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要求
一、管理要求
1、医护专业技术人员需在规定的学分管理期内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学分管理期为每三年,由所在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学分完成率不得低于90%。
3、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具体内容以学分管理活动需求为原则,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学分管理项目定制化活动。
4、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学分管理期内参加相应的学分管理活动,未及时完成学分管理,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及格”后,由原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再次安排参加学分管理活动,并在学分管理期内完成学分管理。
5、持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分管理期结束后,参加学分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如果超过3次,需要重新考试获得医药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考核要求
1、考核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涵盖《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标准》、《医疗机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施指南》等内容,以及相关技术和管理知识。
2、学分核时间每个学分管理期一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
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
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适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求,国家设立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以下是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一、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在本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变化。
2. 原则:自愿参加、因岗派遣、分类管理、综合评价。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1. 参加范围:所有从事或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分行业和部门。
2. 参加对象:具备相应学历和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继续教育的人员。
三、学时和学分要求1. 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具体学时要求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规定。
2. 学分要求:学习结束后,根据所获得的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的学分制度进行评价。
四、培训内容和方式1. 培训内容: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提高技术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
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实践操作、案例分析、研讨会等形式。
2. 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可以由专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主办,也可以由个人自主选择学习方式。
五、评价和认证1. 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通过考试或评价的方式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确认学分并颁发相应证书。
2. 学分和证书应在继续教育学习结束后及时登记,并纳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
六、政策保障和激励措施1. 政策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评职称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在晋升、薪酬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2. 激励措施:对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授予先进个人表彰、学术成果鉴定等荣誉,并提供相应奖励。
以上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有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专业技术人员也应以自觉主动的态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及计分办法一、学分规定:根据省市人社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20学分;续聘的,继续教育学分平均每年必须达到或超过10学分。
学分的使用计算为:任期内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也就是说,每年都学20分,或者,不定每年的分数,只要5年内取得100学分。
特别注意:从2015年开始,市人社部门要求,所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必须完成公需课目的培训满30学时,专业项目的计分内容满60学时即可。
学分折算为4.5学时折1学分,除公需课目外,同样累加计算,平均使用。
二、计分办法:1、培训类。
(1)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的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合格的。
按规定的学时或学分计分。
5学时计1学分。
(2)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按日计分,每天计5学时、1学分。
中长期业务进修,一个月内的计5分,不满2个月计10分,不满4个月计15分,部门6个月计20分,半年以上的梅超3个月增计5分。
(3)学历教育,完成本学期所学课程,凭合格证或成绩单,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计20分。
2、成果类。
成果级别: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确定为同级别成果;获部门成果奖,部门实际级别为成果级别。
发明专利按省级成果,实用新型专利按市级成果。
成果分数:(1)县级成果一等奖计为满分10学分,市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15学分,省部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25学分,国家级成果一等奖及为满分30学分。
(2)成果二等奖递减2分,三等奖递减4分,(3)前三位人员同分计该奖项对应最高分,多于3人的,位次每下降一位递减一分。
3、论文、著作。
级别确定:各级主管部门主办、公开发行的正式刊物,为同级别刊物,组织编著的著作为同级别著作;部门所属单位或组织主办的,以举办主体的级别确定;两个以上单位主办的刊物,以规格最高的确定刊物级别。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淄人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淄人发[2007]76号)各区县人事局、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省属以上驻淄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全面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教育学分的取得与登记审核自200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通过登录淄博市人事局教育培训网进行学分申报、学分审核、学分查询。
学分登记审核的权限仍按照淄人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公共科目和实行网上培训项目管理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再进行登记审核,由系统自动将学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分账户。
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和其他类别的培训等继续教育学分,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从网上申报,按照审核权限进行审核。
学分审核的权限为:评审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市人事局审核;评审晋升助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和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各部门审核。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的内容和分值,仍按照淄人发[1998]87号和淄人发[1998]114号的规定执行,并对有关事项调整如下:1、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完成一个模块记8分,教师信息技术等级证书和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不论证书数量和级别,一律一次性记8分。
2、专业技术人员在经认定的合法刊物上发表的著作论文,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继续教育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卫生改革与发展需要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素质,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以及《**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全院专业技术人员均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第一年工作未满三个月及当年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返聘人员除外。
二、学分要求及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人员,所获得学分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为10学分,II类学分为15学分。
学分不能跨年度累计,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以不同形式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II类学分。
根据各科室上报的人员名单发放远程教育学习卡和卫生厅下发的学习要求,并督促按时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内容及取得相应的学分。
1、1类学分是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推广项目而获取的学分。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学习班、研讨会、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2、II类学分是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市卫生局组织的各种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其形式主要为:学术报告、专题讲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等。
3、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4、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并完成省人社厅每年规定的公修课学时及内容,并打印学分证明书,经审核合格由上级部门颁发《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
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任、技术职务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继续医学教育考核不合格人员,当年不允许报考高一级技术资格考试。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管理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
1.科教科每年对全院在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交流。
2.积极组织全院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中医适宜技术的学习。
3.每月开展医疗卫生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
4.加强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宣传并积极组织学习。
5.积极组织全院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各种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有计划的安排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参加讲座、各种学术活动、学习班、短期培训等。
