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成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XXXX县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加强医院的药事管理,强化药品质量责任,制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认真落实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掌握国家的药物政策,准确、高效执行国家的《药品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行使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完善职能,按照ISO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加强环节管理,强化药品质量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院长、主管院长、药剂科主任和相关科室主任组成,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具有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和医疗行政管理人员任委员。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设在药剂科,由药剂科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与本院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组成:主任委员: XXX(院长)副主任委员: XXX(主管院长)办公室主任: XXX(药剂科主任)委员: XXX XXX XXX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药事管理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工作和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三)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院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等事宜,负责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四)制定药品入库检查、验收、储存养护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品,按规定对药物进行储存养护。
(五)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定期组织临床药师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点评与干预。
医院药事管理制度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二)科学管理,合理用药;(三)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四)持续改进,追求卓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院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全院药事管理工作。
第五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主任委员:由医院主管院长担任;(二)副主任委员:由医务科及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三)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第六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事工作的规定;(二)制定本机构药物临床指导原则、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督导实施;(三)制定与定期修订本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并督导实施;(四)定期调查分析本机构药品使用情况,指导药物利用研究,优化药物治疗方案;(五)监督检查本机构临床各科室用药情况,组织相关专家评价药物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六)督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情况;(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法规、合理用药知识教育。
第三章药品采购与供应第七条医院药品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医院药品采购计划由药库保管员提出,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
第九条医院药品采购员应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
第十条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章程总则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为监督、保证、协调全院计划用药和合理用药的科学管理机构,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法令、条例、规章和制度,协助控制医院内感染,确保患者用药科学、规范、合理、安全、有效,提高医院的科学技术的水平和整体用药水平。
细则第一章职责1、在医院主管院领导下,贯彻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全院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2、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及医院用药处方集。
3、审定本院的用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药品采购渠道,监督购入的药品质量。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医院新药引进规则,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负责审定临床用药申请单。
5、配合感染科控制医院内感染的发生和发展,定期分析和评价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
6、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疗效,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7、组织开展临床药学及临床药师工作,进行药物疗效监测。
8、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如举办临床用药进展、新药动态、药物评价、药事法规等讲座,提高医师、护师和药师的业务水平,促进交流。
9、及时解决突发事件的急诊用药及医疗用药过程中的重大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和其他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因药品产生的医疗纠纷和事故进行评价、鉴定。
11、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尤其是毒性、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
12、监督药剂科的工作。
包括:库存药品、病区药品的消耗情况,药剂科的药品质量情况,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等。
第二章组织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由主管院长、药剂科、医务科、感染科及有关科室主任、专家、科长组成。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人、委员多人,下设办公室(设在药剂科)。
日常工作药剂科具体负责。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分为外科系组和内科系组,下设抗菌药物专业委员会、心脑血管及神经系统药物专业委员会,及其它药物专业委员会。
医疗单位药事管理章程

医疗单位药事管理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是医疗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提高医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本医疗单位的药事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二、药事管理组织与职责(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作为本单位药事管理的决策机构。
药事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委员组成,涵盖医疗、药学、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专业人员。
药事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制定本单位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本单位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实施;监测、评估本单位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单位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等。
(二)药学部门药学部门是本单位负责药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承担药品采购、储存、保管、调配、发放、质量控制、临床药学服务、药物咨询等工作。
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能力,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药事管理工作,保障药品供应和质量,促进合理用药。
(三)临床科室临床科室应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药事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的使用。
医师应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药物特点开具处方;护士应按照医嘱正确执行药品的调配和使用,加强用药观察和护理。
三、药品采购与供应管理(一)药品采购计划药学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求、库存情况和药品供应目录,制定药品采购计划。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药政法规与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就是医院药事管理与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就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问题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应在主管总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药剂科,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第三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在上级行政机关指导下,在医院主管总监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政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与科学化的要求。
第四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一)监督、检查全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与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事工作规定的情况。
(二)负责制(修)订《医院基本用药目录》与《医院处方集》。
指导、检查全院合理用药,并把合理用药作为考核医师的一项内容,促进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三)组织评价药物的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四)指导、支持新药临床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临床试用药品与临床实验用药品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五)组织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本院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与其它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医院用药计划,制定新药筛查引进制度,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负责新药的评审工作。
