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办法(高校)
浅析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浅析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引言在我国高校中,党员队伍的建设一直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不断增加,他们中的党员也随之增加。
为了统一管理和发展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建立健全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对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定义和特点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是指在高校期间加入党组织并拥有党员身份的学生,在毕业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而转为非正式党员或流动党员。
他们通常面临就业、升学等困扰,由于工作地点变迁、学业繁忙等原因,无法全面参与党组织的党务活动。
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年龄相对较轻,缺乏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其次,他们面临的就业选择更加多样化,对党组织的关系和帮助需求也有所不同;最后,他们的工作和学习时间相对紧张,无法像常规党员那样全面参与党务活动。
二、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意义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对于推动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有助于加强党组织对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引导。
通过制度的规范,可以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思想引导,引导他们在新的环境中坚守初心,践行党的宗旨和原则。
其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有助于巩固和发展党员队伍。
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度可以灵活地为流动党员提供各种形式的组织活动参与和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够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专业知识水平。
最后,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有助于为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
通过制度的建设,可以为流动党员提供就业、升学、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归属感。
三、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是对流动党员的思想引导不够到位。
在现实生活中,流动党员面临各种诱惑和困扰,需要党组织的引导和帮助。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规定为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员组织关系管理1、党员因工作调动、学习毕业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党组织,均应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外出时间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由外省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省级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等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见附件1)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代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3、由省内单位转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党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党委组织部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的抬头称呼为“长沙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在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4、教职工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党员本人持有效介绍信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各二级党组织应根据校党委组织部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新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吸收其参加组织生活。
5、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必须先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合格的方能接收组织关系。
(1)新生报到时,各学院党委要负责审查新生党员的入党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材料、入党申请书、父母亲的政审材料、党校培训材料、自传等。
(2)对存在发展材料不齐全、发展手续不完备等情况的新生党员材料,应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
各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意见处理审查后的材料。
<1> 对于异地(不在其所读中学)培养发展的;发展主体不具备吸收预备党员资格的;培养期不足一年、突击发展的,均不承认其党员资格,入党发展材料作废。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制度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的有关组织制度和有关党员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明确流动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培养和锻炼流动党员,激励其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而在校外临时流动的党员,受所在单位党组织管理和教育,同时接受学校党委领导。
第三条校外流动党员与校内党员一样,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模范履行党员职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和战斗力。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四条校外流动党员的管理原则是团结统一、民主生活、严格管理。
第五条校外流动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享有参加党员大会、选举和被选举权利,参加党的会议和其他党组织活动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党组织所批准的工作、学习活动,并享有指导、服务和培训的权利。
(三)享有提议和批评的权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党组织提出有关工作和学习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履行党员的义务,从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以先锋模范的作用带头支持工作和学习的安排。
第六条校外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一)返校期间,校内党组织是校外流动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行使其组织处理和教育管理的职责。
(二)根据工作或学习临时流动的需要,校外流动党员可以暂时加入所在地的党组织,建立党员联系点关系。
(三)校外流动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不随其流动而解除,流动期间享受党员权益。
第七条校外流动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应当符合党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维护党的形象,树立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任何时候都不能以党员的身份及名义从事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校外流动党员的接待和联系(一)流动党员来校期间,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学校党委共同落实接待和管理职责。
(二)学校党委设立专门的接待室,负责接待流动党员并提供相关服务。
多渠道管理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
多渠道管理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是指那些已毕业离校,因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或就业单位没有党组织等原因,离校两年内户口和党的组织关系仍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管理的毕业生党员。
近年来,高校党员数目越来越多,随着就业形势和就业区域的多元化,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数目也相应的扩大。
中共十七大修改后的党章中在党的基层组织八项基本任务中增加了“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内容,这是党中央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党员队伍建设提出的一项新的课题。
因此,高校如何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也成为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之一,由于高校学生的特点,学生流动党员多数集中在畢业生之中。
一、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的现状(一)、毕业生流动党员数量明显增多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高等教育日趋大众化,高校的持续扩招,使得党员发展力度也不断增加,高校党员数量在逐年增加,但由于毕业生就业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艰难性,就使得每年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数量不断增加。
(二)、毕业生流动党员对党组织关系的概念模糊因为高校党员的特殊性,大部分党员都是在大学三、四年级才入党,党龄较短,对党的知识学习较为欠缺。
