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涉密工作档案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档案管理。
第三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保密原则:确保档案信息不泄露、不外泄,防止档案信息被非法获取、利用和传播。
2.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准确,不得随意删改、伪造、篡改档案信息。
3. 便利性原则:确保档案信息的查询、利用方便快捷,提高工作效率。
4. 规范性原则:档案管理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涉密工作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单位涉密工作档案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制定和修订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2. 审批档案的密级、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3. 组织开展档案保密教育和培训;4. 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5. 处理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办公室设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工作;2. 负责档案的查询、利用和统计工作;3. 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工作;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5. 负责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档案管理范围与分类第八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范围:1. 国家秘密档案;2. 商业秘密档案;3. 个人隐私档案;4. 单位内部重要工作档案;5. 其他涉及单位利益和安全的档案。
第九条涉密工作档案分类:1. 依据档案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 依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3. 依据档案的来源,分为内部档案和外部档案。
第四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十条档案收集:1. 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收集档案资料;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真实;3. 涉密档案的收集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执行。
保密档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加强保密档案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的管理。
三、管理原则1. 防范为主,防治结合;2. 依法管理,严格保密;3. 分级分类,责任到人;4. 科学管理,提高效率。
四、保密档案的分类1. 国家秘密档案:根据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 企业商业秘密档案:根据秘密的等级分为内部秘密、重要秘密、核心秘密三级。
五、保密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归档1. 收集: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和标准,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
3. 归档: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并建立档案目录。
六、保密档案的保管与利用1.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保密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2. 利用:利用保密档案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审批:利用保密档案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2)明确目的:利用保密档案必须明确目的,不得随意扩大范围;(3)限定范围:利用保密档案的人员应限定在知晓范围之内;(4)保密要求:利用保密档案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七、保密档案的销毁1. 审批:销毁保密档案需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2. 监督:销毁保密档案时,应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符合规定;3. 记录:销毁保密档案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包括销毁时间、地点、原因、责任人等。
八、保密档案的管理职责1.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2. 单位领导负责审批保密档案的利用和销毁;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档案资料负有管理责任。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的通知(民办发(1993)4号1993年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保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了《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政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民政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各级民政部门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归口管理、逐级负责、密切协同的办法,为民政工作的改革开放服务,为国家的安全稳定服务。
第三条保守民政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民政干部职工的义务,每个民政干部职工对失密、泄密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工作人员都了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事项和遵守保密工作的各项规章和制度。
第二章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范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第五条《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是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是国家在民政工作方面的保密规章。
档案工作保密规定
2008-6-10发布2008-6-10实施
目 次
前 言
为了加强我公司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规定起草单位:公司办公室文秘科。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李忠 杨清 宋艳 李玉红 吴海文 崔凯 周海妮
档案保密工作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
2 职责
2.1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制定。
2.2公司各部门按本规定实施。
3
3.1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档案人员的职责和义务。档案人员要严守秘密,坚持原则,树立严格的保密观点,自觉地依法管理档案业务和处理档案事务。
3.2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人员要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密为了利用、利用要服从保密的关系,更好地为各项工作服务。
3.9销毁档案应严格登记,经公司保密委员会或主管领导审批。销毁档案时,一定要有两人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3.10要严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坚决同窃密、泄密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应当迅速查处,查明被泄露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和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委员会和有关领导。
d)涂改、伪造档案的;
e)档案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4 相关文件
无
5记录
无
3.1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a)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b)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
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档案馆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局(馆)是保管全县重要历史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全县安全保卫保密的要害部门之一。
根据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保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局(馆)配备兼职安全保卫保密员,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保卫保密工作指示,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保卫保密教育,协助领导对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二、档案库房、阅档室等重点部位及设备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建立定期检查及登记统计制度。
三、档案库房要有保密安全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入室。
因工作需要进入须经有关管理人员同意。
四、办公室严禁吸烟,库房内禁止喝水、吃零食,必须保持室内干净、整洁。
五、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盗、防火工作,必须熟练操作各种防盗装置和消防设备,每天下班以前要认真检查库房及各类用房的窗户和门锁,切断室内电源,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六、必须定期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所有的电源开关、线路、门锁、窗户,监督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紧急情况必须立即报警并采取紧急措施。
七、实行安全保卫保密奖惩制度。
凡遵守安全保卫保密管理制度,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消除危险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做好日常安全保卫保密工作者予以奖励。
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事故及泄密情况者,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城建档案馆安全保密制度2015-12-15 21:23 | #2楼一、本馆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不准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
防止失密现象的发生。
二、凡涉密档案要按划定的密级分类情况,专人管理,严禁外借。
查阅者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准对涉密档案进行摘录、复印和拍照。
三、对需要摘录、拍照、复印的涉密档案要如实记录在保密手册上,并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经审查后方可带出。
四、单位的文件、财物等平时要注意妥善收集保管,不得乱丢乱扔,不得随意损坏,如发现此类现象,应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
事业单位各系统介绍:保密和档案系统
保密和档案系统一、国家档案局主要工作职责(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
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密级具体范围1
