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整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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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总结之代理(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代理(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代理(一)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代理的判断一、代理的判断1、哪些属于代理2012/53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代理?A.甲请乙从国外代购1套名牌饮具,乙自己要买2套,故乙共买3套一并结账B.甲请乙代购茶叶,乙将甲写好茶叶名称的纸条交给销售员,告知其是为自己朋友买茶叶C.甲律师接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乙的辩护人D.甲介绍歌星乙参加某演唱会,并与主办方签订了三方协议考点:隐名间接代理、显名间接代理、诉讼中代理、居间思路展开1、命题点1:代理的三方结构。

(1)代理的两个层次含义。

代理是一种行为。

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本质为法律行为。

‚代理是一种法律关系。

代理人、被代理人(又称“本人”)和第三人共同组成三方三种法律关系。

(2)典型代理的三方当事人、三方法律关系。

内部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协议关系(委托代理)或身份关系(法定代理)。

‚外部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表意关系,为法律行为。

ƒ结果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关系,代理行为的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承受。

(3)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的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规定了典型代理:《民法总则》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合同法》规定了间接代理=隐名间接代理+显名间接代理2、命题点2:隐名间接代理。

(1)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第2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关系。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代理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民法代理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代理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关系。

2. 分类根据代理权来源的不同,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1)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

(2)指定代理:指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指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3)委托代理:指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行使代理权。

根据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1)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直接签订合同,代理人为合同的当事人。

(2)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被代理人为合同的当事人。

三、代理的法律规定1. 代理权的授予(1)委托代理的授权方式:委托代理的授权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的授权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的授权:法定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

(3)指定代理的授权:指定代理人无需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行使代理权。

2. 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代理人的权利:代理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并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因代理行为产生的债务。

(2)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 代理的法律效力(1)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代理行为的限制:代理人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否则其行为无效。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0章 代 理【圣才出品】

高富平《民法学》(第2版)复习笔记-第10章 代 理【圣才出品】

第10章代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代理制度概述1.代理基本概念和理论(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①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表意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②代理的特征a.从代理法律关系方面观察,代理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代理法律关系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在代理制度中,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三方参加。

第二,代理法律关系通常由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法律关系构成,即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代理人与第三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间的外部关系所组成。

代理法律关系图示b.从代理行为方面观察,代理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行为。

第二,代理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表意行为。

第三,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的表意行为。

第四,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2)代理与类似制度的区别①代理与代表的区别代表,是指将某自然人的行为直接视作法人机关行为的制度。

代理与代表的区别主要在于:a.法律地位不同以法人名义实施行为时的代表并非独立主体;而代理人非法人机关,仍是独立主体。

b.实施行为的范围不同代表可能实施行为的范围不仅限于表意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侵权行为;而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则以表意行为为限。

c.法律后果归属的依据不同代表的法律后果归属依据是代表人行为已被视作为代表机关的行为,即代表行为就是机关的行为;而代理的法律后果归属依据是代理制度的具体规定。

②代理与使者的区别使者,是指为他人表示或传达已决定或完成的意思表示,或者代他人受领意思表示的制度。

使者与代理的主要区别在于:a.法律地位不同使者在表示、传达或受领意思表示时,不表现自己独立的人格;而代理人在为代理行为时,表现自己独立的人格,是代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b.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使者所表示、传达或受领的意思表示内容是本人已决定的:而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内容则是代理人自己决定而非本人已形成的。

代理制度学习笔记

代理制度学习笔记

代理制度学习笔记,整理如下:代理: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1)代理关系的当事人本人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可作为代理关系之本人——梁民总P2132、依据台湾民法典76条: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并代受意思表示。

依据台湾民法典78条: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所为之单独行为,无效。

3、得: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有在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或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情况下,才能为代理关系之本人。

代理人1、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须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梁民总P213(在民法通则中并未找到相应规定)对此,梁慧星提出:既然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于本人,则仅须本人具有权利能力即可,无须要求代理人有权利能力。

代理人为代本人实施民事行为之人,理当具有民事行为行为能力。

(即对于代理人是否需要有权利能力,讨论)2、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分类:①法定代理人(法律直接规定,如:未成年人监护)②指定代理(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如:为失踪人指定的代管人)③委托代理人(来自本人的授权)第三人(相对人)1、代理人自己不得为相对人,禁止自己代理(但本人同意或纯使本人获得利益除外)。

