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双方版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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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双方版无追索权)

要点

本协议为《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的附件,在公开型保理业务或隐蔽型保理业务时均可使用。本协议为双方协议,由保理商、债权人共同签订。本协议适用于分期付款形成的不同到期日的应收账款转让或以订单形式的应收账款转让。

附件:1-【多份协议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填写“0”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编号:

签订时间:

甲方(受让人):【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乙方(转让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鉴于:

双方签署的合同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

第一条乙方将与【填写买方全称】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

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上述公司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第二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

限,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第三条本协议、《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第四条双方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

第五条《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每笔应收账款出现《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回

购事项或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乙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第六条《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如《保理合同》约定为隐蔽型保理业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同时填具完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交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必要时向债务人发出该通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保理融资款。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保理合同》项下发放

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于《保理合同》的约定。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甲方【此

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乙方【此处根据实际要求填写份数,用大写数字】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附录: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发票发票金开票日保理融资款放款金应收账款到期保理融资款应还金 号 额 期 额 日 额 序债务 号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共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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