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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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国务院出台铁路土地开发意见

机械制造:国务院出台铁路土地开发意见

2014年8月12日中国:机械证券研究报告国务院出台铁路土地开发意见出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意见国务院于8月11日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是继2013年8月19日关于加速改革中国铁总投融资体制政策之后的进一步详细措施。

国务院强调了“土地综合开发”的三个原则:(1) 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 提高铁路站场利用水平,即与城轨地铁系统接驳;(2) 政府与市场共同努力 – 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开发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的计划,并引导民营实体参与土地开发;(3) 提高新建站场和存量用地的利用水平– 虽然中央政府鼓励进行与新完工铁路相关的土地开发,但也强调了更高效利用现有用地的重要性。

长期利好中国铁总虽然铁路土地开发的执行有待于中国铁总/国土资源部的详细指引,但我们认为该意见显示了中央政府改善铁路土地资源利用情况的意图。

中国铁总可能会受益于:(a) 如果能获得国土资源部和地方政府的必要审批,那么可以公开招标特定地块,从而获取土地评估价值;(b) 通过商用/民用房地产项目自主开发铁路线/站场周边的土地,我们认为这可以提高中国铁总的盈利能力(2013年净利润率为0.02%),从而部分缓解其资金压力(2013年净负债权益比为132%)。

重申我们对铁路行业的乐观看法;中国北车(H)位于强力买入名单我们认为该意见利好我们所覆盖的铁路建设/设备股,因为所隐含的长期资金支持将有利于那些国内铁路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国铁总年度资本开支计划的企业。

与铁路建设企业相比,我们更青睐设备制造企业,主要因为:(1) 我们看好高铁动车组需求;(2) 随着安装基数的提高,售后服务业务收入比较稳定。

中国北车(H)仍是我们的首选股(位于强力买入名单);其它评级为买入的股票包括中国北车(A)、中国铁建(A)、和利时。

评级为买入的铁路股所有股价基于2014年8月11日收盘价。

资料来源: Datastream、高盛全球投资研究、高华证券研究相关研究中国:机械:推动力从投资转向消费:将中国北车(H)加入强力买入名单;对南车时代电气首次评级为中性;2014年8月4日中国:机械:中国铁总将启动动车组招标,数量约为300列;买入中国北车H/和利时;2014年7月6日和利时 (HOLI) 买入: 中国工业自动化领军企业的市场份额增长;首次评级为买入;2014年6月12日主要风险中国北车A股/H股的主要下行风险:1) 来自中国铁总的新订单慢于预期;2) 毛利率低于预期。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集团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规范铁路用地管理秩序,依法维护铁路用地权益,实现铁路用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用地管理办法》(xx开发〔2015〕202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xx办〔2014〕25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依法接收、留用、征收、征(拨)用、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取得的铁路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三条按照“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对管内各单位铁路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统一对铁路用地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集团公司各土地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承担铁路用地管理主体责任,负有依法合规使用铁路用地和保护铁路用地的义务。

第四条铁路用地管理原则: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五条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乱占、滥用铁路用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对违法使用铁路用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六条土地房产公寓处作为集团公司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集团管内铁路用地的统一归口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等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集团公司铁路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做好铁路用地地籍管理工作。

指导、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申报登记、土地统计、土地变更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工作。

(三)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参照地方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铁路既有用地利用规划。

铁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6〕74号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

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

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

红线范围内的可由合资铁路公司委托铁路局组织开发;红线范围外的要深化与地方政府合作,创新开发模式,运用市场化手段组织开发。

二、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阶段任务(一)现场踏勘。

国办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办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发新 老站 场 用地 相 结合 的原 则 。
《 意 见 》 明确 了 四 个 方 面 的 政 策 措 施 :

