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新版)
公司员工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员工黑名单是指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影响公司形象等原因,被公司列入禁止名单的员工。
第二章黑名单的适用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可将其员工列入黑名单: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3. 伪造、篡改、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4. 恶意损害公司形象,造成公司信誉损失的;5. 擅自离职,给公司正常运营造成严重影响的;6. 拒不执行公司安排的任务,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的;7.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黑名单的制定与执行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黑名单的制定与执行。
第六条发现员工有列入黑名单的情形时,人力资源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查结束后提交黑名单审议。
第七条黑名单审议由公司管理层组成,审议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黑名单的生效日期为审议结果公布之日起。
第九条黑名单的解除:1. 黑名单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解除黑名单;2. 黑名单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错误,或再次出现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公司有权维持或延长黑名单期限。
第四章黑名单的公示与记录第十条黑名单公布后,公司应在内部公示,并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黑名单记录应保密,仅限于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查阅。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实施。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单位。
三、黑名单认定标准1. 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2. 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4. 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5.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生产经营单位;6. 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7. 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黑名单管理程序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2. 经核实,符合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3. 黑名单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4.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到位后,可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移除黑名单。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1.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2. 限制或者禁止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等活动;3. 将黑名单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4.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责任追究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安全生产相关业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制造、运输、仓储等。
三、黑名单的设立与管理1. 黑名单设立(1)我司将设立安全企业黑名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
(2)黑名单的设立需经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2. 黑名单管理(1)黑名单管理由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2)黑名单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违法事实、列入黑名单原因、管理期限等。
(3)黑名单企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黑名单列入条件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2.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3.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4. 被列入国家、省、市、县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黑名单的。
5.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黑名单解除条件1. 黑名单企业按照规定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的。
2. 黑名单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3. 黑名单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取得监管部门认可的。
4. 黑名单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为受害者提供赔偿的。
六、黑名单管理期限1. 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三年。
2. 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后,如黑名单企业符合解除条件的,可向我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解除。
七、其他1. 本制度由我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3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员工、供应商、合作伙伴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其他严重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被列入的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及时。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的目的是惩戒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引起关注并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程序第六条铁路分公司成立专门的“黑名单”管理小组,负责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包括名单制定、公示、执行、评估等环节。
第八条名单制定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2. 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应明确,以确保公正和可执行性。
3.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黑名单制定的依据和标准。
第九条公示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将有关黑名单的制定及调整情况,进行公示,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2. 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违规事由、违规时间等。
第十条执行1.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铁路分公司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其参与相关安全生产活动。
2. 铁路分公司应将相关限制措施告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并保证执行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评估1. 黑名单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黑名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执行措施的有效性。
2. 评估结果应及时向铁路分公司领导层汇报,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黑名单”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给予严厉的警告,要求立即整改。
2. 暂停或解除合同关系。
3. 停止向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服务。
4. 吊销或限制相关许可证、证书。
安全生产 黑名单制度
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命脉,关乎着广大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关乎着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以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安全,许多企业实行了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是指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事故责任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记录,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记录将被保留在企业相关的部门或监管机构,通过这种制度,企业能够对违规者进行监管和惩戒,也能够对以往的记录进行查询,从而提醒并警示其他员工。
首先,黑名单制度可以起到惩戒违规者的作用。
通过记录和公示违规者的行为,能够让其他员工看到,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这样可以使员工对违反安全规定有所顾忌,从而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黑名单制度也能增强企业内部的管理效果。
通过对违规者的记录和处罚,能够强化企业的法制观念,使企业内部的制度更加健全、规范,也能够提高上级领导的责任感和管理水平。
这种制度的实施,能够促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更加注重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此外,黑名单制度还能促进企业间的规范化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企业都希望通过产品质量和服务的提升来获得竞争优势。
安全生产问题不仅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也与企业的声誉和形象息息相关。
一旦某个企业因为安全事故频发而被列入黑名单,将会对其产生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黑名单制度能够推动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竞相提升,形成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总之,黑名单制度在安全生产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违规者进行记录和处罚,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并自觉遵守安全规定。
企业内部的管理效果也会得到提高,市场竞争也会更加规范。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黑名单制度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监管。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背景铁路分公司作为铁路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运输人员和货物的重要责任。
