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相关问题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1]145号文)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但应按规定向RCPMIS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4、短期人民币外债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是否永久占用企业的投注差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二款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境外人民币借款首次展期外,其他借款行为均应计入借款总规模。
5、境外参加行人民币同业账户内资金是否能以拆借的形式借给境内其他银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介绍
企业篇(三):人民币保函业务 • 案例
-2011年,中策橡胶的香港子公司海潮贸易有限
公司拟在香港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RegS型优先 债券,为降低融资成本,某政策性银行利用信 用评级较高的优势,为其提供融资担保。7月 债券发行成功。 优点:可利用境外人民币资金和成本较低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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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篇(三):跨境人民币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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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篇(二):企业有什么好处
• 进口案例
• 利益:1、按当天美元/人民币购汇价6.5573,该笔信
用证折成为451万美元。若企业以美元开证,则开证期 限为90天,若90天到期后办理3个月的进口押汇或海外 代付(利率按5%计算),企业需多支付利息5.64万美 元,总成本为456.8万美元。按11月10日远期6个月购 汇牌 价 (6.5860)计算 , 折人民币 3008万元 。 30082958=50,使用人民币较美元少支付50万人民币。
对境外企业的好处
选择币值相对稳定的人民币作结算货币,防范 汇率风险
在中国企业选择人民币结算情况下,如境外企 业作同样选择,可进一步拓展市场
使用和持有人民币,分享中国经济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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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篇(二):企业有什么好处
• 进口案例
• 境内A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与境外公司B签订进口合 同,进口标的物为对二甲苯,数量为3675吨,进口总 金额为2958万元人民币。境外公司B接受人民币信用 证,A企业向C行申请开立6个月的进口信用证。C行 审批后于2010年11月10日为企业开出信用证。通知行 为C行香港分行。境外B公司于11月16日通过C行香港 分行交单,C行在11月19日对外做出承兑,承兑到期 日为2011年5月15日。
• 出口案例
• 利 益 : 1 、 美 元 结 算 , 3 个 月 以 后 , 45 万 美 元
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监管研究
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监管研究姚兴素【摘要】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跨境人民币的使用日益广泛,本外币替代效应明显,跨境人民币相对外汇而言,无论从政策规定上还是具体的监管方式方法上都相对较宽松,本外币的分离监管影响了跨境资金监管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本文通过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本外币跨境资金监管政策以及监管系统的差异分析,剖析本外币"割裂而重复"的监管问题,从顶层政策修订上、监测系统以及主体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建立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的政策建议.【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6页(P50-55)【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外汇;跨境人民币;一体化【作者】姚兴素【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近几年,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币已在多个领域中发挥重要作用,本外币替代效益明显,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较大影响[1],尤其是2015年“811汇改”后,我国短期跨境资金异常波动明显,因此,本外币跨境资金一体化监管需求也日益迫切。
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简介货币国际化,通俗来讲就是一个国家发行的货币可以跨出国门,在其他国家进行使用,公认已实现国际化的货币包括美元、欧元和日元等。
货币国际化是一国综合国力的象征,可显著增加在全球事务中的话语权,可以促进一国的投资与贸易发展,且可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人民币国际化从贸易到投资,从金融市场交易到资本市场开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也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见附表1)。
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跨境人民币的使用日益广泛,2016年,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量4.12万亿元,占货物进出口额(24.33万亿元)的17%;跨境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量1.11万亿元,占服务进出口额(5.25万亿元)的21%;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量2.46万亿元,同比增长6%。
资本项目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吐血整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点(2018年)1.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境内非金融机构自核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须开始启动实质性发债工作。
核准文件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须完成债券发行。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3.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4.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我委。
(发改外资〔2012〕11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5.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6.境内金融机构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
银行应当凭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核发的核准件为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兑付人民币债券本息的对外支付手续。
﹝2007﹞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7.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由境内机构提供担保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前20个工作日内,将发债规模、期限及募集资金用途等材料向我委备案。
经济知识竞赛试题库 (判断)
2012年金融生态知识大赛试题三、判断题(201题)1.人民币纸币水印的观察方式是迎光透视。
(对)2.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1元纸币背面主景图案分别为,人民大会堂、布达拉宫、桂林山水、长江三峡、泰山、西湖。
(对)3.人民币中,第一次将白水印作为公众防伪措施公布的是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20元纸币。
(错)4.金融机构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于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于相应纪律处分。
(对)5.人民币纸币票面裂口在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不宜流通,人民币纸币票面裂口1处,长度超过15毫米的不宜流通。
(错)6. 第五套人民币5角硬币色泽为金黄色,直径为20.5毫米,材质为钢芯镀铜合金。
币外缘为间断丝齿,共有6个丝齿段,每个丝齿段由8个齿距相等的丝齿。
(对)7.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幅长155毫米、宽77毫米。
(对)8.《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和仿造的货币。
(错)9.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对)10.我国目前流通的金属硬币共有1元、5角、1角、5分、1分五种面额。
(错)11.第五套人民币各面额纸币正面行名下方胶印底纹处,在特定波长的紫外灯下可以看到该券别面额数字,该图案采用了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可供机读。
(对)12.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假币持有人的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对)13.第五套人民币纸币的背面,只有1999年版20元、1元没有使用雕刻凹版印刷。
(对)14. 第五套人民币各券别纸币冠字号码均采用两位冠字,八位号码。
第五套人民币1999年版100、50元纸币均为横竖双号码,横号码均为黑色,竖号码分为蓝色和红色。
汇率历史
人民币从1949年到1952年用浮动汇率制度。
从1953年到1973年,以计划经济制度,人民币与美金有正式的挂钩,汇率保持在在1美元兑换2.46元人民币的水平上。
1973年,由于石油危机,世界物价水平上涨,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波动频繁。
为了适应国际汇率制度的这种转变与现实中国际主要货币汇率变动带来的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推行人民币计价结算,便于贸易,为国外贸易所接受的原则,人民币汇率参照西方国家货币汇率浮动状况,采用“一篮子货币”加权平均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为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从1973年的l美元兑换2.46元逐步调至1980年的1.50元,美元对人民币贬值了39.2%,同期英镑汇率从1英镑兑换5.9l元调至3.44元,英镑对人民币贬值41.6%。
1981-1984年(改革开放初期):钉住美元,官方汇率,双重汇率:公开牌价和贸易结算价。
1981年至1984年,初步实行双重汇率制度,即除官方汇率外,另行规定一种适用进出口贸易结算和外贸单位经济效益核算的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该价格根据当时的出口换汇成本确定,固定在2.80元的水平。
人民币官方汇率因内外两个因素的影响,其对美元由1981年7月的1.50元向下调整至1984年7月的2.30元,人民币对美元贬值了53.3%。
1985年1月:官方汇率,统一牌价,钉住美元1986-1993,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存(统一牌价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
随物价变动多次调低汇率:1985年10月1日,1:3.2,1986年3月5日,1:3.7,1989年12月16日,1:4.72,1990年11月17日,1:5.22。
在汇改之前,人民币是一路贬值的,从1980年的1.5元人民币兑1美元贬值到1994年的8.6人民币兑1美元。
人民币汇率的定价主要是由中国官方通过外汇调剂市场和国内物价变化而调整制定。