是 支持 盘 活现 有 铁路 用 地 ,推 动 土地综 合
开发 。 二是 鼓励 新 建铁 路 站场 实 施土 地 综合 开 发 。三 是 完 善 土 地 综 合 开 发 的配 套 政 策 。 四是 加强 土地 综合 开发 的监 管 和协 调。
策 ,要 将 长江 经 济带 建 设成 为具有 全 球影 响
场t t L ¥  ̄ 1 区域 土地 综 合开 发 利用 政策 。支持 铁 路 建设 ,促 进 新型 城镇 化发 展 。
《 意 见》 要 求 ,在 支持 铁 路 建 设 实 施 土 地 综 合开 发 的过 程 中 ,必 须坚 持 支持 铁路 建 设 与 新 型城 镇化 相 结合 、政府 引导 与市场 自 主开 发相 结 合 、盘 活存 量铁 路 用地 与 综合 开
发展
国 务 院印 发 《 关 于依 托 黄金 水 道推 动长 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下 简 称 《 意 见》 ) 。《 意 见》 提 出 ,依 托 黄 金 水道 推 动 长 江 经济 带 发展 ,打 造 中国经 济新 支撑 带 ,是 党 中央 、国务 院 审 时度 势 ,谋 划 中国 经济 新 棋 局做 出的 既利 当前 又 惠长 远 的重 大 战略 决
万 以下 的城 市 可 根据 实 际情 况 ,积 极 创造 条 件 开展 此 项 工作 。调 查 数据 库 中达 到 抽样 率
要 求 的 最新 交 通 调 查数 据 应 滚动 更 新 至 5 年 之 内。综 合 交通 调查 数 据库 作 为政 府信 息 资
源 的一 部 分 ,要 注 重与 其他 数 据平 台 的共 享 与融 合 ,并 依 法 向社 会 开放 。参 照 《 导则》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2014〕257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是权属土地的开发主体,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享有投资开发收益,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新建铁路项目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

1、对接设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需求。

2、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开发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供地等政策。

(二)编制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

(三)组织编制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业态选择、投资规模、开发方式、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商业模式、技术经济与风险分析,以及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等。

(四)开展项目评估论证。

(五)负责项目开发与投后经营。

(六)组织项目后评价。

(七)开发规划和须报总公司审批事项以外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

合资公司可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也可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局组织土地综合开发。

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的演进与创新建议(之一)

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的演进与创新建议(之一)

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的演进与创新建议(之一)一、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盘点(一)国家层面为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

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有关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227号),提出促进铁路建设、综合开发与城市发展相融合的配套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多部委2018年出台了《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8〕514号),提出高铁车站周边开发建设要突出产城融合、站城一体,推进高铁车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

国家发改委2021年6月正式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多层次轨道交通规划》(发改基础〔2021〕811号),提出对长三角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从严管控,同时提出通过长三角多网融合推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二)国铁集团层面在国家33号文、37号文的指引下,国铁集团层面相继出台了铁总办〔2014〕257号、铁总办〔2016〕74号、铁总开发〔2016〕285号等制度办法,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行为提供根本遵循。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文在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开发方式、开发主体、开发流程上进一步提出相关细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6〕74号)在铁总办257号文的基础上,再次明确土地综合开发实施主体、土地综合开发阶段任务。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铁路土地合资合作开发的指导意见》(铁总开发〔2016〕285号)提出支持铁路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开展土地综合开发”,结合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和方案研究,加大与地方政府协调沟通,推动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和预留。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综合开发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6〕74号发布时间:2016年04月01日编辑:来源:点击:23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为加快推进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现就土地综合开发实施过程中的责任主体、阶段任务、信息沟通等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责任主体(一)总公司在下达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勘察设计计划时,明确土地综合开发责任主体、任务目标和时间安排。

已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项目,由合资铁路公司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未成立合资铁路公司的,由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要与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同步规划、同步研究、同步推进。

要围绕车站及周边土地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规定的用地规模,将铁路建设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将土地综合开发投资及效益纳入铁路建设项目一并开展论证和财务评价,作为项目立项和开展可研的重要依据。

(二)铁路局应按照总公司的统一安排,统筹管内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前期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推进计划;协调省(市)政府出台配套支持政策,落实路地合作会谈要求;对接地方政府,协调签订综合开发相关协议,指导并支持合资铁路公司开展土地综合开发。

(三)铁路局应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管理机构,落实经营责任;组织现场踏勘,编制机会、方案研究报告;协调规划修编,签订综合开发协议,做好规划和预留,按期取得开发用地;制定运营补亏、税费减免等方案,争取政策支持。

合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充分利用股东各方优势以及区域市场资源,统筹推进铁路红线内、外土地综合开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7月16日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

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七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山东铁路发展史

山东铁路发展史

山东发改委:推进建设山东快速铁路网中国发展网王琪、记者尹明波报道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消息,随着“两区一圈一带”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山东省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人们对快速客运铁路的需求日益增加,特别是2011年京沪高铁通车运营后,人们对安全、舒适快速出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3年10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完成了《环渤海地区山东半岛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调整)》并上报国家。

2014年4月28日,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了该规划,标志着山东新一轮“三纵三横”快速客运铁路网建设正式启动。

