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余姚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余姚市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余姚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余姚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提高透明度;(三)以人为本,激发活力;(四)强化监督,确保廉洁。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余姚市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属事业单位、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事业单位。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国家规定选拔任用。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晋升制度,为工作人员提供公平、公正的晋升机会。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预算执行情况良好。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内部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产权处、组人处、办公室
2、完善全市国资监管工作机制
法规处
3、指导和推动县(市)区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制和制度
法规处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1、梳理、修订和完善现行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
法规处
2、完善《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4、开展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பைடு நூலகம்审计处、组人处
5、开展企业巡视监督,落实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制度
组人处
6、加强企业领导人员教育、培训和培养
组人处
(三)强化主题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
1、深化“三思三创”主体教育活动和“四好四强四优”创建活动,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
党建处、监察室
2、继续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推进企业党组织党务公开
(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开展社会责任教育,倡导企业公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办公室
(二)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着力培育企业核心价值观,发挥企业文化的积极作用
党建处
(三)加强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
1、加强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机制
办公室
2、在主要市属集团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办公室
3、推进标准化建设,健全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各处(室):
现将《市国资委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市国资委2012年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责任处室
一、推进重大战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需求
(一)推进“六个加快”重大项目建设
制定推进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多措并举推进项目建设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8•【字号】甬政发[1997]244号•【施行日期】1997.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发[1997]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改革过程中要认真分析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实事求是,“一企一策”,加强指导,灵活操作,以规范运作,顺利推进我市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宁波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转制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兄弟省、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搞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攻坚。
(二)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大胆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积极探索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三)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资产、债务、人员等问题处理上,既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又要面对现实,结合企业的实际,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
(五)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着眼于整体搞活公有经济,以改革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
转制企业要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理清和完善转制后的企业发展思路。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国资产[2007]51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8.22【实施日期】2007.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波市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国资产〔2007〕51号)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资委[2006]306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批(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继续实行分级审批。
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比例折合计算后,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要求实行分级审批。
(二)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企业国有产权要求协议转让的,一律上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要求是:1、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受让方的受让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且在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标的企业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在协议转让企业部分国有产权后,仍应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地位。
2、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
3、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期间审计调整后的结果。
(三)甬国资委[2004]3号文件中“实物资产的转让”,是指本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产转让行为。
(四)严禁将转让标的故意分拆、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国有股股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第19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监事会:为规范和提高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为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第一条监事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出资人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二条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两类,按《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交、流转和归档管理。
第三条报告在流转过程中有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国资委领导批示的,监事会工作处应及时将批示印送监事会。
并根据批示内容,将报告需落实的事项及建议印送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第四条报告中关于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部分,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照职责分工,印送委相关职能处室。
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如需报市委组织部,由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第五条报告中关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内容,由监事会工作处报送委纪工委,其中重要内容是否报市纪委,由委纪工委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精选5篇]》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国资委令第4号【发布日期】xx-02-12【生效日期】xx-02-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资委令第4号)《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章报告内容第六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企业。
市政府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计划。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属企业、各监事会:我委原《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甬国资发〔2014〕69号)已试行两年,对规范专职监事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监督职能发挥,提升法人治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对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提出的要求,以及省国资委专职监事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宁波市国资委2016年12月30日附件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的行为,保障和促进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职监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委派到企业专职从事监事工作的专业人员。
专职监事是市属企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专职监事的选任委派、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薪酬确定等工作。
专职监事党组织和工会关系纳入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五条专职监事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专职监事不得在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亲属担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现制定下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九年七月一日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125号令)和《宁波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工程项目,以及委托代建、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基建项目的规范管理、审计质量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个别重点项目组织审计。
第五条企业基建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必审制。
投资概算超过5000万元,且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的企业重大基建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及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报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完善基建项目审计制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对本部和子企业基建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全过程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分为建设前期审计、建设期间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建设前期审计是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前期资金运用情况、建设程序、概(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一致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甬政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2〕33号)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资委《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关于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市国资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主体,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对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全面覆盖、统一规则、分类监管的一项制度。
实行企业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建立健全国资监管体制的有效举措,是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有利于增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实施范围本意见提出的实施范围是指市国资委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所有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具体包括由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出资形成的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改制后转为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统称“企业”)。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授权、全面覆盖原则。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总体要求,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坚持理清家底、逐步推进原则。
主管部门要理顺企业投资主体,摸清企业资产家底,据实报告企业整体情况。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保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下统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部门、单位出资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实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持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配置和合理流动,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章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机构为本区域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为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政纪党纪【发文字号】甬国资发[2016]3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5.06【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资发〔2016〕35号)各市属国企:现将《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望结合本企业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国资委2016年5月6日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简称“国资监管”)制度,严肃国资监管工作纪律,加强国有资产保护,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资监管制度指国家、省、市国资监管机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企业章程等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投(融)资及担保管理制度;(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四)企业薪酬与收入分配管理制度;(五)企业董(监)事会管理制度;(六)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下称: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其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损失指已发生的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行为所导致的资产价值全部或部分实质性灭失,或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部分或低于公允价值的流失部分,或企业经营亏损。