1994年1月1日,汇率并轨,取消官方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文件汇集2015
一、前言——跨境人民币综述二、人民币跨境综合(11部)1、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2、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3、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2012]103号)5、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6、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7、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8、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银发[2014]168号)10、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11、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一)综合(10部)1、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10号)2、《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4]247号)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0号)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5、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6、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7、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8、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厅发[2013]58号)9、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3]321号)10、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2015]250号)(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7部)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管函[2009]255号)2、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3、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财函[2010]1439号)4、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5、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6、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7、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80号)31、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3]246号)2、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19号)3、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银发[2009]349号)71、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2、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3、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4、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6号)5、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5]359号)6、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06]44号)7、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一)综合(4部)1、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2、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号)3、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5]203号)4、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79号)(二)外商投资管理(4部)1、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2、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3、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225号)4、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1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4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2、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162号)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总部发[2015]8号)4、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51、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规发[2003]364号)2、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3、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0号)4、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5、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191、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2、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3、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令第90号)5、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4号)6、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7、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8、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银发[2013]105号)9、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10、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11、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1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深证会[2014]36号)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汇资函[2014]2号)1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1号)1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4]336号)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17、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331号)18、关于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境外参加银行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的通知19、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21、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2、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一)跨境人民币系统及信息报送(13部)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银办发[2009]165号)2、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0]7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管发[2010]159号)4、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5、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6、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银科技[2012]71号)8、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银支付[2013]77号)9、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3]188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11、关于明确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RCPMIS信息报送的通知12、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1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CIPS函[2015]7号)61、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2、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10]137号)3、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4、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0]221号)5、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债字[2012]16号)6、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6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号)2、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10]303号)4、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货便函[2010]208号)5、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8号)6、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利息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7号)(一)上海(12部)1、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银总部发[2009]35号)2、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09]219号)3、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国税进[2010]2号)4、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上海银发[2010]73号)5、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沪财库[2010]20号)6、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3号)7、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银发[2010]203号)8、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2011]257号)10、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