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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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案例
案例1 WTO服务贸易第一案——2004年美墨电信服务案
【概要】
2004年,WTO 专家组审结了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一起关于电信服务贸易的
争端,该案是WTO建立以来处理的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争端,其争议焦点是WTO历来十分关注的电信服务。
由于无论在GATT还是WTO 体制内,服务贸易领域在本案之前没有任何争端解决的先例可循,本案专家组报告的分析思路及其对有关文件的解读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开创性意义。
【案情】
1997年之前, 墨西哥的国内长途和国际电信服务一直由Telmex公司所垄断; 1997年之后,墨西哥政府授权多个电信运营商可以提供国际电信服务, 但根据
墨西哥国内法, 在国际电信市场上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有权利与境外运
营商谈判线路对接条件, 而Telmex公司作为墨西哥对外呼叫业务最多的运营商,自然就享有了该项谈判权利, 事实上就拥有了排除外部竞争者的权力, 从而引
发了希望大举进入墨西哥市场的美国电信业巨头的不满。
2000年8月17日, 美国以墨西哥的基础电信规则和增值电信规则违背了墨西哥在GATS中的承诺为由, 向墨西哥提出磋商请求, 之后, 美墨双方进行了两次磋商, 但未能达成共识。
2002年4月17日, 根据DSU第6款,成立了专家组, 因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就专家组的组成达成一致, 2002年8月26日,WTO总干事最终任命了以Ernst- Ulrich Petersman为首的三人专家组。
另有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欧共体、古巴、日本、印度、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等十国提交了他们的书面意见。
专家组分别于2003年11月21日和2004年4月2日提交了中期报告和最终报告, 2004年6月1日, 经过再次磋商, 墨西哥放弃
了上诉, 正式接受了专家组的最终报告, 并最终就此电信服务争端与美国达成
协议。
协议中, 墨西哥同意废除本国法律中引起争议的条款, 并同意在2005年引进用于转售的国际电信服务; 美国同意墨西哥继续对国际简式电信服务进行
严格限制以组织非授权的电信传输。
【分析】
本案涉及的电信服务是WTO体制的服务贸易中一直以来的重要领域,它不仅涉及微观层面的两成员电信商之间的贸易条件,也涉及宏观层面一成员调整其引进国外电信服务的许可、竞争等方面的政策。
面临日趋激烈的电信业的竞争, 我国政府和有关电信服务企业还应努力熟悉GATS下争端解决机制, 勇敢面对
潜在的一些争端, 争取使我国电信服务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
地并获得长足的发展。
应按GATS及其有关电信服务的附件的要求和中国电信改革开放的方向, 加快制定和出台有关的电信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完善的电信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体系。
案例2印度发展软件外包成功的启示
【概要】
全球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新的机遇, 引起了各国的密切关注。
在此方面,印度前20 家软件公司贡献了印度软件服务总出口额的42% , 其平均出口额是1.66 亿美元, 且其行业协会———印度全国软件与服务公司
协会( NASSCOM) 以涉及面广、参加企业众多而闻名于世。
【案情】
作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最早的国家之一, 印度发展服务外包之所以能
够取得成功, 关键在于以下方面:
(1) 合理的业务选择。
在印度国内, 长期以来软件服务市场属于买方市场, 严重供过于求。
一方面, 由于政府政策的鼓励, 软件研发迅速发展。
另一方面, 印度国内基础设施薄弱。
2000年, 印度全国只有124万台个人电脑, 人均拥有量居世界最低国家之列; 每千人电话线拥有量只有8条, 远远低于发达国家, 甚至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因此, 国内难以消化的软件供给, 只能寻求国外市场。
而此时的美国经济连续出现强势增长, 需要大量的软件供给, 部分企业开始将非核心的软件研发业务外包出去, 以降低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
印度软件业正是把握住了这一机遇, 大力发展对美国的软件外包。
以软件外包为切入点, 印度国内软件业供过于求的压力找到了释放的途径, 从而形成了“研发促成软件外包、软件外包带动研发”的良性循环。
(2) 准确的市场定位。
准确定位承接服务外包市场是印度服务外包得以迅
速发展的关键因素。
实践证明, 印度做出了正确的选择: 以与本国有密切联系
的美国作为承接对象。
这种联系一方面表现在, 印度文化深受英语国家的影响, 在文化上与美国有“认同感”; 另一方面, 印度的许多软件开发人员都有在美国
研发的经历, 了解美国IT技术发展的状况以及外包的技术取向, 很多外包业务甚至都是“将在美国的工作带回到印度来做”而形成的。
