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关于个人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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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关于个人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的方案
总行个人银行总部:
ⅩⅩ分行开业以来一直将个人信贷业务作为调整整体信贷结构,丰富个人业务产品的重要手段,截止ⅩⅩ年4月末,ⅩⅩ分行个人信贷贷款余额为72000万元,贷款种类涉及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并通过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吸揽了一批个人优质客户。目前,随着ⅩⅩ市整体经济的不断好转,个人信贷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产品也越来越丰富,为了更好地满足优质客户的需求,提高其在我行的忠诚度,我行拟推出个人集合信托产品质押贷款业务,现将方案报告如下。
一、业务背景和需求:
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ⅩⅩ市知名金融机构,通过10多年的不懈努力,获得了很高的信誉,其长期发行的多种理财产品,以其稳定安全的收益,赢得了ⅩⅩ市个人投资者的信任,树立了自己良好的品牌形象。
ⅩⅩ分行开业以来,一直与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保持紧密的合作关系,业务涉及同业存款、拆借、授信、代理收付集合信托产品资金、委托发行集合信托产品、托管等多项内容。2003年6月,我行首次代理收付集合信托产品资金,在销售期内成功完成计划,并获得了一批具有投资意识和一定资金实力的优质客户;ⅩⅩ年7月,ⅩⅩ分行又首次委托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浦发银行信贷
资产受让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陆续发行四期同类产品,累计金额7500万元,通过进一步的营销,这些个人客户为我行新增6800万元储蓄存款,产品到期兑付后更会为我行带来7500万元的储蓄存款。
由于集合信托产品的期限一般在1-3年,客户在投资后如急需资金,无法解决资金的流动性,一些客户提出拟以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在我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为此,我行经过与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认为通过与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控制,在有效质押的前提下,此业务不存在法律障碍,也能较好控制业务风险。
二、业务内容
1、客户可以用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我行认可
的集合信托产品质押,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贷款到期日不超
过集合信托产品本息兑付日,质押率最高不超过8成,单笔
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2、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质押的出质登记手
续,并向我行出具出质登记证明,负责质押期间的受益权止
付冻结;
3、我行与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ⅩⅩ信托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客户如贷款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
其负责转让质押的集合信托产品受益权,如未能在约定的时
间内、约定价格以上成功转让,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将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现金偿付,责任范围包
括贷款本息、逾期罚息和追索债权产生的各种费用。
三、法律合规性分析:
1、贷款品种符合规定:
此业务属于个人消费贷款的范畴,借款人条件、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均符合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超出我行的经营范围。
2、质押担保有效:
我行1999年下发的《ⅩⅩ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银行认可的质押物,可以进行质押贷款。就银行认可的质押物而言,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集合信托产品受益权利质押则属于财产权利质押范围内的其他权利质押,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2、质押形式有效: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每笔业务中质押担保是否有效,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否签订书面合同;
2)出质人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3)出质人是否在登记机构(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在办理业务中,我行只要把握住以上三个方面内容,则将有效保证每笔业务质押担保形式合法有效,即与借款人签订具有质押担保条款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物进行出质登记、我行在客户交付具有批注的质押权利凭证后予以发放贷款。
四、业务实质风险的控制分析
1、以集合信托产品质押办理个人消费贷款,首先考虑的是此为一笔个人消费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决定此笔贷款能否发放的主要因素,因此在业务办理中,我行将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情况。
2、有效的质押担保为贷款提供了有保障的第二还款来源:
客户如果在贷款到期时不能按时履约还款,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与我行签订的协议和客户的授权委托在7日内以不低于信托资金的价格成功转让质押的集合信托产品受益权,并将转让的资金归还我行的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如果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7日内未能将质押的集合信托产品进行转让,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与我行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偿付我行的贷款本息和因追索债权产生的费用。
3、控制单笔贷款的金额和此类贷款的总金额,以分散贷款风险:
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为300万元,此种贷款的总额度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4、对集合信托产品的审查:
(1)对项目类集合信托产品的审查:
A、客户以项目类集合信托产品质押申请贷款时,我行除审核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外,还对集合信托的项目进行审查,包括项目的投资用途、偿付能力、项目的担保和项目的总金额,对认可的集合信托产品,方可质押;
B、在一个集合信托产品项下,可用于质押向我行申请贷款的集合信托产品总金额不超过该项目总金额的20%。
(2)对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的审查:
对ⅩⅩ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证券类集合信托产品,我行将控制可用于质押的集合信托产品总金额不超过其单期项目金额的10%。
五、贷款的操作流程和操作风险的控制
(一)贷款的申请:
1、借款人向我行申请贷款,填写《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向我行提供如下资料: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明、结
婚证明、收入证明、家庭财产情况和无瑕疵的ⅩⅩ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信托合同》。
(二)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1、调查人员核实借款人的身份真实情况;
2、调查人员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3、调查人员审查客户提供的集合信托产品是否在我行审查同
意的产品范围之内,借款人申请的金额是否在我行允许的项
目额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