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 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
渝工业职院发〔2018〕8号关于印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18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第11次党委会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4月20日- 1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考核办法为推进科技平台规范化管理、优化结构、凸显特色,促进科技平台开放共享与协同创新,促进我校科研平台持续发展,增强科研平台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速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全面提高学校的研发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73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技创新平台层次科技创新平台划分为:校级、市级和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的设立(一)学校坚持就高建设原则,将科技创新平台设立在二级学院,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建立一个科技创新平台,且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方向应相对一致。
其中校级科技创新平台名称为“二级学院+研究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公共创新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创新服务平台)”。
(二)每一个聘期科技创新平台设置数量:国家、市级以上- 2 -级批文为准,不限数量;校级原则上不超过5个,校级与市级以上的平台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不再设立。
第三条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聘任(一)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必须为校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由校领导担任负责人。
(二)校级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由二级学院在获得校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教师中选聘,报学校批准,市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由市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本人申请,学校聘任。
(三)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聘期为3年。
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办法东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研究是强校之本”的治校方略,实现学校“十一五”期间的科研工作发展目标,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整合有效资源,加强学科交叉,突出地域特色,集中力量在某些领域取得突破。
”的原则,紧密结合国家科技发展相关政策,实施东北师范大学“十一五”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平台建设计划”)。
第二条平台建设计划所资助平台是将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基础条件建设与科学研究统一起来,依托于一个学科或学科群及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集成与开放式科研组织运行模式。
平台建设计划的总体建设目标是,围绕学校“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的建设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整合学科研究力量,凝炼学科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发挥特色优势,瞄准国际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整体学术水平,力争在“十一五”末期,建设一流的创新环境、一流的科研团队和重点基地、取得一流的科技成果,一批学科达到国内一流学科水平,科学技术研究实现历史性跨越。
第三条平台建设计划按照不同的建设目标分为科技创新平台攀登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培育项目(以下简称“攀登项目”、“培育项5.所在学科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已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需完成上述任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自然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平台建设计划的评审、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计划的日常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拟建平台的建设工作,各拟建平台可设助理1名,协助项目负责人处理拟建平台的业务和日常工作;各学院应在人员配备、教学工作安排、基础条件等方面给与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平台建设计划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各拟建平台可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实施建设计划。
其主要职责包括:1.编制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2.组织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和考核;3.根据建设计划任务合同书,与各研究方向负责人签订工作任务书;4.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建设任务的完成;5.编报中期工作报告和结题报告,做好内部考核和评估的各项工作。
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研究
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研究近年来,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得到了广泛关注。
科技创新平台作为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对于提高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展开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推动科技创新。
一、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是促进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建设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科技创新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保平台能够有力支撑科技创新工作。
以下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几个关键要素。
1. 定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的定位应该与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创新战略保持一致。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设以研究开发、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等为主要功能的平台,也可以建设以产学研结合、跨领域合作为特色的平台。
2. 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
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技创新平台的资金投入,同时鼓励企业、社会机构等多方面参与投资建设。
确保平台能够有足够的研发设备、人才队伍和运行经费。
3. 人才引进: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需要拥有高水平的科研团队和专业人才。
要通过各种渠道引进国内外人才,加强国内外人才的交流合作,提高科技创新平台的国际化水平。
4. 制度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要依法管理,加强平台内部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设计,确保科技创新工作高效运行。
二、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行管理是确保平台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下面从运行管理的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 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平台应将人才培养作为重要任务。
通过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导师制度等方式,提高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数量。
同时,要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合作,共同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2. 项目管理:科技创新平台需要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建立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监管等制度,确保科技创新项目的有序开展。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项目的成果转化率。
3. 数据管理:科技创新平台需要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杭科合[2011]27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科合〔2011〕277号)各区、县(市)、经开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杭州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杭州重点扶持的“十大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关于推进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
第三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杭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组建。
第二章建设第四条杭州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设重点和经费预算,提出平台年度计划和建设要求,采用主动设计等方式组织平台建设,经实地考察、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确定立项平台。
第五条重点建设公共科技基础平台、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整合现有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科技信息等科技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
整合集聚相关创新资源,围绕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开展从科研到产业化的一系列科技创新活动,建设为行业领域科技创新提供科技服务的专业(行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推进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平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和国际联合实验室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省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组建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省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是指具有较高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围绕我省传统优势产业、高成长性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创新需求,提供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技术转移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型实体机构。