主要类型及功能定位山东省发改委铁路机场办有关人士介绍,依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完成的《环渤海地区山东半岛城际轨道交通网规划(调整)》,山东省快速铁路利用既有铁路以及新建快速铁路,主要承担中心城市与中心城市、卫星城市或中心城镇之间的客流出行需求,主要线路类型包括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以及市郊城际铁路。

一是高速铁路(客运专线)。

高速铁路(客运专线)速度目标值300公里/小时以上,主要承担通过客流、区域对外中长途客流及区域内重要城市之间的点到点客流;站间距一般在30~100公里;采用高速度、高密度的列车开行方案。

二是城际铁路。

城际铁路速度目标值200公里/小时,主要承担沿线各个城市、主要中心城镇之间的客流,并兼顾城市组团、次中心城镇之间的客流;站间距一般在10~30公里。

三是市郊城际铁路。

市郊铁路的线路设施与干线铁路基本相同,并与干线铁路设有联络线。

其作用主要是将市中心与地处远郊的卫星城镇连接起来,距离可长达40~50公里。

市郊铁路的运行速度远远大于其他城市交通工具,运营时速可达160公里,站间距离为4~6公里,以开行小编组、高密度、站站停的公交化客车为主。

根据规划,各类型铁路具有不同的适用对象。

高速铁路主要承担省内外中长距离旅客运输,同时根据能力情况,兼顾沿线部分设站城镇之间客运;城际铁路承担沿线各城市、主要中心城镇之间的客流,并兼顾城市组团、次中心城镇之间的客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政策,支持铁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土地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一)支持铁路建设与新型城镇化相结合。

按照新型城镇化要求,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坚持“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特定范围内的土地实施综合开发利用。

通过市场方式供应土地,一体设计、统一联建方式开发利用土地,促进铁路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铁路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自主开发相结合。

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遵循铁路建设发展规律,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土地综合开发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地方政府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统筹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合理确定土地综合开发的边界和规模,通过综合开发用地供应与铁路建设联动等措施,引导市场主体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有力有序推进铁路建设。

(三)盘活存量铁路用地与综合开发新老站场用地相结合。

支持铁路运输企业以自主开发、转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对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促进铁路建设投资等主体对新建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实施土地综合开发,提高铁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能力和收益水平。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实施意见为推进我省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和利用,有力支持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和三大国际陆港、中新南向通道建设,抢占文化制高点、通道制高点、技术制高点和信息制高点的战略部署,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盘活利用现有铁路用地推动土地综合开发(一)做好既有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改建规划编制。

铁路沿线市、县政府要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在保障铁路运输功能和运营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站场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增强铁路站场和周边区域的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上地下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形成交通设施无缝连接、商业服务功能完善、居住环境适宜便捷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二)给予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用地政策支持。

支持铁路沿线市、县政府通过既有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盘活利用既有铁路设施,规范推进新建市(县)域(郊)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

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平等协商收购相邻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充分保障铁路建设项目的前提下,对既有铁路站场地区进行综合开发。

铁路沿线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为铁路运输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合并、分拆等提供服务。

铁路沿线市、县政府供应既有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将综合开发的规划要求和铁路建设要求一并纳入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

(三)盘活铁路运输企业现有土地资源。

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因转让或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经国家授权经营的土地,铁路运输企业在使用年限内可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或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四)提高铁路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

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1、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1)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2)3、政府工作报告对铁路改革发展提出新要求 (4)1、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铁路建设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中央驻闽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铁路建设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增强我省铁路投融资功能。

依托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注入省属优质资产和股权、依法参与铁路沿线土地开发、加大省级铁路资本金投入,及时筹措省级铁路资本金。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投资的实体公司,出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铁路投资实体公司的融资功能,及时筹措资本金。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重点办、铁路建设办公室,省投资集团、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二、鼓励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支持合资铁路公司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

支持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

支持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地方政府对铁路沿线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利用,有关税费给予优惠和减免。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亩土地指标,专项用于铁路沿线土地开发。

开发收益由省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成,全额用于铁路建设。

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铁路建设办公室研究制定铁路沿线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明确沿线土地开发的数量、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用途、征地拆迁方案、收益返还方式等内容。

12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12铁总办[20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相关问题分析及建议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相关问题分析及建议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相关问题分析及建议赵坚【摘要】2014年中国铁路总公司开始把土地综合开发作为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力争在土地综合经营开发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论述铁路企业进行土地综合开发、主动参与城镇化进程是铁路走向市场的必然选择,分析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在不同程度上要面临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区划、轨道交通票价补贴方式等多方面的障碍,提出铁路企业开展土地综合开发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和能力建设方面的建议.【期刊名称】《中国铁路》【年(卷),期】2014(000)005【总页数】4页(P7-10)【关键词】铁路企业;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投融资;体制障碍【作者】赵坚【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中国城镇化研究中心,北京,100044【正文语种】中文2013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大力度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