受市场经济影响,许多毕业生党员会受各种外界因素影响,忙于找工作、换工作,这也同样造成了毕业生流动党员对待自身身份的随意性,他们往往会忽略自己在流动期间的党员身份。
(三)、高校基层党组织对于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的欠缺目前由于由毕业生党员组成的党支部在毕业后自然撤销,一般由其所在学院的党委或所属专业的党组织进行管理。
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毕业生流动党员主动性较差,因此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十分困难(四)、流入地党组织对毕业生流动党员关注度的欠缺部分流入地党组织对组织关系转接不够重视,对未及时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了这部分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一直挂靠在学校。
很多企业都没有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对流入党员重视程度不够。
二、多渠道管理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方法和措施(一)、加强在校大学生的党员教育,为以后的流动做好准备要充分利用在校期间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
高校党组织如何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高校党组织如何对流动党员进行管理
高校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确认流动党员身份。
高校党组织应该与流动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联系,确认流动党员身份,并在其所在的地方党组织中建立档案。
2. 建立联系机制。
高校党组织应该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为其提供思想上、生活上和工作上的支持。
3. 定期交流学习。
高校党组织应该定期组织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的学习活动,加强流动党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提升其党性觉悟和组织认同感。
4. 加强政治引领。
高校党组织应该加强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其认清党的方向和任务,加强对党组织的信任和支持,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和担当。
5. 形成工作机制。
高校党组织应该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项管理措施和工作内容,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效果,不断完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的生活和学习、有利于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原则,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织建立流动党员管理登记表,记录流动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入党时间、流动原因、流入地点、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流动党员要自觉地经常和所在党支部或党总支保持联系,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每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和工作等有关情况,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按时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三、流动党员工作或流动地点变化时,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并积极宣传正能量,继续为我校教育事业出谋出力。
四、党总支及各支部时刻关注流动党员的生活、学。
大学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大学流动员管理规定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做好流动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一、关于到校外学习、工作员的管理凡人事关系在我校,到校外学习、工作的员(不含出国、出境),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六个月之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的员,可开具临时组织关系。
2、六个月以上,长期在校外学习、工作,有固定地点的员,应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回校的员,组织关系不转出,仍在所在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和缴纳费。
4、凡3名以上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相对较长的,可以成立支部、临时支部或小组。
5、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员,若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其组织关系可直接转入XX市市直机关工委。
二、关于出国、出境员的管理凡出国或出境(到港、澳、台地区)的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公派出国(境)的员,出国(境)前应向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由所属总支或直属支部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
出国(境)在六个月以上的员,回国后应向组织汇报思想。
2、因私出国(境)的员,人事关系仍落在我校的,本人办理保留籍手续;因私出国(境)的学生员,亦应办理保留籍手续。
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材料一起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3、出国(境)的预备员到了转正日期的,一般待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
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员资格。
4、超过籍保留期限未归的员以及过去未办理保留籍手续的员,归国后继续在学校工作的,向组织汇报思想,经支部讨论和上级组织批准后可恢复组织关系。
5、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员,出境以后,不再保留籍,预备员取消预备员资格。
三、关于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员的管理凡人事关系不转到我校、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各类员,包括各类定向、委培、进修生、成教生以及来校挂职或临时工作的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1、来我校学习、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员,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而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员证明信,下同)。
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的管理办法
大学关于流动员的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加强对流动员的管理,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员因公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培训、开发等工作,必须向所在单位组织报告,单位政一把手还应向校委报告。
外出时间在两周以内的,向所在支部报告;外出时间在两周到三个月以内的,向所在单位总支报告;外出时间在三个月至半年以内,且地点相对固定,应从校委组织部开具《员证明信》;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正式的员组织关系;员出国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应将其组织关系从所在单位组织转移到校委组织部进行统管理。
二、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从事教学、科研、开发,且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派出单位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临时支部或小组,临时负责人,并提出要求,以配合行政负责人共同完成任务。
三、毕业生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应将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所去单位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组织;按有关规定选择将组织关系留在学校的,所在总支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
四、凡持《员证明信》的员,应在外出所在地的单位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持证外出的员返校后,应及时将《员证明信》交回所在单位组织,如实向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五、因进修、出差、实习等原因转入我校的流动员,必须持所在单位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到学习或工作的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应同本单位的员一样对其进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对没有转来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员证明信的,不得承认其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组织生活。
六、员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纪国法和当地的有关规定,自觉按照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学校声誉,认真完成好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外出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超过三个月的每季度应就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作一次全面的汇报,外出员返校后,应及时转移员组织关系,并主动向所在单位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并反馈了解到的有关信息。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