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是指具备一定场地、设施、专业服务人员等基础条件和服务能力,以开展科技金融结合为核心业务的服务载体,主要分为综合平台和专业平台两类,以开展科技金融信息服务为主。
国际联合实验室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的窗口,是依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立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本领域或本地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创新平台创新管理办法
绍兴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科技平台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增强区域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科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绍兴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通过有效优化和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的平台,是为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投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
第三条平台建设旨在整合绍兴区域科技资源,搭建和提升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创新平台,为全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高效服务和有力支持。
第四条平台主要依托在绍具备丰富优质的科技基础条件、较强的科研开发与服务优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重点企业、科技中介机构等,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软硬件共享、产品检测、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多方面服务,构建直接为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职责第五条绍兴市科技局会同绍兴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绍兴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平台建设的年度计划与经费预算;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考核评估和验收;综合协调并处理平台建设运行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估。
绍兴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审批平台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审查平台年度经费汇总决算;检查、监督平台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检查、监督平台绩效评估。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的平台建设中长期规划的编制,负责新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平台建设,指导平台的运行和管理;落实平台建设的配套经费;协调平台牵头建设单位与参加单位的关系。
第六条平台建设单位是我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承担平台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平台建设方案和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平台建设计划完成规定任务;为平台建设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自筹经费;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完善平台运行体制;定期报告平台建设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管理、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估。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2020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按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在自然资源部具备竞争优势的学科领域,有序布局建设一批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为自然资源治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打造科技支撑力量。
第三条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创新平台按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三类建设运行。
实验室主要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野外站持续有效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创新成果,系统获取自然资源科学数据,为科技创新活动与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创新平台建设坚持“需求引领、协同创新、夯实基础、滚动发展”的原则。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创新环境,赋予依托单位对创新平台管理的自主权,强化评估督导,推进创新服务。
鼓励创新平台聚焦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需求,联合应用单位、企业等优势创新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创新平台的宏观管理,部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布局。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提升创新平台服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划、重点任务,以及科技创新发展需求建设的研发类科技创新平台,包括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设的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含吉林省实验室、吉林省野外观测研究站)、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吉林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平台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创新平台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旨在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协同创新。
各类别平台间既相对独立,又互为支撑,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体系。
努力把创新平台打造成创新人才与团队的摇篮,引领创新未来的先导,科技自主创新的源泉,成果转移转化的枢纽,国际化发展的前沿阵地。
第四条创新平台设立与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顶层设计、因需设立原则。
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布局,遵循科技创新规律,有计划、有重点地谋划建设。
创新平台的设计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充分体现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防止盲目建设。
(二)质量优先、规模适度原则。
以建设质量为核心,以条件保障能力为约束,科学规划每一类别平台的数量、规模,禁止盲目扩张数量、忽视质量。
根据各类别平台实际建设发展情况,限定数量规模,突出重点,加大对优秀平台的支持力度。
(三)动态管理、开放共享原则。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强化绩效考核和动态管理,确保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强化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建立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四)分类管理、“一体一牌”原则。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以产业功能区为载体构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产业功能区创新能力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产业功能区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吸聚人才团队在蓉创新创造,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性平台,包括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蓉布局建设,将其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统筹支持。
第三条平台支持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其他重大创新平台。
第五条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一)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三)科技部会同有关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
申请配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为在蓉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二)配套资助申请须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后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遵循“成熟一个,支持一个”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确定的相关政策予以综合性支持:(一)国家统筹组建的国家实验室;(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的配套研究平台;(五)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创新的其他创新平台。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1.4)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管理办法(1.4) 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科技创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科技创新,推进技术进步,加强对科学研究、科技成果管理、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结合赣龙铁路GL-2标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大桥局赣龙铁路GL-2标工程指挥部、各项目部及所属架子队。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指挥部成立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科技创新工作。
组长:指挥部指挥长副组长:常务副副指挥长总工程师副指挥长成员由指挥部各部室部长、负责人和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担任。
第二条领导小组职责:组织科研课题的申报;组织科研课题开题报告的评审;组织科研课题的内部评审;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负责科技创新的奖励与考核。
