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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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研究

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研究

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研究摘要:商标属于高校的无形资产,依法维护高校的商标和品牌,是落实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对维护高校品牌和声誉尤为重要。

近年来国内高校也日益意识到其商标价值,本文结合笔者所在学校实践经验,基于对国内高校的调研数据,正从战略和策略角度尝试探索加强商标管理与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管理;商标保护依法管理和保护高校的商标,是落实高校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高校品牌和声誉尤为重要。

教育部及上海市教委也在“依法治校”评价指标、内控指标中将商标管理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

随着各种冒用高校商标或作为企业字号设立企业、抢注高校商标等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近年来国内高校逐步意识到其商标所蕴含的价值,并不断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

本文基于对国内高校的调研及同济大学相关实践经验,从依法治校角度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借此对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一、国内高校商标管理与保护概况笔者调研了40多所高校,其中25所教育部直属、3所其他部委所属、12所地方所属,36所综合性、4所专业性,访谈对象为法务工作人员,调研概况如下:在管理机构方面,多数高校未成立专门商标管理领导和工作小组,基本是由形象建设委员会、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或管理委员会、无形资产管理委员会等领导小组兼管。

在管理制度方面,有12所高校已出台或拟出台学校标识或商标管理办法,但与被调研高校密切相关的独立法人(如基金会、校友总会等)尚未制定相关商标管理细则。

在商标注册方面,有36所高校已注册商标且在注册总量、类别、区域上也有差异。

如有14所注册100件以上,多数只有几件到几十件;注册类别是以第41类(教育)等重点类别为主,基本全类覆盖只有17所;注册图文以中英文全名、中英文简称为主,只有11所注册了校标,11所注册部分学院标识,8所注册了部分校内单位、直属附属单位标识。

在境外注册的只有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少数几家。

在商标管理方面,已注册商标的高校多数已通过具有商标管理职能的机构对商标注册、使用、许可、转让、争议处理等事项进行审批管理。

商标共存理论探析

商标共存理论探析

SeHs o r o E g n n ls p l C rs i td e i C ut f nl dadWa ,A pe o .Lmie h a e p t
v .Ap l o u e ,I e p e C mp t r n .,d c so f8 ma 0 6,EW HC 9 e iin o y2 0 9 6
知识产权 与产业发展
重 理工大 报( 会 ) 21年第2 卷第3 庆 学学 社 科学 0 0 4 期
Jun f h nqn nvr t o eh o g ( oi c ne o 2 o32 1 ora o C ogigU i sy f c nl y S c l i c )V 1 4N . 00 l e i T o aS e .
案 。在这 两起 案 件 中 , 方 当事人 都 曾 签订 商 标 ② 双 ( ) 标 共 存 的 概 念 界 定 一 商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 P 在 相 关 报 告 中 指 WI O)



商标共存的认定
共 存 协 议 , 者 划 分 了 各 自的 经 营 商 品 类 别 , 者 前 后 则 划分 了彼此 的经 营地 域 。后 双方 均 就商 标共 存 协议 引起 争议 而对 簿 公 堂 , 院又 均 以 承认 商 标 法 的合 法 共 存 为 最 终 判 决 结 果 。 而 在 我 国 近 年 发 生 的一 些 相 同 或 近 似 商 标 侵 权 案 件 中 , 于 商 标 法 由 仅 仅 以 商 标 近 似 度 和 商 品 类 似 度 作 为 商 标 侵 权 判 定 标 准 , 院 在 一 些 判 决 中 对 商 标 共 存 并 未 予 以 法
商 标共存 理论探 析
梅 术 文 , 超政 王

浅谈中国商标权的发展现状

浅谈中国商标权的发展现状

浅谈中国商标权的发展现状目录内容提要 (2)关键词 (2)正文 (2)一、中国商标权的发展现状 (2)(一)民族品牌海外成功维权,洽洽完胜德国欧凯 (3)(二)海外商标侵权时有发生,应讲究多方位保护商标 (3)1、知识产权受侵范围扩大 (3)2、商标保护须多方位进行 (3)(三)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权纠纷 (4)1、意识淡薄,我国商标总是“被山寨” (5)2、商标意识淡薄为“被山寨”埋下隐患 (5)3、“被山寨”之痛让我国企业绝地反击 (5)4、加强自我保护摆脱“被山寨”尴尬 (6)(四)名人注册商标伤不起 (7)二、中国商标注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7)三、结论我国商标权保护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9)浅谈中国商标权的发展现状1176班 140号涂淑娜内容提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影响企业的发展因素层出不穷。

其中,被誉为“永动的制钞机”的商标权,能够给企业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带来超额利润,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是,我国企业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商标权的保护,积极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有效作用,进而推动企业树立品牌意识,重视商标权的有效申请;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可以为我国更多有特色的民族品牌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平台。

关键词商标权民族品牌海外侵权保护一、中国商标权的发展现状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行为虽然有所改善,但是有些企业还是经常出现被侵权、商标被抢注,根本原因是大多数企业缺乏商标保护意识,没有及时做好商标申请工作。

中国商标注册的匮乏程度让人十分震惊。

有数据表明,在中国大陆,有90%以上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

很多企业觉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事情,不愿意在知识产权上过多的投入。

然而,正是由于这种目光短浅急功近利的心理,使得企业的侵权案件居高不下。

面对如此严峻的知识产权保护缺失形势,企业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永续发展的盾牌。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

《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由来、含义及其评价自从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进行了重新定义,增加“商标的使用”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限定后,我国各级法院在商标纠纷案件中频频据此对一方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进行分析。

且不说这些判决中的说理和分析正确与否,首先需要搞清楚的是:所谓的“商标使用”或“商标性使用”的概念是怎么来的,它们究竟是何意思?本文试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立法演变过程,来看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是否等同于“商标性使用”;司法实践中,法院到底是在哪些意义上去适用该规定的;“商标性使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是否必要。

