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伟带您一起攻克《合同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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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号李建伟老师讲义--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3月3号李建伟老师讲义--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10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与复习资料之选择(广州,2012,03,03)众合教育李建伟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李建伟教授众合学校第一部分10年命题规律简要分析第二部分司考的难度在于学科知识的体系性第三部分如何选择司考复习资料第一部分 10年命题规律的深度观察引子:为什么司法考试命题会有基本规律?凡连续性的成熟考试皆有律可循,应试第一要义:弄清楚该命题规律2002—2011,10届司考11次命题(2008年有2份命题)⏹3400道试题⏹题型相对固定⏹命题人基本固定⏹难度基本平衡⏹命题考查对象缓慢变化⏹风格基本固定一.命题第一规律:“因法设题”【例】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带回家。

丁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隐瞒实情并将相机卖与丁。

后丁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

乙见相机眼熟便询问丁,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相机现在属于谁所有?(08延-3-12,单)A.甲B.乙C.丙D.丁二.命题第二规律:考试范围限于中国现行法现行法的范围如何界定?——没有任何权威的官方版本,但凭借以往命题的经验——每一年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时间范围:4月底前——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基本法律”的适用解释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的∨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总体上,这是一场基本上关于法条的考试:83%左右——刑事诉讼法作为重大的新法如何考查:1.有规律可循:刑诉法1996刑法1997合同法1999物权法20072.考查最新变化的条文:新增的、修正的3.侧重考查条文的表面意思(前三年)4.只考查法典本身的条文,对于司法解释一时无暇顾及5.注意旧题新作三.命题第三规律:只考中国现行法的理解与应用(解决假设问题)的能力——故不同于大学法学院的课堂教育与期末考试⏹不考历史;⏹不考学说;⏹不考争议点;⏹不考外国法比较法⏹不考名词解释概念定义简答传统论述题【例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常见的民法期末考试题)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或者是名词解释:什么叫孳息?【例2】立新学校委托其教务人员王某购买一批电教器材。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章)

合同法总则授课讲义【1-4 章】【全部讲义对应课件页码-政法大学内部资料】课件 P2-P3《合同法》是民法最重要的一部特别法,与民法尤其是债法的基本理论联系极为紧密。

《合同法》本质上规范的是合同之债,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规定的是合同的一般原理,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分论规定的是有名合同,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十几个合同的具体规定。

课件 P4合同的定义: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它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这是它与其它法律事实在性质上的不同之处。

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生效要件、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合同关系是民法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平等关系,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地位一律平等,自愿协商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关系的灵魂,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第三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同当事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预期的目的,即在当事人之间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李建伟讲合同编通则解释

李建伟讲合同编通则解释

李建伟讲合同编通则解释关键信息项:协议双方:甲方(合同解释方)、乙方(合同当事方)协议目的:明确合同编通则的解释与适用合同解释原则:解释合同的原则和方法合同内容解释:合同条款的解释及其含义合同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争议:解释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处理方式解释程序:解释请求的提出和处理流程违约处理:违反合同解释约定的责任和措施争议解决:争议的解决方式及程序协议的修改与终止:协议的修改和终止条件协议生效日期:协议的生效时间合同编通则解释协议书甲方(合同解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当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合同编通则的解释达成如下协议: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合同编通则的解释与适用,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理解和执行,避免因解释不清而产生的争议。

通过本协议,甲乙双方希望明确解释原则,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合同解释原则2.1 合同解释原则合同的文字含义应与实际意图相符合。

解释时应考虑合同的整体内容和目的。

如合同条款有歧义,应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解释。

合同解释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2.2 解释方法字面解释:根据合同条款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意图解释:结合合同背景和合同目的进行解释。

合同内容解释3.1 合同条款解释对于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有争议或不明确之处,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进行解释。

解释应包括:合同条款的实际含义和适用范围。

条款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

条款在实际履行中的具体体现。

3.2 合同修改与补充如合同条款解释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甲乙双方应根据合同的修改程序进行。

修改或补充应经过双方书面同意,并在合同文本中进行明确标注。

合同效力4.1 合同效力确认甲乙双方确认,合同的有效性和解释效力从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解释结果应与合同的总体目的和意图保持一致。

合同法辅导讲义.doc

合同法辅导讲义.doc

《合同法》辅导讲义第一讲合同的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合同行为是具有法律定义的民事行为,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是当事人双方都希望的。

