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二)权责明确、分级管理;(三)节约使用、保值增值;(四)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一)上级拨入资金;(二)集体经营收入;(三)发包及上交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土地补偿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重要资金支出事项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严禁坐收坐支。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金。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及建筑物;(三)机器设备;(四)交通工具;(五)林木及牲畜;(六)其他资产。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集体决策,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占、挪用、损毁集体资产。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一)土地资源;(二)水资源;(三)矿产资源;(四)旅游资源;(五)其他资源。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得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得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得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得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就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得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与资源管理就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得农村集体所有资产与资源得管理.第三条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就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得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得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得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得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得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得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得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得潜力,完善与严密各项集体资源得发包与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得合理利用。
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第六条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得副镇长(副主任)领导与协调本辖区内得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与出纳员等组成。
审计员与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得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
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得,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得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八条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就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就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就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
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与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
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与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与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为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小组(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制度》、《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以街道办事处、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为依托,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将“三资”委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管服务中心,由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司法、财政、农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领导组织,领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管理理服务中心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和资源联合协管,采用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管流程。
第六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核算。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第六条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
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
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八条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
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3篇)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发包及村办企业上缴收入,投资收益,企业改制回收资金,资产变价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留存不超过____元的备用金(含组级备用金)以供日常开支,其余款项统一纳入镇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备用金不足时,及时报账。
村组两级付款,须经村负责人签字,农经站、分管领导把关,镇主要领导审批。
涉及群众分配资金,一律由村组提供花名册和具体金额,农经服务中心会同村总账会计交银行打印存单或一折通。
村组各项工程款结算一律按照工程协议书(合同)的内容要求,办理转账手续,不得支付现金。
3、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____日内解缴到镇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不解缴入账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4、村(居)干部因公外出预借现金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公务完毕后,其预借款项在____日内与会计结清,个人私事一律不得借款。
村组集体资金不得对外出借或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经济活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编制收支预算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农经站备案。
2、严格费用支出审批程序。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由理财组长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经村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方可付款,报镇农经服务中心审核后入账。
无时间、无用途、无经办人、无审核人、未理财、未审批的票据不得入账。
3、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高负债发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在落实偿还措施,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分工干部组长审核把关,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4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2024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一、引言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和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旨在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综合实力。
二、总体目标本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规范化管理,将农村集体经济的三资资源利用合理化、收益分配公正化、风险防范科学化,使之成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三、规范化管理的内容和措施1. 三资资源利用合理化(1)优化土地资源管理。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土地入股、入股土地流转,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建立土地租金政策,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的最大化。
(2)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管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审计,防止滥用和挪用资金。
推广电子支付、互联网金融等现代支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建立健全财产权、权益的登记、交易与保护机制,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加强对资产流转的监督,防止滥用集体资产。
2. 收益分配公正化(1)建立有效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农民自愿组建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的经济组织,确保农民共享集体经济的成果。
加强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内部监督机制。