银总部发[2014]20号)11、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上海银发[2014]49号)12、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上海银发[2015]67号)311、深圳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深人银发[2009]98号)2、广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广州银发[2009]75号)3、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4、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广东省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汇出外方利润业务信息备案问题的通知(粤汇发[2010]57号)7、有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问题解答(一)8、关于调整报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的通知9、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审核的通知10、广东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管理暂行办法11、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涉及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的处理办法12、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政策解答13、关于RCPMIS数据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1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进出口报关与结算币种不一致问题处理操作指引(粤汇综字[2011]24号)15、关于进一步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6、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等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7、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境贸易融资信息报送问题的通知18、关于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关于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关于转发《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银发[2011]140号)21、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退款业务处理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03号)22、广东省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广州银跨函[2012]071号)23、关于进一步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2]077号)24、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25、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人银发[2013]2号)26、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审核流程及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2013]24号)27、关于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06号)28、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3]012号)29、关于明确有关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的通知(广州银跨函[2014]018号)30、关于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通知31、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银发[2015]180号)211、福建省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0]125号)2、转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促进福建省人民币跨境试点业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91号)3、关于转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福银办[2010]219号)4、关于规范福建省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操作的通知(福银办[2010]233号)5、福建省人民币跨境业务试点操作指引(暂行)(福银办[2010]282号)6、明确结算项下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信息报送要求的通知(福银办[2010]334号)7、关于境内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汇[2010]228号)8、关于成立福建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的通知(闽政办[2011]25号)9、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福建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福银[2011]52号)10、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福银[2011]143号)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厦门银[2011]120号)12、厦门辖区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厦门银[2011]124号)13、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厦门银办[2012]125号)14、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福银[2012]247号)15、开展台湾个人人民币汇款业务的通知(福银办[2013]46号)16、关于推进2014年福建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银[2014]70号)17、中国-东盟海产品跨境交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试行)(福银[2015]52号)18、进一步规范全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通知(福银[2015]148号)19、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福银[2014]166号)20、关于印发《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开展泉台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银[2015]217号)21、厦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111、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济银发[2010]99号)2、关于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人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济银办发[2010]183号)3、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1]140号)4、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1]267号)5、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31号)6、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2]169号)7、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3]170号)8、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银发[2014]188号)9、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14]339号)10、印发《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银发[2015]149号)1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完善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通知(济银发[2015]300号)41、转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1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报关币别与结算币别不一致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0]279号)3、关于在义乌市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通知(杭银发[2013]11号)4、关于规范浙江省转口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通知(杭银发[2013]103号)81、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人民币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汇发[2009]62号)2、关于推荐我市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通知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4、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昆银发[2013]34号)5、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6、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关于发布苏州工业园区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8、关于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的通知(南银发[2015]83号)291、关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与税务登记互相采集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长银发[2005]46号)2、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3、关于开展雅安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4、关于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的紧急通知(鄂商外[2010]19号)5、新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乌银发[2010]159号)6、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乌银发[2010]187号)7、进一步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津银办发[2010]339号)8、安徽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合银发[2011]287号)9、跨境人民币结算真实性审核操作指引(渝银发[2011]107号)10、吉林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指引11、贵州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指引(试行)(贵银发[2011]173号)12、江西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暂行办法(南银发[2011]218号)13、关于建立黑龙江省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25号)14、规范河南省跨境人民币业务报关币种与收付款币种不一致情况操作的通知(郑