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荷载规范30条修改条文解析(8条勘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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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荷载规范30条修改条文解析(8条勘误整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列出影响结构设计的主要修改内容,以备审核时查阅。

一、强制性条文的变化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共有强制性条文13条,分别为1.0.5、3.1.2、3.2.3、3.2.5、4.1.1、4.1.2、4.3.1、4.5.1、4.5.2、6.1.1、6.1.2、7.1.1、7.1.2条。

修订后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版共有强制性条文13条,分别为3.1.2、3.1.3、3.2.3、3.2.4、5.1.1、5.1.2、5.3.1、5.5.1、5.5.2、7.1.1、7.1.2、8.1.1、8.1.2条,即强制性条文数未增加,内容的主要变化有:

1、原1.0.5条调整为3.1.3条(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2、原3.1.2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3、原3.2.3条参与组合的永久荷载由单项改为多项叠加(j=1~m);增加参与组合的各项可变荷载应乘以考虑设计适用年限的调整系数的规定。

4、原3.2.5条调整为3.2.4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5、原4.1.1条调整为5.1.1条(增加了第4章永久荷载,以下各章顺延),主要修改包括:①教室活荷载由2.0KN/m2提高到2.5KN/m2(由第1项(2)款改为第2项);②第5项(2)款增加了运动场活荷载(4.0KN/m2);停车库明确为9人以下客车的停车库(不包括消防车及其他大型车辆停车库),增加了板跨为3m×3m的双向板楼盖活荷载,附注第4条明确当双向板跨介于3m×3m与6m×6m之间时按跨度线性插值确定【规范用词为“板跨不小于3m×3m”,似应为不大于,否则与附注第4条有

矛盾】,消防车通道活荷载频遇值系数由0.7改为0.5,准永久值系数由0.6改为0;

③厨房的分类用词由“一般的”改为“其他”;④第1项中的民用建筑卫生间活荷载由2.0KN/m2提高到2,5KN/m2;⑤教学楼的走廊、门厅活荷载由2.5KN/m2提高到3.5KN/m2;⑥楼梯活荷载单独列出为第12项,除多层住宅仍取2.0KN/m2外,其他均取3.5KN/m2;⑦阳台的分类用词由“一般情况”改为“其他”;⑧附注第6条非固定隔墙自重不小于每延米墙重的1/3,规范用词由“可”改为“应”。【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百货食品超市活荷载5.0KN/m2未列入规范正式版】

6、原4.1.2条调整为5.1.2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7、原4.3.1条调整为5.3.1条,文字略有调整,增加屋顶运动场地活荷载

3.0KN/m2。

8、原4.5.1条调整为5.5.1条,文字略有调整,雨篷明确为悬挑雨篷。

9、原4.5.2条调整为5.5.2条,原栏杆“顶部水平荷载”改为“活荷载”,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取值由由0.5KN/m2提高到1.0KN/m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取值不变,增加“竖向荷载应取1.2KN/m2,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10、原6.1.1条调整为7.1.1条,内容不变。

11、原6.1.2条调整为7.1.2条,原“50年一遇”改为“50年重现期”,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由“适当提高”明确为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12、原7.1.1条调整为8.1.1条,文字略有调整,主要内容维持不变。

13、原7.1.2条调整为8.1.2条,原“50年一遇”改为“50年重现期”。

二、对一般条文的主要修改

1、第1.0.3条,本规范制订的基本准则由《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2001改为《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

2、第1.0.4条,增加对温度作用的规定(有关可变荷载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温度作用)。

3、取消原3.2.4条针对一般排架、框架结构的基本组合简化规则。

4、增加第3.2.5条,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使用年限的调整系数取值。

5、第3.2.6条,增加偶然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表达式(用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的效应设计值、用于偶然事件发生后受损结构整体稳固性验算的效应设计值)。

6、增加第4章永久荷载,由原3.1.3条扩充而来。永久荷载包括构件、面层、固定设备、长期储物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等,固定隔墙自重按永久荷载考虑,

位置可灵活布置的隔墙自重应按可变荷载考虑。

7、增加5.1.3条,设计墙、柱时,消防车活荷载按实际考虑,设计基础时可不考虑消防车活荷载。消防车活荷载按覆土厚度的折减系数按附录B规定采用。

8、第5.2.1条,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增加“对设备位置固定的情况,可直接按固定位置对结构进行计算,但应考虑因设备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的位置变化可能出现

的最不利效应。工业建筑楼面堆放原料或成品较多、较重的区域,应按实际情况考虑;一般的堆放情况可按均布活荷载或等效均布活荷载考虑”的规定。

9、第5.2.2条,工业建筑楼面及工作平台增加在设备所占区域内可不考虑操作荷载和堆料荷载的规定;增加生产车间的参观走廊活荷载可采用3.5KN/m2的规定。

10、增加第5.5.3条,施工荷载、检修荷载及栏杆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7,频遇值系数应取0.5,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

11、第6.2.1条,增加“对双层吊车的单跨厂房宜按上层和下层吊车分别不多

于2台进行组合;对双层吊车的多跨厂房宜按上层和下层吊车分别不多于4台进行

组合,且当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应按空载计算;上层吊车满载时,下层吊车不应计入”的规定。

12、第7.2.1条,对拱形屋面、多跨单坡屋面(锯齿形屋面)、双跨双坡或拱形屋面、高低屋面的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增加不均匀分布的情况;增加有女儿墙及其他突起物的屋面、大垮屋面(L>100m)的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13、第8.1.3条,增加基本风压值按本规范附录E中重现期为50年的风压值采用的规定。

14、第8.2.1条,地面粗糙类别B类中取消“城市郊区”【意味着位于城市市区(包括中心区和郊区)范围的均应取C类】。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全面调整,除高度≤10m的B类保持不变外,其余系数均有减小(C、D类的梯度风高度分别由400m、450m 改为450m、550m,B类风俗剖面指数由0.16改为0.15)。

15、第8.3.1条,增加高度超过45m的矩形截面高层建筑体型系数【当平面深宽比D/B≤1.0时背风面体型系数由-0.5增加到-0.6,矩形高层建筑的风力系数由1.3增加到1.4】。

16、第8.3.2条,增加群集高层建筑相互干扰系数的确定原则。

17、第8.3.3条,增加封闭式矩形平面房屋的墙面及屋面计算围护构件及其连接的风荷载时的局部体型系数;局部体型系数取-2.0的突出构件增加边棱处的装饰条;其他房屋和构筑物的局部体型系数改为按8.3.1条规定的体型系数的1.25倍取值。

18、增加第8.3.4条(由原7.3.3条注扩充而来),考虑了从属面积对局部体型系数的影响,并将折减系数的应用限于验算非直接承受风荷载的围护构件,如檩条,幕墙骨架等,最大的折减从属面积由10m2增加到25m2,屋面最小的折减系数由0.8减小到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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