(2)完善分配制度。
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农民收入的多元化,如发展农旅融合、农业产业化等。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因地制宜的收益分配机制,使农民收益与贡献直接挂钩。
(3)加强信息透明度。
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信息,使农民了解集体经济的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
3. 风险防范科学化(1)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制定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
促进保险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保险服务,降低农村集体经济经营风险。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培训。
通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培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组织重大风险应急演练。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4篇)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维护农村经济发展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负债。
第三条农村三资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第四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农村三资管理体制第五条农村三资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对农村三资的监督、指导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三资管理机构,由组织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担任,负责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三资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和协商机制,及时交流信息,解决问题,促进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农村三资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第九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歧视或偏袒某一类别。
(二)法律原则: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
(三)公开原则: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农民监督。
(四)风险控制原则:注重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
第十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方法:(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二)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完善内部控制,避免经济损失。
(三)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禁滥用、挪用资金。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农村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利用农村三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农村三资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依法支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
村“三资”管理制度范本(5篇)
村“三资”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管理用好____资产、资源、资金,规范我村“三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1、依法、合理____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2、收入主要包括。
上级和部门对村级的专项补助和拨款、兴办____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救济扶贫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____建设征地补偿费,以及各种代收、借贷等其他收入。
3、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支、截留、挪用或擅自抵顶债务。
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等须直接拨入村____帐户,统一支付管理。
4、各项支出应做到____理财、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5、支出主要包括。
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广播通讯等管理费、____统一经营支出、公益事业支出、生产建设支出、经营性支出、其他经审核许可支出。
不得开支招待费。
6、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经村书记和村主任共同审批同意并签字,定期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大额开支,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须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
财务开支严禁“白条”做帐。
7、所有开支必须经村纪检小组审核并签字后方可实施。
8、每年年初应当提出当年资金预算方案(包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理财小组审核。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须履行相关程序,经村纪检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9、应严格执行预算方案。
确需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需经村纪检小组审核后方可实施。
10、村____经济____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11、应当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公开:(1)财务预算;(2)各项收入;(3)各项支出;(4)资产资源及处置情况;(5)债权债务;(6)收益分配;(7)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8)其他应向村民公开的事项。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在农村发展中,为了促进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农民的权益,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被提出并实施。
三资管理主要涉及集体资产、农村土地资源和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管理和运营。
一、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林木、水面、机器设备等。
为了维护和管理这些资产,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规定了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归属权和使用权,规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和流转规则。
其次,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滥用和浪费资产。
另外,要促进集体资产增值,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农村土地资源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实施土地资源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农村三资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要确保土地的安全和稳定使用,防止乱占滥用,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流转权。
其次,要加强土地的规划和整治,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另外,要鼓励农民科学种植,推广技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
三、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为了促进集体经济和农村产业的发展而设立的资金。
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发放和使用程序,建立健全的会计和监督制度。
其次,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防止腐败和失信行为。
另外,要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
总而言之,农村三资管理办法是农村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
只有实行规范的资产、土地和资金管理,才能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持续改善。
希望相关部门和农民能够共同努力,落实三资管理办法,为农村振兴和乡村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是指对于村镇农村集体资产、资金、收益的管理制度。
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障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利用合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一、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村镇农村集体资产的定义村镇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所有、使用权或者收益权属于农村集体的财产,包括集体土地、建筑物、林木、水面、山草、企业、公益设施、文化遗产等。
2.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1)民主协商原则村镇农村集体资产必须由农民集体共同管理,实现民主协商,确保村民利益最大化。
(2)公开透明原则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示村庄财务情况、资产清单、收支情况,让村民了解村庄经济运作。
(3)合法规范原则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资产管理权合法、规范。
3.村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措施(1)村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村镇农村集体必须按照规定,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建立村镇农村集体资产库。
(2)村镇农村集体财务公开村镇农村集体必须按照规定,每年向村民公示村庄财务情况、资产清单、收支情况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3)村镇农村集体资产保护村镇农村集体资产必须加强管理,确保不被非法侵占、损坏和破坏。
