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6•【字号】桂政办发[2002]202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202号)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加强财政监督,保证资金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是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实施“十五”计划和“富民兴桂新跨越”战略,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中心城市集聚和辐射功能,培育新的经济和财源增长点,做大、做强、做稳财源基础,带动和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专项安排用于部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项目确定与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用于南宁市、柳州市和北海市的项目开发,并委托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运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一类资金);第二类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专项用于有关各市(地)基础设施建设和自治区本级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二类资金);第三类是由自治区财政投入但自治区人民政府未确定具体建设项目,而由有关各市(地)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统筹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三类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桂发〔2012〕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2022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投入第三章企业科技创新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成果转化与产业创新第七章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第八章科技创新生态第九章科技创新保障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广西,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科技创新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发挥政府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调动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坚持开放合作,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自治区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全区科技创新资源,强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带头作用,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境地区、欠发达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参与科技创新活动并为其提供良好创新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政策
解读
编辑部
【期刊名称】《柳钢科技》
【年(卷),期】2022()1
【摘要】近日,广西科技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联合体建设管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管理创新联合体的有关政策。
针对《工作方案》中公众关心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
【总页数】2页(P10-11)
【作者】编辑部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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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3.06•【字号】桂科成字〔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2023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库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及科技部、财政部相关管理要求,为做好2023年度广西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征集工作,现面向全区征集项目库推荐项目。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资金支持范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支持以下四类项目:(一)科技成果转化类采用厅市联动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支持新材料、动力电池、汽车、机械、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方向,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力度,推动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
由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优先支持科技招商成果显著、实现成果产业化应用并预期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创新性强、应用明确、技术成熟度高、能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开发新产品、对产业链起到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集成示范与转化应用的项目。
重点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重大政策真抓实干督查激励的市。
项目要求:项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项以上,年新增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实施期内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引进或培养高级工程师2人以上,培训相关技术人员200人次以上,实施期不超过3年。
原则上要求企业牵头,优先支持产学研合作项目。
总配套资金不低于1:3,其中联动设区市按不低于1:1配套科技经费投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桂政办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0月31日关于加快推进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34号)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将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与东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稳边安边兴边模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一)鼓励先行先试。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等国家级改革创新试点经验优先在试验区复制推广。
支持试验区按程序出台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二)赋予自治区级审批权限。
根据试验区发展需求,依法分批授权或委托试验区行使自治区级审批权限。
具体事项目录由试验区根据发展需要研究提出,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鼓励率先开展各项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投资项目“极简审批”、承诺制等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二、推动产业深度开放合作(四)加快铝产业高质量发展。
加快建设中国—东盟新兴铝产业基地,自治区优先保障试验区龙头企业用矿需求,铝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优先向试验区布局,引导铝基上下游产业向试验区集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10.08•【字号】桂政发[1986]129号•【施行日期】198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1986年10月8日桂政发〔1986〕129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厅关于在建立乡政权中抓紧建立乡财政的报告〔桂政发〔1984〕176号〕以后,各地在建立乡(镇)政权的同时,大多数也抓了乡(镇)财政的建立。
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乡(镇)财政的建立,对巩固基层政权建设,调动乡(镇)理财和加强收支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搞活农村经济起了积极的作用。
并积累了不少理财经验,解决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更好地办乡(镇)级财政,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充实完善。
建立乡(镇)财政是一项新的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
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善工作。
凡有条件而尚未建立乡(镇)财政的地方,要在今年内抓紧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乡(镇)财政所,要抓紧配齐人员,以利工作的开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办法为了调动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财政的管理原则1、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和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2、在预算管理上,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不打赤字。
3、乡(镇)财政工作要立足于发展生产,开辟财源,为振兴乡(镇)经济,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桂科发〔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4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创飞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规定,探索在科技资源富集区建设合作载体,破解广西高端人才缺乏、研发能力不足等难题,推动科研成果和项目来广西落地转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创飞地是指广西各级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飞出地)结合自身需求,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以下简称飞入地)设立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实现飞出地资源、政策与飞入地技术、人才的有机融合。
第三条科创飞地的建设遵循“政策引导、市场运营;面向产业、需求牵引;示范带动、合理布局;开放协同、互促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创飞地包括:(一)研发类。
广西企事业单位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以就地吸引外部科研、创新资源为广西服务为目标,设立的实验室、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二)孵化类。
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根据产业发展需求,以引进科技项目、企业和人才到广西产业化落地为目标,到区外创新资源集聚地区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孵化载体。
(三)综合类。
广西各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到自治区外创新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的具有研发机构入驻、科技成果孵化、人才招引服务、科技招商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跨区域创新合作平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2