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
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的管理第四条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
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权利保障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江苏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关于流动党员管理的暂行规定(2005年6月9日 江苏大委[2005]50号)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科技开发、挂职锻炼、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等原因,脱离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工作学习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二、党员因辞职、辞退离校,应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随档案一并转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党员因学习进修、讲学、科研、实习等原因需外出,事先应向所在党支部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外出事由、地点、时间,经支部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1、离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回校后党员应当主动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党组织汇报在外的有关情况。
2、离校时间在三至六个月的,地点固定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返校时,应请所去单位党组织在党员证明信上加盖印章后交原单位党组织;地点不固定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去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并登记在活动证上,党员返校后,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原单位党组织,并汇报在外的有关情况。
3、离校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党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在外的有关情况。
四、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党员是同一支部的,由所在党支部负责领导和管理;党员不是同一支部的,由上级党组织负责领导和管理。
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
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8、因定编定岗落聘,人事关系交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机关工委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9、离退休党员属干部编制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属工人编制的转至居委会党支部。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流动党员是指经常离开本地、本单位党组织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或者连续离开时间虽然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变化频繁的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的党员。
第三条党员外出应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理由、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
第四条党员外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层党组织应予同意并及时为其转移组织关系、出具党员证明信或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第五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都应担负起管理流动党员的职责。
坚持条块结合,实行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双向配合共同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流出地党组织要掌握流动党员去向,采取有效办法加强教育管理,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表现情况;流入地党组织要经常与流出地党组织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三章管理方式第八条根据流动党员的就业形式和居住状况,合理确定党员的管理方式。
就业比较稳定、工作单位建立党组织的由单位党组织管理;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而有行业协会的,可由行业协会党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统一管理;暂时未落实工作单位,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的,可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力流动服务机构党组织管理;就业单位不够稳定但居住地比较固定的,可由居住地党组织管理;居住地经常变动的,可由原所在地党组织管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设立XX市流动党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跨区域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管理制度,并将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登记造册。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各改进我队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规定与要求,结合我队党员流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从流动党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建立全方面、全过程的教育管理机制,确保每一名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始终保持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流动党员管理的原则1、有利于党员有序流动,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肃处置。
三、流动党员的登记建档1、凡外出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外出前向我队党支部报告外出目的地、时间、事由、联系方式等。
2、外出党员在外出时对具体外出地点、联系方式等暂时不能确定的,应在外出后一个月之内将相关情况函告(电话)我队党支部。
3、本队党支部外出党员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
4、流动党员登记建档的具体工作由我队党支部负责。
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1、加强对流动党员的行前教育,从政治思想、组织观念、遵守纪律、发挥作用等方面提出要求,引导他们做执行政策的带头人,守法经营的带头人,热心公益事业的带头人,遵守社会公德的带头人,时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2、在民主评议的过程中,严格执行评议和处置标准,对外出不向党组织联系的,视同于不参加组织活动。
经民主评议差的流动党员,严格按规定作出处置。
3、流动党员应主动,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外出期间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的方式,至少保证一年缴纳一次党费,流动党员党费缴纳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4、对不按规定缴纳党费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的流动党员,按党章的有关规定处置。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北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经我院党委研究,成立中北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工作站(简称“工作站”),挂靠中北学院政工教师党支部,负责中北学院毕业生流动党员的管理。
二.毕业生流动党员的认定和接收毕业生党员在毕业离校时未落实组织关系接受单位的,则认定为流动党员,由各系学生党总支(直属支部)统一按规定将其组织关系转入工作站,由工作站出具《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流动党员的组织生活(一)工作站将独立开展党的活动,过组织生活,并利用网络等手段及时与流动党员保持联系,流动党员也应按期向工作站汇报思想,工作站每半年向学院党委上报一次工作情况,年终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二)流动党员应该积极参加流入支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并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做好记录,服从所在支部的管理。
(三)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如果没有党组织,流动党员应至少每半年回工作站参加组织生活且以书面的形式汇报思想,汇报材料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参照依据。
四.预备党员转正(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个月,预备党员个人应书面写出转正申请和递交相关材料给我院毕业生党员流动站,流动站所属党支部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一年两次)讨论通过,上报我院党委。
(二)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出具党员一年来表现的考察意见;流动党员所在单位如没有党组织,则由所在单位出具该党员一年来日常表现的鉴定。
(三)预备党员转正申请材料:1.转正申请一份(手写稿);2.思想汇报两份(预备期每半年各一份);3.身份证复印件;4.单位思想鉴定或考察意见(签章);5.在校期间党支部的鉴定;6.本人党组织材料(如人事档案未转出,则不需提供)。
(四)转正办理程序:1.由本人亲自提交转正申请;2.召开支部大会;(如流动党员未能参加定期召开的支部大会,则由学院党委指派专人谈话。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
