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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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扰民管理规定(3篇)

养狗扰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养犬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养犬义务,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登记、养犬证核发、犬只收容和处罚等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犬只收容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以及犬只粪便污染环境卫生的治理。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犬登记与证照管理第八条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登记点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第九条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养犬人的身份证件;2. 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居住证明;3. 犬只的照片;4. 犬只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等基本信息;5. 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养犬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养犬证有效期为一年。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养犬证到期前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续证手续。

第十二条养犬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养犬义务;2. 不得遗弃、虐待犬只;3. 按时给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按照规定办理免疫证明;4. 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5. 犬只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公园、学校、医院等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6. 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7.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2010年8月3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养犬许可证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行为,以及收留流浪犬等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工商、财政、物价、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监督其实施。

第五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

第八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具体情况,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加强对宠物狗管理的提案(最新)

关于加强对宠物狗管理的提案(最新)

现今社会,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物质生活得到了相应保障,养狗不再是为了看门护院而是成为了一种时尚。

楼房内、车库中养狗屡见不鲜,对于宠物狗的管理也成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

近年来,本区养宠物狗数量明显增多,宠物狗伤人事件鲜有听闻,但宠物狗吓人事件时有发生。

且有些城区居民不办证、遛狗不拴绳、遛狗期间随地大小便以及一户养多条小狗问题存在许久。

一、养宠物狗存在的问题1.传播疫情和伤人问题。

如果主人在遛狗期间不拴绳子,宠物狗就象流浪狗一样,在小区里、街道上乱跑乱窜,虽然主人时有呵斥、呼喊但小区居民和路上行人的人身安全没办法得到及时保障,且宠物狗的随意跑动对驾驶车辆的人也是一种负担,对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而且小狗四处奔跑闻嗅捡食,看到可以吃的都会不管三七二十一的全往嘴里送,极易感染和传播疾病;而且不办证不定期打疫苗,如果患有狂犬病,极易攻击人,不论对主人还是行人,都具有危害。

2.扰民问题。

有时半夜传来“汪汪”的犬吠声,由于犬吠声的声音很大,往往使人无法安然入睡,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

冬天居民紧闭门窗,听到声音会相对减弱,但在夏天开窗时,声音会更明显,且夏天天气较热,人心会相对烦躁,听见狗叫声更会加剧,因此扰民问题不可忽视。

3.影响城区环境问题。

2018年,沈阳全面启动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健康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三城联创”工作。

每一位市民都应该用具体的行动,真正为“三城联创”助力,融汇成沈阳人建设幸福生活的强大力量。

对于饲养宠物狗的主人来说,保证自己的宠物狗在公共场合不随地大小便,或者能够在宠物狗大小便之后对其进行处理,就是对创建卫生城市的极大支持。

创城不易,守城更难。

创城没有终点,我们应该永远在路上。

4.权责问题。

犬类的强制免疫疫苗注射机制、大型犬伤人事件的后续处理等应有哪些部门具体来管理等问题不明确。

二、加强管理宠物狗的建议1.严格执行《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

加强宣传、和引导宠物狗主规范管理宠物狗,狗主应主动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不得随意乱放,外出时必须拴绳子,行至人流密集处烈性犬最好配戴嘴套等器具。

沈阳养犬规定

沈阳养犬规定

沈阳3环内禁养48种犬拉拉金毛萨摩松狮哈士奇除外5月1日起,《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要交多少养犬管理费?自家宠物是否在禁养之列?禁养犬如何处置?怎么为宠物办理“身份证”?遛犬时该注意什么?……4月20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对此一一进行了解答。

48种禁养犬,你家有哪种此次公布的禁养犬名单包括39种烈性犬和9种大型犬:烈性犬: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巴西非勒犬。

大型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

金毛不是“黑户”金毛、拉布拉多、萨摩、哈士奇、松狮……这些狗虽然体格庞大,却不在禁养名单中,为啥呢?沈阳市总商会宠物行业商会秘书长徐河表示:“通过多年实际情况来看,金毛这样的犬种性格温顺、叫声小,没有咬人和攻击人的记录。

”至于为什么像大白熊这样性格也比较温顺的狗却进入禁养行列,徐河进一步说明:“大白熊尽管性格温顺,但是需要的活动空间比较大,不适合在市内喂养,而且它们体格过于庞大,容易给老人、孕妇、儿童造成恐慌。

”养犬管理费:首年500元,以后每年400元养犬管理费首年每只犬收取500元。

如果按规定连续缴费,第2年起每只犬收取4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1年收费标准执行。