银发[2012]108号)15、转发人民银行海东地区中心支行关于促进海东地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东署办[2012]91号)16、大连市跨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银行审核流程优化试点工作方案(大银发[2013]11号)17、江西省简化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试点方案18、转发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公告的通知(津商务资管[2014]1号)19、关于推进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的意见(伊州政办发[2014]25号)2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加快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助推我区向西开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4]60号)21、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津银办发[2014]242号)22、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津银办发[2014]244号)23、关于发布天津生态城2014年度跨境人民币贷款负面行业清单的通知(津银发[2014]156号)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渝银发[2014]113号)25、广西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4]38号)26、云南省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昆银发[2014]243号)27、关于亿顺一号)(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用人民币国际商业贷款批复的通知(津发改外资[2015]61号)28、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29、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乌银发[2015]1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代字:银发年份:2012文号:1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
收藏!跨境人民币业务热点18问(跨境人民币报告节选)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法询金融)整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18问文后参见免责声明一、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1、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能否用于归还境外贷款,能否归还外币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以下简称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根据最新2015年8月11日之后的外汇管理监管精神,以及汇发[2015]38号文之后的各地执行要求,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中关于提前还款的相关规定,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2、人民币跨境资本金及外债是否可以做定期存款或者理财产品(如结构理财产品)根据银发[2012]165号文第十六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其他账户原则上不能用于定期存款。
3、人民币对外融资担保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开立人民币备用信用证是否占用对外担保额度?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取消对外担保的额度管理,所以本问题已经失去现实意义。
回顾历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
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与实务201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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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已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 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 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清算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当在发生 之日起30天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境内机构因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 币收支,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到银行 直接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 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跨 境收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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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FDI业务以各类账户管理为依托,坚持事后监管为主 的原则。在保持与现行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管理制度衔接 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市场化监管思路,切实促进投资 便利化。 境外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在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只 要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无须到人民银行进行事前审批, 可以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直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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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办理流程
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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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开展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选择一家 结算银行作为主报告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向其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 信息。 企业需先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由主报告银行初审通过后向 RCPMIS系统录入“人民币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再 由企业或银行代企业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外商直接投 资业务企业信息登记,人民银行对“合规性信息”复核通过 后,出具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信息登记表,供银行和企 业办理业务时使用。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地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地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地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地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地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地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地,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地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地,被并购境内企业地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地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地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地,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地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九条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地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地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地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地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地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回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银行应当依据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审查通过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地资金支付业务.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地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二条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地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地,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地,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地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四条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地,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地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地,其所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地,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人民币与外币地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地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地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地人民币资金.