这就使合同行为与一般的社交活动区别开来。

一般社交活动,如朋友之间的聚会,虽然也带有协议的性质,但这种协议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失约者可能受到道义上的谴责,但不会因此而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其次,合同可以产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调整,因而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民事行为有表意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分。

所谓事实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且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不同于法律行为,该类行为无论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只要事实上有此行为,即当然发生民事法律后果。

事实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之分。

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即可成立的,属单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为才可成立的,属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而且各方当事人必须做出意思表示,且就意思表示的内容达成一致,否则便是一厢情愿,合同不能成立。

(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从而具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则是指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当事人之间既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

合同法讲义合同法讲义篇一:合同法讲义课程介绍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课程要求:掌握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了解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具体——掌握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履行、合同纠纷解决、合同责任等方面的规则知晓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学会运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1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本章基本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分类,理解合同法的概念、性质、法律渊源和发展各节内容:第一节合同概述第二节合同法概述本章重点:合同法的性质及基本原则本章难点:合同自由原则第1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含义及特征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主体:两人以上2.民事法律行为3.双方或多方平等主体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4.合法性、确定性、可履行性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享有合同权利是否同时承担合同义务2.区分意义(1)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2)风险负担(3)违约责任(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一方取得合同权利是否偿付相应代价2.区分意义(1)主体资格有无特别规定(2)确定合同性质(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4)合同效力(5)能否适用善意取得3.与双务、单务合同的区别(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非要物合同与要物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2.此种分类存在的问题(1)交付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2)具体合同的划分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并非自身性质决定(四)要式与不要式1.划分标准:法律是否要求以特定形式或程序为要件2.区分意义“形式”的作用:成立要件生效要件没啥用基本精神:不轻易因形式问题使合同归于无效,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五)主合同与从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可独立存在2.划分意义(六)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基础理论:合同的相对性2.区分意义第三人是否接受(七)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规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2、区分意义:适用规则的方法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相应规范无名合同:(1)总则;(2)最相类似有名合同的规范3.转化(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的订立是否有事先约定2.划分意义(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1.划分标准:合同条款的内容是否由双方协商确定格式合同特点、缺点:2.划分意义(1)合同条款效力: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时(2)合同条款解释:当对合同理解存在分歧时第2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含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合同法《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并非所有合同均受《合同法》调整第2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019李建伟公司法讲义共35页文档

2019李建伟公司法讲义共35页文档

2019年商法讲义-李建伟第一章单元公司法总则一、公司的能力(一)转投资的限制第15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转投资对象:可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得成为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唯一的例外是合伙企业;2、虽然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但国独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例] 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04-4-31,单?)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二)对外担保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122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公司为自己债务担保,不受任何限制2.为他人(其他企业、个人)担保也不被禁止,但受到严格的程序规制—(1)只有“两会”有决议权;(2)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的,只有股东(大)会有决议权;此时利害股东表决回避。

证券公司对内担保,禁止。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年内超资产总额30%,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

(三)借款第116条【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19-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0年民法突破八十题——研发人:丁绍宽、马特、吴一鸣、蒋学跃、李建伟(2010,08-09)第一部分民法通则1.民事法律关系可能的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是所有人类社会中的所有行为和事件都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中出现侵权或合同缔结过程中有过错致对方损害,仍受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动及其类型法条:合同法第42、43、58、合同法解释二8条、物权法106条试题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为了排斥竞争对手,特假装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后借故终止谈判B.甲在火车上害怕睡过站,就与乙协商在到站后叫醒自己,且为此向乙支付100元。

后乙也睡着而没有叫醒导致甲误站C.甲因自己通过司法考试邀请乙在某酒馆喝酒庆贺,乙自己贪杯醉酒致胃出血住院治疗D.甲带着邻家七岁儿童一起游泳,后者在游泳中溺水身亡例题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合同无效时,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关系B.发生侵权时,双方当事人产生绝对权的法律关系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因为一方恶意报批后未获批准,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损害D.合同无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发生物权的变动关系2.民事权利可能的命题点:形成权(概念和范围;与除斥期间的关系:多数形成权都有除斥期间的规定,但除斥期间并不仅仅适用于形成权);各种民事权利的属性法条:合同法47、48条例题3:关于民事权利的相关问题,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A.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权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B.债权人的的撤销权或者代位权,必须通过法院行使C.请求权并非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才会产生,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行使D.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是绝对权,丙负有消极义务例题4: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不存在对应的义务人和义务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拒绝追认的权利,属于抗辩权C.张某吃掉或者卖掉其拥有的一块面包的行为,属于行使请求权的行为D.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方式3.宣告死亡可能的命题点:申请人顺序;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四种后果(人格、遗产、婚姻、收养)法条:民通意见25、29条、40条例题5:张生走失5年之后,有家人妻、父、子三人。

