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浇梁、板混凝土结构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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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总则
15.1.1 适用围
(1)适用于建筑工程梁、板普通混凝土结构的施工工艺;涉及预应力混凝土、底板大体积混凝土、竖向结构混凝土部分另见相应的施工工艺标准。
(2)本标准未涉及转换层大体积梁板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高强度等级混凝土、自流平混凝土、超长结构混凝土、补偿收缩混凝土、叠合楼板(预制板现浇叠合、钢压型板现浇叠合)混凝土、纤维掺合料混凝土等其他特殊的混凝土施工工艺。
15.1.2 编制参考标准及规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GB50010-2002);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1999);
《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l344-1999);
《复合硅酸盐水泥》(GBl2958-1999);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3);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CJ52);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GBl46-90);
《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
《混凝土泵送剂》(JC473-2001);
《混凝土防冻剂》(JC475-9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GB50119-88);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CJ63-89);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95)等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l04-9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87);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CB/T50081-2002)。
15.2 术语
15.2.1 混凝土结构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15.2.2 现浇混凝土结构
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15.2.3 施工缝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15.2.4 泵送混凝土
混凝土拌合物的坍落度不低于100mm,并用泵送施工的混凝土。
15.2.5 蓄热法
混凝土浇筑后,利用原材料加热及水泥水化热的热量,通过适当保温延缓混凝土冷却,使混凝土冷却到0℃以前达到预期要求强度的施工方法。
15.2.6 综合蓄热法
掺化学外加剂的混凝土浇筑后,利用原材料加热及水泥水化热的热量,通过适当保温,延缓混凝土冷却,使混凝土温度降到0°C 或设计规定温度前达到预期要求强度的施工方法。
15.2.7 受冻临界强度
冬期浇筑的混凝土在受冻以前必须达到的最低强度。
15.2.8 等效龄期
混凝土在养护期间温度不断变化,在这一段时间其养护的效果,与在标准条件养护达到效果相同所需的时间o 15.2.9 严重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15.2.10 -般缺陷
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15.3 基本规定
15.3.1
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制度。
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有施工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查批准。同时在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15.3.2
现浇结构工程应根据单位工程划分若干检验批进行质量验收。
15.3.3
现浇混凝土结构验收应包含如下容:
(1)实物检查:
1)对原材料的进场复检,应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规定执行。
2)对混凝土强度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l07)的规定分批进行检验评定。评定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采用标准试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进行试验。
3)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中采用计数检验的项目,应按抽查总点数的合格点率进行检查。
4)对混凝土的实体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
(2)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及进场复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和交接检记录、抽样检验报告、见证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承担结构实体检验的试验室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5.3.4
现浇混凝土梁、板结构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对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宜作出合格标志。
15.3.5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
15.4 施工准备
15. 4.1 技术准备
(1)图纸会审已完成。
(2)根据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条件、施工部位、施工气温、浇筑方法、使用水泥、骨料、掺合料及外加剂,确定各种类型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所需坍落度和初、终凝时间,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试验室完成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3)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明确流水作业划分、浇筑顺序、混凝土的运输与布料、作业进度计划、工程量等并分级进行交底。
(4)确定浇筑混凝土所需的各种材料、机具、劳动力需用量。
(5)确定混凝土施工所需的水、电,以满足施工需要。
(6)确定混凝土的搅拌能力是否满足连续浇筑的需求。
(7)确定混凝土试块制作组数,满足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的需求。
15.4.2 材料要求
(1)水泥:应根据工程特点、所处环境以及设计、施工的要求,选用适当品种和强度等级的水泥。普通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水泥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15-1 的要求。
(2)细骨料:当选用砂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区砂。对于泵送混凝土用砂,宜选用中砂。
砂的各项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15-2 的要求。
(3)粗骨料:当采用碎石或卵石配制混凝土时,其技术指标应符合附录15-3 的要求。
(4)掺合料:
1)用于混凝土中的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的掺合料时,其烧失量及有害物含量等质量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符合混凝土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2)选用的掺合料,应使混凝土达到预定改善性能的要求或在满足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取代水泥。其掺量应通过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