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研究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案为视角
一
使 集 资 款 无 法 返 还 的 。 纪 要 》 肯 定 “ 融 诈 骗 犯 罪 《 在 金
都 是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的 犯 罪 ” 同 时 据 司 法 实 的 根 践 经 验 和 《 法 》 定 的精 神, 确 了可 以认定 为具 刑 规 明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n f h i c t n l o r al o An u Vo a i a l g fPo ie Of c r o Col e o l f e s e c i
集资诈 骗罪非 有目 定问 法占 的认 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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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 江 温州 吴 英案 为视 角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重 新 审 判 之 时 . 吴 英 案 的 最 终 结 局 已
见 端 倪 ,此 次 判 决 理 应 属 于 意 料 之 中 。虽 然 吴 英 案 已 成 定 局 .但 围 绕 吴 英 案 所 引 发 的相 关 法 律 争 议 仍
将 继 续 。 作 为 一 名 法 律 人 , 笔 者 在 为 吴 英 庆 幸 的 同 时 ,更 试 图 结 合 吴 英 案 对 集 资 诈 骗 罪 中非 法 占有 目
许 美
( 东政 法 大 学 研 究 生教 育 院 , 上 海 华
2 04 ) 0 0 2
【 要 】 资 诈 骗 罪 主 观 构 成 条 件 必 须 具 有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但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中推 定 依 据 存 在 不 足 。 摘 集 以 , 吴
英 的行 为 不属 于“ 知 没有 归还 能 力 而大量骗 取 资金 ” “ 意挥 霍骗取 资金 ” 情 形 , 能认 定具 有 非 法 占 明 或 肆 的 不 有 目的 。 法 实 践 中 , 定 “ 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应 把 是 否 存 在 逃 避 返 还 资金 的 行 为 作 为推 定 的 前 置 条 件 , 司 推 以 , 还 要 综 合 考 虑 行 为人 的 资 金 用 途 、 资 方 法 。 集
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诈骗罪的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依据当前社会中,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甚至导致身心受创和经济损失。
因此,针对此类犯罪行为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对其了解并加以防范更显必要。
本文拟通过研究诈骗罪行为的相关问题,从而更好地理解和预防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选题目的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诈骗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量刑标准、危害后果等方面的问题,研究其法律性质、社会影响和预防措施,以期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和理论指导,同时也为未来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三、选题内容和方法1.研究诈骗罪的定义、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探讨其特点、分类和相关法律规定;2.对诈骗罪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进行分析,剖析其法律性质和社会影响;3.对诈骗罪的相关危害后果进行研究,分析其对经济、社会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影响;4.通过案例分析和现状调研,探究预防和打击诈骗罪行为的有效措施和建议;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调查问卷法等方法,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对诈骗罪行为进行研究和分析。
四、论文结构和进度安排本文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
介绍诈骗罪行为的现状和危害,阐述选题的研究意义、目的、价值和方法,并对本文的结构和进度进行概述。
第二部分:论文主体。
具体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诈骗罪的定义、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
全面阐述诈骗罪的概念、特点和分类,重点分析其成立要件和构成要件,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说明。
第二章:诈骗罪的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
从刑事司法程序和量刑标准两个方面探讨诈骗罪的法律性质和社会影响,并对刑罚的适用标准和原则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三章:诈骗罪的危害后果和防范措施。
首先对诈骗罪的危害后果进行深入研究,然后介绍预防和打击诈骗罪行为的有效措施和建议,旨在提高公众的警惕性和防范能力。
第三部分:总结与展望。
对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和结论进行总结,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
2012年第11卷第3期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问题研究□李艳【摘要】集资诈骗罪是当前较为多见的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
集资诈骗犯罪一旦发生,往往被骗人数多,被骗资金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头号犯罪,其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和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集资诈骗案件处理及时、准确、有力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本文主要对集资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及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比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危害性;非法占有;诈骗方法;集资诈骗罪【作者简介】李艳(1977 ),女,安徽无为人;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一、近年来发生的集资诈骗案件的典型案例2012年4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马宏江等16人利用汇佰利、国盛等公司进行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马宏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5名被告人分别处以7年以上不等的刑罚。
2012年2月10日湖南省高院终审判决:曾成杰、曾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总金额34.5亿元,集资诈骗金额8.3亿元,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严重,曾成杰、曾正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
上诉人曾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09年12月18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
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
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集资诈骗罪问题的研究
一
、
集 资诈 骗 罪是 指 以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使用诈 骗 方法 非法集