对于凡是损坏、破坏村镇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村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村镇农村集体资金的定义村镇农村集体资金是指由村镇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或者收益权属于农村集体的存于银行的各项价值,如现金、存款、投资、借贷等。
2.村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原则(1)权责明确原则村镇农村集体资金必须由村务公开制度、管理规章、监督机制等相互配合,确保权责明确。
(2)合规运作原则村镇农村集体资金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科学健全的运作机制,确保合规运作。
(3)公开透明原则村镇农村集体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按照民主决策原则公开透明,让村民了解村庄经济运作。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扩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权,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包括乡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社等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及其他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和发展,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定期公示,设立标准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核算、评估和监督,防范避免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合理合法地运用资金,保证社员和集体成员的利益,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登记、核算、评估和监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公有资产的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清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资产的来源、用途、规格、数量、价值、保存状况等情况,并进行编号、标记和财产防盗保安工作。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保障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公有资产进行定期核算、评估,确保公有资产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同时,要依据经济发展变化、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不断调整经济运行模式和方向。
2024年村“三资”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村“三资”管理制度一、加强____“三资”管理的主要任务(一)加强____集体资金的管理1、建立完善制度。
各村要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银行存款账户管理、集体资金审批领用、收支结报、票据使用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财产清查、财务档案等财务制度。
制订和完善村干部报酬、补贴、出差、用车、通讯等支出的标准和程序,规范和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2、规范票据管理。
村各种收入款项必须开具县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使用自购收款收据;村各支出款项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须写明用途或事由,严格审批手续,严禁白头发票入账。
(二)加强____工程建设项目和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1、加强____工程项目管理。
开展____工程项目建设首先要考虑____经济承受能力,防止村集体经济超负荷运行。
2、加强____资产资源交易项目管理。
____集体资产及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和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班子集体讨论后,提交村社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3、加强项目合同签订和结算兑现管理。
____工程项目和资产资源承包、出租、转让及大额批件物品采购等必须签—1—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要内容完整、条款齐全合理、手续完备。
对工程建设项目和物品采购项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支付工程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支付工程款;工程发票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开具全额的统一税务发票。
对村资产资源承包、出租和转让等,要建立合同台账,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收交承包款(租金、转让款),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三)加强资产资源的日常管理1、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制度,规范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均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2、加强债权债务管理。
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对村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将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及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登记入簿,切实掌握村债权债务明细情况。
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仙桃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在保证其所有权、收益权、审批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由村委会与监管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应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村集体是直接责任单位,基层党委、政府是主体责任单位,各级财政(经管)部门是监管责任单位,各级纪委监委机关要强化执纪问责,农业、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负其责。
第四条各地要成立由行政“一把手”任主任,分管财经工作负责同志为副主任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三资”监管代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依托本地财政所(经管站)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监管工作职责(一)各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农村集体综合产权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2.负责督促“三资”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交接工作;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审定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方式,协调有关部门配合产权交易中心做好项目预算、评审及验收等工作;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人员,及时追究责任;8.配合市纪委监委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行为,全面深化农村财务委托代理,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的合法、有序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委托代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农村资产和资源管理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市农村经济管理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办)主管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委托代理中心(经管站)(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中心)负责。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依法筹集资金,合理使用资金,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与安全,搞好各项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兑现工作;充分挖掘村级集体资源的潜力,完善和严密各项集体资源的发包和招投标程序,促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集体资金管理第六条各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中心,由分管的副镇长(副主任)领导和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金“委托代理”工作,由委托代理中心负责人、审计员、记账员和出纳员等组成。
审计员和记账员应分设,每个记账员代记账的村数一般在10个左右。
实行农村集体资金信息化管理的,要严格按照“三员”分设的原则,配备好管理员、审核员、操作员。
第八条每村设会计一名、保管员一名。
村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会人员。
村保管员可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但不准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兼任,会计员、保管员之间不准互相兼职。
第九条村会计年龄一般要求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村会计的工资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可适当提高其工资标准。
第十条村会计实行聘任制,可在本村任职,也可在异村任职,聘期四年。
聘任程序是:由村两委推荐,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考察,镇政府(街办)聘任,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实行村会计持证上岗制度。
