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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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编码

分类编码主要依据:

①锅炉、火电厂、工业炉窑、水泥厂、炼焦炉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油、煤、气的产品标准及有关设备标准,如工业炉、锅炉的设备标准;

③国家环保总局的技术文件,如大气污染源调查技术规范等。

④用户约定俗成的一些有关技术内容,如锅炉的吨位分类、火电厂分类等。

燃烧设备(除工业炉窑外)可分为锅炉,饮食大灶和其他燃烧设备3大类。锅炉又可细分为4类;火电厂锅炉、工业(蒸气)锅炉、工业(热水)锅炉、常压(茶浴及采暖)锅炉,故总共为6类。其中每一类名称及其编码,详见表1锅炉等燃烧设备名称代码表。因本编码兼顾现行全国统编系统(原申报登记系统有24个代码),故锅炉仍沿用3位字母数字混合代码,大灶仍沿用2位字母码,机组是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新增加的。编码规则如下:第一位:均为字母,A表示锅炉;Z表示饮食;Y表示机组。

第二、第三位;均为二位数字。依原顺序编码,将新增码插入原代码中。(饮食大灶仅有第二位码,且为一位字母,用M表示煤,用Y表示油,用Q表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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