“商标的使用”定义条款所处位置怪异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处的位置十分奇怪,该条置于“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之下的第一个条文,如果按正常的立法技术来判断,理该是对该章中“商标的使用”行为的界定,然而从其表述“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来看,该定义又显然是适用于整部《商标法》的。

事实上,该条文的前身,即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就在最前面开宗明义地进行了规定:“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那么,按常理应该在《商标法》第一章总则加以规定的“商标的使用”定义,为何会挪到第六章中去呢?笔者以为,这跟我国《商标法》最初规定该条款的目的有关。

作为对抗“撤三”请求的“商标的使用”早在1983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就已经出现了该条款的身影:“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用于广告宣传或展览。

”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就是“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行为。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不足完善

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缺乏与完善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但在我国商标法中对此只作出比拟原那么的规定。

本文从商标合理使用的含义及特征入手,探析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正当性及其构成要件,并针对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缺乏及其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合理使用;正当性;公平正义;利益均衡;缺乏与完善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及特征合理使用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出现在著作权利限制中,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商标的合理使用,在我国商标法上没有明确规定。

商标合理使用,实际上是理论界的一种表述,西方语境通常使用的为“Fair Use〞一词,各国学者都称之为“商标合理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基于正当目的使用所有人的商标,而不必支付对价的合法的事实行为。

狭义的商标合理使用,仅指商业性的合理使用,它是指在综合考虑商标权人和其他经营者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其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善意地正当使用其商标,这种使用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广义的商标合理使用还包括非商业性的合理使用,例如滑稽模仿,新闻报道以及字典中的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迅速开展,在实践中,有关于商标合理使用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讨论商标合理使用更具有现实意义。

商标合理使用的特征:其一,商标合理使用属于法定限制,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是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限制的围如何,直接关系着商标权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不能无视商标权人的保护。

其二,商标合理使用在制约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使用人而言可谓是一项法定利益。

谈商标专用权的类型及我国的现实选择

谈商标专用权的类型及我国的现实选择
所 用 的 商标 必 须 注 册 的规定 。 这 项 规 定 在
注 册 才 能 产 生 专 用 权 的 制度 进 行 分析 ,
并 就 当前 我 国 选 择 第 四 种 制 度 原 因进
行 阐述 。
标。 这两种 类型 商标保护 的共 同缺点是 国 家 的商标管理机 关不可能 对全 国现 存的 、
径 均 可 获 专 用 权 制 度 、 先 注 册 后 使 用 制 度 、 不 注 册 使 用 与 注 册 使 用 并 行 仪
我 国 采 用 的 商 标 专 用 权 制度
我国 1 8 年颁布的商标法 , 92 实行的是 不注册使用与注册使用并行 ,仅注册才能 产生专用权 的制度。这种制度既保证了多
( )不 注 册 使 用 与 注 册 并 行 而 两 条 二 途 径 均 可 获 专 用权 的 制 度
厂家在其他 巴黎公约成员 国享有注册优先 权 。此外 ,在有些要 求商标先在贸易活动
中 “ 使用” ,而后才能给予注册 的国家 ,均 把商标在本 国注册视 为 “ 已在贸易活动中
此制度既摆脱 了原始商标保 护制度不
可靠 、专用权不专 的缺点 ,又保 留了其方 便某些厂商 的优点。它 为那些不打算长期 经销某种商 品的厂商 ,或不打算在很广的
地域 内从事贸易活动的厂商 ,留下了不注
这种制度也称 “ 面注册制”或 “ 全 强 制注册制” 实行 它的主要 目的是便于在全 。
商标法 ) 之前 ,商标的使用人在贸易活动
国范 围内统一管理 ,这是典 型计 划经济的
反映 。它 以前苏联现行的 《 商标条例 》为 代表 。 国1 6 年 的商标条例也属于这一 我 93 类。这种制度 的优点是国家商标管理机关 便于全面管理 ;缺点是管得太死。前苏联 解体及东欧集 团不复存在之后 ,这种制度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商标侵权问题的增多,商标性使用的地位在商标侵权中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

本文将讨论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的地位,并探究相关法律规定。

一、商标性使用的定义与要求商标性使用是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以标识其来源,并与其他商标加以区分。

商标性使用要求具备以下要素:(1)使用者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被授权使用商标的人;(2)商标必须以真实性、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方式使用,且具有商标的特征,如图形、字母、数字、颜色、形状等;(3)商标必须用于标识特定商品或服务,并与其他商标相区分。

二、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

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中被视为判断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

商标侵权的判断主要依据以下几个要素:(1)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外观、发音、含义等因素;(2)被侵权商标的注册范围:涉及类别和商品或服务的详细描述;(3)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考虑到消费者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程度;(4)商标的知名度:较为知名的商标更容易受到保护。

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商标性使用的地位体现在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断上。

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商标是以一种合理并正确方式来标识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且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那么其可能会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商标,免除商标侵权责任。

三、商标性使用的权利和限制商标性使用既是商标权利人的享有权利,又是商标侵权的防止机制。

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其享有以下权利:(1)以商标的形式将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2)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3)要求他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商标性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在商标侵权中,商标性使用的权利受到滥用自由和排他权的平衡。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

商标法中的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保护商标法是一种法律工具,旨在保护商标权利,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商标拥有者的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然而,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对于商标法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首先,商标权利的保护是商标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商标作为商家的标志,具有识别来源、保护商品质量和建立企业形象的重要作用。

商标权利的保护能够使商标拥有者在市场上依法享有独占的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地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是商标拥有者作为经济主体的一种合法权益,可以激励企业创新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商标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与公共利益相平衡。

公共利益是指社会集体利益的总和,涉及到社会秩序、文化价值、公共安全等诸多方面。

在商标法中,公共利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是防止商标滥用和侵权行为。

商标滥用是指商标拥有者恶意垄断市场、限制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商标,导致混淆消费者或侵犯商标拥有者的利益。

商标法在这方面对商标权利实施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其二是为了公共识别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识,对消费者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护作用。