创新节地技术,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国务院的这些要求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

2014年,总公司开始把土地综合开发作为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关键,力争在土地综合经营开发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这无疑是中国铁路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大步骤,并将对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但同时也面临着多方面的体制障碍和诸多挑战。

国铁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势必触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需要中央政府推动城市规划体制、国土管理、行政区划、城市轨道交通补贴方式等多个领域的改革,同时需要国铁自身的深化改革,才能把轨道交通导向的土地综合开发落到实处。

1 进行土地综合开发、主动参与城镇化进程是铁路走向市场的必然选择铁路具有显著的外部经济,这在城市土地开发利用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257

铁总办14-257号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257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25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精神,推进铁路既有用地及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加快我省铁路建设步伐,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科学编制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既有铁路用地实施综合开发的,沿线市、县(区)政府应主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统筹编制既有铁路用地及毗邻地区相关规划,加强功能调整和空间优化,完善交通组织、用地布局和设施条件。

对于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的,沿线市、县(区)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新建铁路线路及站场选址,做好用地控制和预留。

在编制铁路站场及周边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组织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工作,明确建筑空间组织、道路交通规划、开发强度、建设时序等要求。

在综合开发用地供应前,规划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二、推进既有铁路站场用地综合开发支持铁路运输企业利用既有站场用地进行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协议方式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其中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三、支持既有铁路低效用地再开发既有铁路低效用地,可参照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相关政策进行再开发。

但改变原有用地用途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

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其中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价格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的PPP模式应用

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LDP)中的PPP模式应用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称“政企合作模式”、“公私合营模式”、“PPP 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这一模式肇始于17世纪至19世纪的英、美、法等国家的公路、桥梁的特许经营,并在今天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拉开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PPP模式的序幕;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也同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2014年11月,汕头市政府向财政部上报其与中信集团合作推动的中信滨海新城项目为PPP示范项目。

该项目旨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签署一系列政企合作协议,由企业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全流程操作,实现政府债务调控和政企多元化平等合作的双赢。

中信滨海新城项目以汕头市海湾隧道项目为合作重心,辐射开发土地规划面积168平方公里,预计总投资超500亿元,其以新型的PPP模式为核心领衔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

中伦作为该项目的法律顾问,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为该项目的政企合作模式的设计、合作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建设工程等方面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基于这一项目经验、并在针对现行政企合作相关立法和政策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政企合作框架下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Comprehensive Land Development Project, CLDP)模式,作为政企合作遵照PPP原则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的新探索。

《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后,如何在土地一级开发领域内引入PPP操作模式成为了理论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在我们近期接触的若干实务项目中,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也正在尝试将原有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改造成为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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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铁总办[2014] 2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

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

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

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

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一)自主开发;(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是权属土地的开发主体,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享有投资开发收益,承担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新建铁路项目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

1. 对接设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需求。

2. 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开发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供地等政策。

(二)编制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

(三)组织编制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业态选择、投资规模、开发方式、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商业模式、技术经济与风险分析,以及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等。

(四)开展项目评估论证。

(五)负责项目开发与投后经营。

(六)组织项目后评价。

(七)开发规划和须报总公司审批事项以外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

合资公司可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也可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局组织土地综合开发。

总公司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的,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合资公司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委托铁路局开发的,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

铁路局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

第八条总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的服务、指导、监督、考核,负有指导、监管责任,承担以下管理职责:(一)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利用路地协调机制,为土地综合开发创造必要条件和政策环境。

(二)统筹安排或指导运用自有资金、债务性资金和铁路发展基金等资金。

(三)审批下列事项:1. 新建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方案研究报告;2. 土地综合开发项目方案;3. 年度开发计划;4. 利用铁路用地组织经营性开发或建设保障性住房;5. 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开发;6. 涉及产权转移、用途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用地向总公司以外转让、置换,政府收回铁路用地;7. 租借铁路用地3000平方米以上或租借期限5年以上;8. 利用铁路用地抵押。

(四)开发规划和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五)实行过程监管、分析评价与考核,纠正不当经营开发行为。

(六)总结经验,组织交流,推广典型。

(七)组织涉及路网性、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开发。

(八)对铁路局、合资公司的部分项目进行引导性投资。

第三章开发流程第一节新建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第九条在新建铁路项目前期,应将项目财务平衡与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统筹研究土地综合开发。

