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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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委员会及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委员会是沟通医药联系,研究并审定本院有关药事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临床医疗合理用药,提供药事信息,兼有学术性和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管理法”及上级关于加强医药管理的有关精神与决定。

为了保障我院药事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达到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的目的,满足临床工作全程需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组成机构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单位全体职工。

具体如下:

主任:王东海

副主任:王晋霞

成员:李俞强闫世龙毋正军孔巨柱

崔丽娟毋玉连李江江石小锁

药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一楼药房。

办公室主任:王晋霞(兼)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院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3、审核本院拟购入申请的新药,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

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医院新药引进规则,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5、定期分析全院药物使用情况,要求上级专家评价本院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6、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组织药学教学培训,监督、指导临床各科室合理、安全用药,特别是加强抗生素的应用管理。

三、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l、原则上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召开1次例会。

2、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为会议召集者,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受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可以集会议。

3、每次会议由办公室准备会议所需参考资料,并通知会议成员。

4、与会人员必须达到成员总数2/3以上才能进入议事和决策程序,如需投票决策应为实到成员人数的1/2以上方为有效。

5、会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后实施。

四、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药房负责人负责。

五、新药审批采购程序

l、新药是指取得国家有效批准文号,且在本院首次使用的药品。新药又分专科用药和多科用专科用药指主要由某一临床专业科

室使用的药品;多科用药指多个临床专业科室共同使用的药品。

(1)新药进药程临床科室提出申请,填写新药审批表,科主任签字,药房审核并收集整理新药的有关资料,并审核签字,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存药品品种等情况,对临床申请的新药进行评议。

(说明:抗生素需要两个以上临床科室申请)

(2)新增产地、规格审批程序:

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要提出申请,填写新增规格、产地审批科主任签字;药房审核并调研药品的市场情况,并审批签字;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并进行备案。

(3)临时进药(急救、抢救及特殊病例用药申请)程序

临床科室根据临床需要提出申请,填写临时进药审批袭,科主任签字,主任审批同意后采购。

说明:1)临时进药范围:临床急需,没法代替的品种。2)临时进的药品药库只需提供一次性数量,不作为药库的常备用药。3)临时进药数量需申请科室谨慎填写并负责用完,如造成积压或过期,责任由申请科室承担。

2、药房负责收集整理新药的有关资料,并负责介绍新药的基本资料,以便于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讨论。

3、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存药品品种情况,对临床申请的新药进行评议及通过。

4、通过的新药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关规定和山西省、泽州县相关规定,采用集中招标网上采购和网下规定单位采购。

六、新药使用监督管理

1、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新药,如因供货商原因,未能在下一次药事委员会例会前完成采购,视作自动淘汰处理。

2、药房负责临床用药情况的观察,对连续3个月滞留的非抢救常用药品,药房有权作退药、作淘汰处理,并通报药事委员会。

3、为有效控制本院药品的品种数量,若申购的新药,本院已有同类品种,临床科主任在申购新药的同时原则上应提出被替代的品种。

4、新药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药房,逾期的报告将顺延到下次开会讨论。

5、经药事委员会讨论淘汰的药品,临床如需使用,应重新申请,递交药事委员会进行讨论。

6、新药进院试用3—6个月后,由原申请科室写出书面反馈意见,交由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并淘汰临床疗效不确切的药品。

7、新药试用期间应严密观察,如有不良反应情况发生,立即停止使用。

七、滞留药品的管理

1、连续3个月无销量的常用非抢救药品列为滞留药品。

(1)专科用药,由药房采购员与使用科室主任联系是否继续使用,如临床不再使用或继续存放1个月后仍无使用,经药房主任审核,作淘汰药品处理,并在药事委员会通报。

(2)非专科的滞留药品,经药房主任审核,药事委员会主任批准,作淘汰药品处理,并在药事委员会通报。

2、对6个月过期的非抢救药品,药房采购员与供应商联系先作退药处理,如供应商不能够在1个月内提供效期长药品,则经药房主任审核后,作淘汰药品处理。

3、药房负责对滞留药品的统计,如滞留药品连续发生在个别申请科室或人员,药事委员会将对其今后该科室所申请的药品进行严格控制。

八、制度如有未尽事宜随时修订。

泽州县南河西卫生院

二0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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