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真实、明确和无误导性的原则,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商标法要求商标拥有者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这种公共利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商标法中平衡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商标拥有者享有一定的独占权,但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以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和公正性。

同时,商标法也设立了一系列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商标拥有者和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和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商标法的平衡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商标法的执行可能受到一些行政能力不足和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局限。

另一方面,新技术和新商务模式的出现也给商标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带来了新的挑战。

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

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

㊀2024年第1期No.1㊀202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Sichuan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总第250期Sum No.250ɦ法学研究ɦ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张伟君摘㊀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确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区,是否允许其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存在不同的观点㊂这种争议与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的特殊性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律规则存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㊂考虑到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存在为数不少的不当注册,实际运行过程中许多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者亦无法承担起监管和服务职责, 商品通用名称 正当使用抗辩以及 地名 正当使用抗辩在我国仍有其适用的特殊价值㊂在被告已经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产区的情况下,除非商标权人可以证明该商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被告对该产地名称的使用应属于正当使用㊂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法;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正当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6-0766(2024)01-0165-11作者简介:张伟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杭州㊀310008)①㊀以下简称‘商标法“,为避免重复,文中提及的法律法规名称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㊂②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2月29日公布,并即将于2024年2月1日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条已经明确 特异性 是指地理标志产品应具有较明显的质量特色㊁特定声誉或者其他特性㊂③㊀参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㊂一㊁问题的提出在2001年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我国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 TRIPS 协议 )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①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了规定,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并对其提供商标专用权保护㊂最常见的地理标志商标是由 产地名称+商品名称 这样的文字组成的,如 金华火腿 绍兴黄酒 等㊂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不仅仅是 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的一个产地标志,更重要的是,该标志所标识的 商品的特定质量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即特异性②),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㊂因此,对于非产地的产品冒充为地理标志产品进行销售,‘商标法“应该予以禁止,这是毫无争议的㊂但是,当有些经营者提供的产品确实源自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而该产品的生产实际上游离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监管之外,甚至无法具有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异性时,这些经营者对产地名称的使用,是应该依据‘商标法“予以禁止,还是可以构成对产地名称的正当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判断上的困难㊂有判决认为,此种情况下可以对地名进行正当使用㊂比如在 舟山带鱼 案中,舟山水产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舟山带鱼及图 的权利人,申马人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 舟山精选带鱼段 的字样㊂二审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不能剥夺虽然没有提出使用证明商标要求,但商品确实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㊂③又如,在 盱眙龙虾 案中,盱眙龙虾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盱眙龙虾及图 的权利人,建红土菜馆在其店招上使用了 正宗盱眙龙虾 字样而被诉侵权㊂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561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不构成近似,且被告已提供证据证明龙虾来源于地理标志的特定区域内,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㊂①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产品来自该地区,如果使用人的产品未达到地理标志应当具有的产品特点,也应当禁止使用㊂②其理由在于,产于特定产地并不代表具备特定品质,仍需品质监管的约束㊂例如在 西湖龙井 案中,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是 西湖龙井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 西湖龙井 四个字构成的纯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诉侵权人广州市种茶人贸易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茶叶商品所使用的包装盒上印有 西湖龍井 字样的标识,二审法院认为即使涉案茶叶的来源地属实,种茶人公司仍应向龙井茶协会提出申请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和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手续,才能使用与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的证明商标,否则就构成商标侵权㊂③此外,就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而言,如果区域内的相关商品提供者不加入会员就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而不受约束,其结果将会是生产者为了节约成本,以次充好,最终将导致该地理标志标识的商品的整体品质普遍下降,造成品牌从内部破坏的 公地悲剧 ㊂④上述对于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判断所出现的截然不同的观点表明,地理标志商标侵权和正当使用之间的界限㊁相关产品经营者和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仍是有待解决的问题㊂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㊂二㊁注册商标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难题(一)地理标志商标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占据主要地位业内普遍认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主要是由(1)‘商标法“及其‘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等配套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以及‘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201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办法“(2007年)等三个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组成的㊂虽然我国行政机关可能依据后两组法律规范对某些假冒原产地或者地理标志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但从地理标志作为TRIPS 协议以及我国‘民法典“所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要求来看,只有‘商标法“及其配套规定才确立了以制止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或对公众导致产地来源误导行为为主要目标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包括(1)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赋予其商标专用权的保护;(2)为了避免公众对商品产地来源的误导,即便尚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在先权利对抗他人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者禁止他人的使用;(3)在符合驰名商标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地理标志也可以享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㊂相比之下,由原农业部和原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构成的专门保护制度,虽然模仿或借鉴了欧盟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的形式,但相关规定并没有设定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地理标志权利,与欧盟相比,其能提供的专门保护水平要低很多㊂以原农业部颁布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似乎也兼具了一定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功能,但是,其核心的功能依然是通过对该特有的官方标志(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监控,实现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假设有人伪造㊁冒用的并不是该农产品 特有 