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运行,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人才、促进学科交叉和合作、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二)坚持学科交叉,促进多学科融合;(三)坚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工作,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成员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实验室科研项目;(三)负责实验室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四)管理实验室财务、资产和设施;(五)组织实验室对外开放和交流;(六)维护实验室安全环境。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等,确保实验室运行有序、高效。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科学技术前沿,积极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学研究与实际生产相结合,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是化验分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管理目的实验室仪器和设施是测试产品及各种材料物资性能和质量情况的基本工具,只有实验分析仪器设施的质量可靠,功能正常,正确使用,才能提供出准确、可告、真实的检测实验数据。
所以公司必须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施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实验室仪器、设施的管理由研发中心负责,其责任内容包括保管、使用、保养、检修、申请更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公司技术员工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前需要在研发中心进行登记并身着实验服,研发中心负责对本次实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实施内容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
3、精密仪器的管理(1)各种精密仪器(包括电子天平、紫外可见光分度计、GC-MS气质联用仪、激光气体分析仪、大气重金属分析仪、颗粒物分析仪等)需保持环境清洁、安放安全稳固,并注意防尘、防震、防潮、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防腐蚀和防止电炉高温热源的影响。
(2)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改装精密仪器,如确有需要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应作出相关的备查记录。
(3)精密仪器的使用操作方法必须严格按说明书规定,使用完后必须清理干净设备、仪器残留样品、试剂,并整理归位。
实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拨动仪器旋钮,以免损坏仪器,也不得挪作它用。
(4)精密仪器技术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
非常用的技术资料应统一存放公司研发中心保管。
4、玻璃仪器及化验仪器用具的管理(1)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玻璃仪器须放在平稳不易摔落之处。
(2)容量仪器的使用方法应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以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度。
(3)带磨口塞的仪器(包括容量瓶、酸式滴定管、比色管、试剂瓶等)在清洗前必须先作记号,塞口不能互混。
带磨口塞的仪器长期不用时,磨口塞应垫一张纸片,磨口塞间若有沙粒时不能用力转动,磨口塞间不能用去污粉擦洗,以免损伤。
2022年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拟立项项目公示
2022年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拟立项项目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09.2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2022年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拟立项项目公示根据《关于发布2022年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第一批)项目指南与组织申报的通知》(苏科资〔2022〕5号),经组织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现将2022年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拟立项项目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2年9月20日至9月26日,为期7天。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原则上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979号,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15002
联系电话:
业务部门市科技局科研机构处65240990
监督部门市科技局机关纪委65233149
附件:2022年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拟立项项目名单(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9月20日。
江苏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
江苏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一、前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实验室在科研、教学和产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江苏作为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实验室建设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推动江苏实验室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验室建设目标1. 提升科研水平:建设高水平实验室,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平台,吸引优秀科研人才,推动科技创新。
2. 改善教学环境: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验条件,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3. 服务产业发展:建设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实验室,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促进产业升级。
三、实施方案1. 资金投入: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实验室设施的先进性和完备性。
2. 人才引进: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前沿科研课题,提升实验室的科研水平。
3. 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建设符合实验室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实验室设施。
4. 设备采购:采购先进的实验室设备,保障科研和教学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技术水平。
5. 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实验室管理体系,规范实验室运行,确保实验室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实施步骤1. 立项规划: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
2. 资金筹集:争取政府支持和社会资金,确保资金的到位。
3. 设施建设:按照规划,进行实验室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4. 人才引进:通过人才招聘和引进计划,引进科研骨干和技术人才。
5. 设备采购:根据实验室需求,采购先进的实验设备和仪器。
6. 管理运行: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体系,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管理。
五、实施效果评估1. 科研成果:评估实验室建设对科研成果的促进作用,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和科研项目承担情况。
2. 教学效果:评估实验室建设对教学质量的提升,包括学生实验成绩、毕业生就业情况等。
3. 产业服务:评估实验室建设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包括技术转移、产业合作等。
六、总结江苏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江苏实验室建设的顺利进行,提升科研水平、改善教学环境、服务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为支持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在省教育厅年度预算中专门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主要用于省属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部省重点实验室及省重点建设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新增设备的购置及安装调试、现有设备的改造升级和开放课题的研究等。
第四条省属高校重点实验室认定标准和建设管理办法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论证,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明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每年3月底前,省属高校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出本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立项文本、可行性报告、支出预算表及设备购置清单等。
第七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项目实施中需购置单台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苏财教[2005]86号)的规定,另行履行申报、评议程序。
第八条每年4月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省属高校申报的项目及预算进行审核,6月底前批复项目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预算执行,认真落实在项目申请书中承诺的配套资金,并及时组织实施项目。
项目支出预算一般不得调整。
遇特殊情况,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等,必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条学校要强化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管理,按项目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项明细核算,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全套资料完整版)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评定、运行和评估,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食品药品监管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是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提升的专业龙头机构。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食品药品科技前沿、围绕我国食品药品创新发展和科学监管的战略需求,在食品药品监管新方法、检验检测新技术、标准制修订、风险分析和预警、安全评价、应急处置等重点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的技术问题,应用先进技术提升检验检测和评价水平,提高我国食品药品监管能力。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并采取“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1第五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设立,或由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亦可根据监管需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相关领域研究机构设立。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亟需的研究方向,XXXX 将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XXXX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求和发展趋势,以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应用研究为主,兼顾基础研究,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稳步推进,有计划、有重点地设立重点实验室,并保持适度发展规模。
