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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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08新版】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2008新版】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开展理念,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开展战略,加强和规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方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开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

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

针对科技开展前沿与经济、社会开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

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那么,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那么、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认定、考核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认定第六条市重点实验室主要支持重点培育开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

市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申报原那么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 万元以上。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整合科技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形成特色发展方向和良好创新生态,具备高智力、高集聚、高效益等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后备力量,也是我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核心与基础。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坚持"目标导向、效益引领、开放合作、动态运营”的管理原则,鼓励探索各具特色的运行发展模式。

第四条强化基地产业和企业的省内外协同、区域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突出基地的行业引领性和方向唯一性。

积极争取省市区各级部门和社会力量汇聚创新资源,支持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科技厅是基地建设运行的宏观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方针政策;2.对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包括负责全省基地布局建设、动态管理、调整撤销等;3.负责对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等。

第六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基地的推荐部门和直接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基地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基地建设和发展;2•组织开展基地遴选推荐、运行情况核查、协调组织基地开展考评总结等;3.制定出台基地激励举措和有关政策,协调和推动创新要素向基地聚集。

第七条基地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是基地的申报主体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基地具体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等,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运行保障;2.配合管理部门和推荐部门,对基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直接核查检查、监督整改、跟踪服务等;3.具体负责指导基地加强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开放合作等管理工作;4.协调解决基地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等。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教技[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2008年8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从1984年开始组织实施,近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220个,固定人员1万余人,仪器设备总值80多亿元。

在统筹部署、适度新建、定期评估、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等创新制度的推动下,国家重点实验室已经成为我国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在科学前沿探索和解决国家重大需求问题方面均做出了突出贡献。

原来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已执行六年,得到了科技界的广泛认同,对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明确指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不断提高其运行和管理的整体水平。

”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和《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国家从2008年起设立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从开放运行、自主选题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三方面,加大国家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的力度。

设立专项经费有利于营造宽容失败、摒弃浮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是国家重点实验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标志着国家重点实验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专项经费的设立对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在总结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组织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科技部联合财政部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代表的意见,修订工作历时近一年。

新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第一,明确提出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二,针对专项经费的支持范畴,明确了自主研究课题、访问学者制度、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研制等内容的程序、要求和办法;第三,提出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发展要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的原则,并提出相应措施;第四,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增加年度计划和总结、对部分实验室抽查等内容,建立运行管理中的“预警机制”;第五,进一步强化对学术委员会的要求,确保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第六,进一步强化依托单位职责,明确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国家教育部于2010年制定的,旨在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文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要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战略目标,具备独特的科学研究方向、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建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风排气、噪声控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等。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管理要遵循科学、正当、有效的原则,准确识别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实行分层次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支持,保证实验室的运行安全、有效性和经济性。

3.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管理要求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设备、设施、仪器等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4.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要求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和实验教学的效果。

5.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要求要建立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的科研管理规定,确保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高效性、可持续性。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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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化上企业结构和产 品结构调整,要规划建设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 、 “ 三废 ”集中治理的 化工园区,关停一批技术落后、能耗过高、污染严重的小农药、小染料、小油漆 、小化工、 小橡胶加工等小企业,淘汰 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产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和调整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建设期已满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进行了验收。

在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各实验室在研究方向凝炼、科研环境和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对外开放与交流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达到了建设计划任务书的要求。

根据验收情况和专家组验收意见,我部同意“冶金减排与资源综合利用”等44个实验室(附件1)通过验收。

通过此次验收的44个实验室正式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开放运行,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部分实验室对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进行了调整,原有的实验室名称或领域需要与现有研究内容相契合。

经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等10个实验室提出了更名或调整领域申请。

经审核,同意“海洋能源利用与节能”等10个实验室的更名或调整领域申请。

(附件2)希望有关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和高等学校继续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积极支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开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开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第二十四条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配套经费中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和保护。

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

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

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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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00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创新型人才,根据教备[1992]44号文件的精神,我校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教学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国家或省级示范实验室或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实验室建立的条件和范围1、范围校级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有关院(系)和所,侧重教学和教学科研兼顾的实验室建设。

鼓励院(系)、所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我校建立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2、条件有关院、系和所申请建设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从事基础教学和专业技术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主要从事科学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要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人均纵向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2万元,且总经费每年在10万元以上;(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要有创新精神和有良好科学品德;(3)实验室应有培养本科生或研究生的能力;(4)实验室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三、申报程序1、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长远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学校有重点、分步骤在若干学科领域内建立校或院级实验室,并向有关院、系、所下达校级或院级实验室的数目指标。

2、实验室要填写《建立实验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院、系、所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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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第八条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

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

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

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

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

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

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

鼓励聘请外籍专家。

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

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

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

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

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考核评估与调整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

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

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

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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