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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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文号

联系电话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职务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

实收资本(万元)设立方式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

营业期限长期 / 年申请副本数量个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注: 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国有独资公司

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注明“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股份有限公司应在“设立方式”栏选择填写“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

4、营业期限:请选择“长期”或者“XX年”。

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

备注

注:1、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实际出资情况填写,本页填写不下的可以附纸填写。 2、“备注”栏填写下述字母:A .企业法人;B .社会团体法人;C .事业法人;D .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E .自然人;F .外商投资企业;G :其它。 3、出资方式填写: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它。

实 缴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认 缴

出资 时间

出资 方式

出资额 (万元)

证件名称 及号码

股东(发起人) 名称或姓名

(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联系电话

职务任免机构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符合《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盖章或者签字)

年月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出资人、股东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出资人、股东签署;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署。

范例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办理工商注册事宜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无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年月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范例3:

北京有限公司

任职文件

经公司章程决定:为“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聘用为“北京有限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聘用为“北京有限公司”经理。

股东签字:

年月日

范例4:

北京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侯志坤出资设立“北京坤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石家庄市裕华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房屋租赁代理、房屋买卖代理、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130 货币人民币50万元2006 年3月27日

首次非货币出资的在公司成立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选举或聘任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

(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5)有权查阅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一次性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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