的官方标志,而仅仅是伪造原产地或冒用地理标志产661①②③④参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第1068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王桢:‘我国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实务问答“,‘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8期㊂参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富磊:‘地理标志商标的 公地悲剧 与应对“,‘中华商标“2015年第1期㊂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2024年第1期品名称的行为,该管理办法就无法进行制止㊂①截至2023年上半年,我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7173件,接近地理标志产品累计批准数2498个的3倍㊂②从司法保护实践来看,以浙江法院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为例,2017至2021年,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为272件,远多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案件为52件,分别占地理标志案件收案总数的75.35%和14.4%㊂③这些数据都体现了地理标志商标(特别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地理标志保护中发挥着关键作用㊂总之,我国对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完成的,其中又以证明商标作为主要手段,因此,‘商标法“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㊂(二)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与欧盟㊁美国的不同之处欧盟允许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㊂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条例)第74条有关规定,欧盟集体商标是在申请时能够将作为协会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商标,其可以由在贸易中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识构成㊂有的欧洲国家还允许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㊂④在美国,原产地名称可以作为证明商标㊁集体商标或普通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其中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是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主要制度㊂⑤我国虽然也选择将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作为保护地理标志的工具,且在制度构建上可能同时受到了欧盟(特别是集体商标制度)和美国(特别是证明商标制度)的影响,但我国地理标志商标制度有自身的特殊之处,既与欧盟及其成员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发挥的功能不尽相同,又与美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目的和做法存在差异㊂㊀㊀(图片来自 万慧达知识产权 公众号2016年4月7日‘北京知产法院明确外国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文件要求“一文)首先,欧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对原产地名称的专门法保护予以补充㊂⑥即,地理标志产品的提供者可以进一步标注某个集体商标,该商标可以在原产地名称基础上再添加其他具有识别能力的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以便让消费者在市场上从众多来自同一产地的地理标志产品中做出进一步选择,挑选出来自特定集体组织成员提供的地理标志产品㊂比如, Châteauneuf-du-Pape 是法国 教皇新堡 葡萄酒地理标志,根据法国商标法,该地理标志通过与两个交叉的钥匙图形这一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元素结合,能够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并且发挥着将教皇新堡酒农联盟(Syndicat des Propriétaires viticulteurs de Chateauneuf-du-ape)这一协会成员761①②③④⑤⑥参见张伟君:‘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网络版 澎湃新闻 ,2020年4月28日,https:ʊ /newsDetail_forward_7155570㊂但是,在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强化了 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本质上就是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二)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相似的名称,误导公众的;(三)将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用于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即使已标明真实产地,或者使用翻译名称,或者伴有如 种 型 式 类 风格 等之类表述的 等行为,都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㊂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知识产权统计简报“2023年第8期㊂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㊂例如法国允许用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但在申请注册上存在着显著性等方面的限制(单独地理标志不能注册,而是需要和其他显著性元素相结合),同时主要发挥的功能是对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进行补充㊂具体参见Xinzhe Song,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hina :Challenges of Adopting the European Approach ,Alphen aan den Rijn: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22,pp.161-163.参见王欣:‘美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中华商标“2023年第8期㊂Xinzhe Song, The Role Played by the Regime of Collective and Certification Marks in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Comparative Study of Law and Practice in France,the EU and China, 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21,no.5-6(2018),pp.448-450.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生产的红酒与同样位于罗纳河谷㊁同样酿造Châteauneuf-du-Pape 葡萄酒的其他生产商区分开的功能㊂①换句话说,欧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是以集体商标的注册人的声誉对特定来源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进一步的品质担保和信誉保证,其主要目的其实是用来识别地理标志产品的具体提供者而并不是直接用来识别产地来源,因为产地及可归因于产地之特征的识别功能是通过专门法下获准注册的 原产地名称 来实现的㊂如此一来,通过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两大制度的衔接配合关系, 商标中的原产地名称和含有原产地名称的商标各司其职,前者表明产品类别,后者区分产品来源,二者并行不悖,分别受原产地名称制度和商标法的调整 ,②实现对地理标志的共同保护㊂与欧盟不同,我国则试图让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发挥专门法下的 原产地名称 一般性的识别产地来源同时保障产品特异性的功能,这就必然要求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予以类似欧盟原产地名称保护那样的强保护,任何主体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㊂但与此同时,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又规定了类似于‘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条例)第74条第2款中的集体商标正当使用规则: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㊁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㊂ 如此规定的矛盾之处在于:如果允许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正当使用,对这些非成员生产经营的地理标志产品,集体组织旨在保障地理标志产品特异性的监管将荡然无存㊂其次,虽然和美国一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是我国最常见的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但是,依据美国商标法将地理术语申请注册商标时, 产品-产地 关联并不是该地理标志获准注册为商标的前提,③美国商标法也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交产品的特殊特征与原产地之间联系的证据,集体㊁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内容由商标权人自主决定并自我负责,国家既不干预,也不审查㊂比如美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洛克福 被描述为 表明相同的商品只能以羊奶制作,并在法国阿韦龙省洛克福社区的天然洞穴中腌制 ,完全不涉及产品特性与产地的客观因果联系㊂④而在我国的商标法律中, 产品-产地 之间的联系则是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当事人必须证明,商标审查机构必须实质审核的事项㊂例如,和‘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7条类似,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㊁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㊁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㊂‘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审查做了详细规定,⑤要求审查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时要结合‘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地理标志的定义(主要是 产品-产地 关联)判断,并且需要申请人提交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证明材料(如 县志㊁农业志㊁产品志㊁年鉴㊁教科书 )等㊂我国做出如此细致的规定目的是确保获得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能够识别出来源于特定地区的产品及与之相关的特征㊂而这种 产品-产地 关联的实质性要求往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地理标志专门法保护制度才需要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很多详细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欧盟的相关规定㊂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其实也已经具有了类似欧盟专门法保护的功能㊂861①②③④⑤宋昕哲:‘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路径的审视与重构 以区分功能为逻辑起点“,‘海南大学学报“(网络首发版)2023年5月6日㊂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Szu-Yuan Wang:‘An Anatomy of the U.S.Regim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Trademark Law,Labe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Agricultural