( 3) 完备的政策体系。
印度政府为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
环境。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 到“十五”计划( 2002—2007年) 明确将IT产业发展作为战略重点, 印度政府扶持计算机和软件产业的发展, 先后制定了多项
支持鼓励政策。
1991年6月, 印度在班加罗尔创建了全国首个计算机软件技术
园区, 其后又在马德拉斯、海得拉巴、孟买、加尔各答等地建立了18个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软件技术园区, 并对园区的企业实行各种优惠政策, 对软件和服
务公司的银行贷款实施“优先权”等。
1998年, 印度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基金, 用
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同时,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为信息服务纠纷解决提供法律规范, 印度也在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 为了
保证软件公司的规范运作, 印度国家软件和服务公司协会还规定, 凡拥有10
名员工以上的软件公司必须实行ISO9001标准认证。
( 4) 丰富的人才储备。
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要用教育和电子革命把印度带入21世纪”口号以后, 在印度逐渐形成了“全民学软件”的风尚, 培养了一
大批被世界誉为“一高一低”型的“软件蓝领”。
“一高”是专业素质高, “一低”是
工资诉求低。
以APTECH的培养模式为代表, 目前印度已经形成了印度理工学院居于顶端、各大学居中、国家信息技术学院居于底层的金字塔式的人才培养体系, 这一完整的体系每年为印度培养软件设计人员约1.78万人。
在软件教育中, 印度还十分重视软件研发的标准化建设。
印度软件企业的质量管理及认证除了
采用国际通用的ISO质量认证体系外, 还采用目前世界软件业公认的权威性认
证体系———美国梅隆·卡耐基大学软件工程设计院研发的软件能力成熟度模
型CMM等级认证体系。
目前, 印度已有上百家软件企业获得了该体系最高的CMM5级认证证书。
CMM认证体系目前己成为行业公认的选择外包合作者的“指标体系”, 通过CMM体系等标准化建设促进了印度软件开发的国际化, 使印度的软件服务
外包竞争力得以大幅度提高。
因此, 系统规范的教育为印度软件外包的发展储备了丰富的、标准化的软件开发人才。
【分析】
当前, 全球服务外包呈现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日益拓宽、参与群体迅速增多的趋势。
由于全球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及其所蕴藏的巨大发展潜力,作为发展中国家, 中国应抓住机遇, 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 既是提高
利用外资水平、融入全球经济的客观需要, 也是新形势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贸易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选择。
我国发展服务外包的底子比较薄弱, 国内对服务外包的认知度有待提高;缺乏大量精通英语的专业服务人才,我国的技术人员实际操作能力也比较差;服务外包管理部门零散、不统一,为此,我国应制订政策创造服务外包发展的优良环境,加快培养大量能熟练运用英语, 从事服务外包行业的专业人才,以发展日韩市场为立足点( 不过分依赖) , 稳步开拓欧美市场。
案例3 韩国和葡萄牙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改革分别失败和成功的案例
【概要】
分别通过韩国和葡萄牙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改革失败和相对成功的例子,得到关于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次序方面的经验。
【案情】
不成功的案例
韩国的金融业自由化改革始自20世纪80年代,实质性的发展时期在
1990~1997年间,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加速了其金融业自由化的改革过程。
金融危机前,韩国没有明确定过境交付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政策,其过境交付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仅仅是资本账户自由化行动的一个副产品。
20世纪90年代初期,韩国推行资本账户自由化的主要政策立场是鼓励资本进入,限制资本流出。
为此,在渐进、部分的资本账户自由化改革下,仅仅容许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过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而不允许个体居民的过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而且相比之下,银行在与外国客户交易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
1991年,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海外发行证券;1995年,允许企业海外借款;整个90年