6.鼓励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课程学习。
7.经常深入科室督促检查科内学习执行情况,不断深化继续教育内容。
8.全院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所得学分必须符合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
9.继续教育考核与晋升、聘任、年度考核、评优挂钩。
对未参加继续教育人员或继续医学教育所得学分不达标者实行一票否决。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继续教育学分是考察和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而特设的一种计算单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规定如下:1、凡参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或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各部门、各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进修、自修或学术活动,所从事的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正式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译著等,均可按照本办法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2、折算继续教育学分,应在登记继续教育学分时由负责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并经政府人事部门验审合格后有效。
3、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取得合格证书的,或按要求参加各种自学活动经考试合格的,均可按规定的学时数,每5学时折算为1学分。
按天数计算的,先按每天5学时计算出学时数,再折算出学分。
4、参加学术、技术讲座的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举办单位的通知或证明按第3条规定折算学分。
5、参加高级研修班的,按论文准备、集中研讨交流、成果推广应用三个阶段,分别计算学分:参加国家、省高研班的集中研讨交流,凭举办单位的通知或有关证明,每天计算3学分;参加市高研班的集中研讨交流,凭有权批准举办高研班单位的有关文件,每天计算2学分。
高研班的论文准备和成果推广阶段的学分计算办法,分别按论文或成果的学分计算办法进行折算.6、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持有关证明和考察报告,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计20学分;两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30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计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计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增加两个月增计5学分。
7、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或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分:县市区级成果l0学分; 市地级成果15学分;省部级成果20一25学分;国家级成果25—30学分。
同一成果被上级分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继续教育是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贯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青岛市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意见,结合学院“十三五”规划教师发展工作实际,为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对象1.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2.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实施对象是指学院全体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学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化管理,全体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应完成不少于20学分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培训学分和自学学分各不少于5学分,阅读学分不少于2学分。
第二章内容与形式第四条继续教育学分的计算标准、方法和计算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定的计算单位,主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培训、自学进修和阅读指导等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进行折算,其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并实施登记制度。
(一)培训进修类学分1.学院内部培训。
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计分标准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培训的每2次登记1学分;参加二级院部和职能部门组织的讲座、学术交流论坛和工作坊等培训的每4次登记1学分;参加学院举办的专题研修班以实际发生的学时折算学分。
计算标准为:一天折算1个学分,同一培训项目计算最多不超过4学分。
2.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交流、高级研修班和技术操作示范等培训项目,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按照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折算学分,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医科丸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糸统化管理,提勸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跌学校的学术氛囲,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 17号丿丈件精神,结合学校卖际情況,特制定本办出。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1【类学分两类。
I类学分可林代II类学分,但II类学分不能棒代I 类学分。
I类及II 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叨条授予I类、II 类Array学分标准如T:第3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C总分及I类学分分别累计丿,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观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丿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肘,继续教育学分卖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毎年应荻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申报、蜃记与验证第七条学分的申报各院、糸、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I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枇。
各院、糸、部在本单住内部举办授予II类学分的讲座、焙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童内部举办授予II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疫院糸审枇。
第八条学分的聲记I类学分的聲记,由项目承办单住负责办理学分聲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II类学分的蜃记,由项目承办单住负责办理学分聲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糸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O学分聲记均卖行即肘螯记,事后不补堂,聲记的内彖不得睫意涂改、伪世;学分聲记的证件如有赖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肘向所疫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学分的验证凡多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年度评优的人员均须赧校人事处或医院人事处(科丿进行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需科 目 学分 和
第七 条
般 公需 科 目 学分 组 成 学 分 和 科 目 类 别
一
。
专 业技术 人 员 参 加 继 续教 育 的 时 间 第 十
,
条
省 级 行 业 主 管部 门 已 制 定本行 业
,
每年 累 计 不 少 于 90 学分 其中 专 业 科
,
目
1
不少于
8
。
60
杭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公报
20
(
1
7
年第
1
期
)
咅
1
^ 文件
1
关于 印 发 《 杭 州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教 育 学 分 制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杭人社发
〔
20
1
6
〕
3 27
号
各 区 县 市 党 委 组 织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_ 员 继续 教 育 规 定 ) 和 省 人 社 庁颓 布 的 《 浙 江省 专业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人 力 资 源和 社 会保 障 学分 累 计 的 方 式 进 行 登 二 第 条 继 续 教言 内 容 包 括专 业 科 目 行 业 公 局 以 下 简 称 市 组 织 人 社 都 门 综 合 管 理 和 统 筹 协 靈攀 自 和 般公 需科 目 调 全市 猶继 续 教育 工作
1
,
按照 国家 人 社 部 新 颂 布 实施 的 《 专 业 技 术 人 2 0
6
年
1
2
月
1
2 H
杭 州 市 专业 技 术 人员 继 续 教 育 学 分制 管 理办 法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东人社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试行)(东人社发〔2012〕13号)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和《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审核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必须登记到“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http:燉燉)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系统,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登录该系统进行学分登记、学分申报、学分审核和学分查询。
(一)学分审核的范围:需要确认、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分审核的方式:学分登记、申报和审核均通过教育培训管理系统进行,在“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网”上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再进行登记申报和审核,由系统自动将学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学分账户。
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和其他类别的培训等继续教育学分项目,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先从网上申报,需要提供相关实物证明材料的须到市人社部门或市人社部门指定的单位(部门)进行验审。
(三)学分审核的标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核执行统一标准。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一)培训对象。
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退休或者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
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
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者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参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制管理办法

