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
2021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_细则_
2021沈阳新低保实施细则20xx沈阳出台新低保实施细则并将于10月1日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9月2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新出台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该《实施细则》,沈阳市进一步扩大了享受保障金上浮待遇的特殊人员范围,并从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人性化水平的角度出发,简化了保障金申请材料,增加了实施低保渐退制度等监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救灾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xx年8月底,沈阳城乡低保家庭7.5万户,共11.9万人。
其中,城市4.5万户,6.6万人;农村3万户,5.3万人。
针对当前低保救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不断推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和长效机制原则,新出台的《实施细则》在20xx年印发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基础上,共增设或调整20项规定,内容涉及特殊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赡(抚)养费计算方法、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划分、家庭收入计算方法等方面。
申请低保需具备三个条件在保障对象及其权利义务方面,新《实施细则》增设了“申请低保一般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的规定,具体为: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
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相对固定居住地申请;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
扩展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该负责人介绍,新《实施细则》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特殊人群保障金上浮范围,并对原《实施细则》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做出了精细化调整。
例如,新《实施细则》将原有的“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调整为“丧偶单亲家庭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30%”;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浮低保标准20%”,调整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上浮低保标准20%”;将“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调整为“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军人,烈属、因公、因病牺牲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低保金上浮20%”,并增加了“一家庭中有两人及以上残疾人,上浮低保标准30%”的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6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7]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43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550元调整为700元。
(二)经国家批准的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650元调整为700元。
(三)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450元调整为6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3元调整为5.9元。
(二)其他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调整到7.2元。
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结束——。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等保障相结合,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费用救济制度。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市区而且常住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公司、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人事、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的具体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及具体管理;社区委员会成立协审小组,协助审批机构做好申请低保待遇人员的家底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的调查核实及低保对象情况公开及日常管理。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东陵区、于洪区月人均为205元;苏家屯、新城子区、新民市(政府所在地)、辽中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为179元;康平县(政府所在地)、法库县(政府所在地)月人均166元。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沈民发〔202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规明确照料护理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确保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的相关要求,各地区及相关部门确保对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照料护理。
二、合理认定照料护理档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认定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相应照料护理档次。
特困审核确认权限已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认定照料护理档次。
(一)初步评估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并按以下程序实施评估。
组长可由主管民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正风肃纪监督员等人员组成。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对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中自理能力和基础运动能力部分指标。
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照料护理档次)评估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签名。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沈劳社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35号)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参保人员: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积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保,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如下:一、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员,下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将成年和老年参保居民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凡连续缴费每满2年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2%,增加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10%。
如果中断缴费,则按重新参保处理,连续缴费年限重新计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恢复至原始支付比例。
三、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
每年年末视基金结余情况,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衔接制度的实施意见》(沈民〔2008〕10号)中规定的医疗救助起付线进行部分调整: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户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不设立2000元起付线,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不变。
五、儿童发生《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外的疾病,除《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沈劳社发〔2002〕33号)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06年版实用手册)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它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入院标准的疾病均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69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7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第二条临时救助基本原则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救急解难、及时有效;属地管理,实名救助;适度救助,全面覆盖;一事一议,分类施救;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保障相结合;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区、县(市)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指导检查;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督检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配套救助工作;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和慈善公益组织做好扶贫帮困、慈善救助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工作;税务部门做好慈善捐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跟踪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辽宁省低保标准
辽宁省低保标准辽宁省低保标准是指在辽宁省范围内,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低保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辽宁省低保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辽宁省低保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规定,辽宁省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一般高于农村低保标准。
具体来说,辽宁省城市低保标准一般包括生活补助、住房补贴、医疗救助等内容,而农村低保标准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救助。
其次,辽宁省低保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而进行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辽宁省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低保标准进行修订,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再次,辽宁省低保标准的执行是由当地政府负责的。
各级政府部门会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核,并确定其享受低保的资格和标准。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低保家庭的帮扶和监督,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帮助,同时避免低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最后,辽宁省低保标准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低保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提高。
只有不断提高低保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综上所述,辽宁省低保标准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确定、调整、执行和提高都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确保低保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最新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
最新沈阳城乡低保新政解读20xx-20xx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是针对低收入特困群体的基本保障制度,直接关系着城乡困难群众的生存质量和生活水平,发挥着“托底线”的重要作用。
以下是小编整理,仅供参考。
20xx-20xx沈阳城乡低保新政策解读6月24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沈阳市政府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7月1日起,沈阳将执行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九城区低保户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九城区低保边缘户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城乡低保标准1.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2.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1.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6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5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606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37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42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30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354元。
城乡低保边缘标准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2.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5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5元。
低保申请条件及发放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城乡低保金年增8503万元截至目前,沈城共有城乡低保对象8.32万户13.7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1.9%,其中城市低保户5.02万户7.82万人,农村低保户3.3万户5.94万人。
沈阳市低保实施细则文件
沈阳市低保实施细则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低保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和应保尽保的原则,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五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三)_____。
第三章家庭收入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八条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第九条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第十条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第十一条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7•【字号】沈民发〔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标准(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79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21元-1642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22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69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32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62元。
二、执行时间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
