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法规类别】婚姻法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一[2004]2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4.09.07【实施日期】2004.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
The sacred work is in everyone's daily affairs, and the ideal future lies in starting bit by bi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婚姻关系在当代社会是热议的一种社会关系。
因为在当代社会中,婚姻关系发生了很多问题,例如一方私自借款但需要两方共同承担,家暴以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骗取财物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今天给大家来说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在当代社会是热议的一种社会关系,因为在当代社会中,婚姻关系发生了很多问题,例如一方私自借款但需要两方共同承担,家暴以及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骗取财物等,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为此,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问题进行了规范,今天给大家来说说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包含哪些内容?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
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
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二、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夫妻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偷偷借的,受害一方并不知情。
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夫妻
内容摘要
为帮助大家更准确地理解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内容及指导思想,让广大民众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官们更准确地适用《婚姻 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
目录分析
二、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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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题 院
申请财产保
全时,人民
法院如何确
定申请人所
应当提供的
担保数额问
题
0 6
十二、关于 《婚姻法司 法解释 (二)》的 效力问题
第二部分 条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就婚姻法 司法解释(二)答
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负责人在公布
《关于适用制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了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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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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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问题
规定
最高人民 法院
司法解 释
婚姻法
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
问题
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宪法是关乎国家主权成立、权限识别和到位、担负责任和赋予权利的基本规则,是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了中国全民共享婚姻家庭权利的相关法律制度,并在宪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是社会关系,夫妻二人平等,有自主选择结婚的权利”,这一提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规范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
一、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具体解释了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了夫妻信任、忠诚、容忍、体谅、体贴、给予爱心管理方面的要求,要求夫妻必须遵守以共同感情和忠诚、互相爱护为基础的家庭关系,必须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权利,要主动帮助对方处理困难。
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还要求夫妻之间必须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并按照联合夫妻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保护彼此财产权利,促进夫妻友好沟通,减少家庭矛盾。
二、有关司法实务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规定,在家庭纠纷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有关婚姻家庭关系解除的请求,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应认真审查,做出正当的司法裁定。
同时,在家庭案件当中,双方可由本人或其他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便早日解决家庭纠纷。
同时,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夫妻应遵守国家规定,勤勉地抚养和管教子女,以及实行离婚协议,共同抚养子女,承担家庭财产损失和婚姻破裂损失等准则。
三、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解释,为法律进行实施和判决提供了依据,使司法实践具有更多的解释和实施方面的细节。
它以宪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婚姻家庭权利体系为基础,界定了婚姻家庭的法定义务,确定了司法实务的确定依据,为了促进夫妻友好沟通,保护双方的权利。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在《解释(二)》第十条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三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问:《解释(二)》制定过程中,最高法院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形式,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群众对什么内容最感兴趣?《解释(二)》对这一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答: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最受群众关注的,是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
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返还存在很大争议。
经过反复研究,我们在《解释(二)》第十条中采纳了多数人的观点,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解释中规定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们之所以要作出如此规定,是因为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给付彩礼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对彩礼问题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但是,我们始终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
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起诉问:对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及无效婚姻案件,《解释(二)》有哪些新的规定?答:这次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的处理确实作出了新的解释。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谈起
The life of law is to apply--Talking about it from the article 24 of the Marriage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Ⅱ)
作者: 王学东 祝新明 王惠兴 马超
作者机构: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浙江杭州311100
出版物刊名: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页码: 39-4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 夫妻共同债务 证明规则 法律运用
摘要:对于很多案件,法官虽明显地感知到不应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苦于触昏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限,只好将其判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造成
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有人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存在缺陷,并希望通过立
法来完善。
但立法未必完美,而法律的运用则是一门艺术。
我们怎样才可以把有瑕疵的法律加
以无瑕疵地运用?本文试作一定的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法院依据婚姻法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解释和适用的一种司法规范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本文将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和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处理1. 共同财产的概念及范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劳动收入、财产所得、遗产继承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一方独自享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经济支出所用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合理的分割。
在分割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来源、取得时间、所有权归属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贡献等因素。
具体处理方式包括现金分割、财产调换、财产划归与共同管理等。
二、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1.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费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后夫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并依法确定抚养方式和费用。