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九条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地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地,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地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地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地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号文印发)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股东等存款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三条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四条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地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当收集境外投资者所在地地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了解实际控制投资地自然人和投资真实受益人,评估投资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地风险管理措施.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地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有效监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地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及资金使用地延伸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七条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地,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地,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八条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地,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管理规定地,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地,以本办法为准。
2012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央行发布2012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记者牛娟娟本报北京2月22日讯记者牛娟娟报道央行今天发布了2012年中国货币政策大事记。
大事记显示: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阿联酋中央银行签署规模为350亿元人民币/200亿迪拉姆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1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由原来的800亿元人民币/400亿林吉特扩大至1800亿元人民币/900亿林吉特,有效期3年,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
2月15日,发布《2011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2012年中国农业银行改革试点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4号),在原有农业银行四川、重庆、湖北、广西、甘肃、吉林、福建、山东8个省563家县支行的基础上,将黑龙江、河南、河北、安徽4个省379家县支行纳入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覆盖范围,对涉农贷款投放较多的县支行执行比农业银行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下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2]32号),要求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加强和改进对旅游业的信贷管理和服务;积极推动直接融资工具创新,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和方式;改进和完善旅游业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发展旅游消费信贷。
外汇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第四部分风险题
第四部分风险题1、金融机构违反哪些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答案:(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如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某项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答案:(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3、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银行应审查哪些资料?答案: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4、如何办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答案(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5、请详细描述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流程?答案(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
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
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_____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C)A、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 B.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C、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 C.试点企业的结算账户2、人民币跨境收支应当具有____的交易基础。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D)A、合法B、真实C、有效、真实D、真实、合法3、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_____制定。
(B)A、商务部门B、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C、中国人民银行D、海关总署4、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
(A)A、大额支付系统B、国际收支申报系统C、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D、信息基础数据库5、试点企业有关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_____并与海关、税务等部门共享。
(A)A、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B、大额支付系统C国际收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6、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开始执行。
答:BA. 2009年2月 B .2009年7月 C .2009年9月 D .2009年10月7、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制定的。
答:DA.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B.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C.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定D.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8、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 ),融资期限不得超过( ) 答:AA. 上年末余额的1%;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9、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期限不得超过()答:BA .上年末余额的1%; 1个月B .上年末余额的8%; 3个月C .上月末余额的1%; 1个月D .上月末余额的8%; 3个月10、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的,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答:CA .35%B .30%C .25%D .20%11、境内结算银行向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内容不含:答:CA .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B .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C .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D .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12、自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之日起(C )个月内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内机构应当将剩余资金调回原汇出资金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政策回顾及工作展望
三、全国及江苏省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情况 (二)江苏情况
业务总量
2010年6月22日,江苏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自 试点开始已累计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结算6498.27亿元。 试点以来,全省共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2781.10亿元,其中跨 境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1715.88亿元,跨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 项目结算金额1065.23亿元。 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3717.17亿元。其中外债及贸易融资业务 3483.37亿元;直接投资项下业务182.96亿元;证券投资项下业务 50.84亿元。
(二)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
2、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 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 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 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2011.10
2011年10月,《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 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3号),商务部发布《关于跨 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资本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
1、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 点管理办法》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号),允许境内机构以人民币进 行境外直接投资,允许银行为境内机构在境 外投资的项目和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
2011.10 2011.01
2011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 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明确商业 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有关要求,支持 “走出去”企业的发展。
