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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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及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待遇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劳动人事部、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职称文号 (3)

职称文号 (3)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
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广州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穗劳技[1998]33号)中规定各用人单位要把参加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上岗的必备条件和晋升工资及确定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

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1991]农[人]字第14号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1991]农[人]字第14号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劳动部颁发《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的通知(1991年2月26日(1991)农(人)字第14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大连市劳动局、南京市劳动局、大连市水产局、南京市水产局: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农业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决定在农业水产行业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

试点单位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中国水产总公司大连渔轮公司,大连水产养殖公司,南京市水产养殖场。

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试点地区和单位必须加强领导,按照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审慎行事,切实把工作做好。

附件:农业水产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结合农业水产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职务名称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根据农业水产行业的生产特点,决定在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渔轮修造的机床加工、冷作铆焊、钳工等技术复杂的专业(工种)中进行高级技师的评聘试点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8.20•【文号】劳培司字[1997]52号•【施行日期】1997.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工资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按照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方能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

考评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应采取分职业(工种)的方式进行。

培训时间应不少于48学时(不含实习时间),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技术等级标准、技师和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鉴定要素细目表以及各职业(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培训的重点是各职业(工种)的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二、严格进行考评人员的资格考核与认证考评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考评人员考核大纲(见附件)的要求,由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

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下一级的机构进行培训,省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核。

考评人员的考核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部分进行。

公共知识的考核,由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命题。

专业技能的考核由本职业(工种)国家题库管理机构组织命题;国家题库未及开发的职业(工种)可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劳动部关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劳培字[1992]3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劳培字[1992]3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正文:---------------------------------------------------------------------------------------------------------------------------------------------------- 劳动部关于加强工人培训工作的决定(1992年2月26日劳培字[19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的行动纲领,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坚定不移地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自觉地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大力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切实加强工人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工人队伍素质,是实现本世纪战略目标和下个世纪经济振兴的紧迫任务。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1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后,工人培训工作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十余年来,我国工人培训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在完成三千万青壮年工人初中文化、初级技术补课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了班组长培训、岗位培训、中级和高级工培训,以及群众性的岗位练兵和有计划的技术比赛活动,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从整体上看,工人培训工作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对提高工人队伍素质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对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重视不够,在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上还不够协调,以及培训经费不足、师资和教材建设显得薄弱等等。

为进一步加强工人培训工作,决定如下:一、充分认识工人培训工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加强工人培训工作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新时期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企业大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自动化程度提高,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对工人的素质会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10.10
【实施日期】199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1年10月1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1〕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
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

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
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06.14•【文号】教成[1991]11号•【施行日期】1991.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1]11号1991年6月14日)现将《关于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实施。

关于加强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开展岗位培训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重视岗位培训工作,加强了领导。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指导性文件;着重抓了制定规划、编审规范、选编教材、培训师资等项工作并在一批企事业单位中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了试点,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总的看来,岗位培训取得的效果是显著的,发展是健康的,方向是正确的。

但当前在岗位培训的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着宏观指导不力、协调不够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中提出的把开展岗位培训作为成人教育的重点的精神,提高对岗位培训工作管理和指导的有效性,形成职责明确、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协调配合的局面,现对岗位培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岗位培训应当以行业为主导。

行业主管部门对提高本行业人员素质负有责任。

要充分发挥行业的业务优势和主导作用。

在国家教育、人事、劳动等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国务院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的宏观管理、指导服务和必要的监督检查。

要根据行业现状和发展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提出本行业岗位培训的规划和实施意见。

制定本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

提出本行业岗位分类目录和制定主要岗位的规范或指导性意见。

组织制定教学文件,编选和推荐具有行业特点的培训教材,提供各种教学服务。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18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18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18号1989年4月28日)不断提高劳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深化劳动、工资、保险福利等项制度改革,加强职业培训和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劳动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劳动管理人员是指在全国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所有从事劳动力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劳动争议与仲裁、劳动计划与统计、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安全卫生监察与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与管理、矿山安全监察与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其数量约一百余万人。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部分人员中多数未曾受过专业知识训练。

同时,经过专业学习的后备人员又严重不足。

因此,培训任务是十分繁重、艰巨的。

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工作,使全体劳动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从而提高劳动科学管理水平,逐步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劳动管理队伍。

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和层层负责的原则。

劳动部负责全国劳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包括制定总体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编写教材,培训骨干师资等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其基本任务是:负责政府劳动部门公务员的培训;组织推动各产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劳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提供服务;协同人事部门对劳动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考核。

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应根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

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篇一:《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1000元》去年退休正高级职称人员养老金每月加1000元2013年02月25日08:37 来源:东方早报手机看新闻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在去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规定“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总计1000元。

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0元。

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沪人社养发(2012)5号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再增加300元。

2012年当年内年满70周岁(1942年1月1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且已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和沪人社养发(2012)5号文件规定“专加”养老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高级技师:2012年当年内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可按照沪劳保养发(2006)4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专加”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5号)北京、上海、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省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评聘制度,加快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拓宽技术人才成长通道,我部决定在北京市、上海市,以及河北省的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江苏省的常州、南通、徐州市,广东省的广州、佛山、中山市,四川省的成都、绵阳、内江市,陕西省的西安、宝鸡、延安市开展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是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的客观需要,也是引导企业工人考核逐步向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过渡的重要措施。

改革技师评聘制度,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通道,缓解高级技能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有利于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

试点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技师考评社会化管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后),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报经我部培训就业司同意后组织实施。

对部分通用性强、个体从业面广、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工种),我部将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及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技师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由我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999年9月至11月为准备阶段,试点地区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1999年12月至2000年6月为实施阶段,试点地区组织开展技师考评工作;2000年7月至9月为总结推广阶段,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交流推广经验。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字〔1991〕14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培字〔1991〕14号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