6月19日李建伟《合同法》YY讲座讲义(补)

6月19日李建伟《合同法》YY讲座讲义(补)

2.第 3 条 受让人善意的: (1)已经完成交付、登记的,善意取得所有权; (2)未完成交付、登记的,所有人取回,受让人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 约责任 买卖合同有效 受让人恶意的: (1)不得善意取得,但所有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 取得处分权的,仍可以继受取得所有权; (2)未取得所有权的,追究无权处分人第 3 条关于“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规定的体系对比: 1.第 51 条 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受让人继受取得所有权:有 效合同+交付/登记=所有权移转(继受取得)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否则,合同无效;受让人原则上返还原物,但例外的受让人可以主 张善意取得(原始取得)

2019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共42页

2019众合专题讲座李建伟民法讲义共42页

一、民法的基本框架结构(民事权利体系)配偶权人身权身份权亲属权(婚姻法)亲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宪法、民法通则)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民法通则)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著作权及邻接权(著作权法)知识产权专利权(专利法)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继承权(继承法)股权(公司法等)民事不动产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权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利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占有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民法通则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典权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水法等)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物权法、担保法)财产权留置权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合同法以及保险法、海商法等单行法)缔约过失之债一般侵权之债债权侵权之债(侵权责任法)特别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民法通则)不当得利之债观察与结论:1.凡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均在调整之列2.以财产法为中心,物权与债权是财产权的两大支柱3.物权与债权二者的各自独立体系以及二者之间密切关系是难点4.法律行为是统领民法上的法律实施的核心概念5.对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最重要的理论分类体系是最重要的理论支撑点【例1】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3-1,单选)A 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 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 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特别提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乃是学好物权法以及整个个民法的基础之基础。

具体考点集中在一物多卖与无权处分两个点上。

(一)物权作为绝对权、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首发】2010众合高分突破班李建伟卷三讲义

【首发】2010众合高分突破班李建伟卷三讲义

民法专题(三)非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1[1]的区分1.那些不归法律以及民法所调整的行为,以好意施惠为例——不能简单地将好意施惠理解为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无偿关系行为,其实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偿的情形,如赠与合同此类的无偿合同行为等。

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所以不会发生私法上的效果,所以也就不受民法调整。

又如:婚约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不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像“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这种情形属于婚约,不受我国大陆的民法调整,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1)搭便车;(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4)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5)请吃饭、请看电影等。

2. 委托于代理的区别《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没有委托,照样可以发生代理关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场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2)存在委托的,受托人从事的不一定是代理行为。

这一点比较难理解,关键在于掌握代理乃法律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受托人受托从事的是“事务”,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以及不具有民商法律意义的行为。

比如,甲委托乙买瓶可乐,乙去商店买下一瓶可乐的行为就是代理行为,但是,甲委托乙代记笔记、代看孩子或者到车站代接一下自己母亲到车站,乙记笔记、照看孩子或者接人的行为就不是代理行为。

3.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法律关系例1: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上班,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

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例2:甲乙邻居,一天甲搭乘乙的便车去签约,乙自己选择了一条线路赶往目的地,不想途中遇上大堵车,导致甲严重迟到,错过了订约时间,大受损失。

问:甲如何向乙主张救济?例3;甲一天外出乘坐出租车,司机丙违章行驶车速过快发生车祸,导致甲受伤致残。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人整理版)

李建伟民法讲义word版(个⼈整理版)2010司考民法强化讲义(上)第⼀部分民法通则第⼀单元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与⾏为能⼒(⼀)权利能⼒权利能⼒乃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是故,凡⽋缺民事权利能⼒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肯定归于⽆效。