养犬管理费中已包含发放犬证、犬牌以及为犬只注射疫苗等费用,之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先办《宠物健康免疫证》在申请办理犬证前,养犬人要准备好以下4份材料:《沈阳市宠物健康免疫证》;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独户居住证明”;城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身份证、有关签证的复印件;犬的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3•【字号】沈政办发〔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3日沈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为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划定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术语与定义。

1.畜禽: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2.畜禽禁养区:指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的区域,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指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域。

按照省环保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要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界定标准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0000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沈阳办理狗证年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沈阳办理狗证年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沈阳办理狗证年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嘿,各位沈阳的铲屎官们呀!今天咱们就来唠唠沈阳办理狗证年审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呢!
先说说流程哇。

哎呀呀,首先呢,你得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呀!这材料可不能少呢!像狗狗的免疫证明呀,这是必须的呀!然后呢,你要带着狗狗的身份证,就是之前办理狗证时发的那个证件啦。

到指定的地点去办理年审哦。

这个指定地点呢,你可以在相关的网站或者社区打听一下呢,可别跑错地方啦!到了地方之后呢,工作人员会检查你的材料呀,检查狗狗的健康状况之类的呢。

如果都没问题的话呀,就会给你办理年审手续啦,哇,是不是还挺简单的呢?
那再说说注意事项吧。

哎呀,首先呢,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办理年审呀!要是错过了可就麻烦了呢!这就像我们自己的证件过期了一样的糟糕呢!还有呀,狗狗的免疫一定要按时做呢,不然没有有效的免疫证明是办不了年审的呀!哇,这一点可千万要记住呢!另外呢,办理的时候要把狗狗带好哦,要是狗狗特别调皮呢,你得控制好它呀,可不能影响到其他人呢!
各位铲屎官们呀,办理狗证年审是很重要的事情呢!这不仅是对狗狗负责呀,也是对整个城市的环境和其他居民负责呢!所以大家一定要按照流程来,注意这些事项呀!这样我们就能和我们的毛孩子在沈阳开开心心地生活啦!。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2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大连市关于养犬管理的规定如下:1. 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犬只登记、养犬证办理等手续,并对犬只实行定期免疫接种、体检等健康管理,确保犬只健康。

2. 犬只的寄养、转让、赠与、出售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确保犬只交接的合法性和健康情况。

3.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严格管理,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的必要控制,避免咬伤他人、破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4.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一般禁止养饲大型犬或攻击性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大型犬及攻击性犬只送往指定场所。

5. 公共场所、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内,养犬应当使用牵引绳、嘴套等必要的控制措施,避免犬只伤人或损坏财物。

6.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对于未办理养犬证的,有权要求养犬人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履行犬只注射疫苗、接受体检等健康管理义务的,可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于犬只攻击他人、伤害他人或公共财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请注意,以上仅为简要介绍,具体的养犬管理规定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养犬人了解并遵守当地最新的相关规定。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市的犬只养殖和管理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的犬只养殖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犬只分为家养犬只和商业繁殖犬只。

第四条家养犬只包括宠物犬和助-blind犬。

第五条宠物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具备饲养犬只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助盲犬饲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健康身体;(三)正式接受盲人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助盲犬饲养证书。

第七条宠物犬的养殖和饲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市场上的成犬或幼犬购买合同约定的犬只饲养和管理;(二)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三)妥善安置宠物犬的生活空间,确保其生活环境卫生;(四)严禁将犬只任意丢弃或者遗弃,禁止虐待、残害犬只。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大连市养犬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犬只的管理,维护城市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范围内养犬人员和犬只的管理。

第三条养犬人员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养犬审批手续,遵守相关规定,履行对犬只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大连市犬只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养犬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养犬审批第五条想要养犬的居民应当依法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犬只管理机构申请养犬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养犬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养犬人员的户籍证明;(三)居住房屋所有权或租赁合同证明;(四)犬只品种证明和疫苗接种证明;(五)养犬场地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养犬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批,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决定不予养犬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员,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养犬审批机构对养犬人员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的,应当取消其养犬资格,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公安机关。

第三章犬只养育管理第八条养犬人员应当对犬只做到以下管理:(一)犬只应当定期接种疫苗,在接种期限内进行复检,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证明;(二)犬只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养犬人员应当自觉清理犬只粪便;(三)犬只禁止在公共场所咬人或者咬伤动物,养犬人员应当妥善管控犬只行为,确保公共安全;(四)犬只禁止跑出户外,养犬人员应当设置固定的犬只活动范围;(五)犬只禁止在夜间外出,养犬人员应当保证夜间有足够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养犬人员应当妥善处理犬只的疾病和咬伤事件,不得延误和隐瞒。

