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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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
认定和管理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精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发挥文化中心作用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的意见》,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引导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健康成长,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新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中小型文化企业的成长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是指有明确的专业化、市场化发展方向,聚集一定数量的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具备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并取得较好企业孵化效果,经市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孵化机构。
第三条北京市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委托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文促中心”)负责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符合以下条件的
文化创意企业孵化机构可申请认定为市级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运营时间应在两年以上,并至少连续两年按要求向市文促中心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二)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意识。
(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孵化场地相对集中,孵化场地的设计和使用符合专业要求。
(四)在孵企业达到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数的15%以上;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500个。
(五)拥有不少于200万元的孵化资金并具有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上年度为3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融资提供服务,且对1家以上在孵企业成功进行投资。
(六)具备整合资源的能力,对自身软硬件建设积极,与高校院所、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密切合作关系;上年度平台建设或资源整合方面的投入不低于50万元。
(七)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了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资质办理、代缴税金、法务咨询、财务咨询、融资机制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
(八)有优化的收入结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性收入应占总收入的50%以上,或至少连续两年按20%以上比例增长。
第五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场地内;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二)主要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生产和服务,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能够按要求向孵化器上报统计报表。
(三)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意、开发的生产者或管理人员。
第六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市文促中心全年受理孵化器认定申请,每年分两次组织中介机构评估和专家评审,认定结果经市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制发市级孵化器认定证书及标牌。
第八条市级孵化器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凡符合孵化器认定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孵化器,可向市市文促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二)评估。市文促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踏勘评估,提交评估报告,报市市文促中心审核;
(三)评审。市文促中心组织专家对评估通过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提交评审意见,报市市文促中心审核;
(四)审定。市文促中心提出认定审核意见,报市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最终审定。
(五)公布。审定结果由市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对外公布,并制发市级孵化器认定证书及标牌。
第四章管理办法
第九条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和协调我市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各有关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孵化器建设的管理。市市文促中心承担对我市孵化器考核、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孵化器在获得知识产权、提供就业岗位、上缴税收额度等推动企业成长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做的贡献,每年从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孵化器和在孵企业1000万元的奖励和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器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开支。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孵化器,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等)、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化时,需向市文促中心备案,由市文促中心确认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市文促中心每年对孵化器进行复核。市文促中心对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基地,取消其资格;两年后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连续三年复核合格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如孵化器出现申报不实、违规违纪等问题,市文促中心将据实核查,对问题属实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