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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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公益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6-26 13:00:52 浏览次数:374 信息来源:
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的实施意见》(甬党〔2010〕15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公益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民生保障的公益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民生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组织,包括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具体是指:
(一)为孤、残、老、幼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等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二)从事救助、救灾或具有慈善性质的社会组织;
(三)为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是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三)通过资金扶持、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益性社会组织发展;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应由业务指导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申请设立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简化公益性社会组织登记的程序:
(一)具备设立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但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申请注册登记。
(二)符合条件但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民政部门可以同时作为该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批(审核)手续,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申请登记公益性社会团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筹备。发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筹备成立应提交下列材料:(1)筹备成立申请书(含可行性方案);(2)章程草案;(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4)场所使用权证明;(5)验资报告;(6)已联络的会员名册。以上正式材料可延用于成立阶段。
(二)发布公告。登记管理部门在名称核准后应将同意筹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有关内容在相关媒介(含民政部门网站)公布。
(三)受理成立登记申请材料。发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3)《社会团体法人代表登记表》;(4)《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登记表》;(5)《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6)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形成的各项决议;(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申请登记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含可行性方案);
(二)验资报告;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六)章程核准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需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须取得原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变更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九条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
年度的工作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