四、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顺应市场需求,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顺应市场需求,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是开展跨 境人民币业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利用人民币进行跨 境贸易结算是贸易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人民银行的 工作重点是建立并完善人民币跨境使用的制度和政策 框架,提供适当便利,尽可能满足企业使用人民币结 算的正常需求。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详解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详解第一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详解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一、定义跨国企业集团按照《银发〔2014〕324号》文、《银发〔2015〕279号》文要求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和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资金池业务是指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非金融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
(境内外人民币资金往来)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是指集团对境内成员企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收付款进行集中处理。
(经常项下人民币集中收付款)二、产品优势(1)资金池归集在岸和离岸人民币资金,境外成员企业可以在一定限额内将人民币自由汇入境内资金池,并在境内使用;境内人民币资金流出额不设限;(2)资金池资金可以参照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比国外利息高;(3)拓展吸收境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
资金流入不纳入外债管理,不占企业自身外债额度。
(4)集中收付业务,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境内主办企业,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付,按照集团总额轧差或成员逐个轧差结算;便于总部集中管理成员企业的外汇收支;减少汇划手续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工作效率。
三、业务办理流程(1)主办企业与广东省建行签订资金池业务协议;(2)主办企业向人民银行提出业务申请:(3)主办企业在经办行开立人民币专用账户(资金池);(4)国内成员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利用建行网银或柜台,向资金池做资金归集;归集模式根据企业需求设定;(5)境外成员在不突破流入上限的情况下汇入人民币到资金池,资金池资金根据企业需要向境外划转。
四、业务要求(1)跨国企业集团由境内外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2)国内外公司均需成立1年以上,国内公司不属于限制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二○一九年三月编印说明为更好地做好日常工作,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及提高业务素质,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资本项目管理科编写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解答》(下称《问题解答》),供从事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工作人员参考使用。
一、本《问题解答》内容主要来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总局省局问题解答及中国外汇微信公众号问题解答等。
二、本《问题解答》与发布的新文件法规内容不一致的,应按新文件法规执行。
三、本《问题解答》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
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四、本《问题解答》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
五、各相关人员可登陆东莞外汇业务网页()“办事指南-资本项目”栏目下载本《问题解答》。
2019.3目录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 (6)1.1综合部分 (6)1.2信贷业务 (9)1.3直接投资 (13)1.4个人业务 (15)1.5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5)1.6证券投资 (16)第2章资本项目管理内容 (18)2.1资本项目管理的意义及其内容 (18)2.2外汇局及银行办理的资本项下业务 (19)2.3外汇局业务审批的工作时限 (24)第3章信贷业务 (25)3.1外债业务 (25)3.1.1外债业务基础部分 (25)3.1.1.1外债种类 (25)3.1.1.2额度 (26)3.1.1.3外债签约登记 (27)3.1.1.4外债变更登记 (27)3.1.1.5外债注销 (28)3.1.1.6外债账户开立 (28)3.1.1.7外债账户资金使用 (29)3.1.1.8外债账户关闭 (30)3.1.1.9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30)3.1.1.10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31)3.1.1.1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32)3.1.1.12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 (33)3.1.1.13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33)3.1.1.14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5)3.1.2外债业务其他部分 (36)3.1.2.1额度 (36)3.1.2.2外债变更登记 (37)3.1.2.3外债资金的使用 (38)3.1.2.4外债还本付息 (43)3.1.2.5外债转增资本 (45)3.1.2.6离岸贷款 (45)3.1.2.7房地产企业外债 (46)3.1.2.8其他 (47)3.2 跨境担保 (52)3.2.2外保内贷 (57)3.2.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59)3.3 对外债权 (60)3.3.1境外放款 (60)3.3.1.1境外放款业务基础部分 (60)3.3.1.2境外放款业务其他部分 (62)3.3.2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 (64)3.3.3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66)3.4外债转贷款 (66)3.5国内外汇贷款及委托贷款 (68)3.5.1国内外汇贷款 (68)3.5.2委托贷款 (72)第4章外商直接投资业务 (74)4.1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74)4.1.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74)4.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4)4.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5)4.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75)4.1.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77)4.1.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78)4.1.8境内直接投资(FDI)存量权益申报 (79)4.1.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0)4.1.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2)4.1.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83)4.1.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5)4.1.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86)4.1.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87)4.1.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8)4.1.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89)4.1.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90)4.1.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91)4.1.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91)4.1.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92)4.1.24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92)4.2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93)4.2.1外汇登记 (93)4.2.2返程投资 (98)4.2.4资本金使用 (100)4.2.5保证金业务 (107)4.2.6利润汇出 (108)4.2.7入账登记 (111)4.2.8其他 (113)第5章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 (120)5.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20)5.1.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20)5.1.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21)5.1.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1)5.1.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22)5.1.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1.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22)5.1.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23)5.1.8境外直接投资(ODI)存量权益申报 (123)5.1.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23)5.1.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24)5.1.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24)5.1.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25)5.1.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26)5.1.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26)5.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26)5.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 (126)5.2.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27)5.2.3特殊目的公司 (128)5.2.4其他 (130)第6章个人业务 (133)6.