Measures,and a Bite of Everything“,‘世新法学“第12卷第1号,2018年,第34页㊂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第九章有关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审查审理相关内容,第328-331页㊂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2024年第1期(三)地理标志商标引发的正当使用难题如前所述,商标注册保护已经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证明商标在已经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中占绝大多数,从形式上来看,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更类似于美国的证明商标保护模式;但是,由于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又实际上被赋予了替代或实现欧盟地理标志 专门法 保护的重任,商标注册的审查也关注专门法保护下格外强调的产品和产地之间的关联,以确保发挥地理标志保证产地及其产品特异性的功能㊂这样的特性又要求我国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保护采取绝对的 强保护 ,而不应该存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而正当使用的空间㊂在欧盟专门法保护制度下,未经授权的任何对名称的使用,包括以暗示㊁翻译形式或伴有 类 型 式 仿 等表达的使用,以及即使未使用原产地名称,而是使用近似名称或模仿产品的外观等物理特征,唤起原产地名称形象,构成对产品声誉利用的,都在禁止范围内㊂①此外,即便是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特征,但因为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要求或者是不愿意加入地理标志质量计划而没有获得授权的生产者,也被禁止使用地理标志来描述自己的产品㊂②我国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3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 (四)在产地范围内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的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 行为,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㊂如果一个地理标志一旦获准注册为商标就获得相当于专门法保护下的原产地名称或者地理标志产品名称那样的 强保护 ,那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该产地的同类产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试图在该产品上以模仿或复制的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比如,产地名称+商品名称),即便其以正当使用 产地名称 为由提出抗辩,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㊂然而,为了避免有人利用‘商标法“允许将地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规则而对地名的使用实施垄断,我国‘商标法“同时保留了其他竞争者合理使用地名的空间,比如,‘商标法“第5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㊂所以,当一个地理标志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时,按这个规定的字面意思,地理标志商标中含有的地理名称显然也存在 正当使用 的可能性㊂于是,我国‘商标法“允许对注册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规则,与我国通过地理标志商标保护 产品-产地 关联而允许地理标志商标权人垄断地理名称的使用(类似欧盟的专门保护)的特性之间就有着内在冲突㊂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所指出的那样: 允许他人使用(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是否意味着他人也可以在地名后加上商品的通用名称?如果这样,实质上会导致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后果,即使被诉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所标识的地域,也仍会削弱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㊂但如果不允许出现上述使用方式,行为人又该如何使用才能避免侵权,司法实践中的标准并不明晰㊂ ③让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的是,近年来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大背景下,我国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过于泛滥,有些并不满足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标志也被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商标,有些组织或机构凭借 合法 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打着保护地理标志的旗号,企图垄断那些含有地名的通用名称的使用,给一些正常经营者的利益带来极大的冲击,这使得关于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的 维权 行为是合理正当还是滥用权利的争论变得愈发难以达成业内共识㊂④因此,在侵害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纠纷案件中,如何解释‘商标法“第59条规定的 地名正当使用 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正当使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㊂961①②③④参见王笑冰:‘真正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质与我国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法学研究“2023年第6期㊂Xinzhe Song and Xiaoyan Wang, Fair Use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nother Look at the Spirited Debate on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World Trade Review ,vol.21,no.5(2022),p.60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㊂参见张伟君:‘ 潼关肉夹馍 商标的问题不在维权而在注册 兼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异化“,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https:ʊ /s /s7W -lfw2AHWmh8ofGMpjeQ,2021年12月11日㊂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总第250期三㊁我国有关地理标志商标正当使用的司法实践从规范层面来看,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只对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规定了正当使用的规则,哪怕使用者不参加集体组织,也依然存在着正当使用地理标志(指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的可能性㊂但是,该条却没有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而且,根据‘集体商标㊁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对于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即便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需要履行手续后才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㊂而实践中,由于大多数地理标志商标往往是将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这似乎意味着任何人未经许可就不得正当使用产地名称了㊂虽然这样的立法及其解读也契合我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事实上具有的专门法保护的功能,但是,与规范层面不同,司法实践中,我国有法院依然作出了被告对原告享有证明商标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地名称)可以正当使用的判决㊂比如,在 阳山 水蜜桃的侵权纠纷案中,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陽山 (纯文字商标)的权利人,被告陈某某在电商平台销售桃子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中含有 阳山 字样,并且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水蜜桃中有一部分确实来自无锡市阳山镇㊂被告对这部分商品名称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正当使用,一审法院认为:无论被告所售桃子品种是否源于阳山,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能构成描述性正当使用㊂①二审法院则认为: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即使未向证明商标权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仍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所包含的地理标志㊂如果特定商品的确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该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要求的特定品质,否则,应当推定该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该商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等有权正当使用地理标志㊂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二审法院在此处的说理中,所依据的规范仍然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似乎完全没有顾及该规定中并不存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规定㊂那么,我国法院为何在‘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的情况下,依然得出这样的裁判结论呢?有人也许会提出:即便‘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定正当使用,既然证明商标也是一个注册商标,按照‘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㊂这个推论似乎也是可以成立的㊂既然如此,在上述判决中,二审法院为何没有依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来进行分析和评判呢?本文认为,这恰好说明了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法律规则背后存在的一个理想和现实之间的矛盾(下文对此进行详细阐述)㊂四㊁地理标志商标侵权纠纷中的 商品通用名称 抗辩(一)地理标志本身不应属于 商品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可以正当使用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往往是因为其本身就是并不具有显著特征的商品通用名称(如 雀巢咖啡 中的 咖啡 ),因此,不能因为其作为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获准注册被赋予专用的权利,相反,应该给其他市场竞争者留下 合理使用 的空间㊂然而,地理标志则不应该是本身属于公共领域的产品通用名称的情形,地理标志商标(尤其是其中包含的产地名称)获准注册的时候,其实已经排除了该产地名称属于通用名称的可能性㊂在欧盟专门法保护下,通用名称(一种农产品或食品的名称虽然还与其最初生产和销售的地方071①②参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0090号民事判决书 ㊂参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 ㊂。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性劳动中所取得的法律保护的权利。