有行 为人 有 非法 占有 集 资款 项的主 观愿 望 , 才 能构 成本罪 。( 2 ) 行 为人 必须 使用 了诈 骗方法 。即通过 虚 构事 实、 隐瞒真 相 的方 本 罪主 体 是一般 主 体 ,没有特 殊 要求 。主 体既 可 以是 自 然 法 , 迷 惑投 资者 , 使其 将 自己所有 的 资金 自愿交 给集资行 为人 , 放 人, 也 可 以是单位 。 对 自然 入主体 而言 , 只要 年满 l 6周 岁且具有 弃对 其所 有 资金 的所 有权 。 ( 3 ) 行 为人 的集 资行为 未依照 法定程 刑 事责 任 能力者 均可 以构 成本 罪 。 序 经有关 部 门批准 。( 4 ) 行 为人 集 资的数额 较大 。即个人 集 资数 ( 二) 主 观 方 面 额在 l 0 万 元 以上 , 单 位集 资数 额在 5 0 万元 以上 。 行为人 的集 资 本 罪 的主 观方 面只 能是直接 故意 , 并 且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是 行 为 同时满足 以上 四个 要件 , 即构 成 了集 资诈 骗罪 。 本 罪 的必要 要件 。 要 构成 本罪 , 必须 是行 为人 明知 自己的行为 会 ( 二) 单位向本单位内部职工集资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的认定 破 坏国 家金融 管理秩 序和 侵犯他 人财产 所有权 , 却仍然 希望 危害 单位 向本单 位 内部 职工 集资在 是一种 很常见 的集 资行 为, 例 结 果发 生 。 如 目前 一些 : 学校 在职 工 内部发 起集 资建 房 。单位 向本单 位 内部 ( 三) 客 体 职 工集 资表 面上看 好像 是定 向募 集资金 , 带有私 募 的性质 , 但内 本 罪 的客体是 复杂客 体, 包括 国家金 融管理 秩序和 公私财 产 部 职工往 往 人数众 多 且实 际参 与集 资人 员并 不确 定。若 私募 对 所 有权 。 象 人数较 少且确 定时 , 不 应论罪 : 若 人数较 多且不确 定时 , 应予 论 ( 四) 客 观 方面 罪。 所以, 虽 然单 位 向本单位 内部职 工集 资表 面上 看好象 是定 向 本 罪 的客 观方 面表现 为使用 诈骗方 法非法集 资 , 并且数 额较 募 集资金 , 带有 私募 的性 质 , 但 是其 实质仍 是面 向不特 定公众 的 大 。本 罪 的客观 行 为表现 主要 表现 为 以下 四个 方面 : 集 资行 为 , 是“ 公募行 为” 。 因此 , 单位 向本单 位 内部职工 集 资亦 I . 使用 诈骗 的方 法 。 诈骗方 法 , 即虚构 事 实、 隐 瞒真 相, 如 以 可 能构成 本罪 。在 实践 中应 当根 据具 体 问题 具体分 析 。 虚 假的证 明文 件 、 良好 的经 营业绩 或者高 额的投 资回报 为诱饵 欺 三、 集资 诈骗 罪 与其 他 罪名 的 区别 骗投 资者 , 使其 产生 错误 的认识将 自己所有 的 资金放 到集 资人手 ( 一) 与 诈骗 罪的 区别 中。 刑 法典 第二 百六 十六 条规 定 :诈骗 罪是 指 以非法 占有为 目 2 . 实施 了非法 集资行 为 。集 资是指 自然人 或者 法人 为 了实 的, 用虚构 事实或 者 隐瞒真相 的方法 , 骗取 公私财产 , 数 额较大 的 现 某种 经济 目的而非 法进 行筹 集资金 的行 为 。 根据法 律 规定 , 企 行 为 。 业 集 资行 为须符 合 以下条 件 : ( 1 ) 集 资主 体是符 合公 司法 规定 的 两 罪 的区别主 要 在于 : ( 1 ) 犯罪 客体不 同 。集 资诈 骗罪 侵犯 股 份有 限 公司 或者 有 限责任 公 司以及 其他 依法 成立 的具 有法 人 的是复 杂客 体 , 包括 国家 金融 管理 秩序 和公私 财产所 有权 ; 而 普 资 格 的企业: ( 2 ) 集 资 目的是 为 了用 于公 司、 企业 的设 立或 者用 于 通诈 骗罪 侵 犯的是 单一 客体 , 即公 私财产 所有权 。( 2 ) 行 为 方式 生 产和经 营 , 而不 得用 于弥补 亏损 和其他 非经 营性 支 出: ( 3 ) 集 资 不 同 。 集 资诈 骗罪 的构 成 中要有 非法 集资 的行 为, 即通过 虚构 集 途 径主 要通 过发 行股 票 、 债券 或者 融资 租赁 、 联营 、 合资 等方 式 , 资用途 , 以虚假 的证 明文 件和 高 回报率 作为诱 饵 , 骗取 他人钱 财 其 中发 行股 票或 者债 券是 主要 的集 资方式; ( 4 ) 集 资行 为符合 法 的行 为, 其行 为方式 比较 单一 ; 而诈骗 罪在 实践 中却有 多种 诈骗 律 规定 , 按 照公 司 法及 其他有 关募 集 资金的法 律法 规 , 严 格依 据 手 段 , 方 式不一 。 ( 3 ) 对象 不 同。集 资诈骗 罪 的对 象是 社会 不特 法 定的 条件 、 方式、 程序 、 期限、 对象等 进行 。非 法集 资有 两个 重 定 公众 的资 金: 诈骗 罪 的对象 是特 定人 员的资金 或财 产 。( 4 ) 犯 要 的特 征 : 一是 未经 有权机 关批 准 ; 二 是 向社会 公众 募集 资金 。 罪 主体 不 同 , 集 资诈骗 罪 的主 体包括 自然 人和单 位 ; 诈 骗罪 的主 3 . 实施 了非法 处置集 资款 项 的行 为 。实施 了非 法 处置集 资 体 只能 是 自然人 。 款项 的行 为是 诈骗 的客观表 现形式 , 如携款 潜逃 、 挥霍集 资款 、 使 集 资诈 骗罪 是诈骗 罪 的一个 分支 , 作为诈 骗罪 的一种 , 其具 用集 资款 支付其 承诺 的高额 回报 以便 进一 步实施 诈骗 、 使用集 资 有 诈骗 犯罪 的所有 特 征, 它 与诈 骗罪两 者之 间属 于法条 竟合 。 两 款 进行 违法 犯 罪活动 而 致使集 资款 无法 返还 或者 拒 不返还 集 资 者 实际 是包 含与被 包含 关 系 , 是 特别法 条 与普通 法条 的关系 。 款等。 ( 二) 与非法 吸收公 众 存款 罪的 区别 4 . 数额较 大 。2 0 0 1 年 4月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 公 安部 发布 的 刑 法典 第一百七 十六 条规定 : 非法吸 收公众存 款罪是 指违反 《 关 于经济 犯罪 案件追 诉标 准的规 定》 规定 : “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国家金 融管 理法规 , 非法 吸收 公众存 款或 者变相 吸收 公众存 款 , 使用 诈骗 方法 非法 集 资, 个人 集资 诈骗 , 数 额 在十万 元 以上 的: 单 扰 乱金 融秩 序的行 为 。 位 集 资诈骗 , 数 额 在五十 万元 以上 的, 应 予追 诉 。 ” 是 否 以诈骗 的 两 罪 的区别 主要 在于 : ( 1 ) 犯 罪客体不 同 。集 资诈 骗罪 侵犯 方 法非 法集 资 和是 否具 备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是从定 性 上 区分罪 与 的客体 是复 杂客 体 , 包 括 国家 金融 管理秩 序和 公私财 产所有 权 ; 非罪, 而 是否 达到 数额 较大 则是罪 与非 罪在量 上 的标 准 。 非法 吸收 公众存 款罪侵 犯 的是单一 客体 , 即国家金 融管理 制度和 二、 集资 诈骗 罪 的认定 金融 秩序 。( 2 ) 行 为 方式 不 同。在 集 资诈骗罪 中 , 行 为人必 须是 ( 一) 罪与非 罪 的认定 有使 用诈 骗手段 骗取集 资款 和非法 募集 资金的 行为: 在非 法吸收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1. 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不足,采用集资诈骗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利用刑法与商业规则的交叉点,实施诈骗行为,从而侵害国家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1.1 刑商交叉视域的定义刑商交叉视域是指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现象。
在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的构造和认定需要综合运用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集资诈骗罪的形态和手段也在不断演变,对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界定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背信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背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背信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1.2 集资诈骗罪的定义信息不对称的利用: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方式,误导投资者相信其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收益和安全性。
金融市场的操纵:犯罪分子通过对金融市场的操纵,如操纵股票价格、汇率等,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进而实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利用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开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更加隐蔽和高效的集资诈骗活动。