***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维护本处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处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参照1999年河南省《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汇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的秘密,是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关系到企业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参考国家各对应部门的密级范围,制定***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组干科密级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党内外人士档案材料2、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发表的不宜公开的政治观点和政治态度;或以其他方式向党政机关提出的不宜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3、尚未公开的委员会换届重要人事安排名单和每次政协会议增补委员名单。
4、全处党政班子及其成员的全面统计数据资料(二)秘密级事项5、酝酿中的处级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换届人事安排。
6、管理人员、干部档案和考察材料7、未公布的处级党政领导班于调整意见。
8、处机构,编制人员统计资料9、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考试方案及候选人名册。
二、监审科密级范围秘密级事项1、检举、揭发处或科(段)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2、未公布的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法案件的具体案情。
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三、劳资科密级范围(一)绝密级事项1、尚未出台的工资(含津贴、补贴)调整方案(二)秘密圾事项2、尚未出台的职位分类方案和处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3、每月工资发放情况4、职工个人档案5、上级颁发的有关工资待遇及社会性支出情况6、人员的调入调出情况及其过程7、领导要求暂保密或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项四、生产科密级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图纸(线路、桥涵、地形地质)2、资料(二)秘密级事项3、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技术评估报告。
4、处远景规划五、档案工作密级范围(一)机密级事项1、档案库收藏的密级档案、内容、数量及保卫方案措施。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
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
(二)历史档案资料和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
(四)
(五)
(一)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
(二)
1.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诀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
4.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保守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
(一) 绝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党和国家领导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的变动方案;
2.酝酿或办理当中的全国党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换届的人事安排方案;
3.党和国家领导人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4.中央有关部门专管的党员、干部、专家情况。
(二)机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省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省、部和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中央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中央管理干部的名册和中央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中央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三) 秘密级事项
1.尚未公布的地(市)和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以及相应级别的单位领导班子换届或人事调整方案;
2.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3.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名册及其掌握的后备干部名册;
4.省、部管理干部和其他中央管理单位管理干部的考察情况及形成的材料;。
网上保密知识问答(带答案)
网上保密知识问答(带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1.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
A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B定密管理暂行规定C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D保密法及实施条例2.定密工作程序为:由()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审核批准并承担()。
A承办人定密责任人法律责任B定密责任人定密小组组长行政责任C承办人定密小组组长法律责任D承办人定密责任人行政责任3.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
B限制使用手机C可以使用手机D定时使用手机4.《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当在发现后的()内,书面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
A 24小时B 12小时C 36小时D 48小时5.以下不属于保密违法行为的是()。
A私自买卖涉密地图B利用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存储、处理绝密信息C将涉密计算机连接互联网D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密载体进行销毁6.给受检单位的检查通知一般应当()。
A不发通知B提前7个工作日发出C提前3个工作日发出D提前1-2个工作日发出7.关于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的程序及有关规定正确的是()。
A只要通过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立即进行销毁B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时,应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使用本单位具备的销毁设备和方法进行销毁C送销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如无特殊情况,无需派专人现场监销D应将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载体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8.领导同志处、核心涉密部门和场所所选设备应符合()标准,优先考虑()设备。
A IS09001 进口B国内信息安全认证功能齐全C国家保密国产D国内认证性能好9.非密事项需发传真、电报的, ()。
A可以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B不得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C有时可以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D使用密码传真、密码电报应当严格遵守规定10.涉密打印机与涉密计算机之间()。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分析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分析作者:黄换兰来源:《卷宗》2018年第16期摘要:干部人事档案是人才选拔、人事调动、实现人才优化配置的重要依据。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保证充分保密的前提下有效地提高档案的利用率真,使干部人事档案能够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保密性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由于干部人事档案真实地记录了干部队伍各类人才的详细情况,是一座内容相当丰富的人才信息库,因此常常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知人、用人、管人”的重要依据。
同时也蕴含着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要求档案管理工作者提高辨别信息是否涉密的本领,同时增强对涉密人事信息的管制力度,不断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保密工作。
1 干部人事档案保密性分析干部人事档案涉及干部个人一生的经历及重大事件、个人的功过与家庭情况甚至生活隐私,并与国家、社会的方方面面相联系,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党和国家的组织状况,领导班子状况,干部队伍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这些都属于党和国家的秘密,尤其是高中级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内容秘密性更强。
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只能由组织上掌握和保存,任何人都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或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牢固的保密观念,严格执行和遵守干部档案工作的保卫、保密制度、保守干部人事档案的秘密。
要对因工作需要查阅和接触干部档案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防泄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安全。
2001年,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就在《组织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的绝密(党和国家领导人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机密(中央管理干部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秘密(省、部级领导干部及其他中央管理单位干部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工作秘密(在以上范围外干部人事档案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工作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
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
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
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
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
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
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正文:----------------------------------------------------------------------------------------------------------------------------------------------------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三十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三十年之日前的六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三条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六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档案馆负责。
保密范围和保密文件管理规定