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

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对技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技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加深技术理论,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劳动部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培字[1990]19号

劳动部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培字[1990]19号

劳动部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正文:---------------------------------------------------------------------------------------------------------------------------------------------------- 劳动部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工作加强管理的意见(1990年12月29日劳培字〔199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近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了各种就业训练班和职业技术培训班,这对安置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制度尚不健全,管理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促进职业技术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既调动社会各方面开展职业技术培训的积极性,又利于加强对全社会劳动力的管理,现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劳动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

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其它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举办就业训练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都要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师资队伍、教学和实习场地,以及教学计划、大纲、教材、教学管理制度等办学条件,以保证教学质量。

二、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生而取得就业或技术等级资格的各种就业训练班或职业技术培训班,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对办学条件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班。

各类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刊登招生广告,应按照国家工商管理局1988年88号文件精神,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刊登、播放或张贴。

面向本行业、本企业举办的以提高在职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班,由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确定。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正文:----------------------------------------------------------------------------------------------------------------------------------------------------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

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有关规定一、劳动人事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七年六月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十条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津贴。

....其他福利待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提出,报劳动人事部核定。

2.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质量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 (一九九0年九月十二日)第六条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属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

3.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1991]14号)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第六条第三款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的福利待遇;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贡献的,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4.劳部发[1994] 98号文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在其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时,应确定或晋升相应的工资待遇。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享受同等中级职称或者工程师待遇。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7.《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008]24号二、部分省、市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待遇的规定1.江西省:江西省实行质量聘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技师评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劳培[1994]24号)(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第九条第四款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待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4.30•【文号】劳培字[1991]6号•【施行日期】1991.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1991年4月30日劳培字(199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工种目录的审核和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

附: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自1989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以来,已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现对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标准的编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规范》(见附件),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标准的具体编写工作。

二、标准的水平标准的水平是标准修订工作的核心。

要以目前企业技术装备和劳动管理水平为基础;也要反映出一定时期内企业的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改革、产品更新换代及劳动管理改善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和大多数工人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三、标准的内容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三个部分。

知识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知识构成与水平的要求。

一般包括文化基础知识、技术业务基础知识、工具设备知识、工艺技术知识、材料和产品性能知识、经营管理知识、质量标准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

技能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的要求。

一般包括领会应用能力、语言文字能力、应用计算能力、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检修排障能力、事故的应变处理能力和其他相关能力。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行高级技师评聘试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行高级技师评聘试点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行高级技师评聘试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1.09.21
•【文号】劳办培字[1991]22号
•【施行日期】1991.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进行高级技师评聘试点问题的复函(1991年9月21日劳办培字[1991]22号)云南省劳动厅:
你厅云劳育[1991]27号《关于进行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请示》收悉。

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今年初,我部已会同18个行业主管部门部署了第二批试点工作,在有关省、市的积极配合下,试点工作即将结束,有的正在进行试点工作总结。

为了使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稳妥地进行,我部准备在总结、交流第二批试点工作经验后,再根据各地区、各部门评聘技师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的高级技师评聘工作,使之制度化、经常化。

今年暂不扩大试点,待1992年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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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培字〔199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总后司令部、总参军务部: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准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的作用,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现对加强技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师的考评与聘任
技师考评、聘任工作要执行国家和部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在规定的比例限额内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考核、评审、聘任,不能搞照顾和论资排辈。

国家核定给地区和部门的技师比例限额和增资指标,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宏观控制指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不能简单地平均分配下达。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现场(车间、工段)的实际需要,在评聘技师的专业(工种)范围内,按专业(特殊行业可按工种或岗位)设置技师职务岗位。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由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所在企业负责具体管理,并组织制定技师的工作职责。

二、技师的工作职责
技师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参与技术革新。

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和高难度的生产工艺加工、复杂设备的调试维修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的工作;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方面应起骨干带头作用;在传授技艺(绝招)培养技术工人方面当好指导教师,并在生产过程中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定和有损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操作。

三、技师的培训
对技师培训的目的是,使技师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政治觉悟和主人翁责任感,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加深技术理论,进一步提高综合操作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培训的内容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和他们在实际生产中所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以及与其有关的生产技术在国内外的发展动态。

培训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短期脱产、半脱产、业余培训班,也可以采用典型生产技术实例进行现场传授和专题讲座等。

四、技师的业绩考核
根据《工人考核条例》,要建立技师日常和定期考核制度。

各单位结合生产工作和劳动组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建立考绩档案,劳资部门应负责对技师履行工作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重点考核技师在任职期间解决生产工艺、技术难题的成果和传艺带徒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归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五、技师的使用安排
技师具有高水平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和优化劳动组织的实际需要,在技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原则下,合理安排技师的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和保证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充分发挥和传授技术专长和高超的技艺。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建立技师协会,充分发挥技师的聪明才智,更好地为企业、行业和社会服务。

技师协会以集体会员的名义可参加工会技术协会组织,开展跨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的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技术表演、技术咨询、技术讲座等活动,传授技师的经验和绝技,宣传技师的技艺成就和工作业绩。

六、技师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目前,国家规定被聘任的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技师职务津贴一般为15—25元,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一般为40—60元,具体标准由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幅度确定,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

技师职务津贴应按照标准工资的有关规定管理。

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本单位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确定技师的福利待遇。

对有重大技术成果和为培训技术工人、传授技艺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可以组织技师技术成果展览和组织技师赴国外学习考察。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技师评聘工作情况,做好技师资料的积累和有关表格填报和统计工作,并将高级技师评审表及时报劳动部备案,以便建立国家高级生产技术人才信息库,为全国提供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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