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相关部门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调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调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沈阳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确定的,以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温饱需求。
下面将详细介绍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和住房补贴两部分。
基本生活费用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支出,而住房补贴则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给予的资金补贴。
这些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们能够基本温饱。
其次,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
一般来说,这些标准会根据当地的通货膨胀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
政府会根据相关部门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数额,以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再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来说,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住房补贴。
这些资金和补贴将直接发放给低收入家庭,以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改善生活状况。
总的来说,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其具体数额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而定的。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这些标准,以确保其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的作用。
对于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来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是他们温饱生活的一份保障,也是社会公平和谐的体现。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受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3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5年以来,我市全面建立和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运行程序初步规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有效地保障了农村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普遍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沈阳的需要;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各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低保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
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基层落实的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
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二○○九年一月二十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40元。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低保标准调整为280元。
丧偶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16周岁以上子女为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分类救助标准由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上浮10%提高到20%。
农村低保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1600元。
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户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340元至410元。
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月280元至350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年1600元至1920元。
其它各区(含开发区)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调整为年2100元至2520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标准: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年4000元。
沈阳低保标准(城市+农村)
沈阳低保标准(城市+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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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标准(2017年7⽉1⽇起):
九城区每⼈每⽉635元;
四县(市)从每⼈每⽉635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
九城区每⼈每⽉580元-696元;
四县(市)每⼈每⽉505元-606元。
农村低保标准(2017年7⽉1⽇起):
九城区每⼈每⽉425元;
四县(市)每⼈每⽉425元。
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
九城区每⼈每⽉355元-426元;
四县(市)每⼈每⽉295元-354元。
80岁以上⽼⼈补贴500元
80-89周岁的城乡低收⼊⽼年⼈⾼龄津贴100元
90-99周岁⽼年⼈⾼龄补贴200元
百岁及以上⽼年⼈⾼龄补贴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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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2012】5号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2】5号学习重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赡(抚)养费、法定劳动年龄、保障金上浮分类救助、低保申请材料、低保申请程序、不予办理城乡低保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五)实事求是、因户制宜、以人为本;(六)政府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工作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低保的相关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城乡低保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社区(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乡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城乡低保标准,根据本市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和生活水平指数变化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从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就业情况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其权利义务第八条城乡低保包括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对可以确定原有户口性质的,按照原有户口性质界定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低保;对无法确定原有户口性质的,按照拥有土地情况界定,有土地的按照农村低保条件申请办理,没有土地的按照城市低保条件申请办理。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沈民发【2012】5号
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沈民发【2012】5号学习重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赡(抚)养费、法定劳动年龄、保障金上浮分类救助、低保申请材料、低保申请程序、不予办理城乡低保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凡具有本市户籍并长期居住的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实施城乡低保制度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动态管理和属地化管理; (五)实事求是、因户制宜、以人为本; (六)政府保障与家庭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第五条市,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保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工作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低保的相关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城乡低保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社区(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乡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城乡低保标准,根据本市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动和生活水平指数变化情况制定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从业人员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由区、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根据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就业情况制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城乡低保包括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对可以确定原有户口性质的,按照原有户口性质界定城市低保或者农村低保;对无法确定原有户口性质的,按照拥有土地情况界定,有土地的按照农村低保条件申请办理,没有土地的按照城市低保条件申请办理。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沈民发〔2022〕40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6号),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规范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的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兼得。
三、申请审批程序(一)申请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本人或委托人向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关系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同时填写《沈阳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村)初审受理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审核,其中《沈阳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线下报送,其他证明材料通过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提报。
(二)审核街道(乡镇)对社区(村)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区、县(市)民政局审批。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及公示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材料复核通过后,按照《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沈民发﹝2021﹞28号)要求,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
沈阳新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沈阳出台新城乡低保实施,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9月27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印发,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保障对象调整申请低保门槛更低原有细则第九条、第十条合并,进一步明确子女在外地就学户口已迁出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同时,新细则明确了如申请农村低保,居住地无法受理农村低保,需到原户籍地申请。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调整允许申请低保家庭有高于5000元货币存款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按缴纳城乡居民基本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其中,被征地农民、随父母下放农村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入家庭收入。
以下人群补贴不计算家庭收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退休补助费、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学校、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在校困难学生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低保对象中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建国前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
原细则规定,庭存款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调整为新细则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年总金额的(单人家庭货币财产按照2人标准计算)。
困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新细则中,增加了困难家庭中依靠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扶)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单独申请低保。
此外,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可单独申请低保;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特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以及重残人员、重性精神病患者,按照实际收入的50%计算家庭收入。
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全文
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全文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人员最低生活费、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最低退休费标准等保障办法相结合的,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费用救济制度。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市区(包括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居民(蓝印户口除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企事业单位、家庭、个人保障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保障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职能部门,财政、劳动、体改、工会等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铁西区、大东区、于洪区、东陵区月人均为150元;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月人均为130元;康平县、法库县月人均为120元。
第七条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发放和补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标准,可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保障对象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下岗人员、托管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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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1.20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含开发区)低保标准调整为月340元。
新民市、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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