代,与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相对自由,对进口的延期付款和出口的预付款几乎没有什么限制。
为吸引外资,与1991年取消了对外资银行较高资本要求的限制,允许大量外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1992年,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进入韩市场(仅允许建立分公司);1993年,通过放松利率管制、取消信用限额要求的5年金融自由化规划。
韩国部分和渐进的金融自由化改革推迟了政府对金融业中存在的结构虚弱和市场扭曲等问题的解决;同时,谨慎规制改革严重滞后,透明度和市场纪律甚为虚弱,使金融监管政策未能保证对自由化引起挑战的及时处理;对银行海外借款的放松和对个体居民过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限制是的通过银行的海外借款急剧争夺。
外债的过度规模加上由于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改革缓慢而导致的金融体系虚弱最终使得韩国没有逃过弥漫亚洲的金融危机。
成功的案例
葡萄牙在1983~1993年间,成功地实施了金融自由化改革。
首先,80年代的宏观经济失衡现象为金融业自由化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银行体系被逐步的对内、对外开放;银行提供服务的范围也被逐步加宽。
1986年,在葡萄牙加入欧盟组织后,资本移动和过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也逐步对外开放。
到20世纪90年代早期,资本控制被完全取消,过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改革也获得了成功。
与此同时,对被金融自由化改革也在同步进行:一方面,逐渐放松了对银行业和货币体系的管制,国有银行被私有化;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银行的风险管理。
葡萄牙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主要特征,一是改革实施在国家成为欧盟组织成员之时,这使得改革的政治压力减弱;同时,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改革过程也为葡萄牙改革次序、步骤地选择,特别是谨慎规制的强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而是资本账户和国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开放发生在国内时场竞争机制已经形成之后。
【分析】
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改革应根据不同的提供方式区别对待,一般来说,过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改革应与资本账户自由化的改革进程同步;商业
存在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应与利率和信用管制的放松同步。
谨慎规制的强化是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改革成功的关键保障。
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可加快市场竞争和制度创新机制的形成,进而缓解金融体系的结构虚弱问题。
根据本国现状,选择符合本国实际的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路子非常重要。
案例四
美国输得有点冤
——安提瓜诉美国网络赌博服务案专家组报告评述
[案情]
网络赌博服务贸易争端的背景
安提瓜岛与巴布达岛(以下简称安提瓜)是位于加勒比海地区的一个岛国,国土面积442平方公里,人口7.1万人。
安提瓜的经济支柱原为旅游业,由于旅游业会受到飓风等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近10年来,安提瓜着力发展多样型经济。
网络赌博是近10年来兴起的一种通过互联网在虚拟环境中进行赌博活动的“高科技”赌博方式。
安提瓜通过发展基础设施、简化审批手续等方式吸引了一批提供网络赌博服务的公司在安提瓜注册经营。
1999年,有119个网络赌博公司在安提瓜经营,其就业人数达到3000人。
同年,安提瓜政府收取的年度许可证费超过740万美元,相当于这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的10%。
然而,有关资料表明,网络赌博往往与洗钱犯罪、有组织犯罪等相关联,并对青少年成长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美国对网络赌博持坚决反对和打击的立场。
然而,网络赌博是没有边界的,有些在美国因受到严格管制而经营困难的网络赌博公司,干脆在一些扶持网络赌博的国家重新开张。
虽然美国在国内封杀了网络赌博,但不能阻止网络赌博公司在这些国家注册并架设服务器,源源不断地向美国网上赌民提供赌博服务。
例如,一个名叫杰伊·科恩的人就在安提瓜创建了一家“世界体育交易公司”,向美国境内提供网络赌博服务,其注册用户上万,交易资金数量巨大。
境外网络赌博渗入美国市场一方面抢走了美国传统赌博产业的相当一部分客源和收入,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对防止和打击洗钱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难度。