且,代理人同为双方代理人。

(2)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1、使者(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其任务自于与传达他人的意思或意思表示)与代理的区别:使者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使者传达他人意思表示,有无错误应就表意人决定、身份行为不可代理的课由使者传达其意思表示。

2、居间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与代理的区别:代理人有缔结合同的代理权,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居间人无代理权,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

(代理人与代表、代理人与占有辅助人、代理人与债务履行辅助人、代理人与执行职务的受雇人,以上较易理解,见王债总P276-279)(3)代理权的分类1、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积极:代为意思表示;消极:代受意思表示)2、主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其权限内事务之全部或一部,以自己的名义授权他人代理的代理)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①共同代理:代理人有数人时,其代理行为原则上应共同为之;若数名代理人而各有单独代理权,则为集合代理)②共同代理的限制:其中一人意思表示有欠缺等,代理行为即有瑕疵、其中一人无行为能力,代理行为无效、代理行为先后作成,代理行为于最后一人为意思表示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中代理讲解

民法典中代理讲解

民法典中代理讲解
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以另一方(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行为。

在民法典中,代理的规定主要包括代理的成立、代理的范围和效力、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方面。

1. 代理的成立:
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代理人的接受;
- 代理事项的明确。

2. 代理的范围和效力:
代理人的权力范围由委托人确定,委托人可以授权代理人进行一项或多项特定的事务,也可以授权代理人代理一切事务。

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享有代理效力。

但是,委托人在代理范围内进行的行为,对第三人有法律效力,除非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的存在。

3.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权益关系、责任关系和违约关系。

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代理人的行为将影响委托人的权益,同时代理人也要承担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责任。

代理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旨在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

代理制度的运用有助于实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弥补当事人自身无法亲自办理事务的不足。

但是,代理行为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规定。

2017司考民法笔记:双方代理

2017司考民法笔记: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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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笔记:代理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代理

司考民法复习笔记:代理司考民法复习笔记:代理。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代理。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人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民事法律行为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民事权利及分类司考民法复习笔记:法人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1.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有代理权,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②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③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④代理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注:代理和委托的区别: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委托产生三种后果: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叫醒别人、允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授权行为的无因性)(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共同代理①数个代理人都有共同过错的,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

民法学考点串讲之代理概述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1、代理的意义: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2、代理的适用范围: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人指导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的分类: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一般代理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特别限定代理某一事项,代理权限限定于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的代理。

3、代理人的人数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4、是否由本人授予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再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民法笔记5

民法笔记5
b) 指定代理人时应当考虑所指定的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不宜指定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代理人。
c) 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公民或法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61.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
3)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与一些相似行为的区别:
1、代理人区别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是同一主体。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2、代理人区别于居间人、传达人。居间人只是接受委托,为双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提供条件,并不参加该法律关系,也不独立表达其意思;传达人则限于原封不动地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提出自己的意见。
59. 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
2、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不得适用代理。
60.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 委托代理 又称意定代理(代理权有代理期间和代理事务方面的限制)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人;代理人被称为受委托人。必须经过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委托代理关系才能确立。因为被代理人的授权意志是委托代理关系最终建立的关键,又称为意定代理。
第一,他是代理关系存续的前提。代理关系自代理权产生时确立,在代理权消灭时终止。
第二,它是民事主体取得代理人资格,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62. 代理权的产生
第六十四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代理)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代理)

第十章代理10.1 复习笔记一、代理概述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

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由他人代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又称本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2.代理制度的意义(1)委托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扩张。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言,委托代理制度可以扩张当事人自由意思得以处断的社会事项的范围,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制度属于私法自治的补充。

对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制度可以补充其意思能力的欠缺,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了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

3.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关系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它由三方当事人构成:首先是本人,即被代理人;其次是代理人;最后是相对人,又称第三人。

(1)代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与本人之间可能存在监护关系、财产代管关系、委托合同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

(2)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本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民事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也可存在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3)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在直接代理中,因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通常并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存在与代理行为相对应的诸种法律关系。

二、代理与类似制度比较1.代理与代表(1)关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

2024法硕-民法学-代理

2024法硕-民法学-代理

2024法硕-民法学-代理●概述●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1)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和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等;●(3)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中介人相区别。

①中介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双方当事人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人。

②中介人不得代委托人签订合同,此是与代理人不同之处。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者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前者为直接代理,后者为间接代理。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理包括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1)代理主要是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如代签合同、代为诉讼等。

●(2)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代人算账、代人抄写等只能是一种事实行为,它不与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代理。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当然归属于被代理人,包括设定的权利归被代理人享受,义务归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由被代理人赔偿。