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旨在保护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然而,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探讨相关法律及其应用。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知识产权是对人类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著作权等。

专利权主要应用于技术创新,保护发明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商标权则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保护商标使用者的独占权。

版权和著作权主要保护文学、艺术、音乐、电影、软件等创作的独特性和原创性。

二、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原则是指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允许他人依法合理地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

合理使用原则符合公共利益,鼓励创新和竞争,促进技术交流和知识传播。

在法律实践中,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合理使用的例外规定或允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机制。

三、合理使用与专利权在专利权方面,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专利权的侵权防御和权利的制约。

专利权的侵权防御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他人侵犯了专利权的行为,但基于公共利益或合理事由可以免责。

例如,合理的个人或非商业使用、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法定许可等都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此外,专利权的制约体现为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专利权的约束,以促进创新、防止滥用专利权。

四、合理使用与商标权商标权的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合理描述。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合法使用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但不侵犯他人商标权。

商标的合理描述要求人们在描述商标时保持准确、真实和公正,不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五、合理使用与版权和著作权在版权和著作权方面,合理使用原则体现为合理使用的例外限制和允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机制。

合理使用的例外限制包括个人使用、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以及教育等合理使用情形。

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论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作者:蒋伦王洪友来源:《决策探索》2021年第22期【摘要】商标承载着商誉,商标保护一直存在扩张的趋势。

但商标持有人、消费者、竞争对手的各方价值取向的多重性决定了商标法必须平衡各方利益。

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历程表明,商标法持续关注着商标相关方利益的平衡。

实现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机制包括确立商标正当使用制度、规定五年撤销权行使期间、确立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等。

商标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不仅具有公平价值更具有秩序价值。

【关键词】商标法;演进;利益平衡一、商标法适用中的利益共识商标是一种经营信息标识,它不单单是由文字、图形等组成的符号,更为关键的是商标把产品或服务信息与经营者的商誉结合起来,为经营者在抢占市場、扩大竞争优势、完善市场布局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商标保护提高了市场效率,在琳琅满目的商品市场中,消费者通过商标能够更准确地将信息与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

换言之,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准确地表达出自己认为可取的产品或服务功能、质量和价格等不同组合的偏好和品位。

商标保护的历史就是一部商标权扩张的历史。

自17世纪以来,无论商标立法还是商标司法,都积极回应了商人最大限度维护商标持有人利益的需求,商标保护已由传统的反欺诈之诉转化为反混淆之诉,进而发展到反淡化之诉。

商标保护的这一主张在美国已经得到商标所有人、国会和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

权利是有边界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进而威胁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

在过去的十年左右,为防止商标权的无限扩张,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已经开始试图限制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亦考虑了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因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具有多重性,在商标法上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实属必须。

二、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商标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规范商业贸易中对商标的使用,避免商标所有人被竞争者违法转移权利人交易机会,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起初,美国法院通过承认财产权来保护生产商免受非法转移贸易的影响。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的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保护问题日渐凸显。

虽然政府对商标保护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商标保护制度的法律适用存在一定的问题1. 相似商标的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相似的商标可以同时存在,这给商标的使用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容易引发消费者混淆,也容易引发版权纠纷。

尽管商标局在审核时应该会考虑这些因素,但实际上,证明商标相似并不容易。

2. 商标侵权的问题。

目前,商标侵权的难度和要求非常高,使得商标的维权变得十分困难。

有时候,商标持有人必须面对复杂的诉讼程序,并拥有充足的资金去维护他们的利益。

二、商标保护的政策执行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1. 行政保护力度有限。

政府主张行政保护,但实际上的问题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以及行政部门的维权能力还有待于加强。

2. 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尚待加强。

改革和建设商标制度,必须保持持续不断的努力,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并且创新制度,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确保商标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在保护知识产权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商标保护机制的建议1. 需要统一商标的审核标准,加强相似商标的审核。

尽管商标法上规定商标必须具备鲜明特征,但实际上,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对具体审核标准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很容易产生模糊的情况。

政府应该引导商标行业理清标准,以便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2. 需要建立“公共有损失”制度。

这个制度也被称为“公共利益抵消”制度。

通过该制度,可以对商标权利人的过度维权进行限制,防止其对公共利益产生损失。

3. 需要建立有效的商标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标执法力度,防止商标维权成本过高。

一方面,商标维权尤其是商标侵权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权益范围,合理投入维权代价,采用便于调节和协商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加强对侵权者的检查和制裁,在法定范围内加大对侵权人的处罚,以取得更好的打击和维护。

浅谈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浅谈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摘要】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商标权限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种均衡私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机制,也是解决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则。

本文从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入手,分析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进而对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标权;限制;合理使用;利益衡平一、商标合理使用概述(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商标法赋予了商标权人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的权利并非漫无边际,其仅限于禁止他人将该商标用于标识其他商品的来源,除此以外,对于其他方式的使用则不能干涉。

商标合理使用指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善意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记,没有引起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在这些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商标权人的权利标的,既不必征得商标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为由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

(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商标的功能在于为商品标明来源,证明该商品为商标权人所生产,但我们并不该因此而绝对排斥其他人对商标的使用。

知识是人类共有的财富,商标作为知识产品,是商标权人利用社会现有文化加以创新的产物,兼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

若将商标权视为权利人的绝对财富,不仅会使知识产品的产生过程发生扭曲,而且将使社会公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因此,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时,需要对权利人的私权和社会的公益进行平衡,这既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与公共利益原则相结合的反映。

商标权所强调的利益衡平是跟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及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的。

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特点(一)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1.主观条件商标使用人对于其使用行为应当出于善意。

“善意”的意思是不知道该商标己被他人注册而使用或虽然知道该商标己被他人注册但并未怀着恶意竞争或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主观目而使用。

《商标的合理使用》课件

《商标的合理使用》课件
《商标的合理使用》PPT 课件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销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 课件将向您介绍商标的合理使用原则和相关案例分析。
什么是商标
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标识一方商品或服务 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 图形、颜色、图案等。
商标的种类
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 形商标、三维商标、声音商 标等多种类型。
三只松鼠的商标纠纷
三只松鼠商标的侵权纠纷案例引 起了广泛关注,值得深入研究和 分析。
中国移动的商标权之争
中国移动商标权之争案例展示了 商标的重要性和维权的必要性。
花旗银行的商标侵权案例
花旗银行商标侵权案例告诉我们 商标保护需要高度警惕和积极维 权。
总结
商标的重要性
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资产,对 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 重要影响。
商标的合理使用原则
1 不得误导消费者
商标应准确、真实地反映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和来源,不得误导消费者。
2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商标使用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3 不得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商标使用应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诋毁他人商业信誉。
商标的合理使用范围
1
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
商标通常用于商品的包装、标识和服务的宣传等方面。
3 如何避免商标侵权
使用前应进行商标搜索,确保避免使用他人已注册的商标。
商标的维权
1
商标的监督管理
商标拥有人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发现
商标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2
和处理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维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侵
权方或进行仲裁。
3
商标维权的流程
商标维权的流程包括发送警示信、咨询 律师、提起诉讼等。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商标权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具有标识性、广告性和独占性等特点。