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指挥部部工程技术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技术部部长担任,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课题立项第一条科技创新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专题项目研究方式,研究和解决工程建设施工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试验中的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等方面的关键难题;研究和解决工程管理和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等。
第二条建立科技创新投入机制,每年投入科技创新经费不少于10万元,用于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研究的投入。
第三条科技创新计划实行课题制管理。
1. 各项目部根据自身承担建设任务的特点,进行科技课题立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课题的立项由各项目部申报,指挥部工程技术部组织研讨、选题、编制申请报告及向上级单位办理赣龙铁路GL-2标科技创新立项事宜。
2. 对未报上级单位立项的课题,可选定一定数量的课题作为指挥部立项课题。
第四章经费资助第一条指挥部评审立项的课题由指挥部全额资助。
第二条对各项目部自立的科研项目,如成果被指挥部采用并应用到项目的,可以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原则上要求有1:1配套项目经费,并由各项目部负责本单位科技创新经费的日常管理。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相关要求,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省级大学科技园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需另行制定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原则上采用省、市县分级—3—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运行成效显著,符合省级认定标准,按程序推荐,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择优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
省级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第五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和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全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二)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组织和年度考核工作;(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市县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办法;(二)负责区域内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和考核;(三)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推荐工作;(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平台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管理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管理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科技时代,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成为了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科技创新平台不仅为科研人员提供了资源共享和交流合作的空间,也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从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明确平台的定位和目标至关重要。
是侧重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还是技术开发?是服务于特定行业还是跨领域发展?清晰的定位和明确的目标将为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指明方向。
其次,要搭建合理的组织架构。
这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研发团队、技术支持团队等,各部门之间职责明确、协同合作,以确保平台的高效运行。
再者,硬件设施的建设不可或缺。
先进的实验设备、充足的研发场地以及稳定的网络环境等,都是保障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
在资源整合方面,要积极与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的优化配置。
例如,可以通过共建实验室、联合研发项目等方式,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
此外,政策支持也是平台建设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资金扶持等,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二、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营科技创新平台的运营是保持其活力和竞争力的关键。
在人才管理方面,要吸引和留住优秀的科研人才和管理人才。
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以及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注重人才的培养和提升,定期组织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项目管理也是运营的重要环节。
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机制,确保入选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跟踪和监督,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保障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
知识产权保护不容忽视。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科研成果的保护和管理,鼓励科研人员积极申请专利,提高平台的核心竞争力。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按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在自然资源部具备竞争优势的学科领域,有序布局建设一批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为自然资源治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打造科技支撑力量。
第三条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创新平台按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三类建设运行。
实验室主要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野外站持续有效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创新成果,系统获取自然资源科学数据,为科技创新活动与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创新平台建设坚持“需求引领、协同创新、夯实基础、滚动发展”的原则。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创新环境,赋予依托单位对创新平台管理的自主权,强化评估督导,推进创新服务。
鼓励创新平台聚焦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需求,联合应用单位、企业等优势创新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创新平台的宏观管理,部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布局。
《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docx
《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42号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7月24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平台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支持和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建立,强化创新驱动的科技支撑,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平台”).第三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应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第四条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等独立机构,也可依托具有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提供综合性公共服务的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
第二章分类第五条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服务和科技资源共享等三种类型。
第六条科技研发类平台包括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提高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关键技术工程化开发为目标的各种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研发平台、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等。
第七条科技服务类平台包括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和提供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科技金融服务、检测分析服务的各类科技园区、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投融资服务机构等.第八条科技资源共享类平台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种质资源库、实验动物养殖基地,以及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网站等.第三章建设与管理第九条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两种建设方式:(一)依托单位自行建设平台,达到省级相关科技创新平台条件后,可申请省科技厅组织评估,合格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与运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本办法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技基础平台建设与运行暂行管理办法》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数据汇交暂行管理办法》(内部资料)的要求,为医药卫生领域数据网(以下简称共享网)建设与运行管理共享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医药卫生科学数据网、基础医学科学数据中心、公共卫生科学数据中心、临床科学数据中心、中医药科学数据中心、药学科学数据分中心和有关数据库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条 总体目标建立一个物理上适度分布、层次分明,逻辑上高度统一、充分共享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系统—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
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中医药学四个科学数据中心和药学科学数据(分)中心。
整合医药卫生数据资源,建立起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的组织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