随着铁路行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逐渐成为铁路分公司工作中的重要方面之一。
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的全面发展,铁路行业制定了《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的目标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目标是:1.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促进员工安全意识的提高;3.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效果。
通过建立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对铁路分公司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管理,明确员工违规行为的后果和处罚,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定1. 黑名单内容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
2. 制定标准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制定标准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的标准。
3. 制定程序制定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遵循以下程序:1.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调查;2.制定违规行为处理方案;3.进行听证、调查和决定;4.对违规员工进行认定和处理;5.将违规处理结果记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4. 黑名单有效期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后自动失效。
5. 黑名单公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及时公示,使员工能够了解黑名单情况。
公示时应注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处理时间和处理结果等信息。
四、违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违规行为的员工,应当按照制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警告处分;2.记过处分;3.记大过处分;4.撤职处分;5.开除处分。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4篇)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管理,形成“黑名单”。
第四条“黑名单”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记录和名单。
第五条依法和依规负责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案例分析为基础,深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形成“黑名单”。
第六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企业的规程、规章制度进行追责和处理,并建立追责和处理的档案记录。
第七条对于挂名无责任的承包人、管理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等,要从严追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八条铁路分公司要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第九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单位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定期公布“黑名单”信息,对外界进行警示和提醒,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制度建设第十一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档案,记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录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报备,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黑名单”信息应当包含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姓名、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等内容。
第十四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分类存储、快速查询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对于“黑名单”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的定期审查和更新机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方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方法一、绪论为保障铁路安全生产,本文拟就铁路分公司黑名单管理制度进行系统的阐述,以确保铁路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为铁路生产保障供给有力措施。
二、黑名单概述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线之一,是中国铁路行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在铁路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铁路安全规定严重或重点的单位或个人。
铁路分公司还可以依据一些特别情况或反复违法情况来确定黑名单的范畴和内容。
三、黑名单原则黑名单原则:全员参加;安全为重;宽严相济;分级管理;公开透亮;矫正改进。
1. 全员参加:全部相关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员工、业主、用户等等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黑名单”规定和制度。
2. 安全为重: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核心目的是安全,确保铁路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3. 宽严相济: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不应以严苛的标准去跟踪和执行,黑名单制度应当是宽严相济的,逐级管理的。
4. 分级管理:应依据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调配适当的等级,以实现共性和特别性的管理。
5. 公开透亮: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是公开透亮的。
铁路分公司应当积极自动向公众、业主公开披露有关问题的情况和解决方案。
6. 矫正改进:针对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应当对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适时矫正改进,避开仿佛问题再次发生。
四、黑名单分级黑名单分为一般、较重、特别、严重四个级别。
一般:违反相关规定,但没有造成人身、财产等重点损失的企业或个人。
较重:违反相关规定并且造成细小人身、财产等损失的企业或个人。
特别: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肯定程度的重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企业或个人。
严重: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点人身、财产等损失的企业或个人。
五、黑名单管理方法1. 黑名单的建立:铁路分公司应当自行订立黑名单管理方法,并依照该方法建立黑名单数据库。
铁路分公司可以将黑名单建立在相关部门的管理平台上,便利公众查询。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稳定,依法打击和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程序和操作细则,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条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
(二)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铁路分公司应及时对安全生产“黑名单”中的人员进行追责和处理。
具体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二)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确保相关人员在各个单位之间都能被及时追踪和处理。
第七条铁路分公司应定期对安全生产“黑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和更新,及时将新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纳入黑名单。
第八条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黑名单管理情况的督导和监督,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第九条对于存在于安全生产“黑名单”中的人员,铁路分公司可以采取限制其从事相关工作、降低其岗位级别或取消其相关职务等措施。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
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范本1:正式风格一、引言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提升员工的积极性而制定的。
本文档详细规定了黑名单的定义、黑名单管理的流程和相关责任,以及处罚和申诉的程序。
二、黑名单的定义1.1 黑名单是指由公司管理层根据特定原因,对违反公司规定或职业道德的员工进行记录和限制其工作和晋升机会的制度。
1.2 黑名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违章记录、违反保密义务、失职行为、违规操作等。
三、黑名单管理的流程和责任2.1 发现黑名单行为2.1.1 员工举报:任何员工都有义务向公司举报其他员工的黑名单行为。
2.1.2 监控检测:公司可以通过监控设备、调查、督查等手段监测员工的行为,发现黑名单行为。
2.2 确认黑名单行为2.2.1 公司将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2.2 公司将对监测到的行为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制定黑名单措施2.3.1 若黑名单行为属实,公司将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禁止晋升、调岗、解除劳动合同。
2.3.2 相关责任人将制定具体的处罚方案,并提交公司管理层审核。
2.4 处罚和申诉2.4.1 员工在受到处罚之后,有权利提出申诉,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诉进行调查,并及时给出回应和处理结果。
2.4.2 公司将建立处理申诉的机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附件附件一:黑名单行为举报表格附件二:黑名单申诉表格五、法律名词及注释5.1 黑名单:根据法律和公司规定,对违反职业道德或公司规定的员工进行记录和限制的制度,属于合法的管理手段。
5.2 举报:员工对其他员工违规行为进行报告或投诉的行为。
---范本2:活泼风格一、初衷和目的公司黑名单管理办法2023年的推出是为了确保公司的健康发展和增强员工的积极性。
本文档详细规定了黑名单的范围和形式,黑名单管理的流程和责任,以及处罚和申诉的途径。
二、黑名单的定义1.1 黑名单即“小黑屋”,是指公司对那些不遵守规定、职业道德有问题的员工进行记录和限制的一种手段。
国企承包商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维修、检修、运输等领域的承包商。
三、黑名单定义1. 黑名单是指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承包商名单。
