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4条
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养犬活动,并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文明地养犬。居住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和业主大会,依法制定与养犬有关的公约或条例,并监督其实施。
第5条
养犬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养犬业。
第6条
养狗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
对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未经允许和年度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10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带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宠物诊断治疗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预防疫苗,取得宠物。健康免疫证书。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其免疫接种的有效期和狂犬疫苗的重新注射时间告知犬种。宠物健康豁免证书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1条
本条例是根据辽宁省关于养犬管理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狗的行为和管理。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艺术组织和其他单位饲养的从事特定工作的犬类。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养犬证年度检查,查处无证养犬,违法养犬行为,流浪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在街上无证卖狗的行为,并因养狗而损害城市的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剂的管理以及狂犬病患者的诊治。工商,财政,物价,交通,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养犬人员应当在养犬的主要管理区域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外,不得带养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馆。场所,酒店,商店,展览馆,电影院,体育场,游乐场,机场,候车室和其他公共场所。(2)除小型出租车外,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带狗乘小型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3)允许犬按照公约或规定乘坐电梯时,应主动避开他人,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打扰他人。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邮箱,邮箱。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
第8条
三环路以内是重点管理区域。三环路以外的地区为综合管理区。可以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区的犬只实行管理。关键管理区的每个家庭都可以养一只狗,不允许强壮的狗或大狗。禁止犬的具体品种,身高,身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结合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中的每个家庭都可以养一只狗。
第11条
养狗人取得宠物健康豁免证书后,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养狗许可证。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并向符合养犬要求的人员发放狗证和狗证。养狗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养狗许可证狗已经三个月大以后。狗证,狗证和其他狗名标志来自百度文库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第十二条
狗证每年检查一次,养狗人在年检期间应出示有效的养狗证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犬证年检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公安机关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犬只管理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中心负责收养废弃狗,无主犬,没收犬。除了没收的狗以外,还可以在收养之日起10天内提出要求。如果超过10天没有人提出要求,则有条件的人可以将其收养。没有人收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狗死了或失踪,则狗的拥有者应与原始许可机构一起办理取消手续。如果养犬人出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放弃他的狗,他应及时将其送往养犬中心,并在原始许可证颁发机构处办理取消手续。养犬人将养犬转让给他人的,承让人应当在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养犬人失去了养犬许可证,他应在丢失之日起15天内向原发证当局申请更换。
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养犬活动,并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文明地养犬。居住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和业主大会,依法制定与养犬有关的公约或条例,并监督其实施。
第5条
养犬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养犬业。
第6条
养狗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九条
对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未经允许和年度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10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带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宠物诊断治疗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预防疫苗,取得宠物。健康免疫证书。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其免疫接种的有效期和狂犬疫苗的重新注射时间告知犬种。宠物健康豁免证书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1条
本条例是根据辽宁省关于养犬管理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狗的行为和管理。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艺术组织和其他单位饲养的从事特定工作的犬类。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养犬证年度检查,查处无证养犬,违法养犬行为,流浪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在街上无证卖狗的行为,并因养狗而损害城市的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剂的管理以及狂犬病患者的诊治。工商,财政,物价,交通,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养犬人员应当在养犬的主要管理区域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外,不得带养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馆。场所,酒店,商店,展览馆,电影院,体育场,游乐场,机场,候车室和其他公共场所。(2)除小型出租车外,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带狗乘小型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3)允许犬按照公约或规定乘坐电梯时,应主动避开他人,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打扰他人。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邮箱,邮箱。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
第8条
三环路以内是重点管理区域。三环路以外的地区为综合管理区。可以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区的犬只实行管理。关键管理区的每个家庭都可以养一只狗,不允许强壮的狗或大狗。禁止犬的具体品种,身高,身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结合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中的每个家庭都可以养一只狗。
第11条
养狗人取得宠物健康豁免证书后,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养狗许可证。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并向符合养犬要求的人员发放狗证和狗证。养狗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养狗许可证狗已经三个月大以后。狗证,狗证和其他狗名标志来自百度文库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第十二条
狗证每年检查一次,养狗人在年检期间应出示有效的养狗证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犬证年检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公安机关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犬只管理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中心负责收养废弃狗,无主犬,没收犬。除了没收的狗以外,还可以在收养之日起10天内提出要求。如果超过10天没有人提出要求,则有条件的人可以将其收养。没有人收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狗死了或失踪,则狗的拥有者应与原始许可机构一起办理取消手续。如果养犬人出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放弃他的狗,他应及时将其送往养犬中心,并在原始许可证颁发机构处办理取消手续。养犬人将养犬转让给他人的,承让人应当在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养犬人失去了养犬许可证,他应在丢失之日起15天内向原发证当局申请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