具体⽽⾔:1.⾃然⼈的⼀⽣(1)胎⼉:在⾃然⼈出⽣之前即胎⼉状态的,以胎⼉名义的⾏为(如投保合同)⽆效;唯⼀例外是遗腹⼦的继承应留份⼉。

(2)劳动与结婚: 出⽣后取得权利能⼒,可以其从事任何合法活动。

但是,在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以及20(⼥)、22岁(男)之前的婚姻,⽆效。

劳动权利能⼒/婚姻能⼒均属于特殊权利能⼒。

(3)死者:⾃然⼈死亡后,丧失权利能⼒,是故,以死者名义的⾏为均为⽆效。

对于侵权⼈侵害死者的⼈格利益、侮辱⼫体⾏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是,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格权⽽是⼈格利益;⼆是,起诉的权利⼈(原告)并⾮死者,⽽是其近亲属以⾃⼰的名义进⾏;三是,赔偿所得并⾮死者的遗产,⽽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然⼈因侵权⾏为致死,或者⾃然⼈死亡后其⼈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母和⼦⼥向⼈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母和⼦⼥为原告;没有配偶、⽗母和⼦⼥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1】关于⾃然⼈和法⼈的权利能⼒,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川08-3-2,单)A.⾃然⼈和法⼈都享有⼈格权B.⾃然⼈和法⼈⼈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然⼈与法⼈民事权利能⼒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的民事权利能⼒的范围相同【例2】甲于2007年2⽉死亡。

⼄因与甲⽣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下巨额⾼利贷⽆法偿还⽽⾃杀⾝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川08-3-16,单)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的⾏为不构成侵权B.⼄的⾏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有权对⼄提起诉讼2. 法⼈的⼀⽣(1)设⽴中法⼈:在设⽴过程中,任何以法⼈名义从事的经营(营业)⾏为肯定⽆效;但是,以其名义从事的设⽴⾏为可以有效。

2011年ZH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年ZH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年ZH考前突破班李建伟民法讲义2011年民法突破阶段授课提纲众合教育民法学科组第一部分:民法总则部分共16个点预测题16题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命题点: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法条:民法通则第2条【预测题1】下列哪种情形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多选)A.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省府公务员,我就与你订立婚约B.甲开设博客,好友乙作为忠实粉丝,多次点击致甲博客人气大增C.甲通过司法考试请乙喝酒,乙不胜酒力而喝醉,甲听任乙自己回家,乙回家途中摔倒受伤D.甲为庆祝女儿考上北京大学大宴宾朋,请乙帮忙招待客人考点2:民事权利命题点: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特征法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预测题2】以下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多选)A.支配权所对应的义务必然是不作为义务B.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期间C.抗辩权是否定对方请求权的权利D.权利的行使不都是法律行为考点3:形成权命题点: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与除斥期间法条:物权法第245条【预测题3】下列关于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单选)A. 形成权的行使必然是法律行为,且需要经过法院、仲裁机构等途径来行使B. 所有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默示的方式做出C. 形成权一般受除斥期间限制,而受除斥期间限制的均为形成权D. 形成权均是以单方法律行为形式行使的,但是并非所有单方法律行为都构成形成权考点4:权利能力、人身权与精神损害赔偿命题点:人身权的具体种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与继受法条: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1、3、7、人身损害解释第18条第2款【预测题4】梁某因病住院,医生手术时误将一肾脏摘除。

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期间,梁某因手术感染医治无效死亡。

梁某死亡后,生前仇敌宋某在网上散布谣言,说梁某死于因私生活不洁而罹患的艾滋病。

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选)A.医院侵犯了梁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宋某侵害了梁某的名誉B.梁某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医疗费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C.梁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D.就宋某的行为,梁某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以梁某名义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考点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命题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及宣告死亡的顺序;财产代管人的确立1法条:民法通则第21条、民法通则解释第25、29、30条【预测题5】2000年1月,刘某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

李建伟民法60讲讲义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D�D�D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D�D�D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D�D�D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合同法精要讲义8

合同法精要讲义8

第八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归责原则及责任形式(一)概念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

合同关系属于财产关系,规定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债权人所受的损失。

因而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是非财产责任。

当然,违约行为在损害财产利益的同时,也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他人的人身利益。

在此情况下,是否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呢?学者们对此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这里发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债权人应当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救济,如果选择了违约责任,就不能适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反之亦然(李国光、扈纪华、王超英)。