违反国资监管制度相关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的,应当认定为经济损失。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浙政[1997]12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企业中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或通过出资及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三)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以及对被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
被出让产权的企业本身不得作为产权出让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可以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可以是企业的整体国有产权,也可以是企业的部分国有产权。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企业,以及国家禁止转让的其他行业,其国有产权不得出让。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11.02【实施日期】2009.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属企业: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4月16日市国资委印发的《宁波市市属企业公司章程制订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宁波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及备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的基本要求:(一)应当符合《公司法》、《国资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市属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市属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市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原则上按照本办法附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范本》(以下统称章程范本)作为起草市属企业公司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国资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企业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浙政发〔1996〕13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6.07.25【实施日期】1996.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6]1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浙江省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提高营运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由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为核心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和其他单位,通过产权关系组成的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将其管辖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公司所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统一授权给企业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资委。
各级政府或国资委可以指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具体事宜。
各级政府或国资委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监督机构)对被授权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授权方)的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实施监督。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按规定的分工,相互配合,履行职责。
第五条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为:被授权方占用的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其全资、控股或参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境外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和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9.19•【字号】甬财资〔2022〕97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资〔2022〕979号市级各部门(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财政局2022年9月19日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损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存货、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各类资产的盘亏、损坏、失窃、丢失、权益灭失等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由于人为过错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活动。
对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1]270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3【实施日期】2011.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特设机构。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并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国资[2007]1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7.17【实施日期】2007.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甬国资〔2007〕12号)各县(市)、区、三区一岛管委会财政局、国资局(办)、市属企业:为了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我们制定了《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关于印发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波市国资委二○○七年七月十七日附件: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不良资产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四条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余姚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优化调整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企业。
市政府出资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上三类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市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市政府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对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建立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和委派监事、财务检查、审计、监察等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
1.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市国资办委托,负责对本部门下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本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解散、申请破产,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融资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每年年初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建设项目,测定年度资金需要量,并制订年度融资计划。
年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2.在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需要调整融资或项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涉及增加负债建设项目的,由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调整年度融资计划;不涉及负债建设项目增加,但需要调整计划融资额的,调增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备案,调增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由公司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投资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股权性对外投资和500万元(含)以上的非股权性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出借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出借资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定)。
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出借资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除下属全资子公司和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单位出借资金。
第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的管理。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与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由公司3.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定)。
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除下属全资子公司和同一主管部门下属的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经市政府批准专业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国有独资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按《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运作。
第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购建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50万元(含)以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及经营性固定资产单价2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置公务用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购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应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购建。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购置的资产属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按《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基〔2006〕908号)、《余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余政发〔2005〕52号)、《余姚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余政发〔2004〕7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对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结算的管理,对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实行审计(其中总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的住宅房屋出租和因拆迁暂住的住宅房屋出租等特殊情况,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后,可以协议出租;其他需协议出租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价值1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转让价值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5.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股权转让,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未经市政府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对外捐赠。
亏损企业、微利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存货盘亏、固定资产毁损及报废、应收账款报损、投资损失等不良资产的核销,核销资产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核销资产50万元(含)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费用的管理。
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编制年度费用预算方案。
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编制的年度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国资办审核,市政府批准。
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6.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的年度费用预算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费用预算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薪酬的管理。
市国资办应建立规范的职工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
职工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的管理。
市国资办应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作、年度费用预算执行、职工薪酬管理和年度绩效等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进行考核。
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由市国资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五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员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任免,具体如下: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会同市国资办提出建议名单,经规定的程序报批后,由市政府任命;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7.议名单,报经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命;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国资办任命;除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外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名单,经主管部门商市国资办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国有独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国资办同意后,由主管部门任命;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国有股董事、监事委派,由该国有股持股企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委派。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成员由主管部门管理和任免。
严格控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人员数量。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业务开展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新增人员用工计划,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初审、市国资办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制度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负责人会议决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的管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从事证券买卖(含一级市场申购)、期货交易、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8.第二十九条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的管理。
市财政局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收缴,收缴的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实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委派制度。
市国资办代表市政府向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董事。
第三十一条实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运作情况定期汇报制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定期向市国资办汇报公司运作情况,政府性投融资公司应每季度向市国资办汇报本季度公司运作情况及计划执行情况,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每半年向市国资办汇报公司运作情况及计划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