,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坚决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腐败现象,特通知如下:一、加强机构、编制和职数管理,严禁机关、事业单位擅自增加机构编制、突破编制随意增人和超职数配备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增加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增加人员必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员额内。

对擅自增加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并予以纠正。

对随意突破编制自行增加人员的单位,政府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核认人员和工资计划。

在当前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上级机关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严禁擅自增加机构编制,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坚决防止先违规录用、再按干部分流,以及在定岗分流中“暗箱操作“、任人唯亲等问题的发生。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1. 引言中层机构是一个组织中非常重要的层级,起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负责将组织的战略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计划,并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

中层领导人员是中层机构的核心,他们承担着重要的管理职责。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对于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

2.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的重要性2.1 桥梁和纽带作用中层机构作为组织层级中的桥梁和纽带,承上启下,负责将高层战略目标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计划,并将其传达给各个部门和下属员工。

中层机构的设置可以有效地将组织的战略与实际操作联系起来,确保组织的战略目标能够顺利实施。

2.2 提高组织效率和协调性中层机构的设置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协调性。

通过合理设置中层机构,可以使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更加协调,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冲突的发生。

中层机构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分工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2.3 培养人才和传承经验中层机构是培养人才和传承经验的重要渠道。

通过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可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培养出优秀的管理人才。

中层机构也是高层领导人员向下层传递经验和知识的桥梁,帮助下属员工成长和提升。

3. 存在的问题3.1 中层机构设置不合理在一些组织中,中层机构的设置存在问题。

可能出现层级过多或层级过少的情况,导致组织层级结构不够合理。

层级过多会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层级过少则可能导致管理不到位。

3.2 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不规范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不规范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可能存在职数过多或过少的情况,导致中层领导人员的工作负荷不均衡。

此外,职数管理的不规范也可能导致人员晋升和发展的机会不公平,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4. 改进的建议4.1 合理设置中层机构合理设置中层机构是加强中层机构设置的关键。

应该根据组织的规模、业务需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合适的层级和职能划分。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河北省编办: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

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

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三日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夏自治区编办: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7]112号)收悉。

经研究,对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央编办综合司2007年7月17日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安徽省编办: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

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5.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

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

关于职数界定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职数界定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职数界定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针对您就关于职数界定的若干问题提出的建议,经审查、研究,我们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职数应以正职、副职计算,根据需要可合理调整。

在职数划分过程中,应科学客观考察部门的职能及业务需求,以职务为界,科学划分职数。

二、在职数划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部门实际情况,采纳比例合理的划分办法,结合科学的职数界定逻辑,确定有效的职数界定办法。

三、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职数的界定应充分考虑绩效考核正确性,避免职数界定方案与绩效考核内容不符。

四、在职数界定过程中,要把尽可能多的经费用于优化服务,及时调整职位编制,并重视职数的优化和高效利用。

五、在职数界定的调整中,应充分重视部门的实际发展需求,在职数划分过程中,及时适当调整,为部门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答复意见,请您指正。

非常感谢!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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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职数管理制度

领导职数管理制度

领导职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领导职数管理,提高领导管理效能,增强组织的执行力和竞争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职数管理的基本原则领导职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组织的规模、性质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领导职数,科学确定领导人员的权责范围和等级。

第三章领导职数的设置1. 领导职数的设置应当按照组织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不得过度设立职数,避免人员冗余和资源浪费。

2. 领导职数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各级组织的管理需求,区分管理和执行职能,确保领导层次的分工明晰、职责清晰。

第四章领导职数的调整1. 组织发展、业务调整或者其他内外部原因导致领导职数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确保领导职数与组织发展目标相适应。

2. 领导职数调整应当依据组织的发展规划和人员的实际需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避免盲目扩张或者裁减,避免出现一窝蜂式的调整。

第五章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1. 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选拔对象具有专业素养、管理能力和道德品质,符合职位要求。

2. 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职位需求,遵循能上能下、能干能管、德才兼备的原则,不得搞任人唯亲、任人唯才等行为。

第六章领导人员的考核1. 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考核制度,对领导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能力评价,激励其积极进取、履职尽责。

2. 领导人员的考核应当以组织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为依据,科学客观、公开公正进行,避免主观臆断和实际分离。

第七章领导人员的约束和奖惩1. 领导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能违规干预市场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

2. 领导人员应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权力观,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对于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领导职数管理的保障1. 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领导职数管理的内部管理体系,明确领导职数管理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1997年4月15日印发)为了做好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地方各级党委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按以下标准掌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为厅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职数,为同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巡视员不超过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和副省级城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为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40—50%,其中调研员不超过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0—70%。

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为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65—75%。

原配备的非领导职务职数超过新确定的职数比例限额的,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解决。

2.地方各级党委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原则、规格和任职条件,根据中发〔1993〕8号和中组发〔1993〕8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领导职务设置的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在省级党委机关和副省级城市党委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在地(市)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机关设置。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
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是指在组织机构中,加强对中层机构和中层领导人员的设置和管理,以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首先,应加强对中层机构设置的规划和布局。