(七)组织检查医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医用放射性药品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八)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
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不良反应、药政管理等培训、讲座,主办内部或公开出版的药学学术刊物。
(九)提出与药事管理有关的奖惩事项的建议。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范本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范本第一章委员会的概述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优化药物使用,提高药物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医院依法设立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是医院的重要专业决策机构,承担医院药事管理的领导、协调、监督和咨询工作。
第三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增补。
第二章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医院药事管理规章制度,审核并批准药物管理相关文件;(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药事管理政策,制定和完善医院药品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和监测等相关制度;(三)组织药事管理相关培训和学术讨论,提升药事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四)定期评估和监测医院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合理化药物使用的建议和措施;(五)研究和推广临床药学工作,提供合理用药咨询和服务;(六)加强医院药物安全工作,发现和处理药物安全事件,确保药物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七)指导和支持临床药师工作,参与临床检验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八)协调解决药物管理方面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医院药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第五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医院药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积极参与药事管理工作的讨论和决策,提出合理化用药的建议;(三)及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四)保守医院药事管理的商业秘密,不泄漏医院药事管理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第七条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记录并保存会议纪要,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决策的权威性。
第九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当明确和具体,与药事管理工作直接相关,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多数委员的同意。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引言概述: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是指规范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的文件。
药事管理委员会是医疗机构中负责药品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机构,其章程的制定对于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委员会组织结构、职责、运作方式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
一、委员会组织结构1.1 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是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核心领导者,负责委员会的整体工作协调和决策。
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领导任命,通常由医院药剂科的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主任委员具有丰富的药学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领导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1.2 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由医疗机构内各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包括临床部门、药剂科、护理部、质控部等。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委员会提供专业建议和指导。
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应该具有多样性,以确保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考虑。
1.3 委员会秘书委员会秘书是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重要职务,负责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会议安排。
委员会秘书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高效地处理委员会的事务。
委员会秘书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药学知识,以便能够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二、委员会职责2.1 药品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内的药品管理政策和规定,确保药品的采购、存储、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和更新药品目录,评估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提供合理用药指导。
2.2 药品安全监督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内药品的安全使用,包括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药品错误使用的防控措施等。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药品安全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安全问题,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3 药学服务质量管理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和监督医疗机构内药学服务的质量,包括药剂师的技术水平、药学服务的规范性和效果等。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药学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指标,提高药学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医院药事的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_3320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既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品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等重要问题做出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日常工作由药学部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第三条组织机构: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2、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院长担任。
常务副主任委员 1 名,由分管院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 2 名,分别由医务部和药学部主任担任。
委员若干名,秘书(兼职) 1 名。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临床合理用药督导小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特殊药品管理工作小组”和“临床药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六个工作组。
每个工作组设组长 1 名,副组长 2 名,组员若干名。
各组长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1、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方面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纪委、经管、医保部门的负责人及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原则上每季度须召开会议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
特殊情况可由 3 名以上委员提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药学部是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学部可以在其权限内,履行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药学部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章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结构:主任:xx副主任:xx成员:xx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药械科,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一)人员设置说明: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2.院长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主管院长、药械科负责人及医务科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3.委员由药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4.医务科专人负责与药械科协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相关事宜。
5.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药械科负责。
(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管理组织设置。
(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3.分析评估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
4.建立药品遵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
5.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四)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工作制度1.认真履行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职贵2.负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我院贯彻落实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审核制定我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3.根据《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我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建立新药引进审批制度,制定新药通选原则。
4.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定期组织药师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点评与干预。