商标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

本文将针对一起商标权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饮料的企业,拥有“X水”注册商标。

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饮料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1.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2.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

本案中,被告乙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基本相同,构成商标近似。

3.商标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作为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乙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4.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乙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

浅谈企业的商标战略和商标管理-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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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的商标战略和商标管理-精选模板浅谈的商标战略和商标管理浅谈的商标战略和商标管理浅谈的商标战略和商标管理各位领导,各位同仁,各位朋友,很荣幸有机会能和大家一起来探讨有关商标的工作,那我就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谈一点心得和体会,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商标战略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在办做买卖的,都会想到去注册一个商标,因为商标代表了的形象、实力和竞争力,是的重要无形资产。

但对一个有眼光,想把做强做大的老总来说光有商标的意识还是不够的,还要有一个系统的商标战略,并按步骤,有规划的进行。

版权所有1、明确定位,确定商标体系。

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的定位及发展战略。

只有的定位明确了,发展战略确定了,才可以实施一系列的商标战略来于。

目前,常用的商标体系主要有:单一品牌体系,多品牌体系,冠状品牌体系。

所谓单一品牌体系,就是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均使用同一品牌。

这种体系一般适用于产品单一、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所谓多品牌体系,是指在其不同的产品或不同的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商标。

这种体系一般适用于产品种类、种类较多的多元化发展的大中型单位。

所谓冠状品牌体系,就是以某个市场声誉最高、公众认知度最高的商标作为母商标,在不同的产品或上分别使用不同的子商标,甚至还可以在某一子商标下面再发展多个次一级的子商标,形成冠状结构。

像国际知名可口可乐,联合利华等就是采取这种方式。

我公司现在除了使用中文、英文、图形三个主要的母商标外,已经根据不同的产品申请了新的子商标,并将在以后的营销过程中陆续推出。

这样的策略使得公司的一贯宣传有了连续性同时又推出了新产品,而且满足了消费者既认牌子又需要新鲜感的心理需求。

版权所有2、设计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确立商标体系后,就要设计一个商标,这个商标的设计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具有显著性,因为这是商标的生命所在。

商标设计的成功与否,对于其今后在市场上所能发挥作用的大小,以及其所标志的商品、能否拓展和占据市场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标侵权判定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商标侵权判定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商标侵权判定法律适用问题探析[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功能作用日益得到重视,由商标引发的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对商标侵权进行科学认定是审判的核心,也是审判中的一个难题。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对“混淆可能性”有所缺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对“混淆可能性”有所忽略,片面追求商标标识的比对,简单得出商标近似的结论,导致司法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文章将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尝试建立以“混淆可能性为主导”的商标侵权判定的司法审判形式,以期能对我国商标侵权司法判定有所启示。

[关键词]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侵权判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的功能作用日益得到重视,由商标引发的相关纠纷日益增多。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对商标侵权进行科学认定是审判的核心,也是审判的一个难题。

本文将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尝试建立以“混淆可能性为主导”的商标侵权判定的司法审判形式,以期能对我国商标侵权司法判定有所启示。

一、“混淆可能性”的理论基础文章提倡构建以“混淆可能性为主导”的商标侵权判定体系是由商标功能、商标法立法目的、商标权保护的客体所共同决定的。

(一)商标的功能我国《商标法》第8条将商标构成的本体要素规定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可见,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和区分商品。

那么,对于破坏商标与商品之间特定联系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混淆了商品的来源,就应当得到禁止。

“混淆可能”是商标权利产生及其范围划定的基础,“认定‘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的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

”[1](二)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普遍认为是商标标志本身,实际上,商标是由标志、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及商誉构成的整体,脱离了商品或服务,任何标志符号都不是真正的商标,也就无所谓“商标权”。

法律之所以对商标进行保护,其并非因为商标标志的创造性设计(这方面职能应由著作权法承担),而是商标标志在使用过程中的体现出来的区别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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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商标合理使用相关理论探析【导言】商标合理使用构成要件分析导言【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第三章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与行为类别【5.1】商标叙述性合理运用的认定标准【5.2】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结语/参考文献】商标法中商标使用原则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摘要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是限制商标权滥用的规则,也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抗辩依据之一。

我国新《商标法》第59 条第 1 款规定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也是该规则首次被纳入法律之中,体现了该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所提高,但是该条规定沿用了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 条的内容,缺少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等构成要件,也没有其他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对构成要件做补充规定。

此外,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的规定已经引入“混淆”理论,但是法律也未提及“混淆的可能性”是否作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之一。

由于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缺失,司法实践中援引现行法裁决案件时出现了种种问题,为法官审理相关案件增添了很多困难,也使非商标权人在介绍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过程中需要承担较大的商标侵权风险。

然而构成要件缺失的问题由来已久,历经多次《商标法》修正都没得到解决。

笔者研究相关着作、论文后发现,该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并非由于我国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不重视,而是因为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以及各要件的确定有太多观点和学说,无法达成相对统一的意见。

笔者认为尽管理论界众说纷纭,但是也应当可以总结出一套相对合理的构成要件,使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否则该规则就仅仅是一个理论研究课题,无法实现其设立价值。

鉴于这个原因,笔者选择“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作为研究题目。

笔者选择研究的构成要件为: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

确定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研究其他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且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这些要件之间有一定的逻辑关系,顺序不可调整,因此本文分为如下六章进行论述,:第一章分为三节进行论述,提出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一节概述新商标法中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并分析其构成要件情况;第二节分析现行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司法实践情况,通过两组典型案例的分析与比较,表明构成要件的缺失对规则适用产生不良影响;第三节提出确定规则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并提出本文研究的构成要件: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规则的适用标准。