第二章职责与要求第七条XXXX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规定;(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评定、变更和调整;(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XXXX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通用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1一、实验室要保持安静,自觉遵守纪律,按班级有秩序地入座,不经教师允许不得擅自摆弄教学仪器,药品和模型标本等教学设备。
二、做实验前,要认真检查所有仪器,药品是否完好,齐全,如有缺损应及时向教师报告,予以调整补齐,未经教师宣布开始不得擅自进行实验。
三、实验药品不得入口,取用有毒药品更要小心,不得接触伤口,实验时所产生的有毒或腐蚀性废物,污水等要妥善排出或集中深埋,严格按环保部门规定处理,严禁随地抛弃。
四、实验完毕后,要认真清点整理好教学仪器,药品及其它设备,玻璃仪器要刷洗干净,摆放整齐,并向教师询问仪器,药品禁止使用情况及问题,经教师或实验教师验收并得到允许后,再放好桌凳关闭门窗,方可离开实验室。
五、要爱护公共财物,小心使用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注意节约药品和水电。
六、实验室内的仪器,药品,模型标本和其他设备未经实验教师许可不准带出实验室。
七、熟悉灭火器材,砂箱以及校医药箱等的放置地点和使用方法,安全用具要妥善保管。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2为切实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一、进入实验室上课的老师及同学必须先学习并遵守此实验室规章制度。
二、进入本实验室的老师和学生在做实验前,必须熟悉实验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的性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对易出事故的操作步骤,实验老师提醒同学注意,以确保人身与设备安全。
三、实验前要全面检查安全,实验要有安全措施,如有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实验人员不得离开现场。
使用电器设备时,应特别细心,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
切不可用湿润的手去接触启电闸和电器开关。
四、在实验室内不得高声喧嚷,不得随便串走,不准搬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苏府办[2015]125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5]12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4〕44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发〔2014〕34号),设立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划转的职责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市场准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承接的职责承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宏观质量发展战略的规划、政策机制的研究和实践,积极探索建立“质量共治”协调机制,深化质量强市建设,提升质量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2.积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推进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大质量、标准和自主品牌建设的力度,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提升全市质量综合竞争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工作。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时间通常在每年的4-5月。
计划申报的企业应尽早准备相关材料,并关注官方通知,以确保及时完成申报。
二、申报条件
1. 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 企业应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其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不含中试、产业化场所)。
3. 企业应拥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2项以上。
4. 实验室的研发设备、软件系统等资源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先进性。
三、申报流程
1. 准备材料: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所有必要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研发能力证明、技术成果等。
2. 提交申请:将所有材料提交至苏州市科技局或其指定的受理机构。
3. 审核与评估:苏州市科技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4. 现场考察: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苏州市科技局可能需要进行现场考察,以核实企业的实际情况。
5. 公示与批准:经过评估和现场考察后,苏州市科技局将公示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批文。
四、注意事项
1. 确保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 关注官方通知,确保按照要求及时完成申报。
3. 在准备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咨询相关机构或专家。
4. 重视现场考察环节,确保企业的研发场地、设备、技术等符合要求。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指经国家科技部、省部级部门批准,具有重要国家或省部级科研任务,科学技术水平高且具有较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实验室。
二.的本办法旨在促进重点实验室的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重点实验室的发展,完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制,提升重点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促进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推动重点实验室职业化管理。
三.织管理1、组织机构。
重点实验室必须建立专职的科学管理机构和科研服务机构,全面协调实验室的科研运行、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2、经费管理。
重点实验室的资金由国家科技部或省部级科技部门拨款,由实验室负责落实,并定期向审计机关汇报。
3、职责分工。
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机构,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活动计划,制定年度科研任务、服务任务,协调实验室各类工作,推进重点实验室发展。
4、科研运行。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及相关科技活动,由实验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报告审计机关。
四. 人才培养1、教学培训。
重点实验室应定期开展科技类领域的教学培训,提高研究人员的科技水平。
2、学术活动。
重点实验室应邀请科技界知名学者参加本实验室学术报告会及专业研讨会,促进研究人员学术发展。
3、合作交流。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开放式科技合作,支持研究人员进行国际交流合作,并定期组织研究人员赴国外学术访问交流。
五.研服务1、技术服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科技技术服务系统,为相关国家领域提供有效的科技支撑。
2、技术转移。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科技成果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资源合理利用,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和应用技术服务。
六.价机制1、建立评价: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以科技成果质量、科技服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为主要指标的评价机制。
2、评估实施:重点实验室应定期评估实验室科技成果、人才培养服务水平和科技服务成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相应调整。
七.守法律重点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管理、安全保卫、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实行合法活动的原则,促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科〔2006〕7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省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在原《江苏省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了《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二○○六年八月一日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苏教科〔2006〕7号2006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一、管理原则1.重视试验室安全,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统一管理,明确职责,明确责任。
试验室领导应明确部门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设置重要管理人员。
3.充分利用和保护试验室资源,提高试验室使用效率和质量。
二、试验室安全管理1.试验室应作为风险评估的重点部门,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现场监管人员应每天检查试验室的安全设施、舒适程度、乾净程度、消毒和防护措施。
检查结果应文本记录并适时更正。
3.试验室内应设立认真且醒目的安全标识和禁止标识。
4.加强检测仪器的维护和保养,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和测试维护和修理。
三、试验室使用管理1.试验室使用分为日常使用和重点活动使用。
2.每日使用时,试验室使用者、申请人需提前填写使用申请表,经安全引导人审核后方可获得试验室使用权。
3.鉴于试验室设施和设备较为宝贵,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非授权使用事项应当备案和报告试验室领导。
4.使用试验室设施或设备时,请注意操作流程并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四、仪器设备管理1.试验室仪器设备领用应有单据记录,仪器设备归还前应过保证检查人员验收同意。
若发觉有故障设备,请适时维护和修理。
2.确保仪器设备运转良好,应依照规定时间进行监测并检测,维护和保养。
维护费用应保证预算内的科研经费。
3.对于长期闲置的设备,建议公开拍卖或进行毁损处理。
对于无法回收的过期药品或药品废弃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
五、科研资料管理1.试验室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料档案,保管紧要科研资料三年以上。