跨国犯罪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集资诈骗罪逐渐呈现出跨国犯罪的趋势。
犯罪分子通过跨国转移资金、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集资诈骗罪的构造在刑商交叉视域下呈现出背信模式转型的特点。
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必要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1.3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的特点跨领域性:集资诈骗罪涉及金融、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诈骗活动。
集资诈骗罪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西南政法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集资诈骗罪研究导师:马家福副教授*****中国·重庆二○○七年九月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对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国内金融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在金融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其中,集资诈骗罪成为近年来涉及面越来越广、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的高频犯罪之一,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仍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从犯罪构成、立法完善等问题着手,对集资诈骗罪进行理论探讨,力求为打击集资诈骗犯罪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全文约2.9万字,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集资诈骗罪概述。
该部分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沿革进行了简单介绍,列举了目前刑法学界对集资诈骗罪概念的几种表述方式,提出表述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只需直接引用现行刑法所表述的罪状即可,即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部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该部分探讨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阐明集资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只能是直接故意;集资诈骗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且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为不特定范围的自然人和单位的货币资金;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达到“数额较大”。
第三部分:集资诈骗罪的界定。
该部分通过分析集资诈骗罪与合法集资行为、集资借贷纠纷之间的界限,对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相近罪名的界限,对集资诈骗罪的此罪与彼罪进行了界定;分析了集资诈骗罪各种犯罪形态中的未遂形态、罪数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指出集资诈骗罪不存在未遂形态,提出了集资诈骗罪中的连续犯、牵连犯、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的处断原则,并认为集资诈骗的共同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总额说加以确定为宜。
38-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之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
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之初步法律分析及应对方案敬启者:经与蓝天妻子白云等人的当面沟通及对网络新闻媒体报道的了解,我们了解到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基本事实,在对案情进行法律分析后,现针对本案目前了解的案情提出初步法律意见如下:一、蓝天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基本案情广州市厚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土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夏某,股东为李某、朱某、甘某,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旗下设立中大财富网络投资理财平台(以下简称中大财富平台),该平台分有业务部、财务部、风控部、网络运营部、法务部、行政人事部、后勤保障部,其中网络运营部又分为客服部,技术部,网络推广部,市场部,档案部,财务部。
蓝天担任中大财富平台风控部总监,负责带领整个风控团队的运作,工资待遇为1.5万元/月,没有提成,也不存在其他利润分红等收益。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显示:中大财富平台是一个专业的网络借款、投资理财的网络平台,立足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的零风险商业模式,为有借贷需求的商圈内商户和有理财需求的投资人搭建一个专业、安全、高效、透明的全国专业市场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承诺的投资年化收益率高达22.4%。
同时,网络显示该平台官网的广告语为“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零风险商业模式”、“中国最安全,最具特色的P2P金融服务项目”、“收益可观、安全稳健”等。
2014年12月,因中大财富平台出现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额度等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最终在2015年1月26日时,资金断裂,无法提现,多名投资者前往该投资平台办公室追计欠款未果而报警。
同时,报道显示警方调查结果为:犯罪嫌疑人甘某等3人利用掌握的广州中某布匹市场环某纺织城6年(自2012年到2017年)经营权的便利条件,使用纺织城商户个人身份信息、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借商户名义虚构借款事实,以“商户贷”的形式进行公开“约标”。
同时,甘某还要求商户提供银行账号、即时转账委托书等资料,便于其将骗取的贷款转移。
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探析
益性集资应当符合以下的法律要件 : ( 1 ) 法定条件 。集资人 ( 一 般是非 营利性 的事业单位 、 民间 团体 、 非政府组织 ) 可以通过
发表看法 , 达到 以假乱真 的目的 ; 有 的行为人则涂改 、 伪造账 簿, 或者买通会 计事务所 、 审计 事务所 、 资产评估事务所 等中 介机构 以及银行 为其 出具虚假 的会计报 表 、 资信证 明 、 资产 评估报告 , 伪造资产和业绩 , 把 虚假 的信号传递给投资者 , 致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 2 1
集资许可证 核定的集资项 目、 范围 、 对象 、 数额 和方式进行 , 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社会集资专用收据 , 集资单位必须
按照人 民政府审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使用所筹集资金。 有偿集 资 的形式则 比较多 , 如发行股票 、 债券, 融资租赁 、 联营 、 合资
的。 如果将本罪理解为行为人以集资名义将 出资人 的资金骗 走, 那和一般 的诈 骗犯罪就 没有什么 分别 了, 也背离 了本罪
对于诈骗 , 一般 的理解是虚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而根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