而江平则说:“但这并不是说对同一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各种权利的损害,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选择一种,实际上受害人可以同时运用追究违约责任和追究侵权责任这两种请求权。

最高院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示的,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这里为什么驳回起诉而不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呢?)(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我国立法有一个发展过程。

最早制定的《经济合同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后来的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对此都有所发展,都没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以“过错”为前提。

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合同法》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只有遇到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

(合同法第117条)(也有人说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多数人认为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首先,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

现行合同履行率不高,一些债务人总是寻找借口,开脱“过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后,不论何种原因,只要债务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众合法条串讲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年众合法条串讲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全国服务热线:4006-1313-981法条专题串讲讲义民 法李建伟 主讲众合学校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w w w .z h o n g h e e d u .co m民法的法条专题(串讲),教与学的目标有三,一是坚持考点集群化,要以核心考点为中心,将相关知识点集中讲解透彻;二是坚持体系化,立足于将一个个具体制度放在民法的整体框架内掌握,融会始能贯通;三是坚持重点突出化,面面俱到式的讲解用心良好,但龙种跳蚤,如何选择重点乃是授课品质的真正考验所在。

——李建伟2011司考民法法条专题讲义(2011,06-20)第一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分类图1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合同(债权)行为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民事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法律事实(意思表示行为)遗嘱行为代理行为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创作、发明行为(二)民事行为(也即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需要;后者不需要;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后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前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 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

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例1】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

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

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A.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C.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D.不享有著作权。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2011众合专项补强班李建伟民法讲义

众合教育2011年度VIP报过班辅助讲义李建伟(2011,04,10~14,北京)第一讲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法律事实的分类事件(自然事件、生活事件)合同(债权)行为处分(物权)行为(登记交付抛弃)法律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法律事实(意思表示行为)遗嘱行为代理行为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行为法律关系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先占、添附、拾得、发现等行为创作、发明行为(二)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1. 有无意思表示:前者不需要;后者必需【例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3-1,单)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2.法律后果的发生依据:前者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后者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3.行为效力分类:前者不存在效力分类,后者有2-4种效力类型,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与内容合法与否(1)与行为能力的关系上的具体区别(2)与意思表示的关系的具体区别(3)与内容合法的关系的具体区别兹举一例:今有三人小强、大强与老强,分别5岁、15岁、55岁,分别从事同样的五项行为;购买钻戒、订立遗嘱、结婚、写诗一首、在候车室捡到可乐瓶一只,三人对应的法律效果分别是?【例2】张强7岁,有绘画天才。

他作的画很受人们的喜爱,有的还获了奖。

张强对他的绘画作品:(95-3-10,单选)A.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不论作者有无民事权利能力B.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需要作者享有行为能力C.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要求作者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D.不享有著作权。

因为绘画是合法行为,要求作者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例3】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99-2-11,单选)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例4】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3-55,多)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例5】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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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李建伟带您一起攻克《合同法》众合YY语音课堂第六期司考分值比重之最在民法,民法考点之难在合同。

合同法以其纷繁复杂、变幻无穷傲然占据民法卷三大比分,只有攻克合同法高地,占领绝对战略要势,九月鏖战,才能稳操胜券。

《民法60讲》在手,遗憾,未曾现场聆听李建伟老师讲授民法;2小时的公开课在座,抓狂,精彩的讲授戛然而止,只剩绕梁余音……6月19日(周二)晚7:00,遗憾终结。

梦幻传奇,拉开帷幕……你准备好了吗?具体活动安排如下:一、时间:6月19日(周二)晚7:00开课 6:30试音二、频道ID:69416639(80112)三、了解更多详情:/news/ZHDT/2012/5/125229253903532FI0H10H257 008.htm合同效力与责任一、合同效力的含义图1 合同效力分类:成立后的起始效力状态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分类【起始】无效的合同可变更/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的合同图2 合同的最终处理合同生效,履行;否则,违约责任之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追认,自始无效合同成立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自始无效【缔约过失】合同不生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且最终无效【缔约过失】须批准登记的合同,未合同不能生效附条件的合同,未附期限的合同,未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模式(一)含义1.成立的含义:意思表示的完成即为合同的成立(事实判断)2.生效的含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性(价值判断)。