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中办发〔2010〕18号)精神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即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折算成学分,以实名制形式和学分累计的方式进行登记.第二条纳入学分制管理的继续教育活动,是指接受各种面授培训(含境外),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科研项目,获得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表论文,出版论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课程进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网络课程的培训.第三条学分制管理对象为我市各级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市直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分工负责,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主管全市学分制管理工作;市城乡建委、经信委、教育、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学分制管理工作;各区、县(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学分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受市组织和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杭州市继续教育协会承担全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
各区、县(市)学分制管理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继续教育协会承担。
第二章学分设置第七条继续教育学分原则上按参训学时设置分值,由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组成。
第八条必修课是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修习的课程,如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等;选修课是旨在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身综合素质的课程,如人文素养类科目等。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人平均每年须完成培训学分不少于72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少于48分。
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内可累计计算学分。
山西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山西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山西继续教育学分要求如下:
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2.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3. 由于会计继续教育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因此每个省市、地区关于继教学分的要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学员需密切关注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
总的来说,山西省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有明确和严格的要求,学员需按照规定完成每年不少于90学分的课程学习,其中专业科目学分需占到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以上。
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学员还需密切关注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能够完成规定的学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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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有关规定发布日期:2010-4-15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自学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生产、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选定。
2.自学任务的提出。
自学任务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备案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3.自学计划的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备案。
经认定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4.单位下达自学任务书。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科研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
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学习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5.自学考核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按时完成自学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
考核可采用考试、论文、答辩、应用成果和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
经考核认定后,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留存1份,单位存档1份),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6.自学的学时计算。
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学的内容、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确定。
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学分计算以自学计划的天数折算)。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证明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者,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接受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
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市科技奖。
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获市星火科技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
(四)论文(著)类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5、12、9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7、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5、3学分。
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
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3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被不同刊物上刊发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一)《证书》的印制、发放与保管1.《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应到市人事局备案)核发;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登记存档。
2.发放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管理人员。
3.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由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和驻青有关单位自行编写。
如市南区编写为:市南继教00001;即墨市:即墨继教00001;海尔集团:海尔继教00001号;实行人事代理的企、事业单位,由其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单独编号,如青人才继教00001号,以此向后排列。
4.《证书》由市人事局加盖“青岛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钢印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统一保管使用。
如有损坏或丢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到市人事局补办。
(二)《证书》登记及验证办法1.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一般应在10日内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该主管部门审核依据材料后,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对弄虚作假的,证书原始登记内容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全部作废。
2.验证办法。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进行验证,验证具体办法如下:(1)日常验证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事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当年拟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和以考代评的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将其《证书》随同依据材料送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青岛市人事局将根据审验情况,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与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的依据;当年拟参加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证书》分别由所属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驻青有关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证。
(3)验证内容为:《证书》内规定的项目是否如实填写并签证盖印;学分完成情况即每年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学分;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检查上一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到本次送验时,累计或平均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数。
获得学分的依据材料即为验证的依据材料。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青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进行验证时,应将验证的结果如实填在《证书》的“年度考核情况”栏内,对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者和未完成者,分别注明“完成”和“未完成”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青岛市人事局在审验时使用“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专用章”。
有关验证材料的报送具体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字[1999]64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评聘挂钩办法自2002年开始,我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按照《关于实施继续教育学分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发[2001]13号)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要求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情况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量化赋分表》中体现一定分值,作为其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依据之一。
其中修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的,在《赋分表》中体现10%左右的分值。
(二)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后,在向市人事局考试中心申报有关资格材料的同时,一并携带《继续教育证书》和获得学分的相关原始依据材料到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
对具备有关考试资格,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任务的,市人事局考试中心将按期发放有关资格证书。
对虽具备考试资格,但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者,须待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后再发给资格证书。
无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流动人员的职称评审材料和资格考试审核材料,由为其代理人事档案的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按以上办法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