中层机构是组织机构中连接上层和下层的桥梁,能够实现信息流动和决策的传递。

通过科学的分工和合理的设置,可以提高组织内部的协调与合作,有效推动工作的开展。

在设置中层机构时,需要明确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责重合或者职责不清的情况。

其次,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的管理。

中层领导是组织中的关键人物,他们既需要理解上层的决策意图,又需要指导下属的工作。

因此,在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和任用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和选拔具备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人才,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职数的分配和调整。

同时,要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最后,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对中层机构和中层领导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通过定期的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中层领导人员积极工作,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加强中层机构设置和中层领导人员职数管理,可以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严格组织机构 加强干部职数管理

严格组织机构 加强干部职数管理

严格组织机构加强干部职数管理为了严格组织机构和加强干部职数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完善组织机构设置:根据组织目标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部门和职位,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避免重复和冗余的职能。

2. 建立职数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职数管理制度,包括干部职能、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确保干部职数与工作要求相匹配。

3. 严格干部职数配备程序:按照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数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和批准干部职数的配备,确保职数合理、公正和透明。

4. 加强干部选拔和选拔机制:建立科学、公正的干部选拔机制,通过考试、面试、评议等环节,选拔出具备能力和素质的干部来担任职数。

5.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职数和岗位要求,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对干部进行考核奖惩,激励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6. 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加强干部培训和发展,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干部的职数管理提供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严格组织机构和加强干部职数管理,可以优化组织结构,提高工作效率,使干部更加合理、科学地担任职数,推动组织的良性发展。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答复意见1.关于城市分类问题意见的函(编综函字[2008]194号)河北省编办:对你办提出如何掌握大、中、小城市分类的问题,经我办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993年,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中编办[1993]17号)确定了城市分类标准。

这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原则上应维持1993年改革时确定的大、中、小城市分类的结果。

个别情况特殊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你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三日2.中央编办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夏自治区编办:5月17日《关于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报告》(宁编办发[2007]112号)收悉。

经研究,对你区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两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一、略。

二、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我们认为,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中央编办综合司2007年7月17日3.中央编办对安徽省申请调整使用乡镇空编问题的答复意见安徽省编办:对你省《关于贯彻中编发[2006]12号文件情况的汇报和相关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一、行政编制审批权在中央,地方确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之间调配行政编制的,由省级编办报中央编办审批。

二、申请调整行政编制的省份,必须确保省、市、县、乡四级行政编制数清晰准确,全省行政编制不得超编。

三、确需调整使用乡镇空编的省份,必须确保全省已经完成乡镇机构调整和人员精简等阶段性改革任务,机构改革政策比较完善,人员编制真正精简到位,人员分流比较平稳,未发生比较大的问题特别是群体性事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部的通知⽂号:组通字[2014]5号颁布⽇期:2014-01-09执⾏⽇期:2014-01-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政府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团体组织⼈事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公务员局,各中管⾦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企业党组(党委),部分⾼等学校党委:党的⼗⼋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部。

这是⼲部⼯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央三令五申、反复强调的重要⼲部政策。

当前,⼀些地⽅和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意识淡薄,对职数控制不严,超职数配备⼲部的问题⽐较突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整治。

经中央同意,现就严禁超职数配备⼲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明纪律要求。

严禁超出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部;严禁以“低职⾼配”等形式超机构规格提拔⼲部;严禁违反规定设置“助理”“顾问”“资政”等领导职务名称配备⼲部;严禁出台“⼟政策”,⽤职务和职级待遇奖励领导⼲部,违反规定提⾼⼲部职级待遇;严禁突破⽐例限额、超出规定范围,以“正副厅局级⼲部”“正副县处级⼲部”或“正副乡处级⼲部”等名义变相设置⾮领导职数配备⼲部。

因军转安置、机构改⾰、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部的,应当书⾯报告上⼀级组织⼈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上⼀级组织⼈事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开展普遍检查。

2014年第⼀季度,各级组织⼈事部门要对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按有关规定核定的⾮领导职数,对本地区本单位按职数配备⼲部的情况进⾏⼀次全⾯⾃查 (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内部有关机构编制和职数规定进⾏⾃查)。

第⼆季度,各组织⼈事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按职数配备⼲部的情况进⾏⼀次普遍检查,做到全覆盖,真正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三、限期整改消化。

各级组织⼈事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超职数配备⼲部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和消化期限。

领导职数管理措施

领导职数管理措施

领导职数管理措施领导职数管理措施引言领导职数管理是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领导职数是指某个领导在组织中担任的职务,包括职位、权力、责任和职责等。

合理有效地管理领导职数对于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领导职数管理措施,以便帮助组织更好地管理领导职数。

1. 职数规划职数规划是指对组织中的领导职数进行规划和安排。

首先,必须明确组织的目标和战略方向,确定需要哪些领导职数来支持组织的发展。

然后,根据各个职能部门的需求,制定相应的领导职数规划。

职数规划应该考虑到职位层级、职能要求、绩效要求等因素。

2. 职责明确为了确保领导职数的有效管理,职责必须明确。

每个领导职位都应该有明确的职责描述,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目标和绩效要求等。

明确的职责可以帮助领导明确自己的工作重点,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3. 权力分配领导职数管理也涉及到权力的分配。

