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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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管理规定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司事故、事件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子公司,适用于生产、安全、设备、质量及管理事故和事件。

2.术语和定义

结合公司实际自定义。

2.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财产损失的意外情况,且构成一定经济损失及影响。

2.2事件: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意外情况,且直接损失较小,影响较少。

2.3事故报告:是指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送的以表述事故发生信息的文件。

2.4未遂事故:是指因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不可接受的危险程度,且未发生事故。

2.5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事件造成物料等财产损失价值及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及医疗相关费用,包括医药费、诊查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2.6间接损失:是指因事故、事件造成产品返工费用及停产损失或造成为平息外部社会影响发生的应酬费用等。

2.7相关责任者:是指事故、事件中经确认的非主要责任者,且在事故、事件具有一定责任。

2.8管理责任者:是指在事故、事件中负有隶属管理或职能管理的相应领导。

2.9主要责任者:是指对造成事故、事件负有直接责任或大部分责任的具体人员。

3.相关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各类特别重大事故负有组织调查、听取汇报、组织事故处理的职责。

3.2分管副总经理对所主管的系统按事故处理权限,具有组织调查处理的职责。

3.3各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有对事故、事件报告,参与调查参与事故处理的职责。

3.4监察部有对渎职行为实行监察的职责,并有对事故处理全程监督的职责。3.5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3.5.1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基本职责:

1)调查并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及责任人;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

4)写出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5.2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组成:

1)生产、安全、质量、设备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张勇罗景顺

副组长:成江、刘锐、员伟征、刘淑琴

组员:各站点负责人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事故的划分

4.1.1按其事故发生的成因,基本划分为:1)安全事故,具体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火灾、爆炸事故、中毒及职业病及环境污染事故;2)生产事故,具体包括误操作,跑料或违反生产操作规程或违反相关规定形成事故;3)设备事故,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4)质量事故,造成工艺、非工艺、产品质量的事故;5)管理事故,因违反规定人为因素造成有一定损失或影响的事故。

4.1.2按事故严重程度划分

1)微小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或造成人身极轻伤害休工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之内,且无影响的;

2)一般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3000元以下)或对人身轻微伤害休工在两个工作日(含两个工作日)之内的且可以判定为医疗终结的,具备上述条款且无较大影响的;

3)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含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或造成人身伤害休工在两个工作日(不含两个工作日)以上的;

4)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0元(含20000)以上,50000元以下,或造成人身伤害致以重伤的,或因火、爆、毒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以上(含50000元),或造成人员死亡的。

4.2事故报告(含事件)

4.2.1发生事故、事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公司内各类事故、事件发生后,(一般事故及以下事件)两小时内由责任单位口头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过程,有无人员伤亡情况和预计财产损失情况报告给专业职能部门事后24小时内(遇公休日可以延续),呈报书面事故报告(事故报告格式由安全环保部制定)。

4.2.2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火、爆、毒事故,责任部门应立即上报给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接报告后立即报总经理,由公司决定在两小时内上报市、区劳动局、安监局、总工会等部门。

4.2.3报告事故、事件时,因事故、事件损失短时间无法确认,暂按预计的50%报出(报给专业主管部门),以便于之后确定事故、事件级别。

4.2.4凡违反本条款出现迟报,不报等问题,均视为隐瞒事故处理。

4.2.5事故、事件发生时,应做好事故抢险、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应注意次生事故发生,使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事故单位应保护事故现场,不经主管部门同意私自清理或毁坏现场,按严重违纪处理。

4.3事故调查与分析

4.3.1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执行,其权限划分如下:

1)构成特别重大事故,由经理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与处理;

2)构成重大事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构成一般事故的由专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4)构成一般事件的由专业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构成微小事件的由责任单位组织调查处理;

6)构成重大未遂事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可决定未遂按已遂进行调整处理,按其事故级别对应领导组织调查处理。

4.3.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下述条件

1)尊重事实、公平、公正;

2)具有调查事故所需的某一方面知识和专长或技能;

3)与所调查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

4.3.3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1)组成事故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

2)勘察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发生前的生产、工作及有关情况,调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发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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