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学校流动党员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流动党员越来越多,流动范围越来越广的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离退、停薪留职、定岗落聘、外出务工、单位委派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时间较长的党员。
3、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及党组织设置4、党员分散外出从事务工、科研、科技开发、实习、讲学等活动,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从业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时间在2至6个月的,或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由党员所在党总支出具证明到组织部换取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时间在1个月内,以书信或电话向支部汇报情况,保持联系。
5、周口店、北戴河、崇阳实习站,每年师生进站实习期间,分别成立临时党支部,由组织部指派临时党支部书记,负责领导进站实习的师生党员的组织生活和政治教育。
各院、系参加实习的师生党员由所在党总支向临时党支部出具党员证明信。
6、党员3人集体外出的,应设立党小组或建立党支部,其领导和管理仍由所在党总支负责。
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在征得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
7、驻外办事处或委派外出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当地所去单位党组织。
8、因定编定岗落聘,人事关系交至校人才交流中心和复退转业军人来校待安置期间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机关工委人才交流中心党支部,待工作安排后再转到所去单位党组织。
9、离退休党员属干部编制的要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离退休干部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属工人编制的转至居委会党支部。
西南石油大学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西南石油大学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流动党员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党员因辞职、辞退、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落聘待聘、外出务工、学习、研究、出国出境、学生毕业等原因,使工作(行政)单位或居住地脱离学校或校内原工作单位,以及人事关系不在我校,而短期来我校学习、研究、务工等各类党员。
第二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本着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三条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原则: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是件非常严肃的事情,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保证党员组织关系适时转移,使党员无论走到哪里,都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高度重视,党委组织部应加强指导,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二章党组织在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责任第五条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做好外出党员的登记工作,了解外出党员的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教育管理工作。
⑴在党员外出前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
⑵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⑶了解外出党员的思想、就业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相关要求等。
⑷外出党员返回后,及时了解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第六条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对流入党员的教育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地党员教育管理整体工作中。
⑴做好外来流动党员身份确认工作。
⑵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基层党组织,组织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2篇篇一:高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党员系指因辞职、辞退、落聘待岗、学习进修、讲学、科研、挂职锻炼、出国(境)和学生毕业后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而本人脱离学校时间较长的党员。
第三条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关系管理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有固定地点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
党员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由上级党组织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五条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时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
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党员三人及以上集体外出时间较长的,应设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指定负责人。
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对外来流入党员,应在接到流出地党组织的委托管理信函后,根据其工作岗位将其及时编入一个党支部,并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把流动党员纳入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的整体工作中。
对于非学校正式编制党员需要和学校使用部门签订固定用工合同后,方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接收其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一、党员因各种理由要求外出流动的,应在外出流动前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流动。
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二、党组织要支持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对学非所用、用非所长或自谋职业、带头创业的党员,如本人提出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能用限制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等办法阻止其合理流动。
三、党员外出流动前,必须向所在社区党委报告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从事活动的内容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的联系方式等。
社区党委要建立外出流动党员登记制度,在党员流动前对其进行党员管理基本要求等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党员外出时间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四、党员单独外出,有固定地点或单位,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居住地或单位党组织,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流动性大,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所去地方参加组织生活。
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仍在原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五、流动党员持有相应的手续后,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去单位的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或与之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
原单位党组织要指派专人与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流动党员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党总支对党员的要求。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流动的党员返回后,党委要及时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
六、开具党员证明信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在原所在党组织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原所在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七、流动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可将党费交到所去的流入地党组织。
八、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一、党组织关系接收
凡参加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在转交毕业生档案、办理户籍关系的同时,应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至吉林省教育厅机关党委,编入中心党组织统一管理。
二、领取《流动党员证》
凡落入中心党组织的毕业生党员在转交档案同时,应在中心领取《流动党员证》.它是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证明.流动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总支或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党组织关系转出
参加就业代理且党组织关系转入中心党组织的党员,在以下情况应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1)落实就业单位且党组织健全的.(2)考取研究生或进修学习的.(3)自愿将组织关系转回生源地的.