组织需要明确各个职位的权力边界和权限范围,确保每个领导根据自己的职责拥有适当的权力。

权力分配应该根据职位的级别和责任来进行,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制度。

4. 绩效管理绩效管理是领导职数管理的关键环节。

对领导的绩效进行评估和管理可以帮助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和成果。

绩效管理包括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和反馈、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等。

通过绩效管理,组织可以激励和激发领导的工作动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绩效。

5. 培训和发展领导职数管理也需要关注领导的培训和发展。

组织应该为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帮助他们提升自己的管理能力和技能。

培训和发展可以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导师制度等形式。

通过培训和发展,领导可以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和管理职数。

6. 激励措施激励措施是组织管理领导职数的重要手段之一。

组织可以根据领导的绩效和贡献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例如奖金、晋升机会、福利待遇等。

合理的激励措施可以增加领导的工作动力和满意度,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绩效。

7. 团队建设领导职数管理也需要关注团队建设。

领导职数设置

领导职数设置

领导职数设置摘要:一、领导职数设置的概述二、领导职数设置的原则三、领导职数设置的具体方法四、领导职数设置在我国的实践与成效五、领导职数设置的优化建议正文:领导职数设置是一个关系到组织管理、工作效率和人才选拔的重要问题。

合理的领导职数设置能够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人才的发展和选拔。

本文将从领导职数设置的概述、原则、具体方法以及在我国的实践与成效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领导职数设置的概述领导职数设置是指在组织机构中,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领导岗位的数量。

领导职数设置要根据组织的规模、任务、工作流程以及管理层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领导职数设置过多可能会导致组织层级复杂,决策效率低下;过少则可能无法满足工作的需要,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行。

二、领导职数设置的原则领导职数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精简高效:尽量减少领导职数,提高管理效率。

2.因事设岗: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重要程度和难度设置领导岗位。

3.层次清晰:保持组织管理层次的清晰,避免过多的中间管理层。

4.动态调整:根据组织的发展和任务变化,适时调整领导职数。

三、领导职数设置的具体方法1.分析组织现状:对组织的规模、工作任务、管理层次等进行全面分析。

2.制定职数标准:根据分析结果,制定合理的领导职数标准。

3.设定职数范围:在保证工作效率和人才选拔的前提下,设定领导职数的上下限。

4.制定调整方案:根据组织的发展和任务变化,适时调整领导职数。

四、领导职数设置在我国的实践与成效在我国,领导职数设置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方面,通过精简领导职数,提高了组织管理效率,减轻了基层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领导职数,促进了人才的合理流动和选拔,为各类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五、领导职数设置的优化建议1.加强对领导职数设置的立法保障,明确领导职数设置的标准和程序。

2.强化对领导职数设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领导职数设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建立领导职数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之与组织的任务和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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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中编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
中央编办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办:
领导职数管理是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领导职数。

经中央同意,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下发《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对超职数配备干部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改消化,总体情况向好,但违规核定领导职数并配备干部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管理范围。

纳入本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具体范围是:各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职务层次相当于内
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规范核定领导职数
(三)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四)领导职务层次。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层次应当与机构规格一致。

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另有规定外,正部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下同)正职为厅局级正职,副部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厅局级级副职,正厅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
为县处级正职;副厅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正职为县处级正职或县处级副职。

正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副处级党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正职为乡科级正职或乡科级副职。

(五)领导职务数量。

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根据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编委文件的规定确定。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的,各地要按照“减少领导职数”的原则,制定出台核定数量标准。

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

三、严格管理使用领导职数
(六)严格领导职数审批权限和程序。

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评估论证后按程序办理。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领导职数事项。

(七)建立领导职数总量控制和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探索对下级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地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数内,统筹平衡核定部门领导职数,并进行动态调整。

各部门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量内,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具体确定各个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八)建立领导职数管理综合约束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会同组织部门,根据机构设置、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建立领导职数管理台账,并依托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选拔任用干部。

对未按核定领导职数选拔任用的干部,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事项变更手续,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把关时不得办理相关任职审批手续。

(九)建立领导职数公示公开制度。

除涉密单位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公开领导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接受监督。

四、加强监督检查
(十)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核定领导职数,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核定领导职数,严禁以任何形式超机构规格核定领导职数,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出规定的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

对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肃查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对有关负责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已经明确规格的机构,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保留原职级的人员外,不得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应当明确过渡期限、消化方式,并按照《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
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查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各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对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开展检查。

要将领导职数管理情况列为巡视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内容。

五、组织实施
(十三)本意见印发后,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清理有关领导职数核定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此前没有规定的,要出台新规定;此前有规定但不符合本意见精神和要求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或重新制定。

已经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调整到位,不得通过违规核增领导职数的方式消化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

未完全调整到位前,不得配备同一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

上级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意见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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