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合2010法条串讲班李建伟商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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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商法(一)企业法串讲讲义

李建伟

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

一、公司的能力

(一)转投资的限制

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

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

[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二)对外担保

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

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

(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

(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

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高管层借款。

(四)举债

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

二、法人格否认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

2.违反对公司债权人的诚信义务,揭破法人面纱(面膜?)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个案中,个别滥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被揭破的具体情形: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

三、公司的组织过程

(一)公司的设立

第23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重点】第95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设立与成立的关系

2.违反设立条件的,为设立失败

3.股份公司设立失败的,设立人承担的责任3类型(95条,一三项也适用于有限公司)【例】以下各项,哪些是任何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9-3-5题,多)

A.必须有发起人

B.必须有资本

C.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D.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

(二)公司的变更

1.合并

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类型

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

(2)程序

合并协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30/45日内清偿或者担保

(3)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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