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范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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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6〕48号文对征收标准和等别适时进行了调
整:
◆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由1999
年的5-70元/平方米调整到2007年的10-140元/平方米。
◆等别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 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新增费征收等别确定为15等。
土地整治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
对土地整治投资需求、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进行探讨与 研究,目的是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提供技术支持。其意义 在于:
1.有利于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可行性 新一轮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过程中,社会经济条件、土地 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有所变化。据此,开展土地整治资金的需 求和供给情况的研究,为规划提供决策依据,有利于有效地 实施规划,切实开展土地整治工作。
3、资金使用
财建〔2006〕861号文、财建〔2008〕157号文对新 增费的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 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 他支出。
(二)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做出了明确 规定。
◆缴纳人
《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 “占多少,垦多少 ”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 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三)土地复垦费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费的征收 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缴纳人
《土地管理法》规定“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 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 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土地复垦条例》进一步细化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不 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 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 ”
2.有利于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科学性 土地整治规划必须有科学基础做支撑,通过对影响土地 整治投资与筹资的因素进行综合研究,从资金需求与供给两 方面合理分析,从而提高土地整治规划的科学性。
3. 有利于发挥土地整治投资的规模效应 根据土地整治资金来源的研究,分析政府统筹、带动的 其它涉农资金、社会投资等渠道,有利于涉农资金聚合,充 分发挥土地整治投资的规模效应。
一、 土地整治资金筹措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 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7号文)明 确要求“要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 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资金为主体, 引导和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实行专帐管理,统筹集中使用” 。
当前,我国土地整治资金来源主要有耕地开垦费、土地 复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的土地出让收入。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 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 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பைடு நூலக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 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 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 期调整公布。
◆缴纳标准
(1)《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各地自行制订。
(2)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 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6号),要求地方结合 实际,研究提高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有保 证,质量不降低。
◆资金使用
《土地管理法》规定“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具体 使用办法由各地制订” 。
容做出了明确规定。
1、征收范围
财综〔2006〕48号文明确指出新增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 ;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 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 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相关涉农资金如烟草部门对烟田的专项补贴资金、交通 部门的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水利部门的农田水利建 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专项资金等。
(一)新增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从1999年始征收新增费,新增 费30%上缴中央,70%留给地方政府, 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为落实《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增费 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了《新增 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综 〔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 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 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 (财建[2007]84号)、《中央 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指南(暂行) 》(财建 [2007]861号)、《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财建〔2008〕157号)等一系列文件, 对新增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使用以及监督检查等内
《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 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 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通知》 (国发 〔2010〕47号)、《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财 综〔2004〕49号)、《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 管理办法》(财建〔2004〕174号)等文件,对用于农业土 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缴纳标准《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
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资金使用
《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 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
(四)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土地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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