2.科研资料存档应采纳电子化管理方式。
对于过时失效的科研资料应进行清理和销毁。
六、保密管理1.试验室讨论中涉及军事、政治、经济、广告、制度等重点领域,应当严格掌控,并建立保密档案。
试验室领导和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法律和法规,依法保护国家隐秘和保密项目。
2.试验室资料或技术学问的涉外事宜应进行保密申报和批准,并在申请后进行涉密信息安全保障。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为加强和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治理,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点,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平台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进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解决各类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为我市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和谐进展。
第三条平台建设要紧依靠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型企业等建设。
第四条平台的要紧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产品检验、测试分析、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服务、科技融资服务、治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二)培养高素养、专业化的科技资源治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究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治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级平台的组建工作,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照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进展情形统筹规划,统一治理。
辖市、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治理的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治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市科技局1.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2.负责编制平台年度建设打算与经费预算;3.负责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4.负责制定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二)主管部门1.负责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举荐工作;2.负责本地区的平台的组建和运行治理服务工作;3.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4.负责和谐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苏教发〔2023〕29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发〔2023〕29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直属学校(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教育局2023年4月23日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中小学实验教学水平,根据2019年11月21日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22〕1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提出相关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夯实基础、拓展创新、注重实效原则,保障实验教学资源、优化实验教学实施、提升实验教学能力、强化实验教学管理,加快构建与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相适应、与课程标准要求相统一的实验教学体系。
力争到十四五年末,健全和完善我市初中阶段理科实验教学体系、测评标准、运行机制,在初中和高中阶段物理、化学、生物学三个学科形成实验教学标准、实验测评标准、实验装备标准,为我省初高中阶段开展理科实验教学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样本。
二、主要举措(一)强化实验教学体系建设1.建设实验课程。
健全实验教学课程建设制度,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标准规定实验,切实扭转轻视实验教学的倾向。
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江苏省颁布的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目录和实验教学指南,充分发挥实验教学的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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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为加强和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平台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解决各类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为我市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建设主要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型企
业等建设。
第四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产品检验、测试分析、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服务、科技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级平台的组建工作,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辖市、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平台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的平台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编制并发布年度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南,依托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投标方式申请。
第八条平台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科技服务的能力,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依托单位每年投入一定的建设、科研经费。
(三)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第九条市平台的组建由依托单位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及可行性论证后,正式编制并下达平台建设项目计划,申请单位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启动实施。
第十条对我市研究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平台,市科技局将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建建设。
第十一条平台建设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及依
托单位共同筹集,其中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政府安排的计划经费为引导,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对平台建设经费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和购置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平台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平台建设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的动态管理机制,建成验收后的平台必须对社会全面开放。
第十五条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
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条件保障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平台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
平台主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平台须成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平台的技术指导机构,由本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为5—9人,负责审议公共服务平台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服务活动及
相关技术咨询工作。
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常州市外委员不少于1/3。
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平台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和省内合作与技术交流,吸引市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平台在运行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转让、成果管理等工作,对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专利、研究成果等均应署市级平台名称。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条平台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
平台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每年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
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评估。
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验收证书。
对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
平台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二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平台,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平台资格,酌情收回所拨经费,并暂缓受理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
经过考评或评估,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省平台;对管理不
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责成限期改进,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者,撤销其市级平台的资格。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立项批准建设的平台,按已签订的项目合同进行考核和验收。
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运行管理。
原《常州市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常科发[2007]59号文)同时废止。
根据我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我们制订了《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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