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
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
《中央人民银行规章制度》
中央人民银行是中国的国家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管理金融机构,监督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
为了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人民银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和管理其内部运作和外部关系。
首先,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包括《中央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央人民银行的条例》,这两部法律规定了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其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的框架。
其次,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还包括诸如《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外汇管理》等方面的规章,通过这些规章,中央人民银行确立了货币政策的目标和工具,明确了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和程序,规范了外汇管理的操作流程。
另外,中央人民银行还有一些内部规章制度,如《内部管理制度》、《职能分工规定》等,这些规章制度为中央人民银行的内部运作提供了管理、程序和制度上的保障。
总的来说,中央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性的基础上而制定的。
这些规章制度既规范了中央人民银行的职责和权限,也指导了其内部管理和对外运作,进一步加强了中央人民银行的制度建设和法治化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10.31•【文号】银办发[2002]268号•【施行日期】2002.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2]268号2002年10月31日)党委各部门,各司局、各直属个事业单位,各分等到、营业管理部:为规范我行部门规章及有关指引、制度的制定工作,提高金融法制建设的效率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办公厅制定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经行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提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修改、废止、解释规章和其他需要周知或执行的指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部门规章、指引或制度等(不包括仅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规章),必须完整、真实地履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五个程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研究全行的金融立法工作。
重要规章的制定由条法司主办,或者由其全面参与规章制定的各个程序。
第五条各司局、分行、营业管理部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向条法司申请立项。
报送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目的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条法司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提出初步立项意见,经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确定立项。
第六条条法司对已确定的立项进行汇总,制定本行的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huìyì)通过根据(gēnjù)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guāny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目录(mùlù)第一章总则(zǒngzé)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人民币第四章业务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第六章财务会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huánɡ jīn shì chǎnɡ);(七)持有、管理、经营(jīngyíng)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jīnglǐ)国库;(九)维护支付(zhīfù)、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zhǐdǎo)、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2.07•【文号】银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的通知(2006年2月7日银发[2006]2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司局、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或疑问,请向总行办公厅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中央银行管理体制,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履职水平。
三、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行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工作职责五、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和金融资源配置战略;(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二)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经济调查和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十三)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的地方性金融规章和做出的金融行政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的地方性金融规章和做出的金融行政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2.10.08•【文号】银复[1992]390号•【施行日期】1992.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的地方性金融规章和做出的金融行政管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银复[1992]390号1992年10月8日)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你行琼银[1992]管字第115号文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中央银行具有“研究制定金融法规草案”、“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等职责的规定和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的规定,人民银行省级分行作为人民银行总行的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且具有法律效力。
二、你行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的试行办法》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与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法规和规章制度是相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人民银行各级分行管理和领导金融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的权力,并非超越职权。
因此,你行有权对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领导和管理,依此做出的行政管理决定是行使管理职权的具体措施,并非行政侵权和滥用职权。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25日发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面是2017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范围,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银发[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银发[2006]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机制及动态过程,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文机构。
第四条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障本单位依法、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二)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作;(三)保障各类资源有效利用和各项资产安全完整;(四)保障各类业务和管理信息真实可靠。
第五条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准确识别和积极防御风险,促进业务运行和管理活动正常规范,防止资产和声誉的损失,保持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各个方面,完整贯穿业务运行或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三)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优先定位于业务运行或管理活动的首位,坚持“内部控制先行”,从源头控制风险,并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简称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标准规程》,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通知、要求等。
内部工作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邯郸中支及所属支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坚持公开、公众参与;(四)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第五条邯郸中支和所属支行,可以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各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违背人民银行的命令、决定;(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形式规范,条文明确具体,语言准确精练。
(三)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强制措施;(四)行政收费事项;(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民银行规定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管理办法一、定义中国银行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及同机构政策性文件制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
二、范围(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实登记注册、获得许可的各类商业银行(包括合并的商业银行现行列名的克林顿和做过春节礼节)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监督员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场所内开展的全部工作。
三、主要管理措施1.规范商业银行运行: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规章制度,理顺内部机构、分步施工,规范运行活动。