四、预备党员转正
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每半年向中心党支部递交一份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汇报。
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应向中心党组织递交书面转正申请,领取《预备党员转正综合情况汇报表》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五、建立考核制度
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遵
守党的纪律,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起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考察。
中心党支部每年对就业代理的党员进行一次考核,以邮寄、传真或网络的方式发放《流动党员年度考核表》。
本人要认真填写,真实反映一年来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由所在地单位(家庭所在社区、街道、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中心党组织,经审查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党费收缴
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应持流动党员证按期交纳党费,每月缴纳不便的可每季度向中心党组织缴纳一次。
党章规定: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活动的,按自动脱党处理。
有工资收入的按有关规定交纳,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每月缴纳2元。
七、党的组织生活
参加就业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党员需与中心党组织经常保持联系,积极主动的参加中心党组织每年集中组织的各项活动。
要主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时事政治;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每年定期向党组织提交思想汇报,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等。
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中心党组织请假并说明情况。
不能参加集中活动的党员,要通过网络、电话、邮寄等方式了解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汇报自己的学习体会。
八、定期汇总上报
中心党组织每半年将参加就业代理的党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年终以书面形式报告全年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
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办理流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办理流程。
一、转入党员组织关系
1、转入条件:
已与吉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就业代理协议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可以把党组织关系转到中心流动党员支部统一管理。
2、转入程序:
办理党组织关系接收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由毕业学校统一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介绍信名头为:吉林省教育厅机关党委;
○2就业代理协议书;
○3预备党员需将本人党组织关系存放在中心流动党员支部统一管理;
另: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时,需由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来我中心领取《预备党员转正综合情况汇报表》和《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以上材料需经所在工作单位、学校、家庭所在社区、街道、村委会签署考察意见并加盖党章(如工作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按要求应由现单位两名党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须上交一份手写版转正申请和两份思想汇报(上、下半年各一份),否则中心无法为其办理转正手续;
二、转出党员组织关系
1.转出条件:
毕业生档案转出中心时,应同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2、转出程序:
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落实就业单位且单位党组织健全的:需提供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关系名头或上级党委名头;
○2就业单位党组织不健全或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仍要转出党组织关系的:可以将党组织关系迁回生源所在地或选择各地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统一保管,同时提供党组织关系接收单位名头或上级党委名头;
○3结清党费并返还中心发放的《流动党员证》。
党组织关系办理详解及注意事项:
1、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为60天,流动党员必须在有效期内到接收单位报到。
流动党员将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接收地后一周内需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单传真或邮寄回来。
2、依据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规定:流动党员应定期交纳党费,同时需每年向党组织提交思想汇报,积极主动地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在邮寄《思想汇报》等书面材料时,要写清姓名、毕业学校、届别、专业、出生日期及本人联系电话,以确保流动党员信息的准确性。
流动党员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要及时通知中心党组织并将变更后信息发送电子邮件至*****************。
3、流动党员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时应同时将党组织关系一并迁出。
4、以下几种情况,中心流动党支部无法为其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1超期报到的:在超过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限后到接收单位党组织报到的;
○2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未按期补办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后,未在有效期内办理补办手续且无现接收单位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
○3在有效期内拟更改接收地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未去接收地报到现要求更换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
另:请各高校将正式党员的党组织关系材料一并合放到毕业生学籍档案里统一与我中心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另将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关系材料从学籍档案里单独取出由学生本人交到中心流动党支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