所侵犯的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一主要客体的界定标 准。
摘
要: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 , 社会公 众手 中闲散 资金 激增 , 人们都 想寻找 渠道将 自己的资金 投入运转以增值 。但
目前我 国个人投 资特 别是金融领域投 资的 门槛 高、 种类单一 、 回报有 限且存 在风险 , 导致各地地 下资金 市场的 萌发 。 各 类涉案人 员广 、 金额 巨大的集资诈骗案件 引起 了社 会的广泛关注, 所 以对集资诈骗 罪的研 究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集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浅析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摘要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如前几年泸西县发生的系列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发展到当地银行无存款,甚至银行需要资金还需向其借高利贷的严重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尚存在一定争议。
现仅就如何把握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审理中...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已成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内涉及面广泛,社会危害性严重的高频犯罪。
这些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严重的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如前几年泸西县发生的系列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发展到当地银行无存款,甚至银行需要资金还需向其借高利贷的严重程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社会不稳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区分集资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尚存在一定争议。
现仅就如何把握两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审理中应注意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仅供参考。
一、关于集资诈骗罪的相关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集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一身的金融诈骗犯罪,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实践中,常见的是行为人仅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所骗取的公私财物全部或大部分被行为人中饱私囊,即使有少量用于单位,也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对此应按个人犯罪处理。
2.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即作为行为人明知自己以实施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将会导致破坏金融管理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研究
关等就以法律 、司法解释和法规 等形式对非法集 资类犯罪行 资的概念并没有 统一的规定 ,非法 集资应该是指 单位或者个
为进行规制 ,其 中具有重要规 制作用的包括 以下一些法律 、 人未依照法律规 定的程序 ,未 经有 权机关批准 ,向社 会公众
司法解释 和法规 。
募集资金的行为 。
1.立 法机 关出台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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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农民闫遂 1
以及带领社员参观 、学 习先 进经验等方式 ,骗取农 民缴纳入 入 困境 ;有学龄子女 的家庭 因为受 骗而无法支付学费 ,影 响
社资金 ,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 。
子 女上 学;农 民再 生产 的资金和 医疗资金也都受到极大影响 ,
2以金融理财类 中介机构进行非法 集资
性相违背 等。
在国务 院办 公厅 于 2O。7年 7月 发布 的 《关于 依法 惩处 非法集 资有关 问题 的通知 》中 ,确 定了债权 、股权 、商品营
二 、农 村非 法集 资类 犯罪 现状 (一 )农村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方式
销和生产经营 四种 方法为非 法集资的主要方法 。
1.以农 民专业合作社形 式非 法集资
1995年 6月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通过的 《关于惩 公 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 的行 为。在司法实践 中,由于对 “社
治破 坏金融秩序 犯罪的决定 》,首 次以单行刑法 f 形式明确 会公 众 ”、 “存款 ”等法律术语 的理解不同 ,导致在 对 民间
了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 罪和集 资诈骗罪的定义 等内容 。1997年 融资行为罪与非 罪认定时产生很大 争议 。随着相 关司法解释
关键词 :农村 ;非法集资 ;犯 罪防范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
浅谈我国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其死刑废除问题作者:朱梦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集资诈骗罪是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个人财产权益的犯罪,因此,准确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不仅有利于打击犯罪,还有利于保障人权。
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一直存在着争论。
从集资诈骗罪的概述、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废除问题,谈论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法律推定;事实推定;死刑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着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且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规定,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骗取集资贷款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五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通过比较上述五种观点,我们不难看出: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其表述侧重于描述集资诈骗的方法;第四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其表述侧重于对集资诈骗罪的主体的描述;第五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而言,二者表述近乎相同,不同处在于第五种观点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行为,意图更加全面的对集资诈骗罪的情节进行规定。
上述五种观点虽有差异,但存在共同点:首先,都认为集资诈骗罪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都认为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手段。
再次,数额较大是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集资诈骗罪若干认定问题探析
(hn nv  ̄ t o e oe m D n yn , o g i , a d n 5 0 1 C ia i i P t l , o gig D n n S n o g 2 7 6 ) U e yf r u Y g h