第十条养犬人员发现犬只有传染病的迹象,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区县或者市级犬只管理机构,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确保犬只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一条养犬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一)口头警告;(二)罚款;(三)没收犬只;(四)暂扣养犬证。

第十二条养犬人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沈阳办狗证流程

沈阳办狗证流程

沈阳办狗证流程
在沈阳市,养狗需要办理狗证,这是一项必须的手续。

下面将
介绍沈阳办狗证的具体流程。

首先,准备好相关材料。

办理狗证需要携带狗的身份证明、狂
犬病疫苗接种证明、狗主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确保这些材料齐全,以免耽误办理。

其次,选择办理地点。

在沈阳市,可以选择去当地的宠物医院
或者宠物服务中心办理狗证。

选择离家较近的地点,方便办理过程。

接着,前往办理地点进行登记。

在办理地点,工作人员会对狗
进行登记,确认狗的品种、年龄、颜色等信息,并核对狗主人的身
份证明。

同时,工作人员会检查狗的疫苗接种情况,确保狗已经接
种了狂犬病疫苗。

然后,缴纳相关费用。

办理狗证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费
用标准可以咨询办理地点的工作人员。

在缴纳费用后,工作人员会
为狗主人办理狗证,并告知领取时间。

最后,领取狗证。

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办理地点领取办好的
狗证。

领取时需要携带身份证明进行核对,确保领取的是正确的狗证。

总的来说,沈阳办狗证的流程并不复杂,只要准备好相关材料,选择合适的办理地点,按照流程依次办理,就能顺利办理到狗证。

办理狗证不仅是对狗的保护,也是对其他市民的负责,希望大家能
够依法办理狗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

主要街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四)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建窗门、阳台;经批准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

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当保持容貌整洁。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悬挂物品。

第十七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四)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传品和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和广告。

二十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废品收购站的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管理要求,加强经营场所管理。

文明城市创建和志愿服务相关内容为主题的原创灯谜

文明城市创建和志愿服务相关内容为主题的原创灯谜

文明城市创建和志愿服务相关内容为主题的原创灯谜01我们都爱惜花草树木(四字环保名词)谜底:植被保护注释:花草树木都是植物。

谜底可解为“植物都被保护了”,正合谜面意思。

爱护花草树木,保住绿化成果,使城市更美,空气更鲜。

02环境绿化后再看(水浒传人物二)谜底:周通、张青注释:周边的环境进行绿化后,再看那就是一片碧绿景象。

谜底的“张”是看的意思,如东张西望。

“青”色即绿色。

整体上谜底可解为“周边通通都能看到青绿色”。

03正步走(三字交通用语)谜底:不逆行注释:“正”则不逆。

走,即行走。

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逆行是交通文明的一种体现。

04薛仁贵下令出发(四字司机礼貌行为,调尾格)谜底:礼让行人注释:唐朝名将薛礼,字仁贵。

曾留下“三箭定天山”的典故。

一代名将,带兵出征。

谜面可理解为(薛)礼下令让人行动。

根据调尾格的要求,谜底后两个字换位置,而得出“礼让人行”扣合谜面。

司机们,礼让行人,文明交通哦。

05整治环境脏乱差(五金器材)谜底:三通管注释:文明城市创建活动要把整治环境脏乱差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城市人居环境专项整治,打造宜居生活环境。

本谜谜面即取材于此。

“脏、乱、差”是三种不良现象。

这三种现象通通都要管一管,正好扣合谜面之意。

06遛狗要有人牵(字)谜底:伏注释:根据《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挂犬牌,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以此作得此谜。

狗即“犬”,与“人”相牵连组成“伏”字。

07钓到后,分去一半(分餐制名词)谜底:公勺注释:谜面好似在说,钓回来的鱼,被别人分走了一半。

本谜以增损离合法成谜。

“钓”字拿到后面部分,即“勺”;“分”“去”各一半,取“八”和“厶”,组成“公”字。

经过对字的结构上的取位、组合,最终得出谜底。

目前,国家提倡使用“公勺”“公筷”,乃为文明就餐新时尚。

08禁止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三字常用词)谜底:行方便注释:社区居民需配合社区管理者开展社区消防通道的管理,不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