原则上以车站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为重点,其用地总量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建设项目单个站场综合开发用地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最高不超过100公顷。

第十条在新建铁路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一)铁路局、合资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对新建铁路沿线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市场环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现场调研,研究土地综合开发的效益目标、用地规模、功能定位及相关规划调整需求。

(二)铁路局、合资公司提出综合开发用地的规划控制和预留条件,协调地方政府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

(三)铁路局、合资公司组织编制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经预审后与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

(四)总公司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土地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

将机会研究报告纳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审或批复。

(五)总公司运用铁路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安排新建铁路项目与土地综合开发的相关事宜。

商省、市地方政府明确土地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条件以及有关配套政策,纳入相关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在新建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同步开展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

(一)铁路局、合资公司应组织设计单位研究提出新建铁路项目沿线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规划设计以及与站场、线路工程统一联建条件。

协调地方政府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空间组织、交通衔接、功能匹配等方面的融合,争取用地、财税等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与沿线市、县政府签订综合开发用地规模协议。

(二)铁路局、合资公司根据项目建议书建设资金筹措和项目财务平衡目标的需求,在机会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分析土地供应条件,开展经济效益论证,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经预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上报总公司。

(三)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将土地综合开发项目用地方案与建设用地预审同步上报。

加强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新增用地指标。

会同地方政府将土地综合开发用地位置、规模、需求和规划条件以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总公司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步审查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将方案研究报告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市政配套等内容,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报审或批复。

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落实新增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总公司在审批新建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审批与新建铁路项目直接关联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第十三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和签订的用地规模协议,与地方政府共同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及征地拆迁、土地整理费用标准,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开展一级开发,组织一二级联动开发。

第十四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根据确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协调地方政府统筹新建铁路站场周边用地布局,做好市政配套规划,明确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编制项目方案,报总公司批复后,依法取得开发用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铁路局、合资公司要结合企业长远发展目标和当前经营实际,科学选择开发模式,组织二级开发。

(一)自主开发。

应根据新建铁路项目特点,结合自身开发能力和一二级联动开发条件,对有利于拓展企业经营领域,解决新建铁路运营初期经营困难且投资开发收益明显、资金来源有保障、行业关联度大、风险可控的项目,组织自主开发。

(二)合资合作开发。

可通过招商引资,对收益可期但开发周期长、自有资金不足、专业能力受限的项目,组织合资合作开发。

合资合作开发应组织资产评估,开展尽职调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作对象。

第十六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开工的新建铁路项目,补充编制土地综合开发方案研究报告,经总公司批复后,协商地方政府落实综合开发用地;已开通运营的合资铁路,应根据运营财务状况,积极协商地方政府,争取综合开发用地及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

第二节既有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第十七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加强土地资源分析,按照节约利用、集约开发的原则,通过分拆、整合、置换、收购周边土地、分层设立使用权等途径,开展综合开发机会研究。

(一)场站迁移、改线土地。

在铁路场站迁移、改线工程项目前期阶段,将场站迁移、改线释放的铁路用地综合开发作为重要条件,与地方政府协商,同步研究既有用地和新增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

(二)既有车站、场、段、所改(扩)建工程项目。

应结合改扩建工程,同步研究既有用地和新增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

(三)既有场站地上地下空间。

应充分利用大中城市铁路场站占地面积大、可释放潜在土地资源充足的优势,研究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机会。

(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既有线路两侧、高架桥下空间,组织综合开发利用。

(五)支线、市域铁路。

充分利用支线、市域铁路的区位优势,鼓励与地方政府及有关企业合作,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拓展经营领域,盘活铁路用地及相关资产。

(六)零散小、空置土地。

加强与地方政府协商,因地制宜采取收购相邻土地、整合置换、转让等方式开展综合开发。

(七)酒店、公寓、疗养院、培训中心、办公用房等资产。

应加强其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分析,开展资本运营机会研究,或在保证经营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对其土地分拆、置换,组织综合开发。

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土地综合开发应按照新建铁路项目土地综合开发的流程和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铁路局、合资公司应会同地方政府确定综合开发用地边界、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规划条件和支持政策。

(一)既有划拨土地综合开发,改变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二)须与周边土地连片开发的,应协商收购,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三)利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开发的,应协商当地市、县政府分层设立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总公司、铁路局、合资公司应严格土地资产权益管理,下列行为在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价等市场方式组织处置。

(一)授权经营土地在使用年限内依法作价出资(入股)、租赁。

(二)授权经营土地在总公司所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

(三)土地资产向总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租赁。

(四)政府收回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铁路用地,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等价置换或按市场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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