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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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地址:电话:
乙方:
负责人:
地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遵守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信用卡汽车消费分期保证保险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乙方承诺并保证:乙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适用于为甲方开办的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提供保证保险。
第一条合作事项
(一)甲、乙双方合作事项内容:购车人向甲方申请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将所购车辆向甲方抵押并投保乙方的购车保证保险,乙方向甲方出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险单》,为购车人的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提供以甲方为被保险人的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
(二)双方就车贷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信审查、发放贷款、还款
跟踪、信息交换、逾期欠款催收、垫付、赔付和追偿等事项,按照本协议及《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行使各自权利。
第二条本协议及车贷险中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一)本协议中的甲方,即为购车人提供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是车贷险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
(二)本协议中的乙方,即为甲方向购车人购车发放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款项提供车贷险的保险人。
(三)本协议中的购车人,即为向甲方申请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的持卡人,也是车贷险合同中所指的投保人。本协议中的购车人、持卡人、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三条车贷险合作的范围
车贷险的目标客户需同时满足甲方牡丹贷记卡分期付款业务和乙方车贷险业务的准入要求。
第四条合作期限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标的
(一)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3期(以甲方报表数据为准)未完全履行《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投保人出现信用情况发生恶化或甲方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况,甲方提前终止其分期付款计划;《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
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投保人仍未履行还贷义务的。(二)保险标的(赔付范围):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全额赔偿。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即乙方车贷险保险单项下保险标的)为:《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分期资金、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以及诉讼(仲裁)费等银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第六条车贷险合作的额度控制
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乙方根据本协议与甲方合作的所有车贷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有效余额上限为人民币30000 万元,达到该上限金额后,乙方有权暂停办理车贷险业务,待低于该上限金额后重新办理。该保险金额总有效余额包括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车贷险合同未到履行期限的有效余额和已过履行期限未偿还的有效余额之和。
第七条车贷险业务合作流程
双方车贷险业务合作流程及业务交接按照《车贷险业务合作流程》(见附件一)进行。
第八条车贷险合同的性质
甲、乙双方共同声明:本协议所涉及的车贷险合同属于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保险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保证合同。
第九条车贷险合同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和履行依据
本协议涉及的车贷险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为《安邦财产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前款规定的车贷险保险条款只对投保人有效,被保险人条款遵从《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和本协议有关约定。
第十条理赔处理
1、发生车贷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放款不能收回的的,保险人按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发生车贷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索赔通知书;
(2)车贷险保单正本复印件;
(3)《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复印件(4)甲方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催收通知书或有关内部催款记录;
(5)索赔金额清单,应载明投保人未偿还的购车分期本金及手续费、滞纳金、利息、诉讼(仲裁)费等数额;
3、任何一个车贷险合同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在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完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有效单证和文件后,乙方应在15日内对投保人《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和手续费、滞纳金、利息、诉讼(仲裁费)进行全额赔付。若因乙方原因,造成15日内无法赔付的,乙方应就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和手续费、滞纳金、利息、诉讼(仲裁费)先行垫付。如遇季末当日乙方应就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和手续费、滞纳金、利息、诉讼(仲裁费)先行垫付。先行垫付后,乙方应对投保人《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逾期未偿还的本
金和手续费、滞纳金、利息、诉讼(仲裁费)继续进行全额赔付。
第十一条资信调查和抵押管理
1、甲乙双方应分别对持卡人、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评定审核投保人是否符合投保和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的条件。乙方应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投保人提供的抵(质)押物被保险人以外的机构或个人拍卖、转让为由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2、抵押权人为乙方的,由乙方机构负责抵押物的登记办理手续,甲方经办机构参与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如乙方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无效。
3、由乙方负责督促购车人及时对《牡丹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车辆投保车辆保险,对由于未及时投保车辆保险而形成的抵押车辆毁损、灭失影响抵押权实现的,乙方仍履行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车贷险业务合作流程》(见附件一)约定的程序、步骤和期限,按时履行有关手续,出具有关文件并进行交接,保证各方合作顺利进行。
(二)甲方作为车贷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逾期数据和其它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三)甲方承诺并保证本合作项下的牡丹贷记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手续费、利息、逾期滞纳金等收取比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