点评结果及时通报反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干预解决,6.依据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血液制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橡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我院药物临床应用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提高药品使用安全性和合理性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本章程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二、组织架构1. 委员会由医疗机构的管理层成立,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由医院领导任命。
2. 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工作任务。
3. 委员由医院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药剂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等组成,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职责权限1. 制定和完善医疗机构内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2. 负责医疗机构内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处方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3. 开展药品临床使用评价、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合理使用培训等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水平。
4. 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内药品质量,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5. 组织开展药事管理相关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水平。
四、工作程序1. 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持。
2. 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3. 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经过多数委员的同意方可生效,并进行书面记录。
4.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组织、文件管理、信息收集等。
5. 委员会每年向医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领导的指导和检查。
五、附则1. 委员会成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医疗机构的内部信息。
2. 委员会应密切配合医院的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药事管理工作。
3.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委员会的讨论和医院领导的批准。
4.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确保医疗机构内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委员会将通过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监督和评估药品的采购、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提高医务人员的药物知识水平,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本章程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成员选举及工作程序等相关事宜。
二、组织结构1.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医院副院长担任。
委员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学者担任。
2.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完成工作任务。
3. 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职责权限1. 制定和修订药事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确保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2. 负责药品采购、配送、储存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3. 开展药物治疗的临床药学监测,提供合理用药指导,提高患者用药效果。
4. 组织药学教育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药学知识和技能水平。
5. 推动药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提高医院药学科研水平。
6. 协助医院相关部门处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物事故,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7. 审查医院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确保临床试验符合伦理和法律要求。
8. 建立和完善药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药事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四、成员选举1.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任命,任期与院长相同。
2. 委员由医院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家学者推荐,经委员会讨论决定,任期为两年,可连任。
五、工作程序1. 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2. 委员会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3.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专业水平。
4. 委员会应定期向医院领导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六、附则1. 本章程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医院院长签署并生效。
2. 对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委员会所有,修改和解释应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
3.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成员选举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的事项。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2.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位,由医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医院副院长、药学部主任等担任。
3. 委员会设办公室,由医院药学部负责管理和日常工作。
三、职责和权限1. 制定和完善医院药事管理制度、规章制度,确保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
2. 负责医院药品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3. 负责药学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药学服务质量和水平。
4. 监督和检查医院各科室用药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用药行为。
5. 协调解决医院内部药品管理的争议和纠纷,维护医院内部的良好药事秩序。
6. 推动医院药事信息化建设,提高药事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水平。
7. 定期向医院领导报告药事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机制1. 委员会每年召开常规会议不少于4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2. 委员会会议需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内容和决议等。
3.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预会议,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执行会议决议。
4. 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具体事项的研究和落实。
五、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1. 办公室设主任一位,由医院药学部主任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医院药学部副主任、药事管理科负责人等担任。
2.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组织、文件起草、信息采集和整理等。
3. 办公室应与医院各相关科室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药事管理工作的发展情况。
六、药事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评估1. 委员会成员应定期接受药事管理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2. 委员会应定期对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药事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而设立的组织机构。
本章程旨在明确委员会的职责、组成、运作方式和决策程序等相关事项。
二、职责和任务1. 制定和完善药事管理相关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保障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顺利进行;2. 监督和评估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3. 提供药事管理方面的咨询和指导,协助医院解决药事管理中的困难和疑难问题;4. 组织和开展药事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药事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5. 协调和沟通医院内外药事管理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药事管理工作的发展;6. 审核和监督药品采购、配送、储存、使用和处方审核等环节,确保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性;7. 推广和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药事管理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8. 承担其他与药事管理工作相关的任务。
三、组成和任职1. 委员会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成员;2. 委员会主任由医院领导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3. 委员会成员由各相关部门推荐,经医院领导批准任命;4.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药事管理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5. 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按时参加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
四、运作方式1. 委员会设立常务会议和定期会议,常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2. 常务会议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定期会议负责审议和决策重大事项;3. 常务会议和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由主任确定,并提前通知委员会成员;4. 委员会成员应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和决策;5. 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需经过简单多数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6.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具体事项的研究和处理。