于是,近年来,美国政府一方面敦促有关国家强化对赌博产业的管理力度,另一方面加大了对境外网络赌博公司的打击力度。
2000年,美国一家法院经过
审理,以违反1961年《有线通讯法》为由判处杰伊·科恩21个月的监禁。
200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一项《禁止非法网络赌博交易法》,规定对网络赌博活动加以限制,特别是限制美国网民使用信用卡和通过银行账户向国外赌博网站支付赌金。
这种“杀鸡骇猴”和“釜底抽薪”的做法,使安提瓜一度繁荣的网络赌博服务产业日渐衰落。
其赌博公司的数量和就业人数都大幅度减少,政府收入也相应锐减。
2003年3月13日,安提瓜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就美国实施的影响赌博服务的跨境提供的措施起诉美国(案号为WT/DS285)。
2004年11月10日,专家组报告公布传阅。
2005年1月7日,美国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
上诉机构报告有望于近期完成。
分析:
该案所涉及的实体法律问题:
本案是涉及服务贸易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首例涉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的争端。
WTO调整服务贸易的主要规则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根据GATS,服务贸易包括4个模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本案涉及第1种服务模式即从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的跨境提供
(cross-bordersupply)。
GATS的一个法律特征是将成员的义务分为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具体承诺是只有成员做出承诺后才承担的义务,它也只适用于成员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包括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
本案争议就围绕着美国的具体承诺表的有关规定展开。
在本案中,安提瓜的起诉目标直指美国的1961年《有线通讯法》等联邦立法及部分州立法,要求专家组裁定美国禁止跨境提供赌博服务以及限制有关赌博服务的国际货币转让和支付等措施,与美国根据GATS所作的具体承诺不一致,同时也违反了GATS的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第17条第1款至第3款、第6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11条第1款。
美国则要求专家组驳回安提瓜的所有诉求。
专家组经过审理,得出如下结论:(1)美国针对GATS所做出的具体承诺包括赌博服务;(2)美国通过采取一些限制或禁止服务跨境提供的措施,没有给予安提瓜根据GATS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所应享受的市场准入因而违反了GATS第16条;(3)美国未能证明其有关措施符合GATS第14条(a)款和(c)款的例外规定,
也未能证明其符合GATS第14条的前言,因而不能依据第14条免责;(4)安提瓜未能证明美国的有关措施违反了GATS第6条第1款和第3款;(5)对根据GATS 第11条和第17条提出的诉求实行司法经济原则而未做分析和结论。
因此,专家组认定美国违反了GATS相关规定,建议DSB要求美国修改其措施,以符合它在GATS项下的义务。
评论:
在本案专家组阶段,美国败诉了,输给了一个与其实力相差悬殊的小国。
在肯定专家组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同时,我们也基于下列理由为美国鸣不平:首先,专家组做出了有利于安提瓜的裁定,表面上看,这是安提瓜的胜诉,但安提瓜的起诉的真正动因是美国的有关措施损害了在安提瓜境内经营的网络赌博公司的利益,简言之,其起诉实际上受到网络赌博公司的支持。
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更象是网络赌博公司的胜诉,而且是一个在国内诉讼中无法获得的却通过国际争端解决程序获得的胜诉。
如果按照专家组的建议,解禁美国境外的网络赌博公司向美国境内提供服务,不仅将导致美国传统赌博产业的商业利益受损,更严重的是,将与美国政府着力保护的若干重大社会利益相冲突。
其次,专家组运用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所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得出了美国具体承诺表中第10.D分部门中的“其他娱乐服务(除体育外)”包括赌博服务的具体承诺的结论,并强调条约解释应依据缔约国的“共同意图”。
专家组的法律分析方法本无可非议,但是,专家组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美国制定GATS具体承诺表是在乌拉圭回合期间,即20世纪90年代早期,而当时网络赌博服务正处于萌芽状态,美国政府当时无法预见到网络赌博在后来发展如此迅猛并进而会危害其社会安全的情况,因此,其谈判代表在具体承诺表有关条目中并没有明文将赌博或网络赌博服务从其承诺中排除。
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美国同意开放网络赌博服务。
专家组报告在强调“共同意图”的同时却忽视了美国本身的意图,导致其结论难以得到美国的信服。
