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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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40元。新民市、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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