离婚后,父母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确保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健康发展。
2. 弱势方的生活费用和权益保障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指出,离婚后,对于无工作能力或者无劳动能力的一方,对其生活费用进行保障是必要的。
同时,离婚后,如果一方因婚姻导致了经济、身体、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三、遗产继承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离婚后的遗产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的夫妻自愿约定遗产继承权益,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遗产继承问题,应当依照协议履行;如果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将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评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规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离婚后的经济赡养问题以及遗产继承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纠纷的有关问题同居关系,包括广义的同居关系和狭义的同居关系。
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
狭义的同居关系,是被赋予了特定含义的同居,一般人们讲的同居关系问题,通常都属于这种狭义的同居关系范畴,即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又有些相似的特征。
因此,如无特别说明,我们都是在这一意义上继续分析同居关系的有关问题。
从不同的角度入手,同居又可以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
比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
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从双方对外所公示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按照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非当事人的同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这就说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目的和重点在于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案件作为一个复合之诉,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当事人提出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请求的,通常会一并审理,以方便当事人,节省诉讼资源。
审理同居关系案件,主要就是对同居关系期间形成的财产如何分割、子女如何抚养问题的审理。
抛开同居关系不谈,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诉讼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也会受理当事人的此类请求并依法公正审理的。
因此,当事人对于同居关系导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即可。
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问题的规定,是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新增加的内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指对婚姻法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的一种法律文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指最早的一部婚姻法司法解释,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则是指后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本文将全文展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内容,以便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主要对婚姻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说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总共有八个条款,包括离婚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等内容。
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全文:第一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离婚遭受到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应该负责赔偿的一种制度。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考虑其造成的后果、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
第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但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适当的分割或划归一方所有。
第三条: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抚养费和扶养费是指在家庭关系破裂时,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和发展需要,一方应当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对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标准,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确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主要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使之更加完善和具体。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总共有十个条款,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等内容。
以下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全文:第一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婚姻期间的实际贡献和财产的来源进行综合判断。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婚前已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第二条: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对于抚养费和扶养费的执行办法,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说明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说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
为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不久就着手制定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考虑到婚姻法规定的新制度及新内容很多,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重新研究,如要制定全面、系统的司法解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短期内将难以出台。
而实践中许多问题又亟需解决,故我们拟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分批作出司法解释。
这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亟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
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即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号召大家认真学习、正确适用婚姻法。
今年5月底,在重庆召开了“全国法院系统适用《婚姻法》研讨会”;此后,又要求各地法院将在学习及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汇总成书面材料并及时反馈给我院。
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后,我们草拟了司法解释初稿。
近期,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各地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听取了广东、上海、江苏、甘肃、湖南、河南、广西、江西等省各级法院同志的意见。
同时,我们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到全国各地就司法解释稿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
不久前,我们邀请了部分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稿进行讨论修改。
最后,才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
下面,对《解释》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一、关于总则部分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第三条禁止性规定和第四条倡导性条款。
其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等,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含义、家庭暴力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对外要以夫妻名义相称及如何认定构成同居关系、家庭暴力是否要有程度上的限制、与国际公认的家庭暴力的范围是否一致等,立法没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_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
我将为您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2003年1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法律英语:婚姻法 2 结婚
