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管理方案计划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便于各地深入理解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对《条例》作出如下解读:一、江苏省政府199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什么我省还要专门制定颁布《条例》?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先后有38个县(市、区)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总数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规加以规范引导。
一是庞大的农村集体资产亟需严格的法律约束。
至2017年末,全省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近3000亿元,村均1650万元,当年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174万元。
出台《条例》,有助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是我省新时期农村改革实践亟需法律保障。
上世纪90年代,我省苏南农村就自发探索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05年,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2017年,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推动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全面深化。
在一系列政策的引领指导下,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至2017年底,已有近50%的村完成改革。
此次《条例》的出台,将为新时期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已经基本落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它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进行部署。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村集体财务制度管理方案
村集体财务制度管理方案一、总则为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证村集体资产安全,制订本方案。
二、财务管理范围1.村集体财务管理范围涵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金、权益等各类财务活动;2.村集体财务管理包括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财务监督等内容;3.财务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村集体财务安全。
三、财务管理机构1.村集体应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成立;2.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进行财务管理规程的制定、执行及统筹协调等工作;3.村集体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财务专业人员等;4.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全面监督、审计,确保财务安全。
四、财务管理制度1.收支管理: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各项支出和收入情况;2.会计核算:村集体应当进行会计账务核算,确保账目真实、完整、准确;3.资产管理:村集体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核对;4.财务监督:村集体应当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财务报告:村集体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向全体村民公布财务状况。
五、财务监督机制1.村集体应当建立财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2.内部监督: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内部监督;3.外部监督:村集体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对财务活动进行外部监督;4.公开透明:村集体应当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村民监督。
六、处罚机制1.对违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相应责任;2.对涉嫌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员,应当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3.对财务犯罪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七、财务制度管理效果评估1.财务制度管理效果评估:村集体应当定期进行财务制度管理效果评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2.外部评估:村集体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等进行财务制度管理评估。
综上所述,村集体财务制度管理方案的制定对于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村集体财务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的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的独立核算的社区合作经济组织。
依法注册登记的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
乡(镇)没有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ぷ鳎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和;づ┟竦纳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企业、国土资源、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村固定资产规章制度
村固定资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利用效率,保护村集体资产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并在村级组织中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价值较高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设备。
第三条村固定资产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村固定资产管理应当与村民自治制度相结合,实行民主决策、集体管理,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村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形式灵活多样,既可以由村委会管理,也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委员会。
第二章村固定资产清查第六条村固定资产清查是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七条村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村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当做好清查方案的制定、清查名单的编制、清查流程的安排、结果的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村固定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使用状况、存放地点等信息的核实,确认固定资产清单的准确性。
第九条村固定资产清查结果应当在村集体所有资产清单上进行记录,并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村固定资产调动第十条村固定资产调动是指固定资产的调配、转移、处置等活动。
第十一条村固定资产调动必须符合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村委会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村固定资产转移应当依法签订转移协议,明确转移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村固定资产处置必须经过评估、拍卖等程序,取得合法证书,确保处置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章村固定资产维护第十四条村固定资产维护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第十五条村固定资产维护工作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六条村固定资产维护应当有专门的经费支持,保证固定资产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村固定资产使用第十七条村固定资产使用必须符合村委会的管理规定,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村固定资产使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借用手续,明确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事项。
第十九条村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接受监督,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制度)
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扶贫、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站办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范围与权属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按规定提取的生产性积累、折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四)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镇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依托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等服务;(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于1999年12月16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9年12月1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村内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村内资产管理,保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提高村集体财产的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村务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资产管理责任1. 乡村委员会是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管理村集体资产的收支、使用、保管和处置工作。
2. 村委会主任负有领导和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规章。
村委会其他成员负有协助主任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
3. 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明确资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三、资产分类管理1. 村集体资产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2.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需经村委会批准后方可处置或调拨。
3.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债券等,需建立完善的账簿,并定期进行清点和审计。
4.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需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四、资产管理流程1. 资产收入:所有村集体资产的收入应当汇总到村集体账户,并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2. 资产支出:村委会需合理安排资产支出,确保各项支出符合村集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3. 资产使用: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法乱纪。
4. 资产保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制度,确保村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 资产处置:村委会需定期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核实和评估,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合规。
五、资产管理监督1. 乡村监会是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村委会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村委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3. 村民监督组织可以通过举报、申诉等方式,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1. 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村干部和村民,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村干部和村民,应当给予批评和处罚,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资产管理细则1. 关于村集体资产收入的管理,应当建立财务制度,明确款项来源和用途,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0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全体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未建立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负责;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1-09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村集体资产管理
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
(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常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
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务等;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
对前款发生的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管理机构有权制止。
第八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属同一乡、镇的,可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属同一区、县跨乡,镇的或者乡、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跨区、县的或者区、县调解为达成协议的,可以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解决期间,争议双方不得改变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
第三章集体资产管理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制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派员参加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
(六)依法与集体资产的经营者、使用者签订承包、租赁、使用等合同;
(七)定期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八)负责组织对集体资产的评估和对经营者、使用者进行定期审计以及离任审计。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偿使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管理和经营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和使用者。
有条件的,可以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或者使用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其投资企业和集体资产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民主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济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权属的变更以及经营方式的确定;
(三)以村集体资产进行的较大投资和较大资产购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以集体资产对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奖励;
(六)涉及集体资产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采取和会计制度。
按照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
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账目,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和台账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的变动情况和运营状况。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
(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集体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接受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推选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监督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资产的管理运营情况,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集体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通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查询,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并支付使用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解决期间,当事人擅自改变集体资产权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不依法签订集体资产经营合同或者使用合同的,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建立有关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集体
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乡、镇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