(二)生效的条件:A.行为能力——欠缺者,导致行为的无效或者效力待定;B.意思表示真实——违反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导致行为的可撤销;C.内容合法——内容违法者,导致行为的无效。

(三)成立与生效的关系:三种模式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总结:1.模式1——成立暨生效如买卖苹果的合同,如婚姻2.模式2——成立,尔后生效:3情形——合同法44.2:须批准/登记的(主要是三个涉外合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转让专利商标著作权)——45:附延缓条件的——46:附始期的(如遗嘱)3.模式3——成立,但不生效:两大类6种情形——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的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行为,被拒绝追认或者撤销后,自始无效。

——附条件、附期限、登记批准才能生效的等三种行为,后来运气不好,不能生效。

以上的知识点总结,见上图2【例1】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非常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

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6,单)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三)三种效力瑕疵行为的真正区别1.效力待定的行为类型: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出行为能力的合同无权代理的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特点:(1)起始效力状态:效力未定;(2)最终处理结果,有两个命运:——自始有效;——自始无效合同成立的初始状态最终处理结果↓↓6.1 →→→→→→→→→→→→→→→ 6.9 ↗有效:追认效力待定的合同(?)少年买卖钻戒↘无效:否认或撤销2.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类型: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特点:(1)起始效力状态:一成立就是有效的、直至被撤销前;(2)最终处理结果有二:——很可能一直是有效的:放弃撤销权的;过除斥期间的;变更的——只有一种情况下是自始无效的:被撤销的。

合同成立的初始状态最终处理结果↓↓6.1 →→→→→→→→→→→ 6.9↗有效(情形有三)有效的合同(∨)新郎买卖钻戒↘无效(情形有一)3.无效的民事行为:52—53条类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效力性规范的合同特点:(1)起始效力状态:无效的(2)最终处理结果:无效合同成立的初始状态最终处理结果↓↓6.1→→→→→→→→→→→→→→→无效无效的合同(×)买卖毒品结论:1.区分合同成立的效力状态与最终处理结果的不同含义:可以说,在合同成立之初的效力状态有四种————有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在合同的最终处理结果上,只有两种————合同生效,履行之;否则,发生违约责任;——合同不生效,不得履行;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2.三种效力有瑕疵的合同,真正区别的节点就是在行为成立之时;而最终的处理结果上,虽有区别,但也可能会发生某种相同的后果。

行为成立之时,三者的区别在于:(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在其成立之初,其效力是不确定的,故为“待定”。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其成立之初就是有效的,直到其被撤销之前一直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3)无效的民事行为,在其成立之初就是确定自始无效的。

所以可见:无效的合同 VS. 合同无效——【例2】1998年2月,甲出具委托授权书给乙委托乙到伊春市购买1000立方米松木,乙到宜春后经调查发现松木断货,但当地的柏木很多且价格便宜,由于与甲联系不上于是擅作主张,与丙木材公司订立买卖柏木的合同一份。

订立合同的时候丙公司工作人员发现乙出示的授权委托书上有涂改的痕迹,但由于急于出售该批柏木所以也就没有多问。

后丙将柏木送达甲后,甲拒绝接收,遂起纠纷。

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03年不定项改编)(1)乙、丙之间订立的柏木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A.有效的合同B.无效的合同C.效力待定的合同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在甲拒绝接收柏木后,乙、丙之间订立的柏木买卖合同应当如何处理?()A.合同有效,丙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B.合同有效,丙追究乙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C.合同无效,丙可以追究乙的损害赔偿责任D.合同无效,丙可以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例3】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3-55,多)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例4】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3,单)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一)合同的五个阶段图3磋商成立(生效)生效(履行)履行(终止)终止1/11/31/61/91/11 42,43 58,解二8 108 107 92先后同义务(缔约)‖合同义务(成立生效)后义务(二)两者的区别点——违约责任务必以合同成立且生效为前提:所以,合同解除后的重任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合同不生效为前提,具体分为:合同未成立;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具体而言:1.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欺诈、侵害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42-43条——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58条——合同不被批准不能生效的:解释二8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5】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

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02-3-58,多;00-3-55,多)A BC D2.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预期违约:108——实际违约:不;延迟、瑕疵、部分履行等,107——违反后合同义务:92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违约责任】【例6】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

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08-3-57,多)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例7】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1套,价值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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