【摘要】桂政办发[2018]1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学成果等次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褒奖我区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区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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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学研用一体化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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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桂政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3年2月1日进一步深化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和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纲要》有关要求,推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实现新提升、取得新突破,促进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面向市场、联动内外、循环畅通、改革提高、开放发展”思路,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以探索创新为使命,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系统集成、担当践行、改革创新、提高效率,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将广西自贸试验区打造成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二)建设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时间(2023—2025年),进一步推进广西自贸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贸易自由便利、跨境资金自由便利、运输往来自由便利、要素资源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数据流动安全有序,建成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先行区和试验田;实现企业主体数量翻番、质量更优,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达到3200亿元、税收收入达到300亿元以上,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均占全区实际使用外资、外贸进出口总额40%以上,外向型经济不断发展壮大,跨境服务要素更趋完备,将广西自贸试验区建成面向东盟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其他成员国、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自由便利地核心区。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梧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梧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1日梧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6号)要求,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以模式创新、流程重构、数字赋能为支撑,全方位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常态化推进,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国家、自治区部署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创新实施梧州市“高效办成一件事”19个重点事项。
2025—2026年,“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不断拓展。
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
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6号)《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引进先进的创新项目和研究平台,推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0•【字号】桂政办发〔2016〕114 号•【施行日期】201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 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0日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形成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的体制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建立企业导向的创新政策体系第二条建立创新政策咨询制度。
吸收更多企业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相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建立高层次、常态化的企业技术创新对话、咨询机制,自治区制定各类产业政策、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指南时,必须征求相关行业和企业的意见。
第三条引导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统筹优化政府对创新活动的服务和引导,促进人财物等创新资源向企业流动聚集。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引导、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
第四条完善面向企业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
面向企业布局一批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支持全区各地加快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创新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对接新时代教育评价和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引导督促全区高等职业院校遵循职业教育规律,聚焦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推动广西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审核评估”)。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聚焦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社会需求适应度、教学条件保障度、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满意度,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职业教育评价改革,强化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持续改进提升,突出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7.18•【字号】桂司通〔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司通〔2016〕88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2016年7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分考核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四章行政奖惩第五章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监管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结合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评与动态评估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考核奖惩,主要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完成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依法作出奖惩。
第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
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计分考核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综合考察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表现,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应当采取计分的方式进行。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目录
1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背景简介 2 广西科技计划改革与管理制度 3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文件
两个改革文件的出台,直接 指导科技资源配置改革,并 对创新效率产生重大而深远 的影响!
广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 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
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
▪ 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 求, 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 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 、绩效奖励等政府引导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 、产业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 用。
从申报的角度学习政策制度
▪ 广西技术引导专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 《加快培育瞪羚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方向69
▪ 《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暂行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广西科技项目评估中心 2021年5月
目录
1 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背景简介 2 广西科技计划改革与管理制度 3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流程
十八大以来科技体制改革的系统布局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部署10方面143条政策措施,2020年 全面收官,形成了从法律到政策到措施到行动的完整落实体系,在一 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实质性突破,在实践中彰显了改革效果。
方向71
▪ 《关于开展广西市县领导联系推动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试点工作的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桂政发[2018]28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8.05.27【实施日期】2018.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5月27日广西推进“一事通办”改革的若干措施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推进“一事通办”改革,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有质量、更为高效的政务服务,实现利企便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再造流程,创新服务模式(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再造。
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推进相关办理事项归并整合,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二)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审批模式。
健全完善部门间协调机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实行牵头部门首办负责制,明确联合审批事项的首办部门即为牵头部门,强化牵头部门的协调作用,实现部门协同办理、集成服务。
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建设全区政务服务“一窗受理”信息平台,实现“一窗受理”、“一事通办”。
(三)统一编制发布“一事通办”事项清单。
编制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3张清单,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合法合规的事项“马上办”,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桂政发〔2020〕2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科技计划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三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本自治区发展,聚焦重大产业、关键民生等重点发展领域,激活技术要素市场,鼓励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支持科技创新开放合作,促进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突破性成果应用转化。
