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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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

无因管理制度

目录一、无因管理制度的源起 (2)(一)无因管理的制度起源 (2)(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3)1、基于公平公正原则 (3)2、基于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有利于推进社会进步 (3)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4)(一)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了本人的利益 (4)(二)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5)1、客观的他人的事务 (5)2、主观的他人的事务 (6)(三)管理人在管理前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 (6)三、无因管理的类型 (8)(一)真正的无因管理 (8)1.适法的无因管理 (8)2.不适法无因管理 (8)(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10)1.误信管理 (10)2.幻想管理 (11)3.不法管理 (11)四、无因管理与类似行为的辨析 (12)(一)、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 (12)(二)、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 (12)(三)、无因管理与侵占行为 (13)(四)、无因管理与无权处分 (13)(五)、无因管理与好意施惠 (14)五、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几点看法 (14)(一)管理人在管理行为开始后的义务 (14)(二)本人享受无因管理后应遵守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 14 (三)管理人的损害求偿权 (15)(四)对于无因管理法条意见 (15)参考文献 (16)谢辞................................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无因管理制度摘要:作为债的发生依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不同于见义勇为、无权代理、好意施惠等行为,以是否有利于本人是否违背本人意思为标准无因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权衡管理人与受益人的利益,公正的、合理的调整其权利义务关系,不仅防止了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也使得管理人的付出能够得到补偿,两者的有机结合使得社会能够和谐运作。

要成立无因管理必须从主观、客观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加以判断,而管理人不适法的无因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doc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doc

关于无因管理的几个问题-一无因管理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性质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事务者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在法制社会,个人的事务应当由个人或其授权的人管理,他人本无权干涉,这是一条原则。

然而,在社会共同生活中,一个人的事务有时又往往需要他人管理。

为他人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人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是一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法律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无因管理行为为合法行为,一方面规定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享有请求权,另一方面又规定管理人负有按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鼓励人们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社会公德,又保障不乱加干预他人事务。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确立的无因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就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它使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

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虽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但不须有与受益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目的,也无须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出来。

无因管理之所以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是因为管理人有与本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而是因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这种事实。

诚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有时需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为受益人处理急待处理的商品而订立买卖合同,但这只是一种管理手段,它仅在管理人和与之订合同的第三人(买主)间发生效力,并非无因管理行为本身。

无因管理既然为事实行为,就不能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不要求管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

试论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防止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效劳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经过上千年的洗礼,本应体系完整,其开展未尽如人意。

虽在我国的民法中位居重要地位,但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下,局部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跟不上当今社会精神文明开展的步伐。

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参照的审判依据,需要相关部门予以制度的完善。

本文通过结合当前无因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合理化建议。

无因管理制度;缺陷;建议受大陆法系国家,以及罗马法的影响,无因管理制度归属于准契约的一种。

我国罗马法学的专家认为,参照罗马法的规定可将无因管理翻译成事务管理。

随着时代的演变,各国的专家学者对无因管理的概念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约定或规定的义务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防止他人遭受利益的损失,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那么》第93条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这一重大法规的执行不仅是考虑到民法体系的完善,更重要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共处关系,以及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有着深远意义。

无因管理制度是我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其法律体系和社会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相应的重视。

此情况通过我国的立法制度中可以反映出来,而且能够依法参照的规定屈指可数。

所以与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

根据当前存在的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现行的法律只有民法通那么第93条和《民通意见(试行)》第132条两款规定,此外还有四款规定对见义勇为做出相关规定,与其他各国相比,较为笼统。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仅涉及无因管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及管理人支出的费用和赔偿诉求,其他细化的义务法律条文中均未做出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无因管理制度最先可追溯到罗马法准契约中的规定,之后演变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各国立法都进展了法律规定,在立法上已日益成熟。

如何理解《民法典》视域下的无因管理制度

如何理解《民法典》视域下的无因管理制度

2023年第8期 职工法律天地51无论是在国内民法还是国外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都十分重要。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但是当时内容只有一条,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者也知道旧的法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问世,完善了很多民法上的制度,其中就包括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典》对以往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上,使得无因管理制度更适合当前社会和法律发展形势。

一、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界定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部分。

我国民法认为,无因管理属于债务关系发生的一个原因,属于准合同范畴。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去管理他人事务是谓无因管理。