2.合理安排资本:商业银行应坚持不断增强自身资本保证金比例,加强风险预期、重点风险识别等能力,杜绝参与投机性业务,加强财务管理,不得违反国家监管要求。
3.深化体系改革:加强内部控制,全面实施金融投资管理体系,促进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完善金融报表编制报告及审计规范,明确风险及其公司损益管理分析要求,提高内部审计办公室的文化水平。
4.深化人才培养:商业银行应及时开展公司编制内外带薪参与管理理论与实践培训,加强青年领袖派培养,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创新能力。
5.建立规范纪律:商业银行应落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各项规范,保持商业银行账户的清洁和公开透明,依法做好公司治理,防止借贷欺诈等违法行为,以及建立纪律管理和文化建设,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
四、实施方式(一)盯实商业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始终坚持做好全面、及时、定期、有效的规范监督工作,确保实施规范,防止偷梁换柱、操纵市场。
(二)提高审查力度:商业银行应当健全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内部金融审计等机制,提高审查的力度,强化把关,确保安全、有效的监管。
(三)提升合规和风控能力:商业银行应全面开展风险意识培训,加强风控能力建设,完善风控规则及措施,加强合规性督导,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四)整治违规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及时调查、研究并查处涉嫌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整治政策,督促有关机构加强法律合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印发《中国⼈民银⾏⼯作⼈员违反规章制度⾏为处理暂⾏规定》的通知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府)城市中⼼⽀⾏,⼤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现将《中国⼈民银⾏⼯作⼈员违反规章制度⾏为处理暂⾏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中国⼈民银⾏⼯作⼈员违反规章制度⾏为处理暂⾏规定附件中国⼈民银⾏⼯作⼈员违反规章制度⾏为处理暂⾏规定第⼀条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促进内部管理,提⾼⼈民银⾏⼯作⼈员遵章守纪意识,防⽌责任事故、重⼤差错和违纪违法案件的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民银⾏总⾏机关及其分⽀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外机构在职⼯作⼈员(含聘⽤⼈员)。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规章制度,包括⼈民银⾏在履⾏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民银⾏和各分⽀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为保证⼯作正常进⾏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等。
第四条⼈民银⾏⼯作⼈员在⼯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为,都必须依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出处理。
对违反规章制度⾏为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组织(⼈事)处理、⾏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第五条对违反规章制度⾏为的认定,应遵循客观公正、违规必究、惩教结合、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违反规章制度⾏为被认定后,由所在单位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组织业务检查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违反规章制度的⾏为后,应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为致使本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单位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作⼈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
第⼋条⼯作⼈员违反规章制度的,应区别⾏为性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危害程度进⾏处理:(⼀)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般经济损失的,给予⾏政警告、记过或记⼤过处分;(三)情节、后果严重或造成重⼤经济损失、重⼤责任事故的,给予调离⼯作岗位或者依法责令辞职、辞退,或⾏政记过、记⼤过、降级、撤职直⾄开除处分;(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6•【文号】银办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的通知(2001年2月6日银办发[2001]1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规定》转发至辖内各分支机构。
附: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职责,规范法律事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从事的下列工作:(一)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要求和安排,起草或参与起草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审核与解释金融规章和金融业务规则;(二)金融债权管理;(三)法律顾问;(四)行政处罚的审核。
组织听证与行政复议;(五)执法监督检查;(六)金融法律宣传教育;(七)其他法律事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是指总行条法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以及未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的中心支行、支行承担法律事务工作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上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可以指定下级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对重要法律事务和重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设立。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司是总行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法律事务工作,指导金融机构的法律事务工作。
人民银行法
人民银行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1995年3月18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五)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六)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七)经理国库;(八)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九)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发文字号】国发〔1986〕1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1.07【实施日期】1986.01.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一月七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证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经营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项业务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其金融业务活动,都应当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四条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中央银行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一、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二、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三、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四、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01.05•【文号】银发[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现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享、商户共享、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五条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第六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第七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帐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0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7次行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一年二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2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明确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规章为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时,有权对金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提出处罚意见。
法律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复核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组织听证。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查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总行直接监管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三)总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的下列金融违法行为:(一)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授权其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3.12•【文号】银办发[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总行机关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年3月12日银办发[2004]43号)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原由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归银监会承担。
目前,人民银行已按中央编委批准的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履行职责。
