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期末考试巡考工作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期末考试巡考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本学期考试临近,为树立良好的学风和考风,学校决定从今年开始,加强考务工作相关管理,现将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巡考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各教学单位负责
具体实施的考风考纪工作小组,加强考风考纪工作建设。
2、教务处将会同校教学督导、学生处、相关院(部)抽查校管课
程的考场情况,具体抽查安排见《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巡视日程安排表》,相关巡视人员根据安排日程表派人巡视,填写《武汉科技学院考试巡视记录表》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抽查结果汇总后在教务处网页上公布。
3、各教学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各类考试
的巡查力度。教务处也会对院管课程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教务处网页上公布。
4、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期末考试的各项工作,组织教师学习监
考规范,建立一支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监教师队伍,加强考试的规范化建设。
5、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学生的考前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
件制度,开展主题班会等形式,引导学生诚信考试。
6、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宣传,及时提醒监考教师、学生,对于违
反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学校将按相关文件严肃处理。
附件:
1、武汉科技学院监考规范
2、武汉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巡视日程安排表
4、武汉科技学院考试巡视记录表
武汉科技学院教务处
2009年6月18日
武汉科技学院考务工作规范
武科教[2003]122号
为了加强考务工作规范化管理,严肃考纪考风,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各教研室要严格把好命题关,有条件的教研室要实行教考分离或从试题库(试卷库)中命题。考试科目要命A﹑B两套题,原则上使用打印试卷。命题过程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露考题,违者按《武汉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条考试(含重修考试等)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未经教务处同意,自行安排的考试(含重修考试)成绩一律无效,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每个考场每个班级安排1名主监考,1名监考。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安排主监考,学生所在院系安排监考。
第四条监考教师应提前半小时到相关系部,领取学生“考试证”和“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在考前15分钟按规定发放考试证,整顿考场秩序,指定考生间隔就座,检查学生证件。
第五条开考前5分钟,主监考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纪考风教育,宣读《学生考试纪律》,并说明舞弊后果的严重性。主监考教师要严格控制考试(开考、结束)时间。
第六条严格考试纪律,若发现学生舞弊,主监考、监考教师应立即没收其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舞弊”字样,并于考试进行的当日将有关材料(学生姓名、班级、考试科目、时间、违纪过程、证据材料、主监考及监考签名等)上报教务处(晚上考试的课程不得迟于次日上午的10:00)。对舞弊学生处理不及时或姑息迁就、有意包庇者,追究主监考、监考教师或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主监考、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试卷袋上的“监考信息栏”;考场基本信息部分由主监考教师填写,考场纪律部分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填写一式3份,主监考教师带1份交所在系办公室,监考教师带2份交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再由系办公室将其中1份转交教务科。
第八条考试进行中学生不得暂离考场,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能暂离(同一时间内只限1人)。
第九条考后教师评卷应采用流水作业阅卷,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考完后三天内向学生所在系交出考试(含考查、重修)成绩。任课教师及阅卷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宣布成绩。
第十条教务处组织人员对各考场进行检查,学生所在院系和课程承担院系领导进行巡视,如发现主监考、监考教师翻阅书报或有失职情况,将按《武汉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武汉科技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武科教[2004]1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武汉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把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两种,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考试违规学生给予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仍不听从的;
2.不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的;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查的;
3.闭卷考试前,拒不将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放入指定位置的;或闭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告诫仍发现课桌内有与考试相关材料(学生尚未偷看或抄袭)的;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处分双方);
5.开考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如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6.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7.学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的;或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8.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9.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试卷中或课桌上夹带考试资料(无论偷看、抄袭与否)的;
2.无论夹带资料置于何处,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确已偷看或抄袭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如故意移动试卷)抄袭试题答案的;
4.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交换试卷、传递答案或纸条(处分双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