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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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确保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杜绝不按统一部署、不按时间节点的招生行为;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原则。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单校划片方式,2021年新增市第七中学学区,其余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不变。各公办学校要按照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城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城区范围内招生,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三)坚持阳光招生原则。各校要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招生结果等),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
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
三、招生对象
(一)一年级招生对象。入学年龄为截至2021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各校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放宽年龄招收不足龄学生。不足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二)七年级招生对象。招生对象为市2021年毕业的小学生。
四、报名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少年的监护人可登录“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网址)或关注“省教育厅服务号”进行网上入学登记,如实填写学生相关信息,也可到学区学校报名点,在
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如有特殊情况或有疑问,可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咨询或拨打市教育局咨询TEL。每名适龄儿童、少年限报一所学校。
五、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上线下同步报名、线上登记校验、线下审核”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
1.本市居民子女入学。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单校划片、“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Adress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Adress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非住宅房(如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阁楼、地下室、车库等)不能作为本学区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挂靠在某一亲友处(非适龄儿童、少年的直接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挂靠在某亲友处,但在城区无房产且不在城区实际居住和工作,应回父母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因特殊情况造成城区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其入学学区: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区,另一方在本市区工作,其户口随另一方在本市区生活并实际居住的,以实际居住地(房产证Adress)确定其入学学区。
(2)房屋拆迁户。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
的,拆迁户需提供拆迁协议书和原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拆迁后重新购房的,以新购房产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未购房的无房户,凭拆迁协议,原则上按其原居住地(原房产证Adress)所在地确定其入学学区;拆迁异地安置的,以安置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3)随父母户口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其父母双方均未购房,户口从未迁移过,且实际常住,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可依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房产证Adress确定其入学学区。
(4)全家已实际入住,非因本人原因未办理房产证、未迁移户口的,凭购房合同和发票、水、电、气、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凭据,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5)因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6)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人民法院或者民政部门认
可的抚养人(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本行政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7)自建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相一致,且能提供房产信息证明(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之一)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可依据自建房确定其入学学区。若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与自建房住址不一致,但能提供无房证明及乡、村两级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在实际居住地确定其入学学区。
2.随迁子女入学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进城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要提供居住证明、户籍证明、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外出就读证明,向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