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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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民合法同通法则》》((自自1199897年年110月1日起施行。 ) )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第民十事一行条 为十能八力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当以事独立人进依行法民可事以活动委,托是代完理全人民事订行立为合能同力。人。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问题,但其民事主 体资格是得到确认的,只要分支机构在授权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参 加民事活动、缔结合同,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就不存在瑕疵。 也就是说,决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缔约能力的不是其法人资格, 而是经营范围。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按照《 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实际上处于待定或未定状态。
第一部分 合同的成立
案例2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
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
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4年5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苏州某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支行)和陈某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工行支 行向陈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人民币94000元,用于购买苏州 新区某住房,贷款期限10年,自200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5月 12日止,月利率为4.8‰,每月按等本金还款。合同约定借款人 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将按国 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0.21‰罚息。合同还约定在合同有效 期内,如果发生借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6个 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事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 提前到期。合同抵押条款约定借款人保证以其有权处分的本合 同所购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 了约定。
定第代十理三人条 未不作能表辨示认的自己,行视为为的拒精绝神病追人认是。无合民同事行被为追能认力之人前,由, 善他意的相法对定代人理有人撤代销理的民事权活利动。。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 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案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
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及其妻李某在购房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抵押人 处共同签署了名字。工行支行随后按约放货。但截止到2006年5月 21日,陈某累计超过6个付款期未按约还款,共欠工行支行贷款本 金79116.73元,利息1174.54元,逾期利息879.44元,合计结欠贷款 本息81170.71元。对此,工行支行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人民法 院。
虽然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本案的判 决结果是一致的,但判决依据却存在区别。如果本案中乙的父亲 承认自行车买车行为,判决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关于限制行为能 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必须引起注意。由于《合同法》颁布 之后,按照同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法律效力后法由于先法的原则, 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案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另查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4日作出 民事判决,认定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在中国台 湾省台北市结婚,涉案房屋所有权为李某与陈某共同共有。再查 明,陈某、李某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 上签署名字后并未办理他项权证。 法理评析
案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缔约能力
合同法案例
——校级公共选修课
第一部分 合同的成立
案例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两个未成年人之间自行车买卖纠纷案
案例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两个未成年人之间自行车买卖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现年17周岁,系某服装厂工人,工作已有1年。在工作期间,其工资 和奖金所得,除支付生活开支尚有300多元结余。因上下班乘车不便, 甲便托其邻居乙帮其留意,看何处有二手自行车卖。乙是某职业中学 的在校学生,现年16周岁,恰逢其急需用钱,而他的父亲刚好给他买 了一辆新自行车。于是乙便决定将其父亲为其买的自行车卖给甲。甲 乙商定价格为200元。乙为了对其父亲隐瞒卖车事实,要求甲先支付 100远,自行车不要马上推走,而是每星期由甲使用4天、乙使用3天, 3个月后自行车完全交给甲,到时甲支付剩余的100元。二人按此约定 办理,但在3个月满后,乙同意交付自行车,但要求甲先支付余款100 元。甲付款后,乙说第二天给车,但到时又后悔,结果一拖就是半个 月。甲多次向乙催要无果,只得向乙的父亲要求交付自行车。乙父认 为,甲乙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没有订立民事合同的能力,故他们之间 的买卖合同无效。乙父同时表示,自行车不卖,至于甲交付的200元, 由于甲使用自行车已有一段时间,应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故只愿意归 还一半即100元。甲不同意,协商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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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某支行诉陈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理评析:
本案属于借款合同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如商业银行 分支机构的主题资格问题、涉外合同的管辖权问题,以及未办理 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问题。在这些问题之中,与合同订立有关 的,主要是银行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问题,主要涉及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缔约能力,尤其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合同缔约能 力的问题。
案例1 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两个未成年人之间自行车买卖纠纷案
法理Hale Waihona Puke Baidu析:
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颁布之前,故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据是《民法通则》。本案 中的买卖合同行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如果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决,虽然结果一致,但由 于在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上,《合同法》与《民法通 则》的规定有所不同,故判决理由也就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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