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开发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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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片树种植基地开发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合作宗旨
本着双方互惠互利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针对梅片树产业开发项目种植基地,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总则
1.合作项目:由乙方提供5000亩土地进行梅片树产业化种植项目。甲方引进提供梅片树种苗,种植技术支持,种植基地规划,同时提供1000万元的投资资金,其中,首期投资额:506.8万元的投资。
2.合同期限:5年,即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到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需要续签时,双方应当提前六个月重新签订协议,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权续签合同;否则按现有产业经济林的价值根据合作利益比例甲乙双方分配。
3.种植地点:梅州市平远县石正镇马山村,潭头村。
第三条种植规划
3.首期种植(从2014年1月1日),在种植前按甲方要求整理好土地,种植密度可据土壤
种植梅片树的生长速度而增加(具体由甲乙商定)。
4.运营模式
(1)扦插——育苗——移栽——销售枝叶——扦插——销售。
(2)乙方可根据梅片树苗长势调整运营模式。
第四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5. 负责种植技术和资金支持。
6. 负责提供100亩的苗圃扦插段或种苗,具体数量以实际种植需要为准。
第五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7.确保土地的手续合法并承担使用土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8.在上述合作期限内,乙方要确保甲方土地上梅片树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9.组织人员、农机等进行梅片树树苗的种植、灌溉、管理维护工作。
10.乙方统筹安排所种梅片树树木为用材林。负责办理与采伐、销售相关的采伐、运输、检
疫、销售、生产等手续。办理手续的费用以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为准,费用由甲方承担,超过该标准的地方性收费由乙方承担。
11.乙方负责林木的采收,甲方负责监督与销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采收,乙方
应当确保甲方对林木的收益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收益分配
12.对于林木销售后的利润,甲方享有50%,乙方享有50%。销售前的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
担,分配效益应在销售收入实际到账后30日内办理。
第七条生效
13.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1式4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14.合作期间,任何一方不能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
济损失。
第八条:其他约定
15.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征地、建设等原因导致种植梅片树林木遭到损失的,乙方应依法确
保甲方的补赔偿金不受侵犯。
16.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的有效性与延续性,不得因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理由否定本协议有效
性与延续性。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本协议。
甲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