村会计上岗前必须接受市经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取得《农村会计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村会计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集体资金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村集体资金收支情况,反映集体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集体资金制度的收支,负有制止和纠正义务;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镇(街)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村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确需调换的,须由村委写出申请,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提出意见,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同时报市农村经济管理局备案。
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派人监交,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镇(街)委托代理中心验印存档。
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四条帐簿设置(一)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七帐”。
包括总帐、存款日记帐、固定资产明细帐、经济往来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经营收支明细帐、积累分配明细帐。
(二)村设“三帐三簿”。
即:现金日记帐、经济往来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登记簿、低值易耗品登记簿、“两工”登记簿。
(三)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会计要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处理会计业务、编制会计报表。
(四)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村财会人员必须使用市经管局统一印制的帐簿、凭证、表册,严禁私制滥用。
第十五条建立票据领用制度。
各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要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对重要票据要登记编码,责任到人。
审计员、记帐员要定期检查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确保不出问题。
第十六条业务程序(一)发生现金收付业务时,村会计根据经办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原始凭证填写“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村保管员凭村会计出具的“现金收入单”或“现金支出单”收付现金。
(二)报帐前,村会计根据原始凭证和现金收入(支出)单编制“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由村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议。
(三)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当月收支情况审议后,在“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出具“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
(四)村会计将收支凭证分类汇总,填制“报帐单”,连同“集体资金收支明细表”、“集体资金收支民主评议意见书”及有关的帐簿、凭证、表册到镇(街)委托代理中心报帐。
(五)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对各村上报的收支凭证进行审计,记帐员凭审计后的凭证记帐。
第十七条实行集体资金预决算制度(一)每年12月份,各村根据当年的收支情况和下年的增减因素,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审核,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后执行。
(二)依据年度集体资金预算方案,制定月份集体资金收支计划,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财政所审查备案,监督执行。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要提前3天写出申请,填制“预算外开支审批表”和“预算外开支取款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四)追加的预算外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五)每年年终由村级组织根据年度收支情况编报决算,在村内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收入的来源、组织与监控(一)村级收入的来源。
村集体收入包括公共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处置集体资产和资源收入、国家及上级拨入的补助收入、村集体向村民筹集的“一事一议”资金、其他收入等。
(二)村级收入的组织。
村级各类、各种、各项收入,由村委会负责筹集和收取。
村级所有收入应无条件纳入委托代理中心管理。
“一事一议”筹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镇政府(街办)批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村委会负责收取。
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出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一事一议”筹资收据和填写农民负担卡;其他收入使用上级规定的票据。
(三)村级收入的监控。
年初,各村要把当年应实现的收入项目、金额、兑现时间、兑现方式等分项造表,明细到单位、农户或承包人,建立起收入档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备案。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计员、记帐员要对各村的收入情况严格把关,做好实现收入和收入档案的比较核对工作,督促各项到期应收款项的回收和各项收入的兑现,以防截留、挪用。
对年初无法确定的非固定性收入发生后,及时报委托代理中心充实收入档案。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由镇(街)财政所按行政村设置户头,专户存储核算。
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村级组织根据预算确定的开支项目、数额和规定的用途,按月提出拨款申请,分别报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和财政所,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核后,由镇(街)财政所将资金拨付到委托代理中心村级资金代替专户。
特殊情况,经镇政府(街办)批准,及时拨付资金,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村级支出的范围与审批(一)村级支出的范围。
包括村级固定编制干部的工资报酬;村级享受误工补贴人员的报酬;享受退休待遇的村干部固定补助;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公益事业支出;村级其他支出。
(二)村级支出的审批。
村级日常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标准由镇(街办)制订。
1、凡属生产性开支,一次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主要负责人批准;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村两委讨论通过;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后,报镇政府(街办)批准。
村集体经济发达、收支数额较大的村,开支审批数额由镇政府(街办)自行确定。
2、村级招待费。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村级招待费。
3、交通、通讯费,仅靠上级财政补助维持正常开支的村,村干部不得用公款购买交通、通讯工具。
村主要负责人住宅电话可给予适当的话费补贴,规定限额,随工资发放,具体标准由镇(街)确定。
村集体经济较为发达,因工作需要用公款购买通讯、交通工具的村,要由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街办)批准,并制定话费、燃修费开支限额,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农村干部的报酬及管理,由镇政府(街办)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集体经济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要严格控制村干部职数,享受固定补贴的职数:1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3人,1000-2000人的村一般不超过4人,2000人以上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
其他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不得超过村总人口的千分之二。
5、农村干部养老保险、集体资产保险及其他需要村集体支出的保险费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实行申请批复制。
保险费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统一把关办理,严禁多头入保。
第二十条所有开支必须有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两个以上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各村的现金、存款除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外,一律按规定及时交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
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帐户,专户储存、专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镇政府(街办)要严格遵循“委托代理”的基本原则,做到“三个不准”、“四个不变”,即:对集体代管资金不准平调、不准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缴代扣各种费用;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使用方向和会计核算内容不变,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镇(街)委托代理中心出纳员和村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管现金。
第二十四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记帐员、出纳员和村会计、保管员要定期核对现金、存款,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帐相符。
第二十五条建立集体资金定期审计制度。
市农村经济管理局重点对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进行审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负责各村库存现金的就地审计。
第二十六条镇(街)委托代理中心设1-3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对各村的集体资金按月进行审计。
各村上报的一切收支事项,必须先经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加盖审计专用章,然后由记帐员记帐。
未经审计盖章的凭证,记帐员一律不准记帐。
第二十七条凡审计查出的问题,由镇(街)委托代理中心下达审计决定,下月复审。
对重大经济问题,要及时报镇政府(街办)及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