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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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人权法
5.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1)人权是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在国际法上,对人权概念的认 人权与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概述 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
国际人权宪章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废除奴隶制和禁止强迫劳动
禁止和消除歧视
妇女和儿童权利 残疾人权利 国际人权标准 专门性人权文书 非居住国公民和移徙者的权利 难民权利 被拘留者的权利与免遭强迫失踪 发展与和平权
其他方面的人权
《欧洲人权公约》和《欧洲社会宪章》 区域性人权公约 《美洲人权公约》
《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
《阿拉伯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机构 国际人权标准的国际实施 报告与审议
国际人权标准的实施机制 申诉
惩戒
国际人权标准的国内实施 国际
人权法
识不能全部限于个人的权利,还应该包括国家和团体的权利。
所以,国际法上的人权是指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
其具有如下主要性质:
①普遍性和平等性
除法律的限制外,人人平等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并不得歧视。
②相对性
人权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它本身包含有相互尊重、包容与容忍的性质。
人权是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
③特殊性与渐进性
人权的实现具有特殊性,即普遍性人权要通过不同地区和国家的人权实践和形态来实现。
(2)国际人权法(或称国际人权保护)是有关尊重、保护和实施人权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战斗员以及受难者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这部分被称为国际人道法的法律规范通常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法中涉及。
国际人权法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人权标准,即哪些权利是人权;二是人权标准的实施机制或程序。
国际人权法具有显著特点:
①国际人权法所规定人权的享受者主要是个人,国家并不像在其他国际条约中那样成为国际法权利的直接受益者,而主要是义务承担者,即国家在国际法上承担承认、尊重、促进并保护法定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和责任。
②国际人权法仍然处于发展之中,其权利的性质更具有道德和理想的超前意义。
③人权问题与国际政治紧密相连,它常常成为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攻击他国或施加压力的政治武器。
国际人权政治化的主要表现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立和斗争以及双重人权标准。
2.国际人权法的历史发展
(1)17、18世纪。
以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以及这些国家国内法的确认为标志,人权正式成为国内法的一项原则和制度。
(2)19世纪。
与人权保护有关的近代国际法开始发展,在保护少数者、禁止奴隶贸易和战争法上的人道规则方面出现了国际条约、公约或宣言。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权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首先载入人权条款的是《联合国宪章》。
(4)《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它们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步形成。
这三个法律文件连同《世界人权宣言》和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5)联合国还主持制定了众多专门性公约,使已经形成的国际人权法得到充实和发展。
同样,区域性国际组织也积极展开人权保护,通过了有关人权公约。
3.国际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1)国际人权保护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人权条约,为实现基本人权的某些方面承担特定的或普遍的国际合作义务,并对违反国际人权条约义务、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的活动。
(2)主权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最基本的原则,自然也是国际人权保护应遵守的原则。
(3)国际人权保护与主权原则和不于涉内政原则是辩证统一、密切联系的,不是截然对立的。
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人权保护切实有效的基础;另一方面,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能成为对抗国际人权保护措施的依据。
二、国际人权标准
国际人权标准是指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示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所有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均已生效。
1.国际人权宪章
国际人权宪章不仅宣布了人权的共同标准,而且成为各专项人权发展的基础。
(1)《世界人权宣言》
①《世界人权宣言》由序言和30条条文组成。
该宣言的序言指出,对于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②该宣言宣告了两类广泛的权利范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权;禁奴,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被承认为法律上主体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公正和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和禁止对溯及既往的法律和处罚的适用;隐私权;迁徙自由;寻求庇护权;国籍权;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言论、宗教、和平集会和结社权;参政权及选举权等。
b.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组织和参加工会
权;休息和闲暇权;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以及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共享科学进步及其利益的权利等。
③《世界人权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第一个系统地提出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权具体内容的专门性国际文件。
该宣言不是条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①自决权和自然资源主权
a.两公约第1条第1款都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这是国际公约第一次将自决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
b.为了保证自决权的完全实现,两公约第1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7条还规定,该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民族充分与自由享受及利用其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权利。
d.两公约关于自决权和自然资源主权的规定,承认了集体人权,这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是没有的。
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
工作权;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特别是同等同酬、妇女与男子同工同酬、休息和闲暇的权利;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权、罢工权;社会保障和保险权;保护和协助家庭,儿童和母亲受特别保护;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包含适当的衣食住、不断改善的生活环境和免于饥饿
的权利;身体与心理健康权;受教育权;逐步实行初等义务教育;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及其运用所产生利益权。
与《世界人权宣言》相比,《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更广泛、更详尽。
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应受保护的人权包括:
生命权;免于酷刑、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的自由;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工的自由;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被剥夺自由者享有人道待遇权;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的自由;迁徙自由;外国人免于非法驱逐的自由;公正公开审判权、无罪推定、刑事被告最低限度保障权;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法律前的人格权;私生活不受干扰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自由发表意见权;禁止鼓吹战争的宣传或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和平集会权和自由结社权;婚姻和家庭权;儿童受保护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参政权;法律前平等和受法律平等保护;保护人种、宗教或语言的少数者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列举了比《世界人权宣言》更广泛的权利。
同时,《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布的某些权利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却没有规定,这包括财产权、庇护权和国籍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护的生命权与死刑有关,它对死刑的适用设立了非常严格的条件,并敦促缔约国尽早废除死刑。
2.专门性人权文书
(1)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定义的“灭绝种族”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
构成灭绝种族的行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