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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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2、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3、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公司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公司可以合法公开宣传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三章宣传推介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包括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撰写和形式的确定、宣传推介材料分发与公布的方式、时间及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的相关审核流程等。
第十一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在制作、分发与公布宣传推介材料时,首先要严格自律管理;负责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实施监督。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