”这是《民法典》对无因管理法律上的定义。

实施管理行为人称为管理人,被管理方为受益人,发生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无因管理债权债务关系。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界定针对无因管理的性质界定,一直以来争议较多。

按照民法理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准契约说,二是事实行为说。

 准契约说认为无因管理性质上属于准合同的一种。

将无因管理认定为准合同的原因在于无因管理在法律效果上介于契约与侵权责任之间。

一方面,契约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达成合意为前提,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委任及其他协议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契约。

另一方面,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侵权的范畴。

正是由于无因管理在法律上的这种特殊形态,罗马法认为无因管理属于准合同。

但无因管理被认定为准合同的观点目前已经逐渐被各国民法学界和民事立法所摒弃。

但仍有一些国家采用此观点,如法国民法将无因管理法认定为准合同。

事实行为说是当前司法实务与理论界普遍认可的观点,属事实行为的无因管理与属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契约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

论无因管理作者:陈新送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09年第07期摘要:我国现行的无因管理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予以完善,并对无因管理制度的意义予以探讨。

关键词:无因管理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20一、无因管理概述无因管理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关于准契约的规定。

其后的到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继承。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在无因管理发生之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债权关系,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出于完善民法体系结构的需要,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收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与缺陷从我国相关的民事法律来看,有关无因管理制度的明文规定只有两个条文,一是《民法通则》第93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事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32: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总共百十来字 ,这与其他确立了无因管理的国家相比,都显得极为不足,而且存在许多问题。

具体地说,我国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无因管理的含义,没有具体规定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的规范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财产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

无论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都应该受到妥善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无因管理这一概念也备受关注。

民法典对无因管理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既没有原有的协议约定,也没有委托授权,但是因活动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财产管理行为。

比如一个人无意中拾到了他人的钱包并将其妥善保存,这就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并没有经过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但却为财产所有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地位民法典对无因管理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第131条规定:“无因管理人经过必要的代价保管他人财物,对于因保管而发生的自然灾害、盗窃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该财物毁损、灭失或者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无因管理人没有实施必要的保管义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这个规定来看,无因管理人只有在对财产的保管上思尽了必要的义务,才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管理人没有尽到必要的保管义务,就会对财产做出不当的管理行为,这时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因管理的保管义务民法典对保管义务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第14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交付的财产,并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处理财产。

”这个规定表明,无论是有因管理还是无因管理,保管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财产的性质、用途、收益情况等妥善处理财产。

同时,管理人也应当对管理的财产实行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无因管理人的权利由于无因管理行为的特殊性质,无因管理人也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第137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在必要时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对于有损财物价值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个规定表明,无因管理人有权对管理财物采取保护措施,但是如果此举会对财物的价值产生损害,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管理人的权利,也规范了管理人行为的范围。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

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规则的解释适用摘要:无因管理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学术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的《民法通则》到《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都对无因管理制度进行了规定,并且随着司法的发展,对于“无因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一开始的较为粗略,发展到现在越来越全面。

因此,我们也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中一些概念性的问题及属性进行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本文结合《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拟对“决定”无因管理成立的“管理意思”、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真实意思”、“必要费用”等进行探讨,以求在学理上更好理解、在实践中更好运用无因管理规则,合理保护本人和无因管理人的权益。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意思真实意思利益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中也建立了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并没有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因为他们认为从制度效果来看,无因管理的适用在很多情形下可以由不当得利来替代。

我国民法从一开始的《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中就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继而在《民法总则》1中的民事权利一章对无因管理规则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延续《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中进行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与合同、侵权等债之发生原因并列(详见第118条第2款)。

从法典的体系来看《民法总则》将本属于债法分则内容的规定移至民法总则部分,显然不合体系。

究其原因来看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当前立法体现的原因。

虽然在总则部分对于无因管理内容的谷底那个过于单薄,但是在《民法典》第三编中的第三分编——准合同中单设一章,对无因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价值

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价值

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价值无因管理制度,或称为无过错责任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对非过错方承担相应责任,以满足社会公义的需要。

该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立法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依据1. 社会公义理论: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一是社会公义理论。

社会公义是指社会中个体之间应当平等、公平地分享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当某一方受到损失时,如果无因管理制度不存在,社会公义将无法得到体现。