根据情况的变化,总行机关发文的有关规定已不适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的有关规定,就规范总行机关发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发文办理的事项(一)依据法律法规或经国务院授权发布金融规章以及需向国内外公布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二)金融工作中需请示、报告上级机关的重大事项;部署涉及全局性,政策性、规范性工作的事项;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的请示事项;法律授权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
(三)与不相隶属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法人的工作往来事项。
(四)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
(五)人民银行系统任免事项。
(六)向系统内被检查单位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
(七)实际操作中需要行发文办理的事项以及行领导批示用行发文办理的事项。
二、办公厅发文办理的事项(一)批复分行、营业管理部以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向总行的一般事务性请示事项。
(二)向人民银行系统部署一般性工作事项或有关开展专项检查、上报有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事项以及印发总行举办的各类会议及培训班通知。
人民银行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人民银行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银行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客户权益,保障金融稳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银行服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服务至上、客户至上的原则,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四条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加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做到科学管理、精细服务。
第五条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员工素质和服务意识培训,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服务队伍,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保护,做到客户信任、客户满意、客户忠诚。
第七条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规定,确保金融业务透明、规范。
第二章服务准则第八条人民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便利的服务准则,做到公平对待各类客户,公正处理各种问题,诚信为客户提供服务,便利顾客办理业务。
第九条人民银行应当清晰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便于客户理解和操作,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条人民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需求,不断优化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
第十一条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投诉,解决客户问题,提升客户满意度。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应当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服务。
第十五条人民银行应当不断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操作步骤,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人民银行应当加强服务培训,提升员工服务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对客户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方便查询和使用。
第四章服务监督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监督机制,及时发现服务问题,纠正错误,改进不足。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专员制度,为客户提供贴心服务,解决客户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8.16•【文号】银发[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8月16日银发[2005]20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总行各司局,党委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为适应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的工作需要,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原《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人民银行在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金融规章及政策、措施,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并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分支机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指导所辖分支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
办公厅(室)设立文秘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清收、销毁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1.06.13•【文号】银办发[1991]21号•【施行日期】1991.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1991]21号)总行各司局:为使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工作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总行制定了《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经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决定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开始施行。
现就总行各司局贯彻《程序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程序规定》,总行各业务司局在完成其主管业务范围内规章的起草工作后,由司局长审签(包括有关司局会签)后,报分管行长,分管行长对草案审签后,再由主办司局负责人签署送审报告,连同送审稿、起草说明一并送条法司复核。
条法司复核后,由条法司报分管行长安排行长办公会议审议。
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条法司负责统一办理规章发布的发文手续,送办公厅核稿后,报经主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根据行长办公会议的审议决定签发,以行长令的形式发布实施。
二、按照《程序规定》,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订的适用于本地区和本系统的规章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省级分行、专业银行总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草拟的规章草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后,由办公厅填写“催办单”后分送条法司。
条法司根据报来规章草案的内容,按总行各司局的业务分工确定主办司局,并填写规章审核催办单(沿用办公厅统一印制的办文催办单),并确定办文时间。
各主办司局按催办单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工作,拟好答复意见,并经主办司局的负责人审核签署后,送条法司,由条法司进行复核,并办理发文手续。
然后,送办公厅核稿,再报分管行长和主管条法行长传批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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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8]第3号)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第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
2018年9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制定程序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管理,规范规章的制定、备案、解释和清理等工作,保障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清理、备案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涉及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对外开放等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在起草过程中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报告。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不得称“法”、“条例”。
第六条涉及下列事项,原则上应当制定规章:
(一)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二)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三)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新设执法检查事项;
(五)相关规定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同一或者类似事项已经制定多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已经较为成熟的,应当及时制定规章。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牵头负责规章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解释、备案、修改、清理等工作;办公厅负责规章的公文审核、公布、档案管理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起草单位)依职责做好规章的立项、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八条条法司组织编列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可以于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条法司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九条立项申请应当着重说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依据;
(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规章制定计划和拟发布时间。
第十条条法司应当对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拟订年度规章制
定工作计划,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拟发布时间等。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抓紧起草工作,按照计划及时上报。
条法司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对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但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下一年度重新立项。
根据工作需要,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章,由起草单位商条法司并报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批准后,可以作为补充计划项目执行。
第三章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