Abtat ru r nn i osnt xs i tef m o e ict o eoi T dni tedsnt nbtente src:Fa dci i f a c gde o ei o f rf ae f ps . oiet h ii i e e me ni n tn h r ct i d t  ̄ tco w h
中图 分 类号 :D 2 . 943 5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172 1)6 0 0 — 5 0 8 2 0(0 00 — 12 0
On t e Pr b e fI n iy ng Fi n i lFr u Crm e h o lm o de tf i na ca a d i
a c mpih d a d t e at mp e h rme we mu tc n i e eh rt e d f n a t c u l o to h l g l u d c o l e n h t s e t d t e c i , s o sd rwh t e h e e d n t a l c n rlt e i e a n .Mo e p o lms a y l f r r be a ed s u s d s c s c i cd n e o r ce , d n i i g i l a e f n e a d a u to n yi v le n t e ci . r i se u h a o n i e c f t l s i e t y n c ai f mp i t d o e c , n mo n f c mo e n ov d i r h me Ke r s i a ca r u rme c e i d s u e ; e s t n p t r ; u n i fc i ; c o l e y wo d :f n il a d c i ; r d t ip t s c sa i at n q a t y o r n f o e t me a c mpi c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I 刑事检察I责任编辑李哲T H K C H I N K S K I'HOCI R A T O I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7文摘要:司法实务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多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但对何种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分歧,这引发案件定性和量刑差异、案件管辖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集资参与人权 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其次应当将主客观 相一致、允许反驳反证、多方面评价作为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原则,最后应当通过客观认定正向 基础事实、核实反驳反证情况并认定反向基础事实、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非 法占有目的虽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但可通过供述或 者客观事实反映出来。
行为人供认对集资款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的情况较少,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定是认定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方法。
2001年《全国 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丁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2017年《互联网金融犯罪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2017年《纪要》)、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司法 解释和会议纪要对该方法也予以认可。
但是,在司法 实务中对推定标准等问题依然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本 文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 实务有所裨益。
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司法现状司法实务中,不同办案人员、上下级司法机关、 公检法部门之间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标准 存在认识分歧「。
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分歧更大,*部分判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常常被学界质疑。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案为视角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问题研究——以浙江温州吴英
案为视角
许美
【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1)004
【摘要】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条件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相关司法解释中推定依据存在不足。
吴英的行为不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或"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情形,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把是否存在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作为推定的前置条件,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资金用途、集资方法。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许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企业融资刑事风险在集资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体现——结合吴英案的思考 [J], 蒋晗华
2.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回归--以吴英案为例的探讨 [J], 姚万勤
3.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之解释与认定--以吴英集资诈骗案为视角 [J],
刘斌
4.试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吴英案”为视角 [J], 张晶;
5.试论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吴英案”为视角 [J], 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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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实践适用中的认定问题
浅析集资诈骗罪实践适用中的认定问题一、集资诈骗罪现实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新形式的诈骗类犯罪,这凸显出了集资诈骗在相应立法中完善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同时,集资诈骗罪在我国刑法中,其最高刑高可至死刑,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然屡禁不止,还呈现愈演愈烈的情况,犯罪数额的扩大,犯罪范围的扩大,如2010年的“吴英案”,这些都将进一步促使对集资诈骗罪的重新认识。
我国《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进行了规定①,从法条的规定中来看,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规定的模糊性,造成了无法界定那些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那些集资诈骗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最重要标准就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不仅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更是度量轻罪和重罪的标准。