第二章分为两节论述,解决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问题。

第一节列举了关于对象的五种主流观点;第二节辨析这五种观点并阐述笔者的观点--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是他人的商标或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

第三章在第二章确定对象的基础上界定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分为二节论述。

第一节从《商标法》第48 条关于“商标的使用”定义出发总结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同时也列举了几种认为应当包含“非商业性使用”的观点;第二节反驳这些“非商业性使用”的观点并阐述笔者的观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商业性使用。

第四章在第三章确定规则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划分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即对商业性使用进行分类,分为三节论述。

第一节列举四种主流分类观点并逐一辨析;第二节借鉴其他国家和港澳地区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第三节总结并阐述笔者的观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于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

第五章在第四章确定规则使用行为类别的前提下,讨论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

由于叙述性合理使用与指示性合理使用有不同的行为模式,无法合并讨论认定标准,因此本章分为二节分别研究叙述性合理使用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一节讨论叙述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首先,通过总结国内外叙述性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归纳出“善意”的主观标准,并通过参考欧美典型判例中对“善意”的判断因素,总结可以评判“善意”的因素。

其次,同样通过总结国内外叙述性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归纳出客观标准,包括商标本身具有叙述性含义、使用人并未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使用方式客观合理,并且针对客观标准中的争议焦点--“混淆的可能性”展开具体分析,通过对美国经典案例的陈述与分析并且辨析我国学者的观点,得出结论:“混淆的可能性”不应作为叙述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二节讨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首先,通过总结国内外指示性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归纳出“善意”的主观标准,并通过参考欧美典型判例中对“善意”的判断因素,总结可以评判“善意”的因素。

其次,同样通过总结国内外指示性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归纳出客观标准,包括使用该商标是必须的、使用行为应当是合理的必要的、使用行为不会向公众暗示某种赞助或许可关系,并且针对客观标准中的争议焦点--“混淆的可能性”展开具体讨论,通过对美国经典案例的陈述与分析并且辨析我国学者的观点,得出结论并阐述理由:“混淆的可能性”无法作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

第五章在前四章内容的基础上,总结本文对商标合理使用规则构成要件的研究成果,提出新商标法下规则的构建建议,分为二节论述。

第一节建议采用“合理使用”这一术语并采用综合式的立法模式;第二节建议补充叙述性合理使用行为的列举、增加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定,考虑到上位法不宜规定过细,建议在实施条例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包括叙述性合理使用与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客观认定标准。

[关键词]商标;合理使用;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混淆AbstractThe trademark fair use rule is one of those which put limitations on the abuse oftrademark right. The Third Amendment for <Trademark Law>, Article 59, 1stparagraph specifies trademark fair use rule, totally copies the content of <TrademarkLaw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rticle 49 and is lack of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including object of trademark fair use, extent of 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fair use rule,behavioral models of trademark fair use and applicable standards of the rule. Besides,whether to consider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 is the core issue to study constitutiverequirements. On the premise that the new <Trademark Law> has introduced the'confusion' theory, the clear enlightenment should be given in relevant legaldocument in case thatconfusion and contradiction would be caused in the process ofthe evidence presentation by the perpetrator and judicial discretion.However, missing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is long-standing problem and hardto be solved during the amendment process of trademark law. Perhaps numerousviewpoints do a disservice for solving the problem.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hetrademark fair use rule remain unclear, which result in the usage limitation and pooroperability. While the above problem exists, problem has risen in judicial practicewhen judging fair use cases.Given the above reasons, this essay uses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Trademark Fair Use Rule” as the study topic. Without the attempt to study thesolution for the above problem, “Trademark Fair Use Rule” is theoretic merely. Thestudy contents are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object of trademark fair use, extent of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fair use rule, behavioral models of trademark fair use andapplicable standards of the rule. Clarifying the object of trademark fair use is thepremise and base of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study and then other constitutiverequirements can be clarified. Offering reasonable proposals are the final purpose ofthis study. So this paper has six chapters.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rademark fair use rule andintroduces a questionThe second chapter is about objectof trademark fair use: trademark and similarlogo.The third chapter is about the extent of application of trademark fair use rule:commercial use.The forth chapter discusses behavioral models of trademark fair use: descriptivefair use and nominative fair use.The fifth chapter discusses applicable standards of trademark fair use rule,including study on the likelihood of confusion.The sixth chapter summarizes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rademark fairuse rule, and offering reasonable proposals to improve trademark fair use rule.Key words: Trademark; Fair Use; Descriptive Fair Use; NominativeFair Use;Confusion目录导言一、问题的提出二、研究价值及意义三、文献综述四、主要研究方法五、论文结构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第一章我国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概述及其不足之处第一节新商标法中的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第二节现行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司法实践情况一、两组典型案例的分析与比较二、结论--现行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第三节现行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不足--构成要件缺失一、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二、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范围三、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四、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第二章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第一节商标合理使用对象概述第二节商标合理使用对象分析与总结一、商标合理使用的对象分析二、总结--对象为商标或近似的标识第三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范围第一节规则适用范围概述第二节规则适用范围分析与总结一、规则适用范围的分析二、总结--适用范围为商业性使用第四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第一节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各派观点及其分析第二节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一、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则的立法情况二、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则值得借鉴之处及其理由第三节规则适用的行为类别总结: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第五章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第一节叙述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一、主观标准--善意二、客观标准--叙述性含义、未作为商标、叙述性方式第二节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一、主观标准--善意二、客观标准--必须、合理必要、非暗示第六章新商标法下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构建第一节规则使用的术语和立法模式一、关于术语的建议二、关于立法模式的建议第二节规则构成要件的建议一、补充叙述性合理使用行为的列举二、增加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规定三、明确商标合理使用规则的适用标准结语参考文献后记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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