第二章结婚Chapter II Marriage Contract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Article 5 Marriage must by based upon the complete willingness of both man and woman. Neither party may use compulsion on the other party and no third party may interfere1.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Article 6 No marriage may be contracted before the man has reached 22 years ofage and the woman 20 years of age. Late marriage and late childbirth shall be encouraged.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Article 7 No marriage may be contracted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if the man and the woman are lineal relatives by blood, or collateral2 relatives by blood up to the third degree of kinship; and(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if the man or the woman is suffering from any disease, which is regarded by medical science as rendering3 a person unfit for marriage.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二,说白了就是为了让我们的婚姻生活更有保障,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还是财产分割,甚至孩子抚养权,里面的规定都非常详细,几乎把所有家庭里可能遇到的“麻烦”都给解决了。
你是不是也曾有过这样的疑问?婚姻里,若是闹到法庭上,财产咋分、孩子该归谁,咱该怎么维权?这《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就像一本“家事宝典”,帮你一一解答。
这个“司法解释二”最大的亮点就是在财产分割上给了很明确的指导意见。
过去大家可能觉得,离婚时,财产分割就像是划蛋糕,谁抢得快谁就是赢家。
可实际上,这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分到蛋糕的。
解释二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均分配,但要看情况来定。
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我家财产就是我自己努力挣来的,咋就得分给对方?可咱得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可不全是用钱衡量的哦。
你忙着打拼事业,另一半可能在家照顾孩子、做饭做家务,甚至为了家庭放弃自己的事业。
这个“贡献”也是得考虑进去的。
所以说,想要在法庭上站稳脚跟,离婚前的财产分配得想清楚,不然你就成了那个“输得一干二净”的人。
再说说孩子的抚养权问题。
想象一下,夫妻俩离了,孩子就成了最受关注的小宝贝,争来争去,搞得跟打仗一样。
解释二里边明确指出,离婚时的抚养权要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孩子的年龄、性别,甚至他和父母的感情都要考虑进去。
很多人都觉得,孩子跟母亲在一起,天经地义嘛,可实际上,有时候父亲也能争取到抚养权,特别是如果母亲常年工作忙,或者有些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父亲有时会得到更好的抚养机会。
这是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着想。
孩子毕竟不是婚姻中的“附属品”,他有权利得到一个更健康、幸福的成长环境。
所以,家长们也别老是觉得自己在感情上占据“绝对优势”,法官会从孩子的实际需求出发,而不是听谁嘴巴大、说得好听。
不过说到这里,也得提醒一句,这个《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虽然为咱们提供了很多帮助,但它也不是万能的法宝。
法官在判决的时候,还是得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解读200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婚姻法的第二个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共29条,其中三分之二涉及解决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
《解释(二)》自明年4月1日起施行。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管《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是有配偶者,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至于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因为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死后也可宣告婚姻无效《解释(二)》对无效婚姻进一步规范。
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3种情况可以返还彩礼《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的3种条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离婚的前提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前父母买的房归自己儿女解释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婚后一人欠债两人担《解释(二)》以债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切入点,规定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时,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法院不支持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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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婚姻法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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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December 26, 2003)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Article 3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suit of divorce,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marriage is invalid, it shall inform the parties concerned of this and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Article 4 Where the people’s court hears a case of invalid marriage involving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it shall make separate a ruling about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validity of marriage and about the handling of other disputes respectively.Article 5 Within a year after the death of either the husband or wife or both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if the existing party or the interested party files an application for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Article 6 If the interested party files an application to the people’s court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0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interested party shall be the applicant, and the two parties to the marriage shall be the parties against whom the application is filed.If either the husband or wife is dead, the existing party shall be the party against whom an application is filed.If both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are dead, they shall not be listed as the parties against whom an application is filed.Article 7 Where, with regard to a same marriage,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suit of divorce and an application for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t shall hear the case of divorce after it has made a 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9篇相关论文2篇)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实务指南)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judgment about the case of applying for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After the marriage as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s announced invalid, if it is related to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 the hearing shall continue.Article 8 The clauses about the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in a divorce agreement or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shall be binding on both the husband and wife.Where the party concerned files a lawsuit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above-mentioned agreement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Article 9 Within one year after the husband and wife are divorced on the basis of agreement, if they back out on the issue concerning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and files a suit for modifying or canceling the agreement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ir application.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their suit, if it finds that no circumstance of fraud or coercion exists when the agreement on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is established, it shall dismiss the pleading of the parties concerned.Article 10 If it is found that the pleading of a party concerned for the return of the betrothal gifts given to the other party according to the tradition is under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support him or her: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