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购房合同函(有贷款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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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购房合同函
致XXXXX有限公司:
我是XXXXXX项目__号楼__单元____号购房人________,与你公司签订了《XX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贵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9月中旬收到你公司邮寄的《入住通知书》,约定与2015年9月30日前至XXXX一期9号楼底商办理签到及入住手续,在办理过程中贵公司交房当天仅能提供单方的《竣工验收报告》、《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他国家规定的必要法定证明文件一概不能提供,已属于违法交房;贵公司还单方面设定以先交费(公共维修基金、房产工本费、契税、产权代办费、公证费、采暖费、电费、物业服务费)为交房条件,否则不允许业主验房,涉嫌存在强制交房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和上述实际情况,我方向贵公司发出了《房屋拒收函》。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贵公司至2015年9月30日仍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实际测绘技术报告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等合法文件及辅助图表,形成逾期交房超过90天的事实。
买受人要求:
按照与贵方签订的《XX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规定,逾期且超过90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贵方应当自本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按本人累计已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同时消除该房屋公积金(或商业)贷款记录。
特此函告。
__号楼__单元____号购房人: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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