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海关锚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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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为规范停泊在广州港锚地的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在锚地装卸货物、物品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黄埔海关锚地监管范围包括:广州港珠江河道新造下游港区、广州港北河道东圃河口以东至珠江口大坦尾锚地以北水域,主航道长约153公里,包括新造、黄埔、大濠洲、舟店艚洲、坭洲头、大虎、沙角、大屿山、桂山、三门岛、大坦尾等锚地。

二、国际航行船舶靠泊、移泊锚地,港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海关,并报送每日调度计划。船舶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向海关交验单证,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和监管。

三、国际航行船舶靠泊锚地及装卸进出口货物、物品期间,船方应事先准备有关货运单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海关核查,并配合海关的检查、查验等工作。

四、黄埔老港海关是黄埔海关锚地监管业务的主管海关,负责锚地作业的备案审核、货物验放、海上巡查及其他相关监管工作。

五、国际航行船舶在锚地装卸货物前,承担接驳业务的驳船必须向黄埔老港海关报备,并应具备正常适航条件及AIS监控设备。

六、国际航行船舶在锚地进行减载作业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黄埔老港海关提交由海关统一制发的《锚地减载审核表》(见附件)、港口经营人审定的减载方案、驳船清单、减载船舶的货物舱单和配载图等资料。以上资料相互对应且齐全的,海关核准并将《锚地减载审核表》一联发还给申请人办理减载手续。

七、减载核准后原则上不宜变更或取消,确因计划改变、天气影响等特殊原因需变更或取消的,黄埔老港海关负责接受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变更和取消锚地减载作业申请。

八、国际航行船舶需在锚地进行减载后再移靠黄埔关区其他指运口岸码头续卸的,企业应填制《锚地减载审核表》(一式四联)。黄埔老港海关核准签章后,将《锚地减载审核表》一联发还给申请人办理减载手续,一联留存归档,其他联制作关封由申请人签收并带交减载货物的指运地海关。

九、减载货物指运地海关凭《锚地减载审核表》对有关船舶和货物进行监管,并将船舶及货物监管等有关情况通过《锚地减载审核表》反馈栏向黄埔老港海关反馈。

十、国际航行船舶清关和货物验放手续按照船舶抵达锚地后的货物流向分别办理:

(一)全船货物卸存于关区同一口岸的,按报关属地管理原则,进境船舶及进口货物均向指运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货物分别卸存于黄埔新港及新沙口岸的,进境船舶及进口货物均向黄埔新港海关办理;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向黄埔老港海关办理:

1.部分货物卸存于黄埔老港口岸的;

2.部分货物卸存于企业码头的;

3.部分货物卸存于非黄埔海关关区的。

(四)其他情况由黄埔海关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

十一、进口货物需在锚地减载,并卸存于企业码头的,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离锚地;放行前申请提离锚地到企业码头的,企业应办结税费或担保手续。

十二、出口货物需在锚地装载的,企业应向黄埔老港海关提交由港口经营人审定的驳运方案,理货部门应对驳运过程予以监督,出具纸质理货报告,监管场所经营人根据纸质理货报告发送出口运抵报告。

十三、船舶卸货后不再装载出口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由境内最后卸货港海关负责办理;如需装货出口的,由装货口岸主管海关负责办理。

十四、本公告内容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海关公告2005年第3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锚地减载审核表

黄埔海关

2014年7月31日

附件

锚地减载审核表

本关:存档(6)。

黄埔海关办公室2014年7月31日印发

船名:应同时标注中文和英文的船名。

提单号:有多个的应同时清晰列名。

减载指运地:为减载货物的指运地,有多个的应同时清晰列名。申请理由:清晰说明全船货物去向及清关验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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