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再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定罪量刑基础上,才得以充分体现。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数额、罪与非罪等方面的具体认定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需要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进行一系列具体的完善。
二、集资诈骗罪认定在实践中的困境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重要性削弱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中,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重要条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逐渐被忽略,其作为要件的重要性逐渐被削弱。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的众多案件中,往往通过所涉及款项没有及时返还或者偿而轻易认定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对于行为人未偿还具体款项的原因不去详细认证。
其次,在“非法占有”的理解上,往往将民法意义上“非法占有”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想混同,民法中的占有强调行为人对物在事实上的非法管领状态,而刑法上的占有强调将他人之物据为己有,以自己所有的心态占有。
而实践中一般是将“非法占有”简单的认定为民法上的占有,忽略了需要以自己占有的心态。
罪名解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概念与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观上必须具备: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
2、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
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3、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罪名认定(一)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集资诈骗罪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因此它既有一般诈骗罪所具有的共性,也具有一般诈骗罪所不具有的特殊性。
集资诈骗罪
浅析集资诈骗罪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范围的相应扩大、投资形式的日益复杂,以集资诈骗形式的犯罪层出不穷,不仅造成了资金市场的混乱,而且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所以,加强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和总结就十分必要。
这对于正确的定罪与量刑,稳定金融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入手,其次,对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介绍,再次,对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进行详细的探讨,最后对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进行分析。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死刑适用集资诈骗犯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一种重要组成,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集资诈骗案件呈现一定爆发态势。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涉及金融诈骗领域中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一、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集资的方法诈骗他人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犯罪作为发生在金融领域中的诈骗犯罪,不仅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9条补充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1、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司法认定(1)”非法占有”的刑法内涵刑法中的”占有”并非仅指物的直接控制,而是意图改变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它在性质上与”所有”的含义相同。
刑法中的”占有”具有所有的含义,其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全部全能。
集资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集资诈骗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摘要:集资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适用非常广泛且具有重要作用的一个罪名。
集资诈骗罪即有构成要件是必要的,其认定必须合理把握标准,防止适用偏颇。
集资诈骗罪应该保持对于民间融资的谦抑性,以避免一刀切的犯罪化倾向。
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秉持慎重态度,还要注意区分其死刑与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区别。
关键词:集资诈骗;民间融资;谦抑性;死刑适用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司法实践中,由于非法占有纯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对于如何断定非法占有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难点。
于是一些研究者建议取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条件限制,将金融诈骗罪作为行为犯处理,以便于精确打击金融犯罪[1]。
这种观点认为非法占有本身过于抽象,增加了刑侦工作的难度,而结合外在行为认定容易导致客观归罪,将金融诈骗的目的行为取消,则减少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笔者认为这样不妥。
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与诈骗罪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刑法为了保护金融秩序的安全而特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
所以集资诈骗罪应具有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也不例外。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意图通过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犯罪结果的主观反映。
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2]。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特征是直接故意,如果没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集资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会有该罪的直接故意[3]。
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也是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发行股票、公司、债权罪的主要标准。
如果取消这一主观要件,会导致与其他罪名无法区分,选择适用的混乱。
而集资诈骗罪又是金融犯罪中运用很广泛的一个罪名,这种适用时的混乱也会影响整个金融刑法的结构。
金融犯罪大多数是数额犯,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研究者指出,集资案件以数额限制可能不具有实际界定作用,反而易使集资违法得不到及时纠正,留小疾而酿大患[4]。
