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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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人民之声》
【年(卷),期】1996(000)0S1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
【总页数】4页(P1-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0月19日以粤水建管[2012]172号发布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 [J],
2.兼顾公平缩小农民收入差距——参加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有感[J], 李富荣
3.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J],
4.《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要求对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其经营收益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 [J],
5.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成果共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J],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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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8.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集体资产营运效能,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关键术语]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依法确定由农村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营管理主体及权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保障成员利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保护方针]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变卖、设立担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监管体制及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我市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察部门起草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8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_条例_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_条例_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优化相关职能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逐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服务和监管平台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资产交易三资监管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访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广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1 9 年 第 27 期
广肺 人 民 政府文 件


融 合 发 展 要 求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化 解 制 约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
障碍 ,
激 发 集 体 经 济 活 力 。
二 、
适 用 范 围
本 意见 适用 于广 州 市 辖 内 按 照 《 广 东 省 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管 理 规 定 》
负 责指 导 和 监 督农村 集体 经 济 组 织 运行 、
选举 、
改制 、
终 止 等 事 项 及 农 村 集 体 资 金 、
资产 、
资 源 经 营 管 理 。



完善体 制机制保障 。
各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进 一 步 优 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镇 人 民
政府
街道 办 事处



理 、
档 案
管 理 、 收 益 分 配 等 制 度 和 办 法 。 指 导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建 立 完 善 投 资 责 任 、 固 定 资
产登记和保管 使用 、
资产
占用

任 、
资产 收 益 管理及考核 、
民 主 理 财 和 审 计 监 督 、
资产报 告 等 资产 管理 制度 。
穗 府 号 20 1 9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正文:----------------------------------------------------------------------------------------------------------------------------------------------------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2006年8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以粤府令第109号公布根据2013年5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公司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总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经济联合社;广东省县(市、区)镇(街、乡)村经济合作社。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社会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乡镇经济联合总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五条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七条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产权属于集体所有;(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所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等财产;(四)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五)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投入及其产品;(六)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以及国家对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减免税赋形成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七)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征用集体土地各项补偿费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生产经营者上缴的承包款物、租金,社员上交的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及劳动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形成的资产;(八)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九)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十)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提高其营运效能,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

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组社区经济联合社、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形式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一简称“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资产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其成员利益。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凡涉及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变卖、设立担保。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三) 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广东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在农村地区开展经营活动,其产权为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产生、组织并依法管理其财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二、财务管理(一)财务权责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由农民集体决定、农民集体负责,最终向公众账簿交付责任。

2.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权责及支出,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依据集体决议负责,应认真履行财务职责。

(二)资产管理1.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应当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用于其他目的。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登记管理制度,每季度应当清查一次以确保财产安全。

(三)财政收入1.集体经济组织财政收入应当充分得到利用,主要来源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政补助,以及各类收入。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缴纳税款,否则依法追缴并罚款。

(四)财政支出1.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出须经集体决议,实行严格的下行式管理,并依法实施财政支出规范。

2.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及审核,定期对财务账目进行清查。

三、监督管理1.政府应当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积极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应当报送财务审计报告给政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调整方案,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强制执行1.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并追究责任。

2.政府应当对违规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责令集体经济组织纠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五、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规范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法》、《广东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类(一)基本农田、林地、草地等耕地资源;(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公共租赁房屋用地等宅基地;(三)农村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资产;(四)集体产权房、小作坊、厂房等生产生活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一)审批程序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需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报区政府、区农业委员会审批。

(二)集体资产的保护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是维护集体利益的重要方面,各村(居)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护制度。

禁止滥用、乱占农村集体资产,不得用作借贷、担保等非生产、生活用途。

(三)资产的托管和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应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财务收支得到规范管理,保证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提倡资产的有序托管,确保托管单位履行好资产保管责任。

四、集体资产的处置(一)集体资产的转让或出租,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报区政府、区农业委员会审批。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公共租赁房屋用地等宅基地,不得进行转让。

(三)农村集体资产转让的收益应当按照村民大会制定的方案,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集体生活等有益于集体的公益事业。

(四)对于滥用、乱占、违法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五、监督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因地制宜的管理,市场经济为基础,集体公益为目标。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和管理。

鼓励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保护行动,积极维护农村集体利益,各村(居)也应加强自身管理,落实集体资产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集体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办理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工作;
(三)督查集体资产营运情况,优化集体资产的经营环境。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和资产收益进行监管、服务,促使其保值增值;
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集体资产。
第三十一条以农村集体资产(含集体土地使用权)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投资协议、企业章程,派员参加董事会并委派财会人员参与管理,确保其投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八)集体资产产权折股向个人配置;
(九)其他涉及本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下列基本管理制度:
(一)投资责任制度;
(二)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
(三)资产占用责任制度;
(四)资产收益管理及考核制度;
(五)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制度;
(六)资产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产总额、资产构成重大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解散、撤销等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内容解读一.为什么要立这个法,必要性在哪里?答:我们推动这个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在农村集体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因集体资产交易监管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集体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2012年我市开展“三打两建”中打击商业贿赂的情况看,在涉及农村集体干部的商业贿赂案件中,80%以上发生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交易过程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领域已成为村(社)干部贪腐案件发生的“重灾区”,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群体性上访事件近几年来时有发生。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建设和交易管理工作亟待加强,势在必行。

二是运用法治思维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党中央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反腐败斗争。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我们以行政立法方式进一步推进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规范化。