2. 黑名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承包商;(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承包商;(3)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无视安全生产监察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承包商;(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承包商;(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承包商;(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的承包商。
四、黑名单管理1. 黑名单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管理和更新。
2.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承包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可进行调整。
3. 黑名单期限:根据承包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黑名单期限,一般为1-3年。
4. 黑名单发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将黑名单在内部进行公示,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黑名单退出机制1. 承包商在黑名单期限内,如能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可申请退出黑名单。
2. 承包商退出黑名单后,企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六、责任与处罚1. 对列入黑名单的承包商,企业应暂停与其合作,并依法进行处罚。
2. 对承包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因承包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追究承包商的法律责任。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支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全体的(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稳定生产,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对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给予处罚,落实更严格的管理措施。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惩处过失,协调劳务承包等境外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装卸劳动合同、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1.在下列情况之一下,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一个月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
(4)拒绝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隐患整改中未按要求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了安全警示对话2次的。
(7)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列入的其他情况。
2.在下列情况之一下,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黄牌警告2次的。
(2)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3)发生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4)年内,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了安全警示对话3次的。
(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的其他情况。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哪些严惩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意见明确,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铁路分公司是国家重点企业之一,其安全生产是保障全国铁路运输安全的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安全生产事故,这些事故除了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外,还可能影响职工生命安全。
为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铁路分公司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工作范围1. 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定义安全生产黑名单是指在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个人等名单。
这些黑名单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管理,以期达到整治安全生产乱象,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2. 鉴别黑名单人员的范围鉴别黑名单人员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和涉及事故隐患的责任人员;•安全生产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员;•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等。
3. 黑名单管理工作的范围黑名单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案备查: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逾期未整改情况的,需要立案备查,并通报全公司,纳入黑名单管理。
•系统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交流和处理。
•名单公示:将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公示在公司内部信息发布平台,通报相关部门,有多个事业部的可公示在全公司内部。
•政策借鉴:与外部政策法规建立联系,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黑名单管理,不断提高相关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水平。
•整改复查: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和企业进行整改和复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不断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黑名单管理的程序1. 鉴别黑名单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鉴别黑名单的主要途径,其中的核查事项包括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安全生产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的排查与整治、职工安全培训的开展等。
2. 制定处理措施对于被鉴别为黑名单的人员或企业,需要按照公司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措施。
2023年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2023年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所有参与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活动的相关方。
第三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和管理,以提高安全生产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黑名单”管理的依据第四条依据《铁路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铁路分公司有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五条铁路分公司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铁路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黑名单”管理的对象第七条“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包括以下情况:(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二)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三)故意隐瞒、篡改、销毁安全生产事故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四)其他严重危害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黑名单”管理的对象应当在事实成立后进行认定,并及时进行记录和通报。
第四章“黑名单”管理的程序第九条“黑名单”管理采取以下程序:(一)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立即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二)经调查核实,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三)对于被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单位和个人,由铁路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同时对外通报,并提请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四)被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特定期限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以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五)“黑名单”管理期满后,对经过培训和教育,并具备重新参与安全生产的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解除“黑名单”限制,重新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章“黑名单”管理的效果第十条“黑名单”管理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对严重违法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倒逼其改正违法行为,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二)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引起广泛关注和关心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三)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铁路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制定了以下的“黑名单”管理办法:1. 定义:“黑名单”是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名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铁路分公司及其所辖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铁路分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3. 纳入“黑名单”的情况:(1)严重违反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造成严重事故的;(3)责任人员隐瞒、虚报、谎报安全生产信息的;(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