集资诈骗犯罪的特点及侦查防范对策
( ) “ 东 墙 补 西墙 ” 是 犯 罪 分 子 惯 用 的 四 拆
伎 俩
犯 罪 分 子 明 知 允 诺 的 高 回 报 率 是 不 可 能 兑 现 的 ,但 为 获 取 更 多 的 资 金 ,往 往 采 用 拆 东 墙 补
行 的 存 款 大 量流 失 。其 次 ,犯 罪 人 将 大 量 的 非法 所 得 存 入 银 行 ,并 且 存 取 频 繁 ,在 此 过 程 中银 行 支 付 了大 量 的 费 用 , 时 正 常 的 金 融 秩 序 受 到 了 同
(五 )合 法 掩 护 , 编 织 光 环
( )作 案 手 段 手 法 多 样 、 不 断翻 新 三
1 以养 殖 、种 植 、合 作 造 林 等 名 目进 行 “ . 联 营 入 股 返 利 ”、租 养 、 代 养 、托 管 、代 管 。如 辽 宁营 口东 华 经 贸 ( 团 )有 限 公 司 以其 下 属 企 业 集
公 安 机 关应 根 据 集 资 诈 骗 犯 罪 的 特 点 采 取 正 确 的 侦 查措 施 ,并 制 定 出切 实 有 效 的 防 范对 策 。
关 键 词 : 集 资 诈 骗 ; 特 点 ; 侦 查 ; 防 范 对 策
中 图 分 类 号 :D6 12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0 — 3 82 1 ) 3—0 70 0 85 7 ( 0 10 0 4 — 5
社 会 不 安 定 因 素 ,影 响 了我 国社 会 治 安 稳 定 。
4 0余 万 股 , 诈 骗 金 额 达 2 0 3 0 0余 万 元 。 犯 罪 嫌 疑 人 颜 某 等 人 , 用 注 册 的 西 安 重 阳 生 物 科 技 公 利 司 , 以 高 额 回 报 为 诱 饵 , 以传 销 的 手 段 骗 取 9 0 0 多 名 离 退 休 老 年 人 认 购 股 权 的 资 金 l 0 多 万 50
集资诈骗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集资诈骗犯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题目:集资诈骗犯罪研究
研究背景:
集资诈骗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已经在社会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使用的广泛,集资诈骗的形式也越来越复
杂和难以被发现。
因此,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研究内容:
本研究将对集资诈骗的相关概念进行解析和梳理,对集资诈骗的形式、手段和特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研究还将分析集资诈骗的心理动机和
社会环境,探究集资诈骗的社会成因。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相结合的研究
方法。
通过文献研究,对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深入了解
集资诈骗的相关概念和现状。
通过案例分析法,对近年来的集资诈骗案
件进行分析和总结,探究集资诈骗的形式和手段。
通过问卷调查法,对
受访者的观点和看法进行调查,了解公众对于集资诈骗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研究意义:
本研究对于深入了解集资诈骗的形式、手段和特点,探究集资诈骗
的心理动机和社会成因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研究结果可以为打
击集资诈骗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同时,本研究
还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防范和打击集资诈骗的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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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研究摘要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直接带来的不仅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经济类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呈现直线上升趋势。
而且近几年来,经济犯罪逐渐由大中型城市在向小型城镇不断蔓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本文所要研究的集资诈骗犯罪,因为其涉案金额普遍较大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近年来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笔者将从集资诈骗罪这一典型的经济犯罪类型出发,通过对该犯罪类型的概念、犯罪构成等方面的介绍为大家厘清其基本认定问题,与此同时,对比几类其他经济犯罪类型进行区分、界定,从而更好地为司法实践工作服务。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social economy directly brings not only significantly improve the living standards of the people, to a certain extent, also caused economic crime growing, showing the rise in a straight line. And in recent years, the economic crimes by large and medium-sized cities to small towns spreads gradually,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steady development. This paper is to study the crime of fraud in financing, because the amount of money involved are generally larger and very bad social influence, high attention from all walks of life in recent years. The autho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rime of fraud in financing the typical type of economic crimes, through the concept of crime, the type and the composition of the crime aspect introduces for everybody to clarify its basic identification problem,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parison of several classes of other economic crime types were distinguished, definition, thus better for the judicial practice work service.关键词:非法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定罪量刑从九十年代初震惊全国的邓斌、沈太福非法集资诈骗案件,到主犯吴英集资诈骗被判死刑引起广泛社会热议的案件。
这些不胜枚举的案件相同点都在于行为人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各种方式虚构项目,并且以虚假利润或高额的利息诱惑投资者进行投资,利用新资还旧资的方式骗取投资者的信赖,迅速获得集资款项。
无数普通的社会民众疯狂地投入到集资的热潮之中使得每一个集资诈骗案件的数额都是十分惊人的,邓斌非法集资数额为32亿元,沈太福为10亿元,吴英为7.7亿元。
因为其集资对象是社会大众,所以在罪行揭发之后,欠债数额普遍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难以估计的重大损失,所以,对于该类经济犯罪类型的处罚也是十分严厉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手中的闲散资金愈来愈多,在找不到合适的投资方式和银行存款利率过低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想要冒险尝试一些看起来是一本万利,但是缺乏法律规制的集资项目。
那么,如何能够加强对集资活动的规范性制约以及明确集资诈骗犯罪的内涵成为我们迫在眉睫,亟需去解决的问题。
笔者将从集资诈骗罪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分析其犯罪的基本构成、定罪量刑问题以及区分几类其他犯罪行为,对集资诈骗犯罪进行一次深入的研究。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述(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从这个基本概念,我们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属于一种目的犯,表现为行为人将集资款项肆意挥霍或者非法占为己有,不愿意归还的情况。