第三,美国援引GATS第14条(一般例外条款)中的(a)款和(c)款为其相关措施免责,而专家组对上述条款,特别是“所必需的”措词的解释过于严格,导致美国的相关措施未能通过“必要性审查”。
但是,WTO成立以来的多个案例(如“汽油标准案”、“龙虾-海龟案”和“石棉案”)的上诉机构报告表明,对一般例外条款“所
必需的”要求的解释已经放宽。
因此,本案专家组在从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相符程度入手来考察有关措施恰不恰当的同时,本应着力考察美国要实现的公共道德或打击商业欺诈等公共政策目标,从有关措施实现美国的相关公共政策目标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入手来审查“必要性”要求。
如果按照这一方法,美国的相关措施可能通过“必要性审查”甚至最终成功援用GATS第14条为其免责。
如前所述,美国已经对专家组报告提出上诉。
笔者认为,基于以上分析,上诉机构有可能推翻,至少是部分修改专家组的结论。
即使上诉机构整体上维持专家组的美国违反GATS的结论,美国也无须取消其对网络赌博服务跨境提供的禁止措施。
美国至少存在着下列几种选择:(1)与安提瓜进行DSU项下的补偿谈判;
(2)谈判未果的情况下,承受安提瓜经WTO授权的贸易报复。
然而,由于双方经济实力悬殊,可以设想安提瓜的贸易报复对美国影响甚微;(3)根据GATS第21条(对具体承诺表的修改)的规定与安提瓜以及其他成员进行修改美国具体承诺表的谈判,将网络赌博的跨境提供从美国的具体承诺表中明确排除。
但美国要给予安提瓜以及其他成员相应补偿。
其中,第三种做法最为可取。
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来源:国际商报)
案例五
如果把服务贸易比作是一块又一块仍在制作当中的大蛋糕的话,那么电信业就是其中最令人垂涎一块。
正当美国及欧盟这些发达成员在觊觎中国电信业这块大蛋糕之际,中国的企业已凭自身的力量,在东盟国家电信服务贸易中率先发展起来。
早于2004年,华为技术在总裁任正非的率领下,走进东盟国家文莱,承建全球最大的商用NGN(下一代网络),用户人数达12万。
另外中国电信已与缅甸、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展开国际电信合作谈判,加快建设东盟国家湄公河次区域国际通信中心,2006年11月在APEC峰会期间,中国联通分别与越南河内电信、越南电信签署CDMA商务合作备忘录及合作与业务协议,中国电信运营商走向东盟之路已经开启。
在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的——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六国均承诺向中国开放电信市场,承诺包括允许中方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放宽设立公司的股比限
制等内容。
《协议》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按照现时局面,预计电信业将会是首批受惠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的中国企业。
在上述案例基础上请用所学过的国际服务贸易协议知识分析以下两个问题:1.中国企业走进东盟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有何促进作用?
2.站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角度,预测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的发展前景?
案例六
我国电信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选择
我国的电信设备市场一直是对世界各国开放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引进外资,引进先进的电信技术设备,从而促进了我国电信业的快速发展。
目前,世界电信业所有的跨国公司已全部进入中国市场。
在此过程中,电信发达国家的电信产品大规模低价进入我国市场,对我国民族电信产业的发展也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方面,我国尚未开放经营,我国境内的公用通讯网、专用通讯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讯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
总的来说,我国的电信服务业仍属于幼稚产业。
国内权威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发展服务贸易的条件还不成熟。
原因主要有:第一,近年来我国邮电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如让外商到中国经营电信业务,就能分享到国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利润,这显然不合理。
第二,我国目前的邮电价格实行交叉补贴政策,即以国际通讯补贴国内通讯、以城市通讯补贴农村通讯、以东部地区贴补中西部地区发展基础网络、以厚利业务补贴亏损业务。
如果让外商进入,他们要求经营的主要是利润高的国际通讯、长途通讯和各种电信新业务,但他们又不会承担向全社会提供低利甚至亏损的普通服务的义务,这就势必影响普通电信业务服务的开展,影响广大农村电信服务的开展,影响中西部地区基础网的形成。
第三,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缺少能保障公平竞争的一个完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