2. 效率理论: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二是效率理论。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判断特定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此时,无因管理制度可以在效率方面提供解决方案,避免对特定个体的无谓损失。

3. 风险分配理论: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之三是风险分配理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风险难以预测或摊派时,无因管理制度可以对风险进行合理分配,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立法价值1. 促进公平正义: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价值之一是促进公平正义。

该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有过错方或无过错方承担过重或过轻的责任,确保各方在面临无法确定责任的情况下,能够平等地分享或承担相应损失。

2. 保护弱势群体: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价值之二是保护弱势群体。

在某些情况下,弱势群体可能会因为个人能力或资源的不足,无法承担特定损失。

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在可以确保这些群体在遭受损失时依然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赔偿。

3. 维护社会稳定: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价值之三是维护社会稳定。

在面对不能确定特定责任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补偿或赔偿,可能会导致社会冲突的发生。

无因管理制度的存在可以避免争议的产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4. 促进经济发展: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价值之四是促进经济发展。

在一些高风险的产业或领域,无法确定特定责任可能会抑制创新与发展。

无因管理制度的引入可以为创新者和企业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提高他们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

略论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评析

略论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评析

新视野INSHIYEX70 Apr. 2016 April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适用困难。

法律承认了管理人在符合社会利益要求情况下干预本人事务的行为合法,也赋予管理人必要的报酬请求权。

本文试着为无因管理制度设想了两个主要权利——报酬请求权和继续管理权,以求完善无因管理制度。

一、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德国以前的通说曾认为管理他人事务,虽非法律行为,但因以一定意思指向为必要,在性质上系属类似法律行为之行为,应类推适用关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契约)之规定。

但该观点已被摒弃,目前我国的通说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系属一种表示行为(表现行为),即行为人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而表示其意思,故以意思表示为其不可或缺的要素。

无因管理虽非法律行为,却以人的一定的精神作用(管理意思)为要件,从而区别于单纯的事实行为,故准确的说属于混合的事实行为。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缺陷(一)无因管理的制度缺陷1.无因管理制度缺乏其他社会机构补充单纯的构建了无因管理制度,而没有其他社会机构与之匹配。

在一些特殊的无因管理中无因管理人或服务人实施了救助行为。

但是无因管理人或服务人的人身受到了伤害,治疗费用远远超过受益人所受的利益范围或受益人根本无钱去支付管理人的必要费用。

例如最常见的就是见义勇为中的英雄流血又流泪。

国家既然是这种制度的设计者。

它就有责任为它的制度漏洞负责任。

它的本意是美好的,但当出现这种人间悲剧时,国家应当承担责任,而不是后退,响当当地认为这与自己无关,这是一种无耻的行政不作为。

国家有责任去建立相关的机构和采取措施解决这种漏洞。

2.无因管理的制度内容构建不全法律设计的无因管理制度仅规定了无因管理人的求偿权,而未对无因管理中的其他有关法律规则作出规定,制度内容构建不全。

例如,法律中没有规定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不真正无因管理的处理方式以及未对不同形式的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问题规定应适用的过错原则和法律效果等。

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效力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效力是什么

⽆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效⼒是什么⼤家在新闻中可能会听到因⽆因管理⾏为⽽产⽣的纠纷,那么⽆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效⼒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因管理的概念,构成和效⼒是什么⼀、⽆因管理的概念⽆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愿管理他⼈事务或为他⼈提供服务的⾏为。

管理他⼈事务的⼈,为管理⼈;事务被管理的⼈,为本⼈。

⽆因管理之债发⽣后,管理⼈享有请求本⼈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的债权,本⼈负有偿还该项费⽤的债务。

⽆因管理是⼀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根据之⼀。

⽆因管理之债的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意思。

⼆、⽆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管理事务;有为他⼈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为他⼈管理事务管理他⼈事务,就是为他⼈进⾏管理或者服务。

⽆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

下列事项不能成为⽆因管理的对象:违法事项,如代为清偿赌债;不能发⽣债的关系的纯伦理的事项,如代友接待客⼈;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亲⾃办理或经本⼈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等。

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的事务。

如将⾃⼰的事务误认为他⼈的事务⽽管理,即使⽬的是为他⼈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因管理。

(⼆)有为他⼈谋利益的意思为他⼈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为他⼈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谋利益的意思。