第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综合评审广西科学技术奖并提出奖励方案。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制订广西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审核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工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广西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监督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10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3〕17号)和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会精神,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经济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保障非公有制企业用地需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用地提出以下政策:一、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一)给予用地指标倾斜。
1.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供地政策的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自治区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非公有制经济投资总规模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用地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试行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占用自治区年初切块下达各市的市级用地指标。
自治区专项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3.支持各地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盘活存量、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政策,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用地保障程度。
纳入滇桂黔石漠化广西片区县以及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周转指标,可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有偿流转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20•【字号】桂教规范〔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信息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部署,推进全区中小学数字校园全覆盖,我厅制定了《广西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2023年9月20日广西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指南(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部署,推进全区中小学数字校园全覆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质量教育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小学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概念。
数字校园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通过对校园的基础设施、教学资源和教育活动进行数字化改造而构建的信息化环境。
数字校园具有资源丰富、多种应用系统集成、相关业务高度整合等特征。
(二)建设目标。
以“云—网—端”为基本架构,依托广西智慧教育平台(简称“桂教通”平台),加快推进中小学建设数字校园,全面提升中小学师生数字素养,提升中小学教学和管理数字化水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模式变革创新,以数字化支撑全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中小学数字校园全覆盖,所有中小学数字校园达到普及水平,培育300所左右中小学数字校园达到示范水平。
(三)建设原则。
坚持需求牵引、应用为王。
充分发挥数字校园对学校发展改革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聚焦教育改革发展、学校发展和师生发展的重难点问题,通过深化和创新应用发挥信息技术对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的促进作用,构建应用为王、服务至上的校园数字化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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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以下简称创新型县〈市、区〉)建设,以科技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创新型县(市)建设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8〕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强农八大工程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县(市、区)是指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创新作为政策制定和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创新能力突出、创新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新创业环境良好、城乡深度融合发展,为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的县(市、区)。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型县(市、区)认定与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创新型县(市、区)建设的主体,各县(市、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管理和运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县(市、区),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以“科技支撑产业发展”为主题的创新型县(市、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建立“一个设区市副市长联系一个县(市、区)、一个副县(市、区)长联系一个产业”(以下简称“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的科技工作制度。
第六条建有农业科技服务机构,并配置10人以上相应专责工作人员。
第七条县(市、区)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每年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0.5%以上。
第八条全社会研究与开发(R&D)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例要高于全区当年平均水平。
第九条现有引进区内外高层次人才2人以上,培养一支20人以上的本土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第十条入驻区内外农(林)业龙头企业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1家,建设广西农业科技园区1个、星创天地1个或农业科技企业孵化器1个。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报创新型县(市、区)的县域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认定申报书》,报设区市科技局审核,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二条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核和综合评审工作,提出列入创新型县(市、区)认定名单方案建议报自治区科技厅。
第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经综合评估后,择优拟定创新型县(市、区)认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授予“广西创新型县(市、区)”牌匾。
第四章激励政策
第十四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创新型县(市、区),自治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经推荐获国家批准建设创新型县(市)的,自治区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对列入“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工作制度试点建设的县(市、区),每年给予自治区本级60万元、市级30万元、县级10万元的科研经费捆绑奖励,由创新型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七条对列入“副市长+副县长+一县一业”科技工作制度试点建设的县(市、区),可围绕试点产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每年申报1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的自主选题的科技计划项目,试点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下达实施。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科技厅建立创新型县(市、区)每两年评价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创新型县(市、区)评价考核工作,并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创新型县(市、区)的评价考核程序:
(一)县(市、区)科技局提交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创新型县(市、区)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考核,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的评价考核结果建议方案,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评价考核结果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通过广西科技信息网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补助、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推荐国家创新型县(市)、表彰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享受本办法的相关政策支持。
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取消其广西创新型县(市、区)称号,收回牌匾。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不参加两年一次考核或者在创新创业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创新型县(市、区),取消其创新型县(市、区)。
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运营的
创新型县(市、区),应及时向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退出创新型县(市、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认定申报书》.doc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
认定申报书
申报县(市、区):
所在设区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制
2020年9月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型县(市、区)认定申报表
填写说明:1.按要求准确、如实填写。
2.本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3.本申报书按A4纸双面打印,内文用4号仿宋字体,封面为附件的第1页,左侧装订,勿用塑
料封面和各种夹子。
4.科技管理部门名称以本级编办“三定方案”为准。
5.科技管理人员数指科技管理部门中具体从事科技管理的在职人员数。
6.科技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本级科学技术支出指本级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中归科技管理部门支配的部分。
二、创新型县(市、区)近两年创新基础能力情况表
三、广西创新型县(市、区)主导产业振兴科技支撑计划(3年)
(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印发)
编写提纲:
(一)主导产业基础
(二)总体思路与目标
(三)科技支撑主要内容
(针对制约主导产业振兴的关键瓶颈问题,从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政策落地、创新创业要素集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科技创新为民惠民、体制机制全面创新等方面,提出建设的重点任务,实施一系列行动、工程,突出特色、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
(四)年度任务与进度安排
(计划周期为3年,结合目标提出年度任务和进度安排)(五)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包括组织领导、责任主体、运行机制、考核机制等)(六)保障措施
落实《关于开展广西市县领导联系推动创新驱动乡村产业振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桂科农字〔2020〕12号)的具体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