五、决策程序1. 委员会的决策应遵循科学、民主、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2. 委员会成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多数成员的共识;3. 重大事项的决策需经过定期会议的讨论和表决;4. 决策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落实到具体工作中;5. 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决策的记录和档案,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药事委员会章程

一、药事委员会章程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医师合理用药,及时解决用药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控制药费的增长,特制订本章程。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任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本院用药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制订、修改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院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审核除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以外的本院新制剂(包括协定处方、经验处方等),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注册。
5、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院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6、定期分析本院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7、定期组织检查各临床科室一般药品、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管理及自制制剂质量情况。
8、指导临床药学工作,协助临床医师做好合理用药工作,研究制定防止医疗事故和药源性疾病的措施。
9、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院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1、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药剂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2、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新药审评专业组,聘请有关医学、药学专家就新药的申请、购用问题提出意见,由办公室汇总意见后,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3、每半年召开例会一次(根据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汇报半年工作情况,并研究有关事宜。
年终向院长汇报全年工作情况。
4、本委员会委员应准时出席工作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主任委员请假。
5、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主动监督、检查我院用药情况,及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附1.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委员:王国扬副主任委员:毛经民薛吉沛委员:马辉于春晓王学敏孙彦琴张进颖刘金荣冯柏李丰升潘荣珍黄万岚张尔杰肖建存刘娓波崔宗仁宗桂芝秘书:曹淑兰附2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新药购用与推广的管理办法1.新药的购用必须由相关的临床科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新药申请表,经药剂科(临床药学组)及药事管理委员会专业组讨论后提出意见,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并在药剂科备案。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

药事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精神,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二条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院长担任。
第三条设副主任委员数名,由书记担任。
第四条设委员若干人,由药房、办公室、护理部、医疗科室组成。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
并向全院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指导和监督临床合理用药,推广应用临床用药指南,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第八条审定本院药品申购计划,由主任委员签字生效,由药械科执行;根据本院医疗范围和专业设置,制(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第九条组织专业人员评价新老药品的临床疗效和不良反应,提出淘汰药品品种的建议。
第十条定期组织检查全院药品质量,重点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贵重药品、国内外赠送药品及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支持临床药学及新药临床研究工作,指导和协助医院制剂的开发和应用。
第十二条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及时调查本院医疗用药中的重大问题和与药物使用相关的医疗事故,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讨论和决定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确定和调整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药械科负责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药械科办公室。
第四章会议制度第十六条每季度召开一次药事管理委员会,遇重大问题由主任委员决定,适时召开。
第五章常设机构第十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械科负责。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章程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内容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医院药事委员会。
医院药事成员会章程

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作者:Tong,Sun 发布时间:2008-07-24 16:38:11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医院访问次数:5276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第三条组织机构1. 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 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
委员7-9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
秘书1人,特邀委员若干人,每次参加药事委员会人员可以采取固定或部分固定并从药事委员专家库中抽签组成。
3. 药事委员会分别在朝晖院区、望江山院区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和“合理用药管理小组”三个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1.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 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
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 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 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医院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1、总则1。
1 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规定》等法规要求,医院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为规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得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1.2 药事委员会就是医院药事管理及临床合理用药得监督权力机构,也就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得专业技术组织、药事委员会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得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2、组织机构与职责2。
1 组织机构2.1.1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药学、临床医学、护理与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2.1.2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与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委员7—10人,秘书1人,特邀委员若干人、2.1。
3 药事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药械不良反应监测与管理小组、合理用药管理小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处方点评专家组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2。
2 职责2.2.1在医院院长及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得药事管理工作。
2。
2.2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2.3 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与基本用药供应目录;2.2。
4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与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得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与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2.2.5分析、评估用药风险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2。
2。
6 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得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与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2。
2.7 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得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2.2。
8 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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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作者:Tong,Sun 发布时间:2008-07-24 16:38:11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民医院访问次数:5276医院药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药政法规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院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委员会)。
为规范药事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事委员会是医院药事管理的监督权力机构,也是对医院药事各项重要事项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应在院长及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第三条组织机构1. 药事委员会由院长和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和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2. 药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3人。