为政府卫生决策、医疗、保健、科研教学和百姓健康提供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
第二条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统一标准 根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的总体规划,制定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的实施方案。
加强国家层面的宏观管理,统一部署,统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管理制度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网 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2007年1月一规划,统一标准。
加快该领域数据共享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构建面向全社会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服务体系。
(2)联合建设,资源共享该项目由四个主管部门五家单位联合共建;是一个跨学科、跨行业、多部门资源整合的综合复杂系统。
其特点是基础与临床结合、中西医结合、预防与诊疗结合、医学与药学结合、军队与地方结合。
目标是建立一个物理上合理分布、层次分明,逻辑上高度统一、充分共享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资源共享系统。
(3)需求主导,保障安全以国家和社会对医药卫生科学数据资源的迫切需求为导向,以全面提升国家医药卫生领域的专业水平和全民健康水平为目的,充分发挥医药卫生科学数据资源的科技、经济和社会价值,在保证数据提供者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最大限度的医药卫生科学数据共享。
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模板】
XX市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实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目标,提升全市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实现科技促进产业发展,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XX市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7〕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为产业内各个创新主体提供公共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支撑的创新载体。
本办法所指的平台为:(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牵头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院士工作站以及其他争创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技创新基地的各类平台等。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研发平台。
第三条平台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前沿或XX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通过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改善创新环境和条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努力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平台,为解决XX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推动XX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提供重要科技支撑。
第四条平台经费主要采取的支持方式:(一)项目支持。
对XX市经济社会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平台,经审核评估后,给予项目支持经费,并由XX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与获项目支持的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新建立平台一次性补助:对新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市级平台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平台支持经费从XX市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负责平台的指南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第二章平台认定支持第六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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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时间:2016-06-22
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创新平台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和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管理,依据国家和省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暂行办法的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科技孵化园;具体分为:国家级、部委级、省部共建和自治区级、校级四个层次。
第三条创新平台建设的原则:坚持资源优化整合、学科交叉融合、突出地方特色。
第四条创新平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汇聚、培养、吸引杰出科技创新人才;支撑和培育重点优势学科;探索高校科技创新运行机制,加快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结合,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创新平台的必备条件:
(一)创新平台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及地方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学科前沿和现代化建设,围绕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符合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总体布局和学校发展规划。
(二)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具备承担国家、自治区等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具备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且较稳定的创新团队;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四)具有重点学科支撑,或产学研合作基础良好、具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凡符合以上条件,由依托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报创新平台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凡经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学校审批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学校根据相关的计划任务书内容进行建设。
第八条学校加大对创新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给予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开放课题、图书资料、科研奖励等。
第九条创新平台建设期间,负责人在依托单位领导下,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积极组织建设;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条创新平台要积极承担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促进教学质量提高。
第十一条根据研究方向,创新平台设置开放研究基金(或主任基金),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创新平台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建设原则。
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各创新平台制定详尽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对外开放管理办法,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成果标注本创
新平台的名称(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归档和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省部等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原则上创新平台建设期满要进行验收评估(建设期一般为3年)。
各创新平台及时组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报送校科技处审核,由科技处报送相关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宁夏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
其职责:审定创新平台发展规划;审核建设经费、运行管理的考核评估;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新增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等。
第十五条科技处是创新平台的职能管理部门。
其职责:制定学校创新平台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对创新平台建设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积极策划和组织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六条依托学院或研究机构是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其职责:按照国家、省部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创新平台建设的管理办法,负责落实创新平台的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研究人员聘任、申报材料的组织和初审、运行管理、建设发展等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创新平台实行其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其职责:组织完成计划任务书中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聘任科研人员;负责创新平台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申请各级各类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向上级部门、学校创新平台领导小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第四章考核评估
第十八条创新平台实行绩效挂钩、择优支持的考核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创新平台本着以考促建的原则,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每年12月15日前对创新平台组织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实行书面材料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
各创新平台除提交《XX年度工作报告》外,负责人还要编制多媒体进行专题汇报,必要时专家进行创新平台现场考察。
第二十一条创新平台建设领导小组通过书面材料和现场汇报的综合情况进行评定,提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作为学校确定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具体实施细则另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