4. “黑名单”管理程序:(1)信息收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全面、及时的信息收集,包括事故报告、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记录等;(2)核实确认: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确保信息的真实性;(3)名单记录:将核实确认的违规行为记录到“黑名单”中,包括违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违规时间、违规内容等信息;(4)通知告知:将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知告知,并告知相关的处罚措施和改进要求;(5)整改落实:要求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整改期限根据情况确定;(6)定期检查:定期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和督促,确保整改落实;(7)解除“黑名单”:对整改合格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解除“黑名单”身份。
5. 处罚措施:纳入“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一定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降级、停职、解聘等。
6. 监督检查:铁路分公司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纳入“黑名单”管理系统。
7. 保护措施:对举报违规行为的人员进行保护,鼓励和保障举报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举报渠道的畅通。
该《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旨在全面加强铁路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稳定。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一个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
(四)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阻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列入州级“黑名单”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锁定,实施重点监管;并由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被相关单位认定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严重违法行为。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告知、讨论审定、信息通报与公告等认定程序,组织研究认定“黑名单”企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通过市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并向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通报,要求其严格限制列入“黑名单”企业新增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评选“先进企业”、“文明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事项,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并将企业违法信息列入地方征信机构征信平台,人民银行鹤壁市中心支行负责引导银行加大对信息的使用力度。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采集,第(七)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采集,第(五)、(六)项“黑名单”管理信息由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采集。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一、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潜在风险,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铁路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分公司的全体职工。
三、黑名单管理程序1、黑名单的认定(1)铁路分公司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度和要求通过内部通知的形式进行下达。
(2)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安全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将被列入黑名单。
2、认定程序(1)铁路分公司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上报给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核实。
(3)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职工存在安全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事先告知。
(4)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是否将职工列入黑名单。
3、黑名单管理(1)铁路分公司将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信息进行登记,并向全体职工进行公示。
(2)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接受相关责任人的指导和管理。
(3)被列入黑名单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同时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黑名单职工必须积极改正错误,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遵守安全规程的能力。
(5)黑名单职工在一定期限内表现良好,经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可以解除黑名单的限制。
四、监督和管理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黑名单职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和评估。
2、职工可以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对黑名单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铁路分公司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员工安全教育,推动公司安全文明建设。
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发现漏洞和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或补充办法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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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办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铁路分公司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办法
(新版)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现场监控,降低和避免违章(指安全性质违章,下同)、事故发生,确保分公司辖区范围生产安全平稳,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黑名单”管理办法是指为有效控制相关外来作业单位违章、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平稳,确保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有序,对违章、事故总量超过核定控制数量的外来单位,先进行红、黄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单”,通过分公司公示栏或OA办公系统、安全信息网络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给予处罚惩戒和实施更加
严格重点监督检查考核的管理办法。
(三)“黑名单”管理办法遵循依规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和依法对劳务承包等外来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分公司辖区内的装卸劳务承包、承租作业、工程施工、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等外来作业单位。
(一)红、黄牌警告范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挂黄牌警告,给予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一个月度内,发生严重“三违”行为(A、B类)3次的。
(2)一个季度内,违反分公司消防环保管理规定2次的。
(3)半年内连续发生轻微责任事故的。
(4)拒不执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按照
整改时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隐患整改期间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且不按时回复的。
(6)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决定挂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警告和经济处罚,并要求采取措施进行立即整改。
(1)半年内累计被挂黄牌警告2次的。
(2)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被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挂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单”
1.年内累计挂红牌二次的。
2.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年内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警示谈话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列入“黑名单”的
情形。
三、“黑名单”办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统计相关单位违章、事故数量,并根据本规定,对符合挂黄红牌条件的单位,报请分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通报;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报请分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栏内公告并发文通报。
(二)分公司主体单位要加强本部门(单位)属地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预控措施,防范违章、事故发生。
四、处罚办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警示谈话1次的责任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
(二)被挂黄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1000-3000元。
(三)被挂红牌1次的单位,每次扣罚5000-10000元。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1个月。
期满
后,由分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对其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重新恢复作业资格,验收不合格的,将作退出港口作业的处理。
(五)年内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其安全生产信息情况将作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与其续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铁路分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不影响根据分公司其他规定对事故、违章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铁路分公司外来作业反“三违”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港铁司安〔201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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