但也允许管理⼈在有为本⼈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为。

例如:甲、⼄两⼈的房屋相邻,⼄的房屋着⽕,为防⽌⼄家的⽕蔓延到甲家,甲去⼄家扑灭⼤⽕。

在此例中,甲的⾏为⽬的虽然是为了防⽌⽕蔓延到甲家,但其去⼄家扑灭⼤⽕的⾏为则属于为了⼄的利益,因此仍属⽆因管理。

这⾥的利益,既包括⽆因管理⾏为使本⼈取得某种权益⽽直接受益,也包括本⼈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间接受益。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民法总则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阐述了无因管理的定义、特征以及义务。

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无义务的行为,为了不造成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的法律事实。

大家对无因管理这个概念应该比较陌生,其实无因管理的例子无处不在,就比如,你在外面工作,不在家里,将衣服晒在外面,突然下雨了,邻居将你的衣服收好,避免你产生损失。

这个就是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人是没有义务做这件事的。

那么民法总则关于无因管理如何规定?▲一、无因管理定义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1] 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

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二、无因管理特征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至于管理事务的内容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客观事物复杂多样,管理人管理的事务可能是事实行为,如为本人饲养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为,如为本人及时退掉将因过期而作废的车船票。

但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

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

司法考试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2016司法考试民法必考考点: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作为司法考试必考考点,店铺为大家整理关于无因管理相关资料如下:无因管理概念:立法依据为《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故行为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判断:无因管理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答案:错误。

判断: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无因管理行为。

答案:错误。

构成要件:三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对此处“事务”的理解应当注意一下要点:这里的“事务”包含广泛,但是注意应当排除以下情况:1、单纯的不作为;2、本人专属事务;3、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实施的事务。

这里的“事务”意指他人事务,自己的事务,或者误把自己事务当做他人事务而为管理,均非这里所指的“事务”真题链接:13.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

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一、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为他人之利益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是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使得无因管理区别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故,误将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虽为他人事务而为了自己的利益为管理的行为,均因为欠缺了管理意思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兼具自己利益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管理意思并非效果意思,故是否事实上达到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第28章无因管理

第28章无因管理
பைடு நூலகம்
• 答案:D
二、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要件
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法律要件
效力: 1.管理人的主给付义务:对他人事务适当管理 2.从给付义务:通知、报告等; 3.管理人权利(民通意见132) (1)支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2)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 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 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 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用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 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 落手祝助颈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 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 失落手机的损失
• 《民通意见》132.民法通则第93条规 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 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 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 的实际损失。
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致被管理人损 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 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 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 本案应如何处理? •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 答案:D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 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 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 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

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

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摘要】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它属于合法事实行为,判定某一管理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要看管理人有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有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之管理.以及是否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三个构成要件。

正确的判定是否为无因管理,不仅是公平的体现,也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无因管理;债权;构成要件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管理人;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人为本人,因为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收益人。

人们在社会共同体中生活,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的要发生相互扶助或者帮助的关系,无因管理正是法律对这种关系的调整。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首先,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它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其次,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管理的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只属于事实行为。

再次,无因管理是一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的不合法的,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因为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有法律规定的或者与他人约定的义务,否则对他人的事务管理就构成了对他人事务的干涉,侵害他人的权利。

但同时,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又要求人们能够主动的相互扶助。

主动的保护他人利益免受损失,而不能对他人事务一概漠不关心,不管不问。

无因管理制度是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而设立的制度。

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直接目的是赋予无因管理行为合法性,而对于不合的无因管理要件的对他人事务的干涉行为则不承认其具有合法性。

浅议无因管理制度

浅议无因管理制度

浅议无因管理制度作者:张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摘要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对无因管理含义及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阐述,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无因管理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方面,让大家对无因管理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以期对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无因管理管理人权利与义务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34-02无因管理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在世界法律发展长河中历史悠久,最早的记载出现在罗马法关于准契约的规定中,后来大陆法系承继了这一制度,并且在民法中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

将无因管理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加以规定始自《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将“无因管理”编排在“委任”之后,视其为未受委托而管理事务,而日本民法则将无因管理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并列在一起,同为债的发生根据。

一、无因管理的含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人与本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为本人或受益人。

在无因管理发生以后,双方就产生了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

从价值上来看,无因管理制度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一般来说,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双方约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干预,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