同时集资诈骗犯罪要求还属于一种结果犯,表现在必须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后果。
集资诈骗犯罪也属于一种法定犯,法律对其有规定具体的犯罪类型。
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中对集资诈骗行为的犯罪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其中“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某些虚假的相关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或者是伪造相应的资信证明来吸引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一般表现为行为人以极具诱惑性的巨大收益来对投资者进行许诺。
(二)集资诈骗罪的沿革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之时,我国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刑法典,对于刑事犯罪行为的打击,依据的主要是一些单行法规或者行政命令等法律类型的文件。
与此同时,计划经济的经济体制使得集资诈骗犯罪这类经济犯罪并没有藏生之地,此时只涉及到一些关于诈骗犯罪的相关罪名,比如:“招摇撞骗”、“拐骗”、“诓骗”等等。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有计划地实行商品经济政策,此时虽然79刑法已经正式颁布,但是由于社会仍然处于市场经济雏形,经济形势并不明朗,所以并没有关于集资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只是在刑法中规定了惯骗犯罪和诈骗犯罪行为。
此时已经有集资诈骗犯罪的出现,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该种犯罪类型进行规定,所以,在那个时候这类犯罪行为一般归属于投机诈骗犯罪的范畴之中。
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活跃起来,经济获得了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关于经济类犯罪行为明显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97刑法关于市场经济秩序规定了单独的章节,同时在95《规定》的基础上对于集资诈骗犯罪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确定了对于严重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可以判处无期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召开了一个关于审理金融类犯罪案件的工作座谈会议,在这个会议中制订了很多对于集资诈骗犯罪具有指引性作用的会议纪要,对于实际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集资诈骗罪的成因与危害1.成因集资诈骗罪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总结,笔者得出以下几点主要原因:首先,经济高速发展,而经济类法律法规制定却相对落后。
至今实行了近23年的的市场经济体制,总体来说我国的基本经济体制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法律毕竟是滞后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法律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需要我国不断持续加快立法方面的建设,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够对经济类信息进行合理地公开。
很多的犯罪行为人都是利用这一点,伪造虚假的政府文件对投资人进行引诱,如果政府能够逐步放开经济类文件的查阅,将能够很好地对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最后,存在很多进行盲目的投资行为的投资人。
他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了解,无法分辨犯罪行为人的虚假信息。
与此同时,犯罪行为人正是利用广大社会公众缺乏投资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想要盲目获得高额回报从而不计代价地进行投资行为的心态,进行犯罪活动的。
其实很多犯罪行为人的谎言都是一击即破的,但是仍然存在相当部分的投资人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疯狂地进行冒险的投资活动。
2.集资诈骗罪的危害在我国刑法中,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包括四大类: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犯罪行为是秘密进行的,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人都会采用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或者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使得投资者很容易陷入误区。
并且涉及面极其广泛,社会各界群体都可能成为被害人,所以很容易造成公众的不安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只要是通过虚构投资项目或者隐瞒真实的市场信息等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募集资本就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集资诈骗行为。
通过对相关司法实践资料的整理,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类常见的集资诈骗行为:①非法集资之后携款潜逃或者肆意挥霍的;②未按照集资合同规定的方式对集资款项进行处理而是滥用,甚至是利用集资金钱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活动的;③向投资者许诺不合理的投资回报率,这种巨额的回报率通常情况下都是诱人的陷阱,实践中一般将回报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二分之一以上认定为虚假的投资回报率。
在我们现实生活之中,我们比较容易进行辨认的集资诈骗犯罪是一些宣称以高额利息,或者各种其他经济形势的汇报向公众进行广泛募集资金的行为。
但是随着犯罪行为人诈骗手段的不断更新,很多新形式的犯罪类型层出不穷,让人眼花缭乱、应接不暇。
比如一些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代理商、专卖店等等,打着政府对于绿色产业支持的旗号,宣称低风险高回报变相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的情况,确实让我们准确地进行识别。
各种各样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不仅会直接损害到投资人的金钱利益,更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也正因为如此,对于一些破坏性、影响力、危害面巨大的非法集资行为,我们有必要用刑事手段对相关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理,给以严厉的打击,以遏制这类犯罪持续蔓延的不良发展势头。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一)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对于犯罪构成的研究一向是法学界的争议热点问题,各国不同的法学学派都有各自的认定理论。
就我国来说,学界上普遍认同的是四要件说,也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行为时,我们需要从四个方面去看待: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
如果这个行为同时满足了某一犯罪行为的这些要求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判断这一行为属于该犯罪行为;但只要有一个方面不符合,该行为就不能作为这一犯罪行为进行定性。
从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它最为重要的三个特点:一是非法占有,二是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三是数额较大。
相关法律规定了对于公民个人非法集资的数额达到十万以上的时候,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