三是总结提炼现有工作实践经验、完善制度建设的需要。

近三年来,全市1288个经济联合社、10961个经济社完成了“三资”清理与台账建立工作,共清理集体资产约1046.5亿元,清理合同111442份;投入资金2556.8万元,建成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平台(机构)166个,配备工作人员420余人。

同时,我市完成农村集体资产交易3000多宗,成交金额约40亿元,为后续工作的全面铺开提供了宝贵经验。

据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目前全市进入“三资”交易管理平台的集体资产均溢价交易,有效提高了资产经营效益,实现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集体资产交易阳光运行,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化解了农村的一些社会矛盾,维护了农村的稳定。

广州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广州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将集体出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也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修改,增加“自主经营管理”的内容)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进行修改,表述更加简洁和科学,原文第五条合并到本条。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治、法治。

(修改说明:原文第六条修改而来,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增加“民主”内容。

)第二章产权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月实施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月实施《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25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广东农村集体资产变更可以适用税收优惠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宣讲会。

新快报记者从会上获悉,广东省在条例上首创税费优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非交易性的产权变更,可以适用税收优惠。

条例第十条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产权变更,总共有3种类型,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其他组织变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以及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的变更登记。

链接: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宣讲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业斌作宣讲报告,副省长邓海光作贯彻部署讲话。

黄业斌强调,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要把宣传对象重点放在广大农村,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搞好宣传,全面了解、准确掌握条例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把握条例规定,全面完善配套措施,具体承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本部
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好监督推动工作,全省各级人大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集体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保障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

邓海光指出,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全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面向社会和基层开展广泛宣传,使条例的规定和精神家喻户晓,深入民心,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打下坚实基础。

天河区“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天河区“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天河区村改制公司“三资”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河区村改制公司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交易行为,促进村改制公司集体经济发展,推进村改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维护改制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天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改制公司,是指经济联社、经济社及使用原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统称。

第三条村改制公司“三资”交易(简称“三资”交易)是指村改制公司建设项目发包和资产资源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天河区辖区内村改制公司的“三资”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三资”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公益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村改制公司“三资”范围包括:(一)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改制公司所有的依法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森林、林木和林地、水面、滩涂、自留地、自留山等自然资源;(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改制公司所有的依法可交易的经济发展用地、兴办企业和其他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三)村改制公司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依法可交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村改制公司的债权,以及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兴办的集体企业资产;(五)村改制公司控股、参股、联营的企业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以及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中,按合同及章程规定属于村改制公司集体所有的资产;(六)村改制公司接受国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无偿资助、捐助的资产;(七)村改制公司所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依法属于村改制公司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0•【字号】穗府办[1996]55号•【施行日期】199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6年6月10日穗府办〔1996〕5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请示市人民政府: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经济迅速发展,集体经济持续增长,并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营格局和多种经营方式,使集体资产存量不断扩大。

近几年来每年都多20%以上的速度增长。

据统计,1995年,全市镇、村、社三级集体资产存量达到217亿元。

这是农村经济稳步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随着形势的发展,集体资产的使用管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经营使用格局变化,产权关系变得复杂,流失的漏洞增多,民主监督的机制薄弱等方面。

因此,必须进一步认识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

现根据最近《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精神和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2月颁布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4月下旬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省人民政府于1990年颁布了《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要求在镇、村、社分别建立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对集体资产行使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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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级集体资产管理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经过社级民主决策程序的事项需报经济联社领导班子审核后实施:
.下列事项可以由村级领导班子成员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决定。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管理事项时,必须有监事会成员列席。
()合同总金额万元以下的集体资产交易文件;(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本款内容)
()原值万元以下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由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申报登记,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将集体资产登记到个人;不得擅自将集体资产登记到其他经济主体名下。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进行修改,增加资产登记的内容。)
第八条除国家征用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进行修改,表述更加简洁和科学,原文第五条合并到本条。)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治、法治。
(修改说明:原文第六条修改而来,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增加“民主”内容。)
第二章产权管理
()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修改,增加()、()、()项内容。)
.下列事项必须由经济联社股东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以土地折价入股、以土地合作开发建设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进行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二条进行修改,将集体出资组建的经济实体也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畴。)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修改说明:本条文界定集体资产范围,按省条例第八条原文修改。)
第七条村级集体资产(经济联社及其经济实体所有的集体资产简称“村级集体资产”,下同)属于经济联社全体股东所有,社级集体资产属于经济社全体股东所有。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九条集体资产管理。
(一)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村级集体资产由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村级经济组织领导班子由村改制公司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经济联社董事会组成。
(二)社级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社级集体资产在经济联社领导班子监督指导下由经济社理事会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经济联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村集体领导班子成员薪酬分配方案;
()村集体经营班子、财务主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班子、经济社理事会薪酬管理办法;
()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合同总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的出租类交易、协商谈判交易及续租交易;
(根据《天河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增加本款内容)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一)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按下列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民主表决:
.下列事项必须经过经济联社股东大会或户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用地、房产物业、集体股权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城中村改造等涉及产权变更的重大事项;
()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
(2)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进行修改。)
()农村集体村级经营班子、财务主管、下属企事业单位经营班子聘任方案;
()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进行修改。)
()原值万元以上(含万元)一般固定集体资产出让、转让或报废等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经济联社、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集体资产(资金)调拨、土地物业更名等事项;
()独立核算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向经济联社上交收益指标;(本款与下()款同,删除)
()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修改说明: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进行修改,增加“自主经营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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