而无因管理是维护公序良俗的一种行为,是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行为将会越来越多,无因管理之债也会相应增多。

为了促进社会秩序的平衡发展,为了鼓励互相帮助的精神,提倡这种美德,法律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无因管理制度的规定体现在两个条文规定中。

无因管理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什么

⽆因管理是什么
⽆因管理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管理是什么
⽆因管理是指未受他⼈委托,也⽆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愿为他⼈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为。

民法中债的发⽣根据之⼀。

构成条件:(1)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委托;(2)管理⼈从事管理他⼈事务的事实⾏为,包括对他⼈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于管理⼈⾃⼰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3)管理⼈具有为他⼈管理的意思,其⽬的在于为他⼈谋利或免使他⼈利益受损,不具备这⼀要件者不属于⽆因管理。

根据各国的民法规定,⽆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与本⼈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负有偿付费⽤并赔偿管理⼈损失的债务。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百⼆⼗⼀条
【⽆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进⾏管理的⼈,有权请求受益⼈偿还由此⽀出的必要费⽤。

第九百七⼗九条
【⽆因管理定义】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偿还因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管理⼈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真实意思的,管理⼈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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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法理分析

无因管理的法理分析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J ournal of J iamus i Education Ins titute2010年第4期总第100期No.4.2010Sum 100无因管理的法理分析潘劲松贾继伟陈建梅(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250014)摘 要:无因管理在日常生活中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行为,无因管理之债也是一种相对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

无因管理制度弘扬了法律中所倡导的互帮互助精神,同时也为社会的公序良俗提供了制度保障。

关键词:无因管理;债;分析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4-0020-01收稿日期:2010-05-29作者简介:潘劲松(1971-),男,湖北武汉人,从事民商法、经济法方向的研究。

贾继伟(),男,山东聊城人,从事民法方向的研究。

陈建梅(),女,山东东营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基金项目:济南市社科规划研究项目:《济南市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BX 33)。

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它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实质是道德所提倡的人类互助精神,为何能够以一项制度的形式体现在了法律当中,故有必要从法理角度来分析其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价值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最早可追溯于罗马法,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有关债的规定中将债分为契约之债、私犯之债、准契约之债与准私犯之债等四类。

其中准契约之债是指那些既不是产生于契约,又与私犯无关,但与契约之债非常相似的债,主要有“返还诉权(condicto)”与“无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两个类型。

其中“返还诉权”无需多谈,即我们现在说称的关于不当得利的制度,而“无因管理”即当今无因管理制度的早期雏形。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精品

浅析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摘要】: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法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制度起源可追溯至罗马法。

作为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虽历经变革,但无因管理制度始终将协调“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之法律原则与“鼓励互助义行”之道德原则作为其存在的价值目标,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进行论述。

【关键词】:无因管理;定义;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条将无因管理规定为一种法定之债,明确了管理人的费用请求权,却未能指出何为无因管理,但其在实质上发挥了概念的定性作用。

目前,关于无因管理,学者们对其定义不同。

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的无因管理,即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故'无因'者,乃指无法律上义务而言。

”⑴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因管理谓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

”[2]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3]综上所述,各家言论虽表述不同,实则较为一致。