保密范围和保密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在院集团保密委员会指导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守党、国家以及公司的秘密,是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公司利益、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标有密级的文件内容均属保密范围。
第四条保密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五条公司内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的规定:(一)标明密级的党中央、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等文件。
(二)公司工作中以下事项属机密:1、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记录、纪要;2、尚未宣布的人事任免;3、尚未公布的机构设置、变更、改革方案;4、干部考察材料,后备干部名单;5、揭发、检举材料和纪检、监察调查材料;6、其他公司确定密级的会议、文件材料。
(三)生产、经营、财务、人力资源工作中以下事项属秘密:1、未经公布的经营战略、经营计划、经营项目等;2、未经公布的财务预决算、会计资料和财务、经营状况、企业融资计划及实施情况;3、境内外客户关系,包括交易对象、经营方式、合作内容等;4、商务谈判方案及其结果,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类协议、业务函电、价格资料、市场调研资料、客户信用评价分析资料;5、投标方案、标书底盘及有关资料;民事纠纷案件庭外调查阶段的资料,未公开的代理词,法律纠纷调查分析资料;6、各项经营业务的利润水平以及相关的销售价格和成本;7、公司及下属单位开发和掌握的生产技术、经营信息;8、尚未公布的组织机构、人员调配方案、劳动工资统计表及相关资料、人工成本分析;9、其他经公司和下属单位自行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四)设计工作中以下事项属机密:1、重要国防基地、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生产基地的现状图、设计规划总图及有关资料;2、国防工程、重要科研工程、人防工程关键部位的设计、概预算和施工资料;由提供方标识密级的地形图、勘探图、文件、图纸和影音资料等。
3、设计方面属国际领先地位或国内独有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关键技术、工艺和参数;4、甲方委托的工程设计,其工程密级划分由甲方确定。
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涉密工作档案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图纸、声像、电子数据等。
第三条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的安全;2. 完整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3. 便于查阅,提高档案利用效率;4. 安全保密,加强档案的保密措施。
第二章涉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涉密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的密级划分,明确收集范围;2. 收集过程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泄密事件发生;3. 及时收集,确保档案的时效性。
第五条涉密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分类整理,按照档案内容、形式、密级等进行分类;2.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伪造、篡改;3. 编制档案目录,方便查阅。
第三章涉密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涉密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依据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保管期限;2. 严格执行档案的存放、调阅、销毁等手续;3. 定期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七条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查阅档案的人员进行审查;2. 查阅档案时,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3. 不得擅自复制、传播、出售档案。
第四章涉密档案的销毁第八条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依据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销毁时间;2. 严格执行销毁程序,确保档案被彻底销毁;3. 销毁档案时,由专人监督,确保销毁过程安全。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第九条定期对涉密工作档案管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对涉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密级文件管理规定
第八条 秘密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
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
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
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
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
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
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三条 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档案馆负责。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
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保密工作的基本内涵应该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两个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范围和管理比较熟悉,而对工作秘密管理则较为薄弱,主要反映在对工作秘密定义不准、内涵不明、职责不清等方面。
本文结合保密工作的实践,就党政机关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讨。
一、工作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及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十二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务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同时《公务员法》在五十三条第十款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规定应该包括有不得任意公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的含义。
至于有人认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没有涉及党政机关工作秘密保护的内容,那是因为修订的《保密法》专指国家秘密的保护,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机关,情况千差万别,它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各机关的规章制度,目前从国家的层面上还很难对工作秘密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法规。
换句话说,工作秘密的保护属保密工作的另外一个保护范畴。
因此,不能认为《保密法》没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护而忽视对工作秘密的管理。
同时,工作秘密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们习惯性认为美国、欧洲、日韩等信息自由的国家。
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国家秘密,在世界范围内没有形成统一的“工作秘密”这一法律术语,导致我们常常认为国外没有工作秘密保护的错误认识。
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畴而言,各国的称呼不尽相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各国一般在信息公开法中以公开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确列举。
例如,《美国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芬兰政府活动法》、《加拿大信息获取法》、《泰国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开例外的形式对机关内部事务、政府执法信息、政府决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保守国家秘密与开放档案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
对形成将满30年的涉密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30年之日前的6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
第三条1991年1月1日前形成的未进馆的涉密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档案形成机关、单位负责进行,在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前,要完成清理工作,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涉密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第五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对其所形成的涉密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机关、单位的,由有关档案馆负责。
第七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引起外事纠纷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他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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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1990年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发布)
第一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决窍;(二)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的秘密事项;
(三)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及数量;
(四)档案后库的秘密事项;
(五)批量运输档案的有关秘密事项。
第二条档案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历史档案资料和编研材料中,涉及到领土归属、边界勘定、民族关系,一旦泄露会给国家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失,或使我国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极为被动的部分。
(二)机密级事项
1、批量运输档案的时间、路线和保卫方案;
2、档案后库的收藏档案内容、数量以及保卫方案、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决窍;
2、历史档案及其编研中涉及的特种工艺、技术决窍、秘方,泄露后会给国家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部分;
3、我国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外国在华机构的各种档案内容及统计数字;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中外产权,泄露后于我不利的部分。
第三条档案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未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2、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内部评议问题;
3、档案工作中不宜公开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4、历史档案及其编研材料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第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2月1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