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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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初审、审查、审定、告知、培训组织、发证、归档八个环节。各环节采取归口管理、逐级签呈的方式进行审批(详见附件一)。

一、各办镇、区安监局职责:

(一)各办镇职责:负责受理、初审流程。

各办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业户的申请材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是否达标进行受理、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汇总完毕,填具附件四、五,上报区安监局。

1、受理:按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通知书,相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上签字确认,并将申报材料转初审;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2、初审:按《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的标准到现场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报给办(镇)领导审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区安监局;对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返回受理人。

(二)区安监局职责:负责审查、审定、告知、培训、发证、归档流程。

区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1、审查: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按审查标准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初审意见的,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查意见。不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返回受理人。

2、审定:申请材料由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局长签批,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附件一)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单》(附件四)上填写审定意见。

3、告知:由区安监局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参培日期,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培训组织:相关培训工作由区安监局统一组织、市安监局

统一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区安监局负责签发上岗证;考核不合格的,转入下一期培训班学习,仍然不合格的,不再颁发上岗证件,并取消本年度零售资格的申请。

5、发证:对考核合格的零售业户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签署《安全承诺书》。

6、归档:审批工作结束后,由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归档,并签字确认。

二、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2、建立了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3、按照《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检查表》(附件二)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合格;

4、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2、各类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申请单位应提供工商部门发放的《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新申请个体工商户持《名称查询卡》);

3、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经安监部门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6、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受理、进度安排及有效期限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

零售业户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时限进行申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申请材料一律不再进行受理。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

《济南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规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绕城高速公路内区域)仅允许申请有效期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其它区域允许申请有效期为1年或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由区安监局审批发证。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发放的进度安排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于每年度的元月份开始审查、审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不超过2个月。具体有效期为:限放区(以高速路为界)外为60天;限放区内为37天。

2、有效期为不超过2个月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申请核发。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签呈表

项目编码:受理号:所属办镇: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现场检查表

注:“检查记录”应如实反映检查的实际情况,“结论”应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在发放许可证前表中所列的十四项内容必须全部合格。

附件三: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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