委员7-9人,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10年以上药品临床使用经验的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专家担任。
秘书1人,特邀委员若干人,每次参加药事委员会人员可以采取固定或部分固定并从药事委员专家库中抽签组成。
3. 药事委员会分别在朝晖院区、望江山院区下设“药品质量管理小组”、“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和“合理用药管理小组”三个工作组。
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
组长一般由药事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工作制度1.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2. 药事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和检查、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
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3. 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4. 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5.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6. 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
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7. 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
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浙江省人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第五条药事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每年组织召开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研讨会各1-2次,总结交流经验,学习、培训药品监督和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的知识及技能,同时定期对临床进行合理用药检查,对不合理用药予以评价。
第七条药事委员会委员专家库的产生药事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库实行兼职聘任制。
一般聘用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特殊情况由药事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提名按上述程序做出调整。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八条药事委员会的职责在医院院长及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药事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等国家的药事法规,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定颁布我院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促进合理用药,规范化审批全院用药计划,使医院药品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第九条药事委员会的任务1.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
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 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3. 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4. 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并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5. 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6. 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 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第十条药品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使用的药品、自制药品(制剂)及化学试剂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处理涉及药品质量、工作质量的严重事件。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察小组,负责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用药中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登记、存档,按规定上报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并及时处理、善后。
第十二条合理用药管理小组,协助药事委员会,对全院临床科室正确、合理使用药品进行指导,制定我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运用药物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监督、检查、分析我院药品使用动态,防止药物滥用和不合理使用。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委员的权利1. 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独立履行职责并对药事委员会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 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 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
4. 提出或联署会议议案。
5. 参加药事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6. 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监督药剂科的药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的义务1. 按时参加会议,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
2. 对药事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它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
3. 若委员与药事委员会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委员应主动向主任委员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
4. 委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
5. 委员有义务向药事委员会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
6. 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委员会参考。
7. 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
8. 委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委员会各项决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1. 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对医院用药相关事务进行的管理活动。
2. 新药是指我院未使用过的药品。
我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品牌、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
3.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医院药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1、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医务科登记备案,并将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2、处方内容应填写完整,不得缺项,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4、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处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8、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9、已调配的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药事委员会批准销毁并记录。
10、电子处方格式内容与书写处方一致,必须设置处方正式开具后不能修改的程序。
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执行)和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4日公布执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浙江省人民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请全院医务工作者遵照执行。
1、组织管理和培训管理1) 医院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由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负责。
2) 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定期检查、记录结果,及时纠错。
3) 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临床如何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知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管理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及时记录项目变更及购买情况。
2) 在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必须携带本院的身份识别器(U盘)插入到供应商已登陆特殊药品管理系统的计算机USB插孔上,在确认资源信息无误后进行网上购货交易。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验收后应与网上采购数目核对,无误后进行网络勾对确认。
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认真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
5)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进出库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专簿及进出库专用帐册”。
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 定时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效期及质量情况。
8) 按照省药监局“网络特殊药品监管系统”进行网上操作,严格监控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向。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1) 院内各部门备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不超过医院医务科的规定,其数量须每日清点。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住院病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可凭长期医嘱领发,出院带药需开“精二”处方。
3)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由采供部负责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执业医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处方权。
5) 医生应按专用处方的要求书写处方、不得缺项。
6) 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病人,应为其建立专用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7) 门诊办公室每月30日前将新建专用病历的患者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8) 应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