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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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为加强和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解决各类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为我市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建设主要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型企
业等建设。
第四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产品检验、测试分析、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服务、科技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级平台的组建工作,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辖市、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平台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的平台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编制并发布年度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南,依托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投标方式申请。
第八条平台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科技服务的能力,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基础资源和技术装备,能为我市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基础性的技术服务,依托单位每年投入一定的建设、科研经费。
(三)具备开展公共技术服务的体制和机制保障,能保证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并能以优质的服务取得收益,实现自我良性运行。
第九条市平台的组建由依托单位编报项目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经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及可行性论证后,正式编制并下达平台建设项目计划,申请单位按要求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启动实施。
第十条对我市研究基础好、竞争性强,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平台,市科技局将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建建设。
第十一条平台建设运行期间应严格执行《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平台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及依
托单位共同筹集,其中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政府安排的计划经费为引导,鼓励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建设。
第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对平台建设经费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和购置设备、工具以及计算机软件等,平台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主要通过自筹解决。
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平台建设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的动态管理机制,建成验收后的平台必须对社会全面开放。
第十五条平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平台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专家,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负责平台建设的经费筹措、条件保障和各项具体实施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平台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平台主任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平台须成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平台的技术指导机构,由本领域优秀专家组成,一般为5—9人,负责审议公共服务平台的目标、任务、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重大服务活动及
相关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中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常州市外委员不少于1/3。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平台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和省内合作与技术交流,吸引市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八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平台在运行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强化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成果转让、成果管理等工作,对平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专利、研究成果等均应署市级平台名称。
验收与考评
第二十条平台建设周期一般为2-3年。平台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每年将阶段性建设情况向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
科技局。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按项目合同要求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或评估。经验收或评估合格后,颁发验收证书。
对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提前完成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申请提前验收。平台建设期间,根据市场变化确实需要调整计划任务书内容和进度的,依托单位必须提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对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超期二年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的平台,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平台资格,酌情收回所拨经费,并暂缓受理其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将组织考评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定期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或评估。经过考评或评估,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滚动支持,并择优推荐申请组建省平台;对管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