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133)6.2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资金管理 (134)6.3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135)6.4其他项下个人业务 (136)6.4.1资金从境外汇入境内个人账户 (136)6.4.2境内个人资金汇出境外 (138)6.4.3其他 (141)6.5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142)第7章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144)7.1业务备案及变更 (144)7.2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144)7.3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 (145)7.4账户管理 (146)7.5 其他 (148)第8章证券投资业务管理 (151)8.1 证券投资业务基础部分 (151)8.1.1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51)8.1.2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151)8.1.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151)8.1.2.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152)8.1.2.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52)8.1.2.4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 (152)8.1.2.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 (153)8.1.2.6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 (154)8.2证券投资业务其他部分 (154)8.2.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 (154)8.2.2其他 (155)第9章其他 (160)9.1权益申报 (160)9.2业务管控 (160)9.3打印业务登记凭证 (161)9.4商品房买卖资金汇出汇入 (162)9.5账户管理其他相关部分 (167)9.5.1 NRA账户 (167)9.5.2其他相关部分 (169)9.6资本项下归属问题 (172)9.7国际收支申报 (174)9.8境内支付外币业务 (176)9.9其他 (177)第1章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相关概念1.1综合部分外汇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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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四、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支范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土地招拍挂或购买房产。
五、开展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选择一家结算银行作为主报告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主报告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疑问的,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毛报告银行进行说明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补报告银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件。
其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报送变更信息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包括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登记机关查询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
主报告银行应当留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备杳。
以人民币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六、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资本变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册地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资本金”字样。
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累计贷方发生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标注的金额。
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登记机构查询章的记载有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额等登记事项在内的企业基本信息单或网络查询结果打印单,参照第六条规定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八、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
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并购”字样。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股权变更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每一中方股东凭同一批准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股权转让”字样。
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上述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的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九、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权,中方股东为境内自然人的,中方股东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款或股权转让款,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中方股东开立的用于并购或股权转让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并购”或“股权转让”字样。
十、自太诵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和中方股东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在本通知下发前根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开立的各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清理核实,补充提供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和办理账户名称变更业务;对于开立两个(含)以上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凭同证明文件开立两个(含)以上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并购专用存款账户、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个继续使用,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确认函、补充提供有关账户证明文件和办理账户名称变更业务,同时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手续。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后,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境外借款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并报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合并计算总规模。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以外币计价的,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借款合同生效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按照发生额计算总规模。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此后的展期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
对于以外商投资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对境内银行提供担保,已实际履约的人民币金额计入境外借款总规模。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转增资本的,相应的借款不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借款总规模。
十三、除外商投资性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等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借款总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外人民币与外币借款总规模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人民币借款全部计为风险资产。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按照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三)人民币借款合同;(四)截至申请日境外人民币借款、外币借款和以本企业为受益人的境外担保的人民币实际履约等情况说明。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民币借款情况,并留存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备查。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结算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疑问的,有权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和结算银行进行说明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十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般存款账户,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以及被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东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均为活期存款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对于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转存为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转存。
十七、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般存款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十八、除支付工资以及企业用作差旅费、零星采购、零星开支等用途的备用金等以外,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资金不可划转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十九、银行在办理各类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立外商直接投资相关业务信息共享机制。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施行前,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的,结算银行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补报有关信息。
二十、境外企业可按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人民币来华从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承包境内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参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