首先,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因此其属于行为而非事件,但其不以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其不属于民事行为,而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其次,无因管理这种行为的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要求,即无约定义务(未受委任等)或法定义务;再次,造种行为是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最后,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就其构成要件,目前我国民法学界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一种是基于《民法通则》第93条的三要件说:(1)管理他人事务;(2)具有管理意思;(3)就事物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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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关于无因管理的债务的有效性制定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无因管理的之债是法治的理论依据已是定局。它惟一的不足是它仅仅示范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由法律制定的,但没有明确为什么制定。正因为如此,无因管理体系建设的缘由探索,又将此理论推向新的发展领域。
3、利他主义说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一、无因管理的理论依据
(一)无因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1、准契约论
历史较悠久,它是罗马法独创的概念,它是其中一种债发生的理由,不包括合同跟侵权。它是指未得到当事人的意愿而基于一方同意的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实际发生的与签订契约的同一效果,因此罗马法上的准契约外延相对比较广泛。但在法国法中,这两者的范围定义是十分隐约的,大多数时准契约所指的行为是包孕了部分不当得利内容的无因管理行为。该学说又进一步认为,无因管理有本人的意思与管理人的意思并存,则事实上即具有契约的来源根基,不过其两个意思之合致,却由法律拟制。
2、法定债权债务关系说
就现在学术来看,无因管理之债并非产生于管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完全是产生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不产生债权和债务关系;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人承担什么样的义务,被管理人承担什么样的债务,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应当由管理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因此,无因管理之债被称为法定之债。
(二)无因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1、基于公平公正原则
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他人行为的时候的往往会需要自己支付必要管理费用,负担一定债务,亦或者遭受人身上的损害以及经济上的损失。如果管理人出现了以上提到的损失,而本人作为受益者享受了权利之后却不作出适当的偿还或补偿,也就是发生了所谓的“英雄流血又流泪。”那是与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相违背的。因此为了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得到更公平的对待,管理人应该享有一定的求偿权,向本人求偿自己所付出的费用,以达到公平公正。
但是现在准契约学说在现在的大陆法系上已经很少人使用它了,因为无因管理制度的范围本身不太确定,再加上把无因管理制度视为一个契约来讨论本身就不在合理、也不太公平。毕竟管理人在基于自己的管理意思去管理他人的事务时,两人本身就不存在这合同关系。另外管理人的管理意思本身与契约关系中的合意就有着根本的差别,所以现代学界的通说是无因管理是法定之债是一种独立的债的发生原因。
这是至今为止陶染最大,得到广泛公认的无因管理的理论基础。两国有学者认为无因管理系统是一种道德责任,是人类道德的共同行为合法派生出来的。这种行为在宏观意义上给予肯定和称赞,这种趋势反映在法律意义上就是所谓的“利他主义”理论。
虽然很多反对利他主义说的评论也一直存在着,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道德内容已经逐渐成为法律,无因管理的过程中也包含在法律的范围内。今天,无因管理制度在很多方面发挥作用,除了鞭策社会互助,并阻拦干预他人,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一个良好的均衡。
2、基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
现如今的民法强调“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每个人的事务自然是按照各自不同的看法、见解,依照各自不同的处理方式,是容不得他人的干涉,一旦有任意干涉他人事务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社会作为一个大机器,它的转动是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互动的,倘若人人都固步自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袖手旁观”,那后果不堪设想,只有依赖合作与互动,社会才能进步。 按照我国的基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他人的事务是不允许受到任何外人的干涉的,但是为了保护社会之间个体成员的利益,以及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那社会成员之间危难相救,社会成员之间互相帮助,是不可或缺的,是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必然需要的一种行为,是一种人类道德所称赞的一种行为。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应该允许适当的干涉他人的事务,其必要性与可行性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无因管理的阻却管理他人事务的违法性,为他人(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作出了法律上的保障,既保证了不会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这样的悲剧发生,又禁止了游手好闲之徒的恶意捣乱行为。无因管理制度通过规范权衡管理人与本人的利益,公正的、合理的调整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无因管理制度完美的将传统的道德准则“倡导人与
无因管理制度是一项比较历史悠长的法律制度,它在鼓励人类互帮互助的历史源流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无因管理制度历史渊源悠久,但据我们所知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很早以前是源于古罗马法,但在我国这一理念也早有记载,例如在《周礼·秋官·朝士》中曾经录到: “凡得获得货贿、国民、家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匹夫私之。”至明清,还建有对拾金不昧者的奖赏制度: “三十日内如果有人来认领时,便将一半货物赋予得物人,一半还给主人; 若无人来认领,便全部给予得物人。”这些理论都在若有若无地谈论着无因管理制度。这让无因管理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有了一定的开始。所以,我们一直在探索,究竟什么是无因管理制度?它的概念究竟是如何去定义的?例如,我国台湾规定,“未受委托,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件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昭示或可得明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为之。”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也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并把无因管理、合同与不当得利列在债权之中,作为债发生的根据之一。它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处置他人事件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还有张俊浩先生在《民法学原理》中是这样定义无因管理的概念的:“无法定或商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出于无因管理的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缘由。由此可知,我们可以得知无因管理的概念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负担,为防止他人获取利益后受损失,被迫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宗旨是:在没有法定和约定时。由呵护自己的利益而保护社会的集体利益,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人与人之间共处关系的主意,在越来越陌生的社会中由法律促进管理人与本人的关系。通过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将法律关系日趋清楚,利于本人方便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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