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业务委托合同(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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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委托基本合同

ÿ ÿÿÿ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就从事甲方指定的物品(以下称“货物”)的运输、保管、包装以及进出口通关业务,以及与之附带关联的有关业务委托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的业务委托基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性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所规定的事项,对于甲乙双方之间订立的本合同第二条中所涉及业务的个别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称“个别合同”)的一切事项,均共同适用。但在个别合同中规定了与本合同不同的事项时,该个别合同的规定应予优先适用。

第二条(业务范围)

1、甲方委托乙方从事以下规定的业务(以下称“本业务”)。乙方接受此委托,

认真负责管理以完成本业务。

(1)货物的陆运、船运、铁路运输等的运输业务

(2)仓库保管的进出库、保管、打包以及开包业务

(3)货物的进出口报关以及装船业务

(4)以上各点附带的业务以及关联业务

(5)其他甲乙双方协议决定的业务

2、甲方在业务办理中应预先将有关必要事项通知乙方,以利乙方顺利从事本

业务。

第三条(个别合同)

1、本业务中所涉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单价、包装形态、交货条件、委

托费用、付款条件以及其他关于本业务所需要的具体条件,除本合同中有

规定外,均在个别合同中规定。

2、个别合同的成立:甲乙双方订立前项的注明具体条件的合同、或甲方在收

到乙方的预算书后,用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向乙方发出订购单(或作业委托确认书)后成立;也可用电子邮件或传真向乙方表示同意预算书的内容,乙方予以确认后成立。

3、为进行本业务的运输,报关等的进出口相关费用,仓库管理费,委托费用

等的相关费用在乙方提出的费用表以及报价单规定。

第四条(再次委托、即转发包的限制)

1、乙方只有在事前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才可将本业务再次委托、即转发

包给第三者(以下称“转包方”)。

2、乙方按前项转发包时,相应转包方应负与乙方同等的义务和责任,乙方

应负对相应转包方的选任以及监督的责任。

3、即使前项的情况,乙方也对货物的运输、进出库、保管、包装已经开包、

进出口报关以及装船等相关业务,负有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所规定的责任。

第五条(报告义务)

乙方在从事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中,如发生对甲方事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其内容并接受甲方的指示。

第六条(损失赔偿)

1、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及个别合同的履行中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对方或第三

方造成损失时,相应当事方应赔偿其损失。

2、关于乙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在个别合同中所规定。但是,如果产生特别

损失的情况将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

3、如前项所述的损失是由于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况造成,则乙方不应负其

责任。

第七条(委托费用等)

1、甲方应按次条以及个别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完成本业务的报酬(以下

称“委托费用”)。

2、乙方在按甲方要求从事个别合同中无规定的业务时,其委托费用为事前向

甲方提出预算书后双方协商同意的金额。

3、按甲方要求,乙方垫付应由甲方负担的费用时,其金额应按照个别合同的

支付条件付款。

第八条(委托费用的付款方法)

1、甲方应将前条的费用每月月末合计,在下下个月末之前,汇款至乙方所指

定的银行帐号。

2、付款日遇银行非营业日时,为该日的下一营业日。

3、乙方如有为甲方垫付金额的情况,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出垫付金额后7个

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

4、货物破损、交货错误等的回收作业,以及其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5、汇款手续费以及其他有关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九条(保密)

1、甲方或乙方应对从本合同履行中得知的对方相关信息保密,如无对方事前

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2、甲乙双方在本业务实施后、或对方提出要求时,应将本业务实施中从对方

得到的信息、包括其复写、复制物迅即归还对方,或按对方指定的方法处理。

3、甲乙双方在本业务实施中从对方得到的信息发生泄露、遗失、损毁、以及

其他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应迅即报告对方,接受对方的指示。

4、前项的规定,在本合同结束后1年内仍有效延续。

第十条(个人信息的保护)

1、甲乙双方为完成本业务而从对方得到的信息以及在本业务完成过程中取得

的信息中含有个人信息(指《有关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第2条第1项中定义的“个人信息”)时,应遵从该法,妥善处理个人信息。

2、前条第2项以及第3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前项的个人信息。

3、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结束后仍有效延续。

第十一条(禁止转让)

甲乙双方如无对方事前的书面承诺,不得将基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或让其继承,或提供其作为担保。但本条的规定不影响第四条中乙方所进行的转发包。

第十二条(反社会性势力的排除及遵守法令)

1、甲乙双方在按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进行商业往来时,应遵守国内外有关各

种法令以及政府监督部门的通知、指示等。

2、甲乙双方宣布,各自的公司、公司的股东、负责人及其他实质上的公司所

有者、支配者,过去、现在或将来任何时候均不属于与不法收益及犯罪性收益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者及其他反社会性势力(以下通称“反社会性势

力”),且与足以破坏双方之间信赖关系的反社会性势力没有联系。甲方或乙方如违反该种宣布和保证时,对方可不进行通知或催告,立即停止履行本合同以及个别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解除合同,并对由此所蒙受的损失要求赔偿。

3、甲乙双方不应与反社会性势力有商业往来。万一了解到与反社会性势力发

生商业往来关系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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