●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

●分类●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划分标准●代理权的来源不同。

●具体内容●委托代理●概念●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内容●(1)委托代理一般是在委托合同基础上,由被代理人直接授权给代理人。

民法期末复习之代理总结

民法期末复习之代理总结

第七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意义(一)代理的概念:法律上所指称的代理,是一人代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

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本人。

(二)代理制度之发生:代理是一种依他人的独立行为而使本人直接取得其法律效果的制度。

(三)代理制度之社会作用:其一,为私法自治之扩张。

其二,为私法自治之补充。

由上可知,代理系以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为目的,而依他人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之制度。

二、广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代本人为法律行为,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与本人。

狭义代理:指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直接代理:即是狭义代理。

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的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

三、与代理相类似的概念(一)使者: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辅助人,其任务在于传达主体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代主体接受意思表示。

分为表示使者、传达使者、受领使者。

(二)法人代表(三)居间人(四)行纪人(五)经销商第二节代理关系一、代理关系的当事人1、本人:指借助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同相对人发生民事关系的人。

2、代理人:指本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

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3、相对人:指由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对方当事人。

二、代理为三方关系P214第三节代理权一、关于代理权性质的学说P214二、代理权为一种法律权力(一)代理权具有强大的法律效力(二)权利说更具合理性(三)代理权系由法律所授予(四)权力说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三、代理权发生原因P218(一)依法律规定当然发生(二)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发生(三)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四)依“外表授权”而发生(五)依某种紧急情况而发生四、授权行为P219第四节代理的分类P223一、民法上的代理与诉讼法上的代理区别如下:其一,代理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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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代理1、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2、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又称为本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为相对人。

3、代理的功能:一是辅助功能(弥补被代理人行为能力的欠缺,保护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二是延伸功能(社会分工、取长补短、互助合作)。

(二)代理的主要法律特征如下:1、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二是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三是效果承担关系)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3、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1.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1)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包括委托合同、雇佣或劳动关系以及夫妻关系。

(3)受托授权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如果采用书面形式,则其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4)委托代理还包括职务代理,职务代理的主要特征:一是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是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三是代理权的来源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的特定职权范围。

职务代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2.法定代理: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1)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时,对被监护人享有的代理权;二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三是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四是失踪的财产代管人。

(二)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1.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间接代理,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转移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3.在直接代理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是直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行为的,因此代理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在间接代理中,如果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间接代理也会发生和直接代理一样的效力。

(三)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1、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2、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四)本代理和复代理1.本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一般的代理都是本代理。

2.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1)复代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第二,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第三,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2)在委托代理中,复代理的产生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二是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三是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1、适用一般范围2、不适用代理的行为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主要指一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四、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为一种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

这种资格和地位是指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原则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都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亲自从事代理行为。

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有紧急情况,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

代理权一般不得转让。

3、代理人必须依据诚信原则从事代理行为4、代理人必须正当行使其代理权(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五、代理行为(一)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1、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代理事项应当合法代理事项违法(1)被代理人将违法的代理事项委托给代理人实施,或者代理事项合法,但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违反(2)代理事项本身并无违法性,但该事项不得代理,只能由被代理人亲自实施,如果由代理人实施,则构成违法(结婚行为)3、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4、代理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1、在代理行为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效果应当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

2、授权行为合法有效,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原则上应当由被代理人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但法律规定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3、在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4、代理行为违法导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当根据过错原则来确定被代理人本人的责任。

(三)代理人的责任1、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得滥用代理权、不得实施违法行为2、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1)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未获得被代理人追认,又未构成表见代理的。

此时代理行为无效,代理人应当对相对人承担全部责任(2)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而仍然从事代理事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违法存在意思联络,应当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代理人对相对人单独从事侵权行为,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代理权的消灭(一)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原因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养关系解除)(三)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1.及时报告代理事宜和移交财产的义务。

2.及时交回代理证书的义务。

3.履行忠实、保密等附随义务。

七、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未获得代理权。

无权代理从形态上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的代理。

第二,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的无权代理。

△在授权的意思表示未到达代理人时,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了代理行为,也构成无权代理(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1、本人的追认权和否认权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善意相对人对代理人的请求权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1)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的权利(2)损害赔偿请求权4、恶意相对人的责任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八、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从广义上说,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第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

第二,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在外部形成了一种表象,能够使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了授权。

第三,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

第四,相对人必须是无过失的。

第五,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被代理人本人有关,属于应由本人承受的风险范围。

(三)表见代理的效果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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