[小区饲养宠物通知的范文] 禁止饲养宠物的通知

[小区饲养宠物通知的范文] 禁止饲养宠物的通知

[小区饲养宠物通知的范文] 禁止饲养宠物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小区饲养宠物是现在的潮流,但是宠物扰民的现象屡见不鲜,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整理的小区饲养宠物通知的范文,一起来看看。

小区饲养宠物通知的范文1关于宠物饲养管理的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大家好!本小区大部分业主家居装修已接近尾声,部分业主已陆续在此居住生活,随之也带来了宠物饲养管理的问题。

为了不让饲养宠物的问题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及更好地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状况,请大家自觉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新科苑住宅小区住户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争做文明养犬户。

北京洋桥瑞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服部2005年10月27日附: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一、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

未经登记和年检,热病和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二、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三、第十四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携犬进入社区共公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

2、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带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3、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4、携犬出户时,对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5、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小区饲养宠物通知的范文2关于小区内宠物排泄的温馨提示尊敬的业主: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老人和小孩的增多,散步的业主越来越多,饲养宠物的业主也越来越多。

随之而来的可能有宠物噪音扰民,宠物粪便污染环境的现象发生;继而引发邻里纠纷、宠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等客户矛盾的产生。

为了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减少邻里纠纷,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

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年第一条根据《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犬、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演艺团体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养犬许可证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行为,以及收留流浪犬等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工商、财政、物价、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监督其实施。

第五条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

第八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的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有关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街道、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具体情况,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点管理区内的住户每户准养一只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般管理区内每户一般准养一只犬。

第九条养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

未经许可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5〕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5〕3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月6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0日丹东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地区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劝阻违规遛犬行为。

可以订立养犬公约,设定本居住区禁止遛犬的时间段和区域等其他养犬管理事项,并予以公示,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和大孤山经济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城市边缘地区和农村地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各县(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同级政府划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犬只,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饲养的小型宠物犬、大型犬和烈性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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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养犬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接受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邮箱,邮箱。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
第8条
三环路以内是重点管理区域。三环路以外的地区为综合管理区。可以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区的犬只实行管理。关键管理区的每个家庭都可以养一只狗,不允许强壮的狗或大狗。禁止犬的具体品种,身高,身长标准,由市公安机关结合市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一般管理区中的每个家庭都可以养一只狗。
第4条
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养犬活动,并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依法文明地养犬。居住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和业主大会,依法制定与养犬有关的公约或条例,并监督其实施。
第5条
养犬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养犬业。
第6条
养狗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养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11条
养狗人取得宠物健康豁免证书后,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养狗许可证。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手续,并向符合养犬要求的人员发放狗证和狗证。养狗的,应当在30日内申请养狗许可证狗已经三个月大以后。狗证,狗证和其他狗名标志,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第十二条
狗证每年检查一次,养狗人在年检期间应出示有效的养狗证和宠物健康免疫证明。犬证年检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公安机关公布。
第十三条
实行犬只管理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Fra bibliotek。第十四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中心负责收养废弃狗,无主犬,没收犬。除了没收的狗以外,还可以在收养之日起10天内提出要求。如果超过10天没有人提出要求,则有条件的人可以将其收养。没有人收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如果狗死了或失踪,则狗的拥有者应与原始许可机构一起办理取消手续。如果养犬人出于某种原因确实需要放弃他的狗,他应及时将其送往养犬中心,并在原始许可证颁发机构处办理取消手续。养犬人将养犬转让给他人的,承让人应当在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养犬人失去了养犬许可证,他应在丢失之日起15天内向原发证当局申请更换。
第九条
对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未经允许和年度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10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养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带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宠物诊断治疗单位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预防疫苗,取得宠物。健康免疫证书。动物防疫机构应当将其免疫接种的有效期和狂犬疫苗的重新注射时间告知犬种。宠物健康豁免证书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1条
本条例是根据辽宁省关于养犬管理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狗的行为和管理。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表演艺术组织和其他单位饲养的从事特定工作的犬类。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养犬证年度检查,查处无证养犬,违法养犬行为,流浪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在街上无证卖狗的行为,并因养狗而损害城市的外观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剂的管理以及狂犬病患者的诊治。工商,财政,物价,交通,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养犬人员应当在养犬的主要管理区域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携带导盲犬的盲人外,不得带养犬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儿童活动场所,公园,广场,纪念馆。场所,酒店,商店,展览馆,电影院,体育场,游乐场,机场,候车室和其他公共场所。(2)除小型出租车外,犬只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带狗乘小型出租